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998797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4.1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docx

航行安全讲义资料

航行安全(设备安全,部分)

3.1.11确认船上备有足够和最新海图、航海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和其它航行必须的出版物。

(第V章第20条)

应有为计划航程所必须的足够和最新的海图、航道指南、灯塔表、航行通告、潮汐表和其它所必须的航海出版物。

3.1.12现行的国际信号规则(第V章21条)。

确认船上已配备现行的国际信号规则,最新有效的国际信号规则的大张版本已张贴在驾驶室内。

3.1.13操作须知和使用说明张贴或标志在救生艇筏和其降落装置上或附近(第III章9条)。

确认船上采用IMOA.760(18)决议案推荐的符号张贴在救生设备(包括无线电救生设备)的存放位置或操作位置附近。

并且这些标志在应急照明的情况下容易看清。

3.1.14防火、探火和灭火系统的随时可用状态和维护保养;指导、船上培训和演习和操作要求。

3.1.14.1船上应配备符合SOLAS2000修正案Ch.II-2章E部分(Reg.14)规定的防火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3.1.14.2船上应配备符合SOLAS2000修正案Ch.II-2章E部分(Reg.15)规定的培训手册。

 

3.1.14.3船上应对使用船舶灭火系统和设备进行训练和演习并做记录。

具体实施和记录办法按SOLASCh.IIIReg.19.4.1,19.3&19.5的规定进行。

 

3.1.14.4船上应配备符合SOLAS2000修正案Ch.II-2章E部分(Reg.16)规定的防火安全操作手册,该手册可与1.8.2的培训手册合并。

 

3.2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

更新船载航行系统和设备时,应检查设备的产品证书及检验合格标志,并按(须知初次检验)的要求核查装船的航行系统和设备的性能标准是否满足IMO相关决议的要求,同时进行安装检验,更新的系统和设备应记录在SEr中。

3.2.1标准磁罗经(包括操舵磁罗经)或其他装置

3.2.1.1检查罗径盘不应变形或有缺陷,盘上的油漆不应有起泡,盘内的螺栓、螺母不应有松动;盘内液体应无色、透明无异物,无大于10mm直径的气泡,否则应换液;罗经基座不应有松动。

3.2.1.2磁罗经的读数照明和电气复示机构必须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检查罗径盘的照明和反射读数盘调光器,光通量应能连续可调;

3.2.1.3操舵位置与标准罗径之间的通讯设施,可以是话筒、固定式电话装置或手提双向无线电话装置。

如果是话筒应检查无堵塞、通话清晰,如果是电话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

3.2.1.4罗径应配备投影针或方位圈或方位镜作为测取目标方位的手段。

3.2.1.5磁罗经应进行初次和年度自差校核,一般由有资格的罗经师进行校验,已校正后的标准/操舵磁罗经自差分别应不超过+-30/50,自差校核曲线张贴在驾驶室内。

在下列情况下应重新校核磁罗经,并更新每个磁罗经的剩余表或自差曲线:

1)在船体结构方面有所变动时,或磁罗经旁带有磁性的物体移动以后。

2)用任何方法进行船舶的消磁工作后。

3)载运大量带有磁性货物后。

 

4)船舶长期停泊并固定在一个方向,发现磁罗经自差有显著变化者

5)船舶遭受电击、失火、碰撞、搁浅,船体经过电焊或敲击后,发现磁罗经有显著变化者。

6)罗径换新或移动后。

 

7)在任何情况下,当发现罗径自差超过规定值(标准罗径±3o,操舵罗径±5o时)

3.2.1.6船舶应备有磁罗经日志,供船舶在日常用电罗经对磁罗经的误差自己进行校核并予以记录。

3.2.2备用磁罗经或其他装置对备用磁罗经的检验要求同标准磁罗经。

3.2.3电罗经或其他装置

3.2.3.1外观检查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无异常噪音。

3.2.3.2确认照明良好,光通量应连续可调。

3.2.3.3对电罗经故障报警装置进行效用试验。

3.2.3.4至少配备一具方位瞄准器。

3.2.3.5对陀螺球为液体悬浮式的罗径(如安修茨罗径),应通过观察窗查看其液面高度,在规定范围内,一般应每年换液一次。

3.2.3.62006年7月1日后,应注意检查操舵员能否在主操舵位置清晰地读取电罗经艏向信息。

3.2.4电罗经航向复示器或其他装置

对于1992年2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检查应急操舵位置的磁罗经或电罗经、或者磁罗经或电罗经的复示器,但对于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应为电罗经复示器,核查复示器和主操舵位置的罗经上的首向,其读数偏差应不超过±0.5度。

如果应急操舵位置固定设置罗经复示器电缆插座和复示器安装支架,而船上配置有公约要求以外的可移动式罗经复示器,则可认为满足公约要求。

3.2.5电罗经方位复示器或其他装置

3.2.5.1确认罗经盘照明良好,光通量应连续可调;

3.2.5.2比较分罗经和主罗经上的读数,其偏差应不超过±0.5度。

3.2.6艏向和航迹控制系统或其他装置

向船员了解航迹航向控制系统的日常使用情况,并进行一般性的检查。

试验系统的各项主要监控报警功能(偏航、失电、故障等)。

3.2.7哑罗经或罗经方位装置或其他装置

检查哑罗经在船上的配备情况,并确认其活动向位盘及方位瞄向器的完整性。

3.2.8艏向和方位校正装置

所有2002年7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不论船舶尺度,应设有用于随时校正航向和方位为真实值的装置;该装置可以理解为定期进行校差的标准磁罗经自差曲线表以及其他能起到校正航向和方位的措施的组合,例如包括电罗经等。

3.2.9艏向传送装置或其他装置

3.2.9.1检查THDs输出真航向的精度,静态误差应小于1度,动态误差应小于1.5度。

3.2.9.2对THD失效或供电故障报警功能进行效用试验。

3.2.10纸海图/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

3.2.10.1若船上采用纸海图,检查其配备的有效性。

3.2.10.2若采用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则应

1)检查ECDIS所使用的海图信息是否来自政府授权的航道测量机构的最新版本,对预定航程应是合适和最新的;

2)ECDIS应与提供连续定位(如GPS接收机)、方向(电罗经航向信息)和速度信息的系统连接,检查连接是否正常;试验定位系统输入丢失时ECDIS的报警功能,以及定位系统传递给它的任何报警和指示的重复指示功能;

3)执行系统自检程序,对系统的主要功能进行船上试验,检查系统及其其故障报警设施的有效性;

4)ECDIS在由公约所要求的应急电源供电时,应确保ECDIS及完成其正常功能所必须的所有设备也能正常工作;且主、应急电源之间的转换或不超过45秒的断电,系统应能自动启动。

3.2.11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备份装置

若采用电子设备,检验要求基本同主系统,同时尚应核实后备电源应与ECDIS的电源分开。

若采用其他后备系统形式,后备系统应能保证在主系统失灵的情况下船舶依靠后备系统(如纸海图),能使船舶安全航行至航程终点。

3.2.12航海出版物

3.2.12.1检查船上配有的航海出版物是否为足够和最新有效,配备的航海出版物应能满足其预定航程所必需,可通过与上一年度出版的航海图书目录进行核对,同时检查航海通告中对有关航海出版物的修改是否已正确标识来验证;

3.2.12..2若采用电子版形式,应核实航海出版物电子信息是否为最新有效,有关的修改是否已正确标识,同时应检查电子阅读装置的显示和供电的有效性。

3.2.13电子航海出版物的备份装置

当航海出版物采用电子版的形式时,尚应具有备份装置,备份装置应至少包括电子版航海出版物的备份存储介质、阅读仪和备份电源。

备份装置检查要求同主装置,同时应注意备份装置应有与主装置相独立的电源供应。

3.2.14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陆地无线电导航系统接收装置或其他装置

3.2.14.1检查接收机的安装情况及电源供应、信号电缆的安装连接情况;

3.2.14.2检查信号丢失或失去位置时设备的报警功能;

3.2.14.3确认接收情况,执行设备自检程序。

3.2.159G雷达或其他装置

3.2.15.1检查雷达各操作旋钮、转换开关及各种指示装置功能正常,各量程档中的物标回波清晰。

3.2.15.2对雷达的各项功能进行效用试验。

3.2.15.3测量已知距离、方位的目标,检查其距离、方位指示的正确性,方位标尺指示的读数与电子方法显示值应一致,同一物标在不同量程中指示的距离,方位应一致。

3.2.15.4检查雷达天线转动平稳,无阻滞现象和异常噪音,天线波导管应紧固良好,波导管应无破损或变形。

3.2.15.5检查雷达的标绘雷达读数的设备,可以是以下的形式(仅适用于不带EPA、ATA和ARPA的雷达)。

1)在荧光屏上面的反射式标绘仪。

应检查其反射玻璃板完整、清洁;

2)人工标绘装置。

应有印有方位圈,距标圈的作图纸和置于雷达显示器附近便于作图的作图桌。

上述作图纸应为透明纸,并检查雷达操作面板上的标绘仪照明开关工作正常。

3.2.16第二台雷达或其他装置同第一台雷达;

3.2.16ARPA

3.2.16.1用手动方式捕获目标,然后确定所捕获的目标是否在10次连续的扫描中有5此能以区别其他目标的明显标志出现在显示器上;

3.2.16.2证实目标在手动捕获以后被自动跟踪,并在一分钟内在显示器以矢量或图解形式显示出目标的运动方向,在三分钟内字母、数字形式提供下列信息:

1)至目标的即时距离;

2)目标的即时方位;

3)计算的目标真航向;

4)计算的目标真速度;

5)观测目标最接近点(CPA)的距离;

6)至CPA的预计时间(TCPA)。

3.2.16.3试验下述情况下发出声光信号:

1)任何可识别的目标接近选定的距离或通过选定的区域(警戒区)时; 

2)任何预定被跟踪的目标接近选定的最小距离和时间时; 

3)任何目标丢失时。

3.2.16.3确认用于手动消除目标的装置性能良好;

3.2.16.4检查各种调节旋钮及控制开关的功能,并使系统通过自检程序;

3.2.16.5核对系统所显示的目标和距离与雷达显示器目标回波所表示的是否一致;

3.2.16.6检查电罗经方位信号和计程仪航速信号输入情况,输入的速度信号应为船舶的相对于水的速度。

3.2.17自动跟踪仪(ATA)或其他装置

3.2.17.1用手动方式捕获目标,然后确定所捕获的目标是否在10次连续的扫描中有5次能以区别其他目标的明显标志出现在显示器上;

3.2.17.2证实目标在手动捕获以后被自动跟踪,并在一分钟内在显示器区域外以矢量或图解形式显示出目标的运动方向,在三分钟内字母、数字形式提供下列信息:

1)至目标的即时距离;

2)目标的即时方位;

3)计算的目标真航向;

4)计算的目标真速度;

5)观测目标最接近点(CPA)的距离;

6)至CPA的预计时间(TCPA)。

3.2.17.3试验下述情况下发出声音报警信号:

1)任何可识别的目标接近选定的距离或通过选定的区域(警戒区)时; 

2)任何预定被跟踪的目标接近选定的最小距离和时间时; 

3)任何目标丢失时。

4)检查各种调节旋钮及控制开关的功能,并运行系统程序自检程序

5)检查电罗经方位信号和计程仪航速信号输入情况,速度输入信息应为船舶的相对于水的速度,此外可提供相对于地面的速度。

3.2.18第二台自动跟踪仪或其他装置

同第一台自动跟踪仪

3.2.19电子标绘装置或其他装置

验证电子标绘装置具有下述功能并确认处于正常状态:

3.2.19.1电子测绘设备应具有至少在雷达显示器上测绘十10目标的设施;应可测绘3、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