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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调试工作管理办法

调试工作管理办法

目次

前言

为切实加强燃气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联合循环机组启动调试工作的管理,规范试运秩序,理顺试运程序,严肃试运纪律,在借鉴国内同类型机组启动调试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依据《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和竣工验收规程(2009年版)》、《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年版)》、《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法规文件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根据-219.10-32-2013《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标准》,特制定西北热电中心热电工程调试管理办法。

附录A-附录U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基建工程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

基建工程部、基建保障部、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企业管理部

调试工作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参加公司工程启动调试的管理组织机构和各有关单位在启动调试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范围及职责,规定了启动调试步骤、调试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方式以及重大节点控制时间,规定了启动试运管理的具体要求及有关管理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启动调试的有关考核等内容。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参加公司工程启动、调试工作的公司各部门、中南监理、华北电科院、天津电建、华北设计院、设备制造厂家等相关单位及人员。

适用于机组自厂用电受电、单体调试开始至168小时整套启动试运结束机组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全过程。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L/T5437-2009《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

2006年版《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建质[1996]40号《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

建质[1996]40号《火电机组热工自动投入率统计方法》

电综[1998]179号《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导则》

1996年版《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系列标准《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DL/T5161.1-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DL/T5210-2009《电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评价规程》

H-215.09-09-2013《电厂运行管理规定》

H-215.08-01-2013《电力工程建设管理流程》

H-215.08-05-2013《电力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H-215.08-04-2013《电力工程设计管理规定》

-206.03-01-2013《标准化管理规定》

-206.03-02-2013《标准编制管理流程》

-206.03-03-2013《管理标准编写指引》

-206.03-04-2013《管理流程编写指引》

-219.10-32-2013《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管理标准》

4.1热电

4.1.1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的主导作用,全面协助试运指挥部,负责机组试运行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4.1.2负责编制和发布各项试运管理制度和规定,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环境和健康等工作进行控制。

4.1.3负责各参建单位提供设计和设备文件及资料。

4.1.4负责协调设备供货商供货和提供现场服务。

4.1.5负责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问题和外部关系。

4.1.6负责与电网调度、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联系。

4.1.7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和确定,组织完善机组性能试验或特殊试验测点的设计和安装。

4.1.8负责组织由设备供货商或其他承包商承担的调试项目的实施及验收。

4.1.9负责试运现场的消防和安全保卫管理工作,做好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1.10参加试运日常工作的检查和协调,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2华北电科院(调试单位)

4.2.1负责编制、报审、报批或批准(除需要由总指挥批准备以外的)调试大纲、分系统调试和整套调试方案或措施,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计划。

4.2.2参与机组联锁保护定值和逻辑的讨论,提出建议。

4.2.3参加相关单机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单机试运结果的确认,参加单机试运后质量验收签证。

4.2.4机组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全面主持指挥试运工作,主持试运调度会。

4.2.5负责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前的技术及安全交底,做好交底记录。

4.2.6负责全面检查试运机组各系统的完整性和合理性,组织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

4.2.7按合同规定组织完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的调试项目和试验工作,参加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质量验收签证,使与调试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4.2.8负责对试运中的重大技术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4.2.9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中,监督和指导运行操作。

4.2.10在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协助相关单位审核和签发工作票,并对消缺时间做出安排。

4.2.11考核期阶段,在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的安排下,继续完成合同中未完成的调试或试验项目。

4.3中南监理(监理单位)

4.3.1做好工程项目科学组织、规范运作的咨询和监理工作,负责对试运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进行监理和控制。

4.3.2按照质量控制监检点计划和监理工作要求,做好机组设备和系统安装的监理工作,严格控制安装质量。

4.3.3负责组织对调试大纲、调试计划及单机试运、分系统试运和整套试运调试措施的审核。

4.3.4负责试运过程的监理,参加试运条件的检查确认和试运结果确认,组织分部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3.5负责试运过程中的缺陷管理,建立台帐,确定缺陷性质和消缺单位,组织消缺后的验收,实行闭环管理。

4.3.6协调办理设备和系统代保管有关事宜。

4.3.7组织或参加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方案的讨论。

4.4华北设计院(设计单位)

4.4.1设备供货商实际供货的设备与设计图纸不符时,负责对设计接口进行确认,并对设备及系统的功能进行技术把关。

4.4.2对现场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处理机组试运过程中发生的设计问题,提出必要的设计修改或处理意见。

4.4.3负责完成试运指挥部或启委会提出的完善设计工作,按期完成并提交完整的竣工图。

4.4.4驻现场总代表负责现场的设计修改工作,并根据机组试运情况及时了解和总结机组设计中的经验教训,以利改进和优化设计。

4.5主设备及主要附属设备制造厂

4.5.1按供货合同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和指导,保证设备性能。

4.5.2参与重大试验方案的讨论和实施。

4.5.3参加设备首次试运条件检查和确认,参加首次受电和试运。

4.5.4按时完成合同中规定的调试工作。

4.5.5负责处理设备供货商应负责解决的问题,消除设备缺陷,协调处理非责任性的设备问题及零部件的订货。

4.5.6参与设备性能考核试验。

4.6天津电建(施工单位)

4.6.1负责完成试运所需要的建筑和安装工程,以及试运中临时设施的制作、安装和系统恢复工作。

4.6.2负责编制、报审和批准单机试运措施,编制和报批单体调试和单体试运计划。

4.6.3主持分部试运阶段的试运调度会,全面组织协调分部试运工作。

4.6.4负责组织完成单体调试、单机试运条件检查确认、单机试运指挥工作,提交单体调试报告和单机试运记录,参加单机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6.5负责单机试运期间工作票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许可签发。

4.6.6负责向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办理设备和系统代保管手续。

4.6.7参与和配合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工作,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6.8负责试运阶段设备与系统的就地监视、检查、维护、消缺和完善,使与安装相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4.6.9机组移交生产前,负责试运现场的安全、保卫、文明试运工作,做好试运设备与施工设备的安全隔离措施。

4.6.10在考核阶段,配合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负责完成施工尾工和消除施工遗留缺陷。

4.7公司生产单位:

设备管理部、发电运行部

4.7.1负责完成各项生产运行的准备工作,包括:

燃料、气、汽、酸、碱、化学药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生产必备的检测、试验工器具及备品备件等的配备,生产运行规程、系统图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工作票、操作票、运行和生产报表、台帐的编制、审批的试行,运行及维护人员的配备、上岗培训和考核、运行人员正式上岗操作,设备和阀门、开关和保护压板、管道介质流向和色标等各种正式标识牌的定制和安置,生产标准化配置等。

4.7.2根据调试进度,在设备、系统试运前一个月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将设备的电气和热控保护整定值提供给安装和华北电科院。

4.7.3负责与电网调度部门有关机组运行的联系及与相关运行机组的协调,确保试运工作按计划进行。

4.7.4负责试运全过程的运行操作工作,运行人员应分工明确、认真监盘、精心操作,防止发生误操作。

对运行中发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参加试运后的质量验收签证。

4.7.5单机试运时,在天津电建试运人员的指挥下,负责设备的启停操作和运行参数检查及事故处理;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中,在华北电科院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负责设备启动前的检查及启停操作、运行调整、巡回检查和事故处理。

4.7.6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期间,负责工作票的管理、工作票安全措施及工作票和操作票的许可签发及消缺后的系统恢复。

4.7.7负责试运机组与运行机组联络系统的安全隔离。

4.7.8负责已经代保管设备和区域的管理及文明生产。

4.7.9机组移交生产后,全面负责机组的安全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和安排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的实施和施工遗留缺陷的消除,负责机组各项涉网试验和性能试验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生产管理,使与生产有关的各项指标满足达标要求。

5.1机组启动调试操作分工

5.1.1实行启动试运指挥部总指挥负责制,华北电科院全面负责调试及试运中的指挥工作;中南监理组织启动调试质量的评定、检查与验收签证工作;公司运行人员在试运指挥部指挥下参与调试及试运中全部运行操作工作。

5.1.2集控操作:

控制系统CRT画面的操作(包括特殊设置的硬手操)全部由公司运行人员进行操作,在操作时,必须由调试人员许可并通知试运当值值长,试运当值值长下令,调试指挥监护的前提下操作,操作时调试人员有责任对运行人员的操作进行正确的指导和提示。

5.1.3在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过程中,所有正式系统的各项操作全部由运行人员完成,但操作必须由调试人员持单体试运、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前条件检查确认表通知(单体试运由天津电建通知)华北电科院负责人,调试负责人下达操作命令,试运当值值长接到操作命令后,做好记录并组织运行人员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在调试指挥监护(天津电建监护)的前提下进行操作,在操作前调试与运行人员要做好相应的事故预想和必要的防范措施。

5.1.4在机组启动调试试运阶段,各项操作必须严格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审核签发手续,调试人员应进行技术交底。

严格执行调试阶段的有关制度和规定,重大或重要的操作必须有书面文字记录。

5.1.5在机组启动调试试运阶段,运行人员的操作应严格执行标准操作票制度,操作必须在签发、审核、批准、验票等程序完备的前提下进行,公司运行人员严禁无票操作和无调试人员许可的情况下执行操作(事故情况下除外)。

5.1.6在机组启动调试试运阶段,生产运行人员的操作只限于调试机组的正式设备和系统,对于在某一特定阶段加设的临时系统和阀门等,运行人员不参与操作(进入CRT画面的操作除外)。

5.1.7对于在高空、地下等不便操作的就地设备、阀门等,应由天津电建在运行人员指导下负责操作或天津电建在创造必要的操作条件后,由运行人员操作。

5.1.8在调试阶段,调试、监理、安装和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火电工程启动调试工作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调试制度,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共创精品的意识,必须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到调试的全过程。

5.1.9华北电科院应正确指挥、监护到位,由于指挥监护等原因造成异常和事故的责任由华北电科院负责。

5.2机组启动调试期间安全管理总则

5.2.1为切实加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启动调试期间的安全管理,防止出现由于责任不清、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人身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此项规定;要求参与机组启动调试的各单位(或部门)认真执行。

5.2.2本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机组从厂用电受电、单体调试开始到168小时整套启动试运结束为止的全过程。

5.2.3机组从安装到单体调试、分系统调试、整体启动调试试运、各项性能试验、完成168小时试运正式投入商业运行,每个阶段性工作之间都应办理验收签证和移交手续,各阶段不允许遗留问题,以防责任不清。

管理上要紧密衔接,严禁出现管理空白和漏洞。

5.2.4设备单体调试试运前必须经过安装验收合格并签证。

不得将安装缺陷带到调试阶段。

安装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具备开始启动调试的条件,比如:

转动设备应加好润滑油、手动盘车正常等,电气设备各项电气试验工作完毕并合格,临时措施已拆除,满足送电调试试运的条件。

单体调试试运前设备的名称、编号、介质流向、转动方向等临时性标示清楚并符合规定。

5.2.5在单体调试阶段,设备的启停、调试、消缺、操作等各项工作应在调试试运组的安排和指导下,由天津电建负责具体工作。

5.2.6设备或区域具备代保管条件后可办理代保管手续。

进入设备代保管后,设备的消缺、维护、检修等工作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

5.2.7由公司确定工作许可人,由华北电科院及天津电建确定工作票签发人,华北电科院及天津电建明确工作负责人,人员名单应提交启动试运指挥部审批,由试运指挥部批准后,由试运指挥部办公室下发各单位。

5.2.8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试运前,所有压力容器、固定安装的特种工器具(如:

电梯、天车、电动葫芦等),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允许使用。

5.2.9机组整套启动调试试运前,所有消防设施应经市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签证后方可允许使用,全部消防设施应投入使用。

5.2.10电气设备首次受电、转动设备首次启停、重要辅机启停,操作前由天津电建派专业人员到现场设备旁站值守,以备处理紧急情况。

5.2.11电气设备带电后,现场应有明显已带电的警示或标识,要做好施工设备与带电设备的安全隔离。

5.2.12每次试运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临时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识是否正确、明显、齐全。

5.2.13较复杂的系统调试,容易引发人身和设备事故的或危险性较大的操作和试验,工作前应有完善和符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同时由技术负责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14重要操作要做好事故预想、操作记录、值班记录等资料的记录、整理。

5.3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5.3.1现场整洁无杂物、无防碍调试试运的临时施工设施。

5.3.2现场照明充足并符合要求。

5.3.3现场无易燃易爆品、危险品。

5.3.4现场安全设施规范,符合要求,无遗留的沟、坑、孔、洞,活动型盖板有防止错位措施并加以固定。

5.3.5现场使用的临时电源规范可靠并符合要求。

5.3.6现场安全标识规范齐全并符合要求。

5.3.7现场消防设施符合要求并投入使用,消防器材充足满足现场需要,机组整套启动时专职消防人员应在现场待命。

5.3.8所有电缆孔洞、盘柜孔洞已封堵并符合防火要求,防火措施已落实。

5.3.9调试现场实行“通行证”制度,严格控制人员数量,与调试试运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调试试运现场,调试试运人员应佩带“通行证”。

5.3.10现场应设保卫人员维护现场工作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调试试运现场以防造成误动、误碰或误入带电区域而发生意外事故。

5.3.11现场应配备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调试试运安全监督工作。

5.3.12现场的通讯设施工作可靠,满足调试方式运现场需要。

5.3.13现场调试试运所需的仪器、仪表等工器具、安全工器具、防护用品,备品备件等准备齐全、充足,全部检验合格并符合使用要求。

5.3.14现场紧急避险、紧急撤离的双向通道、楼梯间,不应有障碍物堵塞,门严禁加锁,满足紧急避险和撤离的需要。

5.4调试期间高、低压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

厂用系统受电后,在受电区域工作没有全部完成前,该区域管理工作由天津电建管理,只有满足代保管条件并验收移交后交由发电运行部管理。

5.4.1厂用受电及配电室盘柜带电后,与调试试运工作无关的人不准随意进出高、低压配电室。

5.4.2代保管后,天津电建因工作需要进入高低压配电室必须办理工作许可证,经天津电建试运值班负责人、调试负责人和当值值长审批后,方可入内。

5.4.3厂用受电及配电室带电后至整套启动前原则上由所属天津电建设专人负责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调试试运期间高、低压配电室暂设置一个出入口,出入人员应自觉履行登记手续;值班保安应详细记录出入人员数量、时间、许可证编号及工作内容,发现异常情况值班保安应立即通知试运指挥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整套启动后,配电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发电运行部实行加锁封闭式管理。

5.4.4出入配电室的人员应注意环境卫生,配电室内严禁吸烟,工业垃圾必须及时清理。

5.4.5进入配电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GB26860-2011、高压试验室部分GB26861-2011)、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发现违章者值班保安有权制止,必要时将违章者驱逐出配电室,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5.4.6配电室内照明符合要求,应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器材,通风、通讯设备良好可用。

遇有影响工作的缺陷时,责任单位应及时消除。

5.4.7高、低压配电室的安全警示与标识齐全并符合要求。

进入高、低压配电室的所有电缆孔洞都已用阻燃材料封堵严密并符合防火要求。

5.4.8高、低压配电室的双向通道门及门锁符合安全要求,从室内向外不用钥匙应能很容易打开房门。

从室外进入室内必须用钥匙打开房门;出配电室时应将门锁好。

5.4.9高低压配电室的房门钥匙最少有三把,代保管前由天津电建负责管理,代保管后由集控值班人员管理并按值移交。

5.5启动调试期间DCS系统及其工程师操作站的管理规定

5.5.1由于DCS系统是整台机组控制心脏,它直接关系到机组是否能安全、可靠的投产,所以应有统一的管理,机组调试阶段DCS的调试由华北电科院归口管理。

为了避免DCS系统的修改对机组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任何人对DCS系统进行系统组态修改、逻辑组态修改,必须填写逻辑变更单,经有关各方审核许可,同时必须通知华北电科院现场负责人,得到准许后方可进行。

修改后及时通知华北电科院。

5.5.2对工程师站必须由专人管理,密码不得随意泄漏。

除参加调试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工程师站。

5.5.3对与DCS等系统连接的现场设备进行接线改动时,必须通知有关调试人员,经调试人员同意后方可实施。

所有改动,必须做好记录、台账,必要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

5.5.4对与DCS系统已联调完毕的设备,一般应切至DCS方式,如需切至其他方式,应通知调试人员。

5.5.5南门子公司是DCS系统制造厂家和软件编制者,要保证DCS系统稳定运行(包括硬、软件),并完成系统中不完善部分的修改。

华北电科院是调试负责单位,负责组织、协调DCS系统调试与机组整体调试进度的衔接和调试期间的指挥。

5.5.6南门子公司主要负责设备硬件(各DPU柜和操作员站)的管理和维护、系统支持软件的管理和维护、数据高速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系统画面修改、各控制逻辑组态修改等工作。

华北电科院华北电科院负责各种控制逻辑组态方案的校对和传动工作。

5.5.7南门子公司应至少每周一次对DCS系统中的所有文件进行备份,并保留下来,重大修改时应随时进行备份。

备份组态、拷贝数据时必须使用空白光盘,禁止将U盘、移动硬盘及有存储信息的光盘(非DCS系统盘)插入控制系统工作站,防止系统感染病毒。

此项工作由调总督促有关单位执行。

5.5.8无论华北电科院还是南门子公司对DCS系统的任何修改都必须填写修改记录,认真填写逻辑变更单。

并注明修改日期及修改人姓名。

5.5.9机组调试期间,整个DCS系统均由华北电科院统一管理。

南门子公司在征得华北电科院允许情况下,对DCS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其它单位不得进行任何操作。

有关的保护的投退及相关强制工作,华北电科院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5.5.10在机组启动后,严禁在电子间各机柜附近使用对讲机,以免造成机组保护误动。

外来参观和学习人员进入工程师站,要听从调试人员的指挥,严禁随意动用工作或调试中的设备、严禁在工程师站电脑上进行任何操作。

5.5.11机柜受电后几点规定:

5.5.11.1机柜受电后,天津电建接线时必须先与电华北科院或南门子公司联系,切断机柜电源,并且保证所有模件被拨出插槽后方可进行。

5.5.11.2机柜受电后,天津电建必须保证机柜的电源的稳定及可靠,电源品质要符合厂家的要求。

1)插入模件前,确定没有强电信号串入,防止损坏模件。

2)机柜内部任何有关模件的操作必须佩带防静电环。

3)机柜正常工作时,必须保证室温正常。

4)经常检查模件状态指示灯,及时发现异常模件,并及时做处理。

5)定期进行组态备份。

6)机柜卡件的插拔由调试人员和南门子公司厂家人员进行操作,其他人员不得操作。

5.5.11.3电子设备间的安全管理规定

1)机组试运期间电子设备间的管理由天津电建负责。

2)天津电建要保持环境的卫生、整洁,严禁在电子设备间吸烟,在电子设备间工作完后要将环境清理干净,不留废弃物。

要保持电子设备间适宜的温度,以保证电子设备的正常工作。

3)无试运工作证的人员禁止进入电子设备间,进入电子设备间要在出入登记本上登记;若有工作任务需进入电子设备间,要履行工作票制度,工作完后应立即离开,不得停留。

4)进入电子设备间人员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的物品。

5)进入电子设备间人员,若需在继电保护盘柜上操作或需进入装置显示界面查看数据,必须有操作票并有经验丰富人员监护,严禁单人操作,操作时必须核对好设备名称和编号。

5.6电气设备倒闸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5.6.1代保管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应由当值值长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并签字后,方可执行操作任务。

5.6.2设备单体试运期间电气设备的倒闸操作应由天津电建电气人员操作;单体试运行后从设备运行代保管开始由运行值班人员操作。

其他人员不准进行电气设备倒闸操作。

5.6.3电气设备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倒闸操作前应由操作人填写电气倒闸操作票,经逐级审核后执行。

5.6.4倒闸操作应由两人进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执行唱票复诵制,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应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长或值班负责人监护。

5.6.5倒闸操作过程中不得中途更换操作人或监护人,直至整个倒闸操作任务完成。

5.6.6每次操作只能进行一个操作任务,结束一个操作任务后,才能执行另一个操作任务。

5.6.7必须按照操作票填写顺序依次进行操作,不可跳项、添项、漏项和颠倒顺序,也不得穿插口头命令。

5.6.8如发现操作票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或对操作项目、顺序发生疑问,以及在操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发令人汇报,排除异常后可继续工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进行工作。

如操作票无误,可以继续操作。

如操作票有错误,重新填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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