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某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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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某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全县某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XX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X政办字〔XX〕64号),切实加强我县XX—XX年秋冬季(XX年X月—XX年X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率和时间,确保完成国家和省、市新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开展水气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强力推进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结合我县秋冬季节大气污染特点,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职责任务,协同联防联控,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治理、燃煤总量压减、企业错峰生产、机动车污染控制、面源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综合措施,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查问责,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二期行动计划以及市政府XX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考核指标。

XX年,全县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浓度分别比XX年下降10.1%、3.1%、21.8%、18%,年均浓度分别控制在71微克/立方米、156微克/立方米、93微克/立方米、50微克/立方米以下。

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40%以上。

XX年10月至XX年3月,县城区PM2.5、NO2浓度同比分别下降14.4%、12.5%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59%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1.加快监测网络建设。

XX年底前,现有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新增1套能见度监测系统,XX镇、XX镇、XX镇、XX镇等4个镇各新建1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

自动监测站点包含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六项参数在内,形成覆盖全县所有镇街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

(县环保局牵头,有关镇街负责落实)

2.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

完善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经发现干扰监测数据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二)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3.加快处置“散乱污”企业。

对已经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分类进行处置。

列入淘汰类的,XX年X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要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实行挂账销号,坚决杜绝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

列入整合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限期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被环保核查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限期完成关停取缔或综合整治。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4.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自XX年X月X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严肃进行责任追究。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于X月X日前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

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供电公司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三)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5.全面完成以气代煤任务。

XX年完成301个村、70979户的农村燃气取暖工程建设。

XX年X月底前,完成居民户内燃气采暖炉建设、改造工程;X月底前完成调试及竣工验收,达到正常采暖要求,完成以气代煤年度工程建设。

(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6.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已经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地区,各镇街要将其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格禁止燃用散煤。

按照《XX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广政字〔XX〕67号)要求,县城建成区及周边区域禁燃区内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禁燃区规定。

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

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县环保局牵头,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7.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对XX年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散煤,积极推广使用型煤、兰炭等洁净煤进行替代,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力度。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

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镇街,要创新煤炭管控机制,从煤炭销售供应侧着力,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质监局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四)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8.全面排查燃煤锅炉。

各镇街要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从XX年X月X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地区和单位,严格问责。

(县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9.全面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

XX年X月底前,全面淘汰县城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XX年X月底前全县区域内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要对照清单,逐一销号。

在全面淘汰现有燃煤小锅炉的同时,持续开展排查整治,对新发现的燃煤小锅炉,依法及时淘汰,并严肃问责。

(县质监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五)全力推进煤炭消费压减工作

10.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加快实施《XX县X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年内实现煤炭消费量净压减44.3万吨,全县XX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48.3万吨以内。

自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

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县质监局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六)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1.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有色、火电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分行业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XX年X月X日前将清单报送县环保局。

(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12.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各企业要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XX年X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县环保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局配合,各镇街负责落实)

(七)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3.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从XX年X月X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加快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

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14.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XX年X月底前,电力、水泥、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其中电力、水泥、有色和燃煤锅炉等应与省、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砖瓦企业应与市、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联网。

各镇街要组织相关企业查漏补缺,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要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确保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业、关闭。

有效数据传输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行政区域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地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

(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八)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5.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XX年X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XX年X月底前,全部完成铜冶炼、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九)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6.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加强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管控,采取多种手段降低排放,推动车辆节能降耗、达标排放。

鼓励临近报废、残值较低、车况较差的车辆率先淘汰,引导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更新为清洁能源或国Ⅴ以上标准车辆。

自XX年X月X日起,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

(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牵头,各镇街负责落实)

17.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港作机械设备。

港口码头禁止使用冒黑烟作业机械。

各相关部门应配合环保部门,以施工工地和港口码头等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和不定期飞行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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