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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2012二级建造师法规书本要点资料

单选60题(60分)、多选20题(40分)考试时间2小时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30日前)、变更注册(更换单位,有效期不变)和增项注册四类。

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

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后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其中大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等内容。

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2、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主要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企业破产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

劳动法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3、诉讼法有仲裁法、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

宪法是每一个民主国家最要本的法的渊源,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

我国的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4、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最高国家行政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

5、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

6、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宪法是指国家与自然人的权利

7、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何护的权利。

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9、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

法律关系都是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0、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1、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人应当具备4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种类包括: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总体数目发生变化表现为主体的数目增加或者减少。

设计变更属于客体范围的变更。

1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分: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要试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

14、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承担、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现的责任承担、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承担、转托他人代理的责任承担。

15、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其他发生根据。

16、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1)美术作品,

(2)建筑作品,(3)图形作品,(4)模型作品。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发明人或设计人、以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单位。

商标权: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17、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18、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

讼时效期间为1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示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合同法》第129条规定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4年。

《海商法》第257条规定,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19、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情形:

(1)固提起诉讼而中断的情形(仲裁等),

(2)固提出要求而中断的情形,(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情形。

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租金权和担保物权。

抵押的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将财产用于抵押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是抵押人。

21《物权法》规定了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

同时规定,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示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人可能请愿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2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抵押分为动产抵押和。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债权人就是留置权人。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拔等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23、、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4、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程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能实行银行付款保涵或者其它第三方担保.。

25、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2)作为文物保护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

(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6、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限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以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即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重新核验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工许可证。

按昭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帮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帮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7、新设立的企业,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28、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事务所资质可以承揽的业务范围: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29、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直接发包的弊端在于:

1、直接发包可能性导致发包人变相规避招标;2、直接发包会不利于投资和进度目标的控制;3、直接发包也会增加发包的成本;4、直接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31、转包指的是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

32、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违法分包情形界定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许可,承包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33、实行强制临界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1)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项目。

(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3)利用外国政府或都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4)国家规定必须实行临界理的其他工程。

34、工程监理的内容:

三控制:

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

三管理:

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

一协调:

沟通协调

35、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以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工程监理任务的承接:

1、不得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不仅仅指不得转包、也包括不得分包。

36、《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7、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2)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大型基础、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3)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8、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能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还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39、、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40、、根椐《招投标法》第32条、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实施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5以他人名义投标中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1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的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42、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修正:

用数字表示的金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43、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经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抬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的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经常会要求投标人提交履约保征金,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纸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45、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以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4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47、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技术的要求:

(1)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3)科学编制标底。

48、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项目编制标底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办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

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49、、《招投标法》第24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符合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5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51、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制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栓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经济保障措施: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要的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4、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保卫祖国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6、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知情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请求赔偿权、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的权利。

57、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60、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61、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等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

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6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6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64、注册执业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5、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过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66、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

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安全检查等活动

68、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价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放可上岗作业。

70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2.编制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3.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7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73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74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7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工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7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77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制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有对危险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要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78、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不行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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