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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森林抚育有关办法doc

附件1

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要求,结合我省试点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工作机制的建立、相关规定规程的落实、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批复、作业设计编制与批复、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

省林业局按照《山东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要求,落实各职能机构职责,制定办事规则,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省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制度,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幼龄林透光抚育和卫生伐。

试点任务主要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和集体及林农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幼林抚育。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森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646-2005)、《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农田防护林采伐作业规程》GB\T(1713-2008)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抚育工作。

第七条试点单位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

第八条作业设计编制。

试点单位根据省林业局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及《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九条作业设计审批及备案。

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以县为单位报所在市林业局审批,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

第十条作业设计变更。

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报市林业局批准同意,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方可变更。

第三章施工作业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必须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暂时没有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必须委托相关部门培训森林抚育技术人员,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在保证抚育进度和质量的前提下,施工人员尽可能使用本场职工。

第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第十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森林抚育经营质量管理办法。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

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

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五条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依据作业设计签订施工作业合同,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检查验收组织领导。

省、市、县(市区)各级都要成立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组织林业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

主要依据省林业局和省财政厅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检查验收。

包括县级自查、市级复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一)县级自查。

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提出检查申请。

县级林业部门要及时组织自查,并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的同时申请上级部门进行复查。

(二)市级复查。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报告和申请复查报告,进行全面的复查。

复查结束后,形成复查验收报告报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与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三)省级核查验收。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核查验收。

第十九条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

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的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

省级核查验收和资金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监测范围与内容。

试点市、县(市、区)林业部门要结合森林抚育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

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监测方法。

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

抚育后每年定期监测,特别对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重点分析。

第二十三条成效评估。

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应按程序定期向省林业局提报监测报告,省林业局组织管理和技术专家进行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

第六章信息档案

第二十四条市、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档案,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小班卡片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试点单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经批复,试点单位每个季度都要及时将项目实施相关信息及时报送省林业局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山东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更好地指导森林抚育经营工作,进一步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0]20号)、《山东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及省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优先选择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优先安排城市周边和国道、省道及铁路两则等影响景观的林分。

第五条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抚育对象

第七条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

防护林、特用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采伐对象。

(一)生态地位极端重要地区

1.各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2.国家一、二级保护植物集中分布的原生地;

3.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繁殖地;

4.有国际或国家意义的自然与文化遗产地及其周围的森林,历史性和具有特定意义的纪念地森林;

5.流程1000公里以上河流及一级支流和具有特殊地位河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生态环境极端脆弱地区

1.山体坡度36°以上的地段;

2.在重力侵蚀(塌方、滑坡、泥石流)严重的地段;

3.严重荒漠化地区的植被生长区。

第八条防护林在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列为抚育对象。

1.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植被受光困难;

2.人工幼林植被总盖度80%以上,林木受到灌木杂草严重压制;

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

第九条特用林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1.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的林分;

2.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3.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5%的林分。

第十条用材林中幼龄林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林分应列为抚育对象。

1.郁闭度0.8以上中龄林;

2.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标树幼树较多、分布均匀的中龄林;

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枯立木与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30%的中龄林;

4.树高30厘米以上的天然更新每公顷幼树超过3000株,或30厘米以下的幼苗幼树超过6000株,更新频度超过60%(2米×2米样方25个以上),幼苗幼树层的植被总覆盖度80%以上;

5.幼龄林郁闭后目标树受到非目标树、灌木、杂草压制时;

6.郁闭度在0.9或分布不均郁闭度0.8以上的人工幼龄林林;

第十一条直播造林林成林后,穴内出现营养、空间竞争,林木开始分化时,应列为抚育对象。

第三章抚育技术

第十二条抚育间伐方式

(一)透光伐

在人工纯林幼龄林中进行。

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主要伐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合理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

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三)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

当林木分化加剧,胸径连年生长量明显下降时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合理调整立木密度,使保留木具有较好的营养空间,促进保留木生长,培育良好干形。

(四)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第十三条抚育间伐方法

(一)透光伐

对需要透光伐的幼龄林全面伐除有碍保留木生长的乔灌木、藤蔓和草本植物。

(二)疏伐

1.下层疏伐 用于同龄纯林。

伐除生长不良弱小木或容易引起病虫害的枯立木、风倒木、风折木、濒死木等。

2.上层疏伐 适用于阔叶混交林、针阔混交林,尤其是复层混交林。

伐除位于林冠上方的霸王树、干形不良的优势木。

3.机械疏伐 适用于株行距整齐的人工林。

每间隔一定距离,按事先确定的采伐行距和株距,机械地确定采伐木。

(三)生长伐

用于同龄纯林。

伐除弯曲细小以及过密的或受害的林木。

(四)卫生伐

伐除受害林木。

第十四条抚育间伐强度

林分的抚育间伐强度,要综合考虑树种特性、林分密度、林龄、立地条件等生物因素,以及经营目的、运输、间伐木用途等条件确定。

林分抚育间伐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不得形成天窗;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一)透光伐

1.防护林:

主要是对各树种郁闭度在0.8以上的幼龄林进行透光抚育,伐除影响目的树种生长的非目的树种和目的树种中生长过密、生长不良的林木。

采伐强度在10~20%之间;防风固沙林主要是间密留匀,留优去劣。

采伐强度控制在15%~20%。

2.用材林:

主要在立地条件较好,长势良好的人工栽植幼中龄林分中进行,这些林分的林相整齐,密度较大,较一般生态林可适当加大抚育力度。

伐除总株数的15%~50%,伐后保留郁闭度0.6~0.7。

杨树林按培育的材种确定,抚育采伐后树冠间应保有间隙。

(二)生态疏伐

各树种郁闭度在0.8以上的中龄林进行,株数疏伐密度控制在6%以下,伐后郁闭度保持在0.8左右。

(三)生长伐

伐除总株数的15%~30%,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四)卫生伐

在所有小班内进行,伐除病虫危害木、风折木、风倒木等丧失培养前途的林木。

强度控制在1%~2%;受害木较多时,适当保留受害较轻的林木,使林分郁闭度下降幅度控制在0.1以内。

第十五条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

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

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第十六条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

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

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割灌的实施可根据林分特征,分别采取全面割灌和局部割灌。

人工幼龄林可采用全面割灌,中龄林依据对林木生长和更新的影响,只进行局部割灌。

第十七条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疑似带有病虫害的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采取堆集、平铺或销毁,正常木材可运出它用。

第十八条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中幼龄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再修筑集材道。

第四章外业调查

第十九条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近期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或林地保护规划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二十条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地块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林班(行政村)或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权属、林种、森林类型、起源、龄组、郁闭度、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等因子来区划作业小班。

小班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

第二十一条小班界线测设

1.抚育间伐小班,以GPS现地标定小班界线上各坐标点,点上设立半永久性标桩,现地明确标定小班界线。

坐标点一般选在小班界线走向转折处,小班线较曲折的,坐标点间距不宜小于30米,通直部分,坐标点间距不宜大于300米。

2.割灌、修枝小班,以山脊、沟谷等明显地形地物为界的,可用1∶1万或1∶5万地形图现地勾绘,不以明显地形地物为界的,以GPS现地标定小班界上各坐标点,点上设立半永久性标桩,现地明确标定小班界线。

3.对GPS卫星信号不足、导航误差大于10米以及面积小于1公顷的小班,则以罗盘仪测设小班界线。

第二十二条小班调查

1.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6亩(20米×20米),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2%。

2.在标准地内,按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在标准地内,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3.抚育间伐小班作业设计批复后,施工前必须根据标准地调查确定的采伐木标准和采伐强度,对全小班的采伐木逐一检尺、标识,并计算实际采伐强度、株数、蓄积和出材量。

采伐木以油漆在胸径处涂刷标识,不得破坏树木韧皮部。

地径标识要统一朝向下坡。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二十三条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二十四条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

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

确定和计算出各项抚育指标值,主要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预算等设计。

1.抚育面积即指作业面积。

采用小班全面作业的,即为小班面积;采用带状、团状等局部作业方式的,要计算出实际作业面积。

2.出材量已编制了出材量表的林区,用出材量表来具体查算。

没有编制过出材量表的林区,借用相近林区的出材量表查算;或在小班标准地调查时,于标准地内进行预备间伐作业,实际测定出材量指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应用。

3.用工量根据各林区现行的,或者劳动部门制定的劳动定额指标,来计算各工序用工量和总用工量。

4、质量指标明确规定抚育作业主要工序的技术要点,以及必须达到的控制性质量标准。

(三)辅助设施:

包括必要的林区道路维修、作业道、集材道、运输方式、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设计,测算出具体的工程量,确定建造标准、所用材料规格与数量等。

(四)作业设计图:

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第二十五条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六条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试点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

资料装订的顺序为:

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七条作业设计文件由市林业局负责审批,同时上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

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并报省林业局造林绿化处备案。

第六章成效监测

第二十八条承担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的单位要同步进行森林抚育成效监测设计,对林分生长情况、林分结构变化、林分健康状况、林下植被状况、森林土壤状况、森林抚育实际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九条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标准地长期观测的方法。

分别不同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进行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

具体监测办法和监测指标执行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政策成效监测实施办法》。

第七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试点单位要建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任务下达文件、经营方案、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以及成效监测样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作业区位置示意图:

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7、小班调查表(见样式六至八)

8、抚育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边界等主要设计内容)

 

样式一

××县林业局(××林场)××年度

××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

(样式)

 

山东省××县林业局(××林场)

××年××月××日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

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对水土保持、防护作用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入、产出情况比较分析等。

样式四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汇总表

单位:

公顷、公里、平方米、立方米、个、万元

乡镇

(林场)

作业面积

辅助设施

消耗

蓄积

出材量

用工量

投资概算

合计

透光

抚育

生态

疏伐

生长伐

卫生伐

景观

疏伐

修枝

割灌除草

作业

道路

集材

道路

临时

楞场

小计

国投

配套

合计

 

样式五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一览表

单位:

公顷、立方米、日、元、厘米

乡镇

(林场)

(林班)

小班

作业

面积

抚育

方式

作业方式

林种

树种组成

平均年龄

郁闭度

平均胸径

公顷株数

公顷蓄积

间伐强度(%)

出材量

用工量

剩余物清理量

投资概算

伐前

伐后

伐前

伐后

伐前

伐后

伐前

伐后

伐前

伐后

伐前

伐后

株数

蓄积

合计

备注:

抚育方式分为抚育间伐、修枝、割灌等措施;作业方式主要针对抚育间伐分类,分为透光伐、生态疏伐、生长伐、卫生伐和景观疏伐。

样式六

森林抚育小班调查表

小班调查

调查日期:

年月日

调查者:

位置: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

小班面积:

公顷林种:

地貌类型:

①山地阳坡②山地阴坡③山地脊部④山地沟谷⑤丘陵⑥岗地⑦阶地⑧河漫滩⑨平原⑩其他(具体说明)

海拔:

m

坡度:

坡向:

坡位:

林分因子

树种组成:

郁闭度:

平均年龄:

平均胸径:

平均树高:

公顷株数:

公顷蓄积:

保留木株数:

伐除木株数:

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情况调查

幼苗、幼树更新频度:

株/公顷,平均年龄:

年,生长状况:

①良好②较好③一般④较差

土壤类型:

土层厚度:

林下植被种类

总盖度

高度

分布状况

主要灌木:

主要草本:

以往抚育措施:

抚育投资概算

总用工量:

总投资金额:

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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