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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长江航行须知

XZ-长江航行须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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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长江航行须知

1.责任

船长是长江航行安全的责任人。

2.实施

2.1长江下游水域航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长江安徽段船舶定线制规定》、《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VTS以及各管制段的有关规定。

2.2执行公司制定的《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船舶防雾规定》、《船长监航规定》(附件)。

2.3进入长江水域航行前,应详细检查主机、电机、舵机和锚机及其它设备情况,应使助航仪器始终处于正常状态,尤其是雷达和罗经。

2.4在长江航行时,有引航员或驾驶员自引的船舶,在航经重要航段(上海港航道、白茆沙、通州沙、福姜沙、江阴、丹徒、焦山水道等)时,船长应监航或亲自操作;

2.5各工班驾驶员接班前,应了解本班所经航段的航道特点,作好安全措施的准备工作。

2.6应经常利用浮标、岸标及岸上显著的固定物标核对船位,以防浮标发生异常情况或视线不清时偏离航道。

2.7视线不清或航经复杂航段时,应采用安全航速,必要时派人了头,备妥双锚。

2.8限于吃水的海轮,在航经定线制以外航段时,应走海轮推荐航线;在航经实行定线制航段时,要严格执行定线制相关规定,并按规定显示信号。

2.9应选择在安全宽裕的水域会让和追越船舶。

2.10抛锚宿夜前,应及时向所辖交管中心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锚泊。

锚泊应选择海事机关规定的锚地或指定的水域。

锚泊后要加强值班,当发现他船(队)接近本船有碰撞危险时,应按避碰规则及时发出警告信号,必要时可采取松链等措施。

2.11航行于长江江苏段以外的船舶富余水深与吃水按当地海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长江江苏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关于富余水深与吃水的规定见附录《船舶航行富余水深规定》。

3.附录

附录A:

《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

附录B:

《船舶雾航规定》

附录C:

《船舶航行富余水深规定》

附录D:

《长江防洪规定》

附录E:

《船长监航须知》

4.相关的文件

XZ02-12《驾驶台航行值班及操作须知》

附录A:

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管理的船舶。

规定了船舶了望的基本要求、了望重点区、视觉了望和听觉了望的技术要求。

1.2如船舶申请引航员进江,则船长、驾驶员也要按照本规定要求协助引航员安全航行。

2.定义

2.1视觉了望:

用肉眼或其它凭视觉观测的了望设备,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的了解和掌握。

2.2听觉了望:

用无线电话或声响信号对周围环境和来船动态的了望和掌握。

2.3及时发现:

在规定的时间、距离范围内发现目标。

2.4连续跟踪:

不间断地或以一定间隔对目标深入细致地观测和了解。

2.5准确判断:

在规定的时间、距离范围内清楚地识别出目标的类型、动态,确定危险目标和避让关系。

2.6视距所能及的水域范围:

肉眼或望远镜所能看到的最远距离和最大范围。

2.7危险目标:

来船方位不变或无明显变化,距离越来越近;以及动态不明等有碰撞危险的目标。

2.8最佳了望区域:

在弯曲航道了望时,指雷达电磁波受矶头、岸嘴遮蔽最小,了望视野最开阔的区域范围。

2.9等待点:

设在控制河段或弯曲狭窄航段上下方,供上行(逆流)船等待、下行(顺流)船先通过的会船区域。

3.基本要求

3.1驾驶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警惕,集中思想、加强了望;熟练掌握各种了望设备的技术性能,合理采用与当时情况相适应的了望手段。

3.2驾驶人员应运用良好的了望技术,做到及时发现目标、连续跟踪目标、准确判断目标

3.3在了望过程中,根据目标动态及危险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避让行动,视距不足1500米时,不得冒险航行。

4.了望重点区

4.1船舶正横前方3000米范围内为了望重点区。

对了望重点区内的目标,必须引起高度警惕,做到及时发现、连续跟踪,不得疏忽了望或遗漏目标。

4.2对驶近正横前方2000米的目标,其判断准确率应达到百分之百,并密切注视其动态,随时防备紧迫危险局面的发生。

5.视觉了望

5.1望远镜及肉眼了望

5.1.1在视距所能及的水域范围交替用肉眼和望远镜保持不间断了望。

5.1.2使用望远镜了望时,要由近及远,由船首向两侧搜索,防止出现了望空白区。

5.1.3在白天,能较准确地目测出目标的方位、距离。

在夜间,能用望远镜和目测熟练地分辩目标远近,识别目标信号,判断目标动态。

5.1.4夜间,至少每间隔5分钟使用望远镜一次。

特殊情况下,要根据气候、航道情况及目标动态,使用望远镜的间隔时间要相应缩短。

5.2雷达了望

5.2.1夜间或白天视线不良时,及时开启雷达,雷达的常规量程设置在3海里,并根据航行条件的变化随时调整雷达量程。

5.2.2一般情况下,至少每间隔10分钟观察雷达一次。

特殊情况下,根据气候、航道情况及目标动态,当目标进入2海里,应测定与目标的相对速度,估算出会船点,以便作好安全会让的准备。

5.2.3当目标进入1海里,应及时分辨出危险目标。

对危险目标要作重点连续跟踪,随时采。

5.2.4采取有效的避让行动,当危险目标进入0.5海里,必须采取有效的紧急避让措施。

5.2.5船舶驶近弯曲航道,应加大雷达量程,提前发现目标并根据弯曲航道的特点,选择雷达的最佳了望区域,最大限度地扩大雷达的了望视野,及时搜索矶头、岸嘴附近的隐蔽目标。

5.3探照灯了望

5.3.1夜间与小型船舶相遇,在表明避让意图的同时,可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来船的警觉。

5.3.2驶近弯曲航道、叉河口和干支流交汇水域,用探照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对方的警觉。

5.3.3根据情况需要,可用探照灯寻找目标、观察岸形,但不得妨碍他船了望。

6.听觉了望

6.1电话了望

6.1.1无线电话了望应使用专业术语,并做到语言清楚、明确、简捷。

6.1.2船舶在航行或锚泊时,用规定的无线电话频道昼夜守听周围船舶动态及有关航行的信息,并与过往船舶保持经常联系。

6.1.3视线不良时,要适时地用无线电话加强联系,以弥补视觉了望的缺陷。

6.1.4对驶船舶相距10千米时,应随时加强联系,交流船舶动态及周围情况等信息。

6.1.5对驶船舶相距3千米时,用无线电话统一会让意图,并按章鸣放声号和显示会船信号。

6.1.6船舶驶近弯曲航道,用无线电话寻呼的距离不得小于20千米,以便与来船取得联系,及早作好会让准备。

6.1.7上行(逆流)船驶近弯曲航段或进入规定的等待点之前,必须准确计算出与下行(顺流)船的会船地点,并将是否等待的信息及时通报给对方。

6.1.8在弯曲航段会船前,无论上行(逆流)船是否等待。

双方用无线电话联系不得少于两次,以便准确核对船位,确定会让意图。

6.2声响、信号了望

6.2.1船舶在航行和锚泊中,随时注意倾听和辨别周围船舶的声号和其它声响信号,并及时作出相应反映。

6.2.2驶近弯曲航段、叉河口和干支流交汇水域,按章鸣放声号,以引起来船的警觉。

附录B:

船舶雾航规定

1.视距的分类

1.1本规定所指的视距就是肉眼清晰能见的最远距离。

常用雷达测定视距。

1.2视距的分类根据雾的等级,结合本公司危险品运输的特点及长江多雾的航行条件,为了便于驾引人员的实际操作在不同视距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现将视距分为三个级别(警戒视距、临界视距、危险视距)具体划分如下:

2.1.1警戒视距:

指有雾兆或者能见度受限制,影响船舶正常航行,即视距在25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视距。

2.1.2临界视距:

指视距接近危险视距,能见度受到严重限制,即视距在1500米至2000米范围内的视距。

2.1.3危险视距:

指能见度很低,船舶不能继续航行。

即视距为小于1500米范围的视距。

2.防雾措施

2.1在警戒视距范围内航行,值班驾驶员应采取如下措施:

2.1.1打开门窗、加强了望,保持高度警惕,密切注视雾情变化,必要时减速行驶。

2.1.2开雷达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用甚高频电话与过往船舶保持联系,互报雾情。

2.2临界视距范围内航行,值班驾驶员应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2.2.1必须采取减速措施,按章鸣放雾号,通知船长上驾驶台。

2.2.2抓住岸形,航标或固定物标,结合雷达图像,准确掌握本船船位,谨防偏离航路。

2.2.3船长进驾驶台后,驾驶员应准确报告本船船位和过往船舶动态及会让意图,同时报告用车、用舵情况。

船长亲自操作或监航,并对驾驶员或引航员的操作负责。

船长接替操作后,引航员、值班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台,必须认真协助船长了望和操作。

2.2.4通知机舱备车,值班驾驶员应根据船长指示通知相关人员到船头了望、备锚,做好应急准备。

2.2.5必须严格执行《船舶了望技术管理标准》。

●听觉了望:

至少每间隔10分钟用甚高频电话联系一次过往船舶, 对进入前方10公里以内水域的船舶,应保持密切联系,互报船位、动态、航道及雾情,提前计算出会船概位。

同时注意直接倾听周围声响和雾号来判断目标方位和距离。

●视觉了望:

雷达要远、近距离交替使用,便于及早发现目标,做到上下水至少每间隔5分钟观察一次。

必须仔细观察、判断准确。

对于视距所能及的水域,应交叉使用肉眼和望远镜了望,发现目标应保持连续跟踪观察,及早统一会让意图,安全会过。

2.2.6发现疑点或来船动态不明时,不得冒进,必要时应采取停车倒车等有效措施,尽可能远离疑点,判明目标动态后方可航行。

2.2.7船舶即将经过管制河段、复杂港区、浅窄漕口或掉头锚泊困难的河段前,应详细了解其通航密度和能见度的变化,必要时应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禁止冒险航行。

2.2.8船长可根据雾情变化,航行环境,车舵及助航设备状况及早选择安全水域锚泊,不得勉强航行。

在危险视距范围内,即视距小于1000米时,无论何种原因,坚决禁止雾中航行。

必须选择安全水域锚泊。

3.雾中锚泊

必须加强值班和巡回检查,按章鸣放雾号,雷达和无线电话应处于工作状态,密切监视雾情和周围环境,必要时应备车,使船舶处在应急状态。

4.其它

船舶在航行中由于雷、暴风雨等而使能见度受限制时,按本规定执行。

附录C:

船舶航行富余水深规定(试行)

苏海法规[2001]217号

 

船类

吃水

富余水深

各类船舶

船舶淡吃水不足5米

不小于0.4米

船舶淡吃水在5米及以上不足7米

不小于0.5米

船舶淡吃水在7米及以上不足9.7米

不小于0.7米

船舶淡吃水在9.7米

不小于0.8米

船舶载运危险

另加0.1米

船舶吃水超过9.7米并航速大于12节

另加0.1米

 

附录D:

长江防洪规定

1.目的

本规定制定了船舶在长江洪水期间的航行、锚泊、靠离泊位等作业的管理要求,旨在保证船舶在洪水期各项操作的安全(包括引航员在船时的情况)。

2.洪水期船舶长江航行规定

2.1认真学习和贯彻主管机关要求,进江前必须及时检查电子海图、雷达等。

2.2进江前应结合航次任务、本船操纵性能、当时洪水情况制定航行计划,特别是重点航段的操作要求,通过航次会等形式布置落实,洪水期内航行。

2.3航行条件不能保证安全时:

如航道堵塞、夜间视线不清等等,不可冒险航行,驾引人员精力已不能保证连续航行安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抛锚。

2.4认真了望,使用安全航速,有疑问时应立即减速,待弄清情况后继续行驶。

2.5不可完全依赖雷达助航,注意航标移位、漂失、灯光变色、变质或熄灭,经常利用地形、地物核实船位,注意认准各类航行标志,谨防走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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