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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厦门市财政局)

前注:

凡是企业销售收入3亿元以下、固定资产4亿元以下、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都可以认定为中小企业,都可以参照执行我市的相关扶持政策,而且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均一视同仁。

一、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出台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着力增强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作为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首要推动力量。

1、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专项资金。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6〕264号),建立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全面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资金扶持重点:

支持产学研、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支持公共平台和科技孵化器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自办或企业间、企业与高等院校、企业与科研机构联合等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研发机构;建立和完善贷款担保机制,优化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资金申报程序:

(1)资金申报:

市科技局或其委托机构对申报的用户信用信息和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在线形式审核,符合《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内容要求的项目,进入市科技局组织的集中专家评审。

(2)项目评审、审批

通过专家评审、实地调研,有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将联审结果报报市政府审批。

(3)资金下达

经市政府批复后,市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公示一周,与市财政对无异议项目联合下达立项文件。

项目单位接到下达文件后,须与市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下达文件和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2、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6〕188号)和《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信息产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动漫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7〕24号)》设立,用于鼓励动漫产业发展。

资金扶持重点:

一是对获国际性重大奖项和获国家级、省级、厦门市市级奖项的原创动漫产品,以及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或经国家出版总署和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在100万元-10万元人民币;二是实行动漫人才培训补贴。

被我市动漫企业录用并签订2年(含2年以上)正式就业合同者,给予一次技术培训补贴,最多不超过2000元/人。

(厦府办〔2006〕188号)

资金申请、审批与资金拨付程序:

(1)申请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补助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厦门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的申请报告;企业上年度及当年度最新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申请补助资金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审批和资金拨付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工作;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初审意见对企业申请资金及项目进行联审;根据部门联审意见,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金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拨付通知”拨付资金。

二、发展品牌经济的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战略发展品牌经济的若干意见》(厦府[2007]20号)及其实施细则(厦财企[2007]21号),我市积极支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培育。

政策要点: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奖励150万元;国家级奖励100万元,再次获得国家级加奖50万元。

2、每年安排一定金额的财政预算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优质品牌生产发展,目前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左右,对上缴所得税有增长的名牌产品企业给予扶持。

3、建设名牌产品公共服务平台,每年由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安排预算,专项用于全市整体推广、宣传品牌,评选厦门优质品牌,开展品牌维护工作等。

品牌扶持资金预算安排在市经济发展局,其申报程序为:

(1)企业应根据上年度所得税等完成情况,符合条件的于每年4月30日前或按照当年文件通知日期,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上年度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企业所得税清算表(或报告)以及获得扶持资金使用方案或说明等资料;

(2)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资料予以核实后,提出扶持资金安排计划报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

(3)企业凭下达的扶持资金安排通知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三、我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主要政策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厦门现代物流业的意见》(厦府[2003]180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一些扶持现代物流业的政策,主要有以下:

1、物流企业用地政策方面

(1)对新增物流用地,以出让(自用)方式供地的,按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指标分别计收配套费;物流园区市政公用配套设施用地免收配套费;提供货物仓储、包装、运输业务的物流企业用地,按自用工业用地计收配套费等。

(2)物流园区原有企业利用行政划拨或出让(自用)土地设立物流项目,未涉及产权变更、转让的,用地可保留原来性质。

(3)企业改制、以地入股、作价出资设立的仓储、包装、运输物流企业的,可按工业仓储类用地补缴土地出让金。

2、物流企业财税政策方面

(1)对重点扶持的物流项目和企业,可申请市财政贷款贴息额度;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化,可申请市信息化专项资金;采用先进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可列入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申请政府科技“三项”经费;传统运输、仓储、货代向现代物流转型和实施物流剥离的工商企业,可申请享受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优惠政策。

(2)物流企业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属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3)物流企业经营货物运输业务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代理与货物运输有关业务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允许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的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运费、检验检疫费、装卸费、报关报检费、港杂费、仓储费。

(4)物流企业经营收入不能分别核算货物运输收入与代办业务收入的,按“代理业”征税规定执行。

(5)物流企业经营其他业务的收入,按其适用税目税率征税。

3、物流企业申请财政贷款贴息的程序

物流企业通过企业向落户所在地区级政府或市行业主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由区级政府或市行业主管职能部门先行初审推荐,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统一报送市物流办。

市物流办依据各区级政府和主管职能部门的初审推荐意见和总体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落实政策的具体建议。

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负责最后统一审核、综合平衡和决定具体落实意见,并直接给予申请单位批复意见,同时将批复意见通知市物流办。

物流企业可通过电子文档或文件方式上报市物流办,再由市物流办审核后转报市财政局办理。

此外,对物流企业如符合条件申请建设公共信息平台或企业物流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以及申请技术改造的补助经费,可参照信息化经费和技改资金申请办法申请。

四、企业技术改造的扶持政策

根据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发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修订厦门市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3]113号),我市设立企业技术改造扶持专项资金,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的升级换代。

资金扶持重点:

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政策,定期在以下范围内确定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的重点使用方向:

(1)对调整产品结构起重要作用的项目;

(2)实现战略重组和优化资源配置的重点项目;

(3)推进大中型企业发展并促进其形成竞争优势的项目;

(4)对我市经济发展和企业发展具有突出带动作用的项目。

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预算安排在市经济发展局,其申报程序为:

1、企业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经济发展局提出技改贴息扶持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如下材料:

(1)项目贴息申请文件;

(2)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批复文件;

(3)项目贷款合同及利息清单;

(4)列入国家专项计划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同时提供国家有关部委相应的批准文件。

2、市经济发展局、市财政局对企业提供资料予以核实后,提出技改贴息扶持资金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下达;

3、企业凭下达的技改贴息扶持资金安排通知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五、进出口贸易扶持政策

1、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

根据《厦门市开拓海外市场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厦府办[2007]29号),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海外贸易网点和代表结构给予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不超过3年;对企业参加重点境外展览会的展位会及公共布展费用给予扶持;对企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前期费用给予50%的扶持,限额25万元;支持企业境外重点资源性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给予50%补贴,限额25万元。

各有关企业根据每年贸发局下达的申报通知,如《关于2007年度我市重点鼓励参加境外展览会名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厦贸发外经[2007]128号)、《关于对2007年度境外贸易企业(网点)给予资助奖励的通知》(厦贸发外经[2007]577号)等,向贸发局外经处报送申报材料,由贸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款项。

2、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专项资金。

对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如境外参展、市场考察,ISO9000、ISO14000系列管理体系认证,CMM、CE、FDA、UL等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宣传材料、光盘翻译制作等给予扶持。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进行网上申报,经外经贸服务中心贸发局初审后,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进行网上申报,经外经贸服务中心贸发局初审后,由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

3、反倾销专项资金。

根据《关于修订<厦门市反倾销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06〕22号),对企业参加应对各类贸易救济案件,按发生的律师费40%给予补助,限额50万元;对应诉企业参加中介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贸易救济案件而进行交涉、抗辩等活动食宿、交通费给予40%的资助,每次限额3万。

企业根据每年具体的申报的要求,如2007年的《关于申请2006年反倾销资金的通知》(厦贸发法规[2007]275号)的要求,向市贸发局法规处报送申报材料,由贸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款项。

4、进口台湾水果的运费补助。

从两岸三地进口地台湾水果每吨1000元奖励;通过厦金航线“小三通”方式进口的每吨奖励1500元奖励。

企业根据每年具体的申报的要求,如《关于2007年进口台湾水果奖励申报的通知》(厦贸发对台[2007]346号),向贸发局对台处报送申报材料,由贸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扶持款项。

另将于近期出台《厦门市进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只要是出口企业,只要有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不论企业性质均可以享受。

上述政策均可在外贸信息网查询,并在每年一度的“外经贸服务日”活动中发布。

六、会展业的扶持政策

根据《关于厦门市鼓励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5〕136号)的精神,市财政在展会招揽、会展宣传及会展申办、会展基础保障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其中,对在我市成功举办的境外或全国性专业展览会,给予招揽单位10-20万元的奖励;对我市自行举办的(所有财务收支都必须进入厦门承办单位的帐户),并进行商业化运作的,能推动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带动我市第三产业增长并具有潜在发展前景的国际性、对台经贸展或全国性的专业展览,给予每个展位500元资助。

企业根据文件规定,向贸发局综合处申请,由贸发局、财政局审核后拨付相关扶持款项。

七、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一)引进在职人才政策。

1、政策依据

①《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②厦门市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③《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政策主要内容

凡企业新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当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的,或事业单位引进的符合当年度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按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1)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每人每月1000~2500元补贴;

(2)引进人才安家补贴,每户1~4万元;

(3)引进人才租住人才住房的,财政补助房屋租金的60%;购买人才住房的,其售价按保障性经济适用房售价执行。

(4)配偶就业优惠,包括养老保险可享受老人老办法、应聘岛外区属事业单位可采用考核方式聘用;

(5)子女就学优惠,重点人才和落户岛外的人才子女可择校或享受加分待遇;

(6)重点人才其他优惠,重点人才配偶、父母、子女随迁人数可不受限制;进事业单位的,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其中到卫生、教育、科研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已满的可申请专项批办。

(二)引进外国专家政策

1、政策依据

①《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及人员初审实施办法》;②《厦门市评选“白鹭友谊奖”暂行办法》。

2、政策主要内容

聘请国外专家的单位,可申请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经费资助(普通项目每年1~3万元、重点项目每年20~50万元);每两年评选一次“白鹭友谊奖”,表彰在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国外专家,还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推荐评国家“友谊奖”。

(三)吸引进站博士后人才政策

1、政策依据

①《厦门市鼓励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暂行规定》;②《厦门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细则》。

2、政策主要内容

在规定的名额内,引进的博士后在站人员,市政府每人发给10万元补助经费。

经市人事局考核推荐,由人事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市政府给予200万元补助经费。

以上政策是不分所有制、不分企业规模大小,均可以享受。

且上述的具体内容均可在厦门市科技网、厦门市中小在线、厦门市外经贸网、厦门人事网以及厦门市财政局外网等各类网站上查询。

八、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为大力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厦门市经济总量,2003年7月厦门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了《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2003]14号)文,根据该文件精神,民营中小企业进入的经营领域,坚持“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实行一视同仁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情况下,凡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同等适用于民营中小企业。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中小民营经济发展

(1)引导中小企业加大科技投入,进行自主创新。

一是对中小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由同级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

二是市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高新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给予资助。

(2)鼓励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向专业工业园区聚集。

对新办的或者进入工业园区的民营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市、区受益财政就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中小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本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区受益财政部门予以全额扶持。

2、对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树立企业信用意识,2006年起每年评选厦门市成长型中小企业,首批共90家中小企业入选,入选的企业可以优先获得厦门商业银行给予信用贷款支持,财政也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补助。

3、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2007年市经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出台《关于印发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经企[2007]34号),设立了1000万元的“厦门市中小企业风险补偿金基金”,为我市信用担保机构对重点民营企业、最具成长性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所发生的最终损失给予适当补偿,提高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4、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市财政贷款贴息的额度和程序

(1)贷款贴息的额度:

根据每个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贷款综合费率(包括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确定。

获得中小企业信用评级A级企业,贷款贴息为30%;增加一级信用级别,贴息率增加10%,最高不超过50%。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每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50万元。

(2)申请程序:

凡是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从厦门中小在线下载《厦门市中小企业成长资金申请表》,一式两份填写完整,将银行贷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以及以下资料(所有企业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

?

?

为大企业协作配套的企业提交与大企业签定的相关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交相关的专利证明等;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和已发生的贷款凭证复印件;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的复印件;企业获得中介机构评定的资信等级证书复印件;其它与项目相关的证明,如: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ISO9000认证等证书复印件(有证企业)等。

企业将上述材料交到市经发局企业处,经过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贷款贴息金额。

(去年拿到市财政贷款贴息的在座请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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