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师法律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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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法律整理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
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称母法或最高法
掌握要点:
(一)1、上位法:
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2、下位法:
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3、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规定为准。
4、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运用下位法。
5、下位法的数量多于上位法。
(二)1、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整个体系的最高级别,其法律地位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基本法律由人大制定和通过,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通过。
2、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专门法律:
《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等。
3、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建筑法》等等。
(三)1、安全生产的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行政法规:
低于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例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见教材第五章目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
3、地方性法规:
低于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例如《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四)1、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部门规章:
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由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制定发布。
3、地方政府规章:
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属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由省、市、直辖市制定发布。
(五)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目前我国还未将标准列入法律体系范畴,但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均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列入法律,因此,安全生产标准法律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
1、国家标准:
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技术规范,可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与其抵触。
其它一般了解的知识:
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内容: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依法办事”
2、社会主义法律的适用原则:
法律适用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前一律平等
3、在同一层级上法的效力,可分为普通法与特殊法(见教材P18-19)
4、从法的内容上,可以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见教材P19)
5、法律规范三要素:
假定,处理,制裁。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正式施行)
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行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史上
的重要里程碑。
学习本法,应重点掌握以下要点:
1、立法目地: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的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为你准确领会此目地,一般了解5点内容(见教材P25-26)
2、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2)生产经营单位:
是指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的单元,具体包括各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排除适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铁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特殊法优于普通法)
3、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法律形式加以固定和实施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生产法》的灵魂,其着眼点是预防为主,是主动、超前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注意3个方面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
(3)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a、主要负责人:
法律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
是直接领导、主持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的决策人。
b、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c、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
①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②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⑤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⑥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d、法律责任:
(见教材P31)
6、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a、概念: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安监总局):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b、决策:
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董事会
非公司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投资人即股东
c、提取标准:
按不同行业提取不同标准
d、管理办法出台后:
财建(2005)168号、财建(2006)180号财企(2006)478号废止
e、法律责任:
投入不足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责令停产整顿,因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20万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安全生产中介的规定:
是依法设立的中介组织受委托,依法有偿从事安全生产评价、认证、检测和咨询服务等专门业务服务活动。
特征:
独立性、服务性、客观性、有偿性、专业性(见教材P35)
8、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
(另一类为自然灾害事故)
a、责任追究的主体:
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
b、责任追究的形式:
行政责任:
是指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是指责任主体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9、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置:
(1)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
注意:
a、高危行业:
矿山、建筑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b、生产规模小,无法设置专门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方可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强制性规定:
除高危行业外,其从业人员超300人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选择性规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可不设机构,但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0、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
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2)高危行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管理,应当由有关主管
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1、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宣教: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培训:
a、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
b、安全培训的要求
c、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2、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规定:
(1)特种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有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注意强制性、专业性)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13、建设项目的安全规定:
(1)“三同时”:
生产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14、生产安全工艺、设备的规定:
(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2)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5、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
(1)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生产、运输、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物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重大危险源——必须做到:
a、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摸清底数。
b、定期进行检验、评估、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c、制定应急预案和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并告知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
d、重大危险源备案: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
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1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防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防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安排劳防用品的经费。
18、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1)交叉作业: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人员检查与协调。
(2)爆破、吊装等作业:
安全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明确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禁止违反操作规程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
19、出租安全管理规定: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生产经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