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土地“招拍挂”地票制度.doc
《成都土地“招拍挂”地票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成都土地“招拍挂”地票制度.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显化农民土地资产的价值和权益,实现"还权赋能",构建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发挥农民集体和农户的主体作用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农民集体和农户。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以村为单位或者多村联合申报;也可由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等申报立项,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资金筹集方式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批准后,农民集体和农户可以自行筹资实施,也可寻找投资者。
(三)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过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点位选址、建房方式、房屋户型、收益分配、权属调整等重大事项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完成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农民集体和农户自主决定。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全部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归属由双方合同约定。
二、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
(五)建设用地指标的来源。
通过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理废弃农村建设用地并复垦为耕地,扣除农民集中居住区占地、预留给农民集体的发展用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建设用地指标。
(六)建设用地指标的用途。
建设用地指标作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首次出让的"准用"条件。
成都市中心城区、二圈层区县(含青白江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圈层县(市)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七)建设用地指标的交易方式。
建设用地指标可采取挂牌、拍卖等多种方式,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经登记生效。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不得再次转让,但可以分割、合并使用。
(八)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
建设用地指标的价格应以最低保护价为基础,按市场规则由交易双方决定。
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在考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成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配套、农房建设的"四性"要求等基础上,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确定并公布。
2011年建设用地指标的最低保护价为每亩18万元。
(九)建设用地指标的期限。
建设用地指标自交易、登记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
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的,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按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回购。
(十)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分配。
农民集体和农户自行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收益归农民集体和农户所有;农民集体和农户委托投资者、政府土地整治专业机构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的收益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分享。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后,由指标供给方按成交价款的10%缴纳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建设用地指标的登记管理。
经立项、实施、验收合格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指标证书载明验收合格证号,做到产生地、面积、验收项目等各项数据信息和档案资料完备,可溯源和复核。
按规定直接使用节余集体建设用地的,不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权利人可根据《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成交确认书》或《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申请建设用地指标变更登记。
三、完善配套措施
(十二)健全指标交易信息披露机制。
加强土地市场和指标市场信息化建设,及时公布土地及指标供需相关信息,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
(十三)健全指标交易市场动态监管机制。
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进行动态监测,同时针对异常状况,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十四)促进指标市场与国有土地市场协调运行。
根据指标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进行交易,实现指标交易常态化。
考虑建设用地指标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起始价,确保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建设用地指标价款计入取得土地的总成本。
(十五)鼓励各类资金参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
投资者可在成都市范围内投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与农民集体和农户就整治规模、资金投入、补助金额、农房建设标准、指标归属等相关事项进行商谈。
各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做好项目规划、立项、推介、验收及法律等服务和监管工作,引导投资者与农民集体和农户直接签订投资协议。
(十六)建立健全指标交易指导协调机制。
按照"严格审批、局部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的要求,做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政策衔接。
积极争取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业务指导,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情况及时研判、沟通、协调和评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持证准用”须知
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市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实行“持证准用”制度。
为保证“持证准用”和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须知。
一、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按出让公告的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之前提交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按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当年建设用地指标最低保护价缴纳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取得方式及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缴纳方式
按出让公告的要求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建设用地指标,也可在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农交所”)购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取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竞得人向农交所缴纳。
三、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相关要求
(一)时间要求
竞得人必须在签订《出让合同》之前(即出让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面积要求
竞得人必须提交不少于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出让公告要求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三)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权利人及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主体
独立竞买的竞得人:
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其自身或与其同属同一股东全资持股的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或全资持有其股份的股东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得人负责缴纳。
联合竞买的竞得人:
须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的,竞得人必须提交竞买联合体中任一成员作为权利人或竞买联合体成立的新公司作为权利人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须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由竞买联合体中任一成员或竞买联合体成立的新公司缴纳。
(四)办理流程
竞得人按前述规定向农交所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原件)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由农交所出具书面确认函。
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持确认函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合同》;其余区(市)县出让宗地的竞得人持确认函到宗地所在地的区(市)县国土局签订《出让合同》。
四、未按规定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违约责任
竞得人未按要求在签订《出让合同》前提交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的,或已提交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或已缴纳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对应的面积小于出让公告要求的面积的,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不退还竞得人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且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三年内在成都地区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资格。
五、成都市土地拍卖中心对本《须知》具有解释权。
关于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设城乡协调发展的土地市场,经市政府同意,根据《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完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成国土资发[2011]80号)规定,我市将实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持证准用”制度,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从2011年4月15日起,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须持有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邛崃市、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蒲江县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首次出让,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须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建设用地指标当年最低保护价标准,缴纳竞买宗地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成都市范围内城镇改造整理出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非首次供应),竞得人不需持有建设用地指标,也不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价款。
二、建设用地指标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获取,也可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购买;指标价款在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缴纳。
三、具体事宜可通过成都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了解()。
四、原公布的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咨询电话:
85987005
特此公告。
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
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