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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三篇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三篇

篇一: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X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合理有效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收益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

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

公司投资在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建立本办法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子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

第六条对外投资的原则:

1、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3、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4、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本办法财务资产处为责任部门,各级子公司、发展基建处、审计部门为配合部门。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

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及时对投资做出修订。

总经理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公司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十一条公司公司战略发展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配合投资评审小组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监管。

公司法务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企业管理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将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纳入公司整体经营预算体系,并协同发展基建处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出资证明文件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短期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资产处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六条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长期投资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小组对适时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批准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

第十九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一条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律师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

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四条战略基建处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公司财务资产处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财务资产处、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七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八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一条发展基建处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设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三条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对参股公司派出股权代表,负责对出资的利益维护。

第三十四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五条公司财务资产处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

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资产处负责,财务资产处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

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各级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各级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资产处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四十条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子公司须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子公司对以下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1、收购和出售资产行为;

2、对外投资行为;

3、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与、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5、大额银行退票;

6、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遭受重大损失;

8、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依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制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篇二: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对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根据公司对外投资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长期股权投资活动,不包括证券投资和债券投资。

第三条对外投资是指:

公司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公司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向国内企业单位投资、合股经营及设置全资子公司;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向境外投资或在境外开办企业。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主要管理部门及职责范围:

1、******部: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归口管理。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议案)论证;负责投资项目提案的修订、完善或终止提案;落实公司对外投资所形成的各项决策等。

2、*******部:

负责公司对外投资收益性分析。

组织与财务相关业务的尽职调查和对外投资股权价值进行分析,做出财务评价,提出建议;根据对对外投资股权结构和变更文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3、*******:

负责对外投资法律事务的指导。

组织法律事务的尽职调查和对外投资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的审核,以及投资过程法律程序的监控等。

4、********:

负责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员工管理工作。

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相关劳资的尽职调查,负责制订或建议人员处置方案等。

对外投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

第五条项目的提出与立项

1、为了合理利用公司的资源,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提出与立项实施集中管理,公司下属各单位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2、投资建议。

公司有关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外投资意向,并编制投资项目建议书,报事业计划部申请立项。

3、投资项目立项。

******部依据项目建议,组织项目提出单位和公司有关部门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调研、筛选和平衡,组织相关单位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议审批同意后立项。

第六条项目的审批

1、公司审批。

经公司经营委员会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草案,通过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进行审核,并作出决议。

2、上报审批。

由*****部根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精神,正式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文呈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是选择和决定项目是否立项的依据,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前景、经济收益进行分析预测后编制的文件。

文件的编制以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是投资项目最终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1、拟向国内企业单位投资及设立公司全资子公司的项目,由******部组织项目提出单位、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2、拟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资、合作经营的投资项目,由******部组织或参与合资合作各方共同编制或委托有资格的专业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对境外投资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由******部组织或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九条对外投资项目经审批同意后,由*******部组织项目提出单位共同参与投资项目企业组建的前期工作。

1、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部会同******组织或参与合资合作各方《合同》、《章程》、《协议》等程序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工作。

2、由******部负责组织或参与组织投资项目企业首次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协议》等文件的签署和企业的筹备组建。

第十条对外投资股份的拨付。

1、投资资本必须通过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拨付。

2、以货币形式投资的项目,按照投资协议要求,由公司******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会计账务处理。

3、以设备等实物资产投资的,实物资产必须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由实物归口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资产的交付等事宜,交接资料交公司存档,并交*******部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4、以其他形式资产投资的,按照投资协议,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的派遣和管理

1、对公司派出的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按《*********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执行。

2、对公司控股投资项目的企业,由公司根据需要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章对外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企业进入正常运营后,由***********部会同项目提出单位和公司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共同代表公司股东权益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动态监控和过程管理,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并提出供公司高层领导决策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公司委派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权限。

1、公司派出董事(长)、监事和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利益,根据投资项目企业《章程》等约定行使相应职权。

2、派出董事(长)必须将对外投资项目企业股权处置的议案及时上报******部,由*******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议并提出审核意见,由公司*****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决策意见,派出董事才能代表公司在投资项目企业的董事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财务动态监控。

1、公司*****部负责投资项目企业财务状况的动态监控,负责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投资单位预算的审定等工作。

2、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预算由******部负责汇总,报公司******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并由*****部负责检查预算执行情况。

遇投资项目企业无故不报送报表、出现严重亏损、不返利等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向*****部通报,并会同*****部进行情况调研,调研结果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3、*******部、******部应对对外投资项目企业财物内部控制制度、收支合理性等进行定期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

4、对调研和审核发现的重大事项,须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策。

第六章对外投资项目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撤资、转让、解散和清算管理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企业因经营需要提交股东决定的合并、分立事项,从而导致本公司投资股权发生变化的,由*****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合并、分立事项进行调研,并提交调研报告至公司****办公会,公司董事会审议,以本公司******办公会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作为投资项目企业董事会决议中本公司方的意见。

投资项目企业合并、分立股权结构调整必须以董事会决议以及中介机构资产评估报告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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