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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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物名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3-06-14来源:

成都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其业主须按程序办理建筑物名称备案手续。

  一、建筑物名称备案范围

  

(一)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成都市民政局办理备案;

  

(二)在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到当地民政局办理备案。

  二、建筑物名称备案程序

  

(一)申报:

建筑物建设业主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进行申报;

  

(二)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民政局或当地民政局对申报的建筑物名称及材料等进行审查;

  (三)备案: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物名称,准予备案,并核发《建筑物备案通知》,备案后建筑物名称受法规保护。

  三、建筑物名称备案标准

  

(一)大厦、商厦:

指高层或大型写字楼、办公楼或具有商场、商店等功能的,用作商贸活动等公共建筑。

高度一般应在50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

  

(二)大楼:

指建筑规模小于“大厦”的商用、住宅或综合型楼宇。

高度一般应在7层以上或者20米以上。

  (三)广场:

指有宽阔室外公共场地的高层建筑。

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室外地面应有不小于2千平方米的向公众开放的空间。

楼宇周围没有室外公共场地的,可用“广厦”作通名命名。

  (四)城(含派生的名城等):

指有地名意义规模较大的封闭、半封闭式的大型商贸建筑物群及城郊游览地。

占地面积:

商贸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商贸建筑群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城郊游览地一般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

  (五)中心:

指某一功能在某一区域内规模较大,居主导地位的建筑物,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

  (六)小区:

指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共公服务设施以及优美的居住环境,相对独立、集中的居住区和住宅组团。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万平方米以上。

  (七)公寓:

指多层或高层单一或多幢住宅楼。

  (八)花园、园、苑(含派生的雅园、雅苑、家园、佳苑、名苑等):

指有一定绿化面积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40%。

  (九)别墅:

指有相当绿化面积的低层高级住宅。

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50%。

  (十)山庄:

指依山而建、环境幽雅的低层高级住宅或高级宾馆。

其绿化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45%。

  (十一)宾馆、饭店、酒店:

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和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大型建筑或楼宇。

建筑面积一般应在3千平方米以上。

  (十二)庄、院、庭院:

一般指地处郊区,且绿地率至少达40%以上的低层、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十三)公馆:

指以高档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群。

  (十四)对于以高层、小高层、多层住宅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可使用都、庭、居、邸、轩、筑、阁、坊(含派生的华庭、名邸)等作为通名;以低层、多层为主的居住建筑群,可使用舍、庐、家等作为通名。

  以上标准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

其他区(市)县依据本标准,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四、建筑物名称备案必备材料

  

(一)申请报告:

说明建筑物所在位置、使用性质、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绿化率、楼层及高度)、所取名称的含义及理由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一份(看原件提供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设计效果图一份;

  (四)其它需要说明的图纸、文件等。

  五、建筑物备案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宣传封建迷信,或易产生误解、歧义的词语。

  

(二)不得使用人名或外国地名。

  (三)专名使用还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一般不得使用冠有“中国”、“中华”、“国际”、“世界”等词语。

  2、一般不得使用具有中央和本市国家机关所在地、有特定含义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和特定政治色彩的词语,如天安门、中南海、钓鱼台、革命、民主、自由、华府等。

  3、一般不得使用帝王称谓、官衔、职位等词语,如皇帝、国王、帝王、王子、王朝、太师、总统等。

  4、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不得使用非本企业拥有的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国际著名品牌名称。

  5、使用外文音译命名,原意应当健康,中文名称无不良含义,且不致产生歧义。

  6、使用国家明令保护的标语、文字,必须征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如世博、奥林匹克等。

  7、冠以本市行政区划名、著名区片名的,应在该区域范围内。

  8、市域内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不得在已有同类地名前增加或减少“大”、“新”、“成都”之类的词。

  (四)通名不得重叠使用,如“某某花园广场”、“某某花园城”。

不宜使用以下通名:

  1、行政区划通名,如国、邦、州、郡、镇、区、市等。

  2、其它地名类别通名,如海、港、湾、林、岛等。

  3、使用后易于产生歧义的,如门、世家、庄园、世界等。

  (五)建筑物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

  六、建筑物名称备案时限

  建筑物的建设业主单位按照公布的命名标准命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及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中心城区的报市民政局备案,其他区市县的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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