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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合同定期协议采购

物资采购合同

(适用于定期协议采购)

第I部分合同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合同双方分别为(以下称“买方”),(以下称“卖方”)。

鉴于买方希望卖方提供货物,即(以下称“货物”),并已接受了卖方提供的该货物的投标,价款以人民币大写为(¥元)(以下称“合同总价款”)。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本合同及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同意签署的纪要、协议及补充和修改文件;

1.2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

1.3中标通知书;

1.4合同条款;

1.5货物需求一览表;

1.6履约保函标准格式;

1.7技术协议书。

2.买方需按合同条款中提到的方式向卖方付款,卖方按合同要求向买方提供货物。

3.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应采用信件、电报或传真的形式。

给对方的通知应寄到下列地址:

 

买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卖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话:

收件人:

4.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II部分合同条款

1定义

在此合同中按照说明解释下列术语:

“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上述文件中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合同单价”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的单项价格。

“合同总价款”是指在合同下可付给卖方的全部正确履行合同义务的价款。

“货物”指的是所有要求卖方按照合同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材料、仪器、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以下称“合同货物”),也是指合同货物的设计、检查、试验、安装、试运行、验收、运行和维修方面的所有技术资料(以下称“技术文件”)。

“服务”指的是用于装配、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试验、培训和所有合同下的其他服务的所有技术服务。

“买方”指的是。

“卖方”指的是[卖方名称]。

“目的地”指的是合同货物交货的地点。

“天”指的是日历天。

2合同标的

2.1卖方同意卖给买方,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合同货物。

供应范围和逐条列明的价格在供货合同中列出。

合同货物的技术性能、技术条件和保证在技术文件中阐述。

2.2卖方同意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必要的所有技术文件。

技术文件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之中。

技术文件的交付内容和时间在技术协议中陈述。

2.3卖方应派其合格的并有资格的技术人员到合同货物安装工地进行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2.4卖方应负责在卖方或卖方的供应商的工厂和在合同货物的安装工地培训买方的技术人员。

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款中。

2.5卖方应根据双方在适当时间签订的有关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届满之后,在买方的要求下,以最优惠的价格向买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货物必要的备件。

2.6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在合同的供应范围内免费继续向买方提供关于改进合同货物的所有有关技术文件。

2.7卖方供应的货物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

货物的技术规范和供货范围、图纸资料交付、交货进度,按供货合同及技术协议的要求执行。

2.8本合同包括为保证所供应的货物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与维护必须的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及技术文件。

3供货范围

合同供货范围、交货时间、交货地点:

详见附件《货物需求一览表》。

4合同总价款

4.1合同总价款包括货物制造、试验检验、运输、装卸、备品备件、技术资料、技术配合、包装费、技术服务费及保险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合同分项价格分别在供货合同中逐条叙述。

4.2合同总价款按下列第方式确定。

(1)若采用合同总价不变的方式进行结算的,则合同总价款是合同货物落地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2)若采用合同单价进行结算的,则合同单价是合同货物落地交货和技术文件交付时的固定不变价格,借任何理由调价都是不允许的。

买卖双方按最终量进行结算。

5付款方式和付款比例

5.1本合同计价货币为人民币。

付款方式:

电汇、汇票或支票。

5.2卖方须根据合同总价款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5.3合同签订后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预付款。

合同项下设备验收安装调试合格后天内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货款给卖方。

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支付。

 

5.4每批合同货物的付款日期以买方在银行办理电汇或汇票的日期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中计算迟付货款违约金的根据。

5.5买方有权从到期的应付款中扣除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支付的违约金。

6交货、运输及其保险

6.1本合同货物的交货进度:

买方预付款迟交时间在30天以内时,卖方其交货期不变;如果由于非卖方的原因而买方迟付款时间超过90天则交货期顺延。

6.2每批合同货物交货日期以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间为准。

此日期即本合同中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的根据。

6.3对于重量超过20T、尺寸超过9m长、3m宽和3m高的大型包装物和对于特殊形状的包装物,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给买方空邮3份包装说明单,此单注明重心和起吊点等,且另外2份随货运输。

6.4如果合同货物是易燃和危险的,那么卖方应在发运前30天向买方提交6份说明合同货物名称、性能、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的方法的报告。

6.5如果在运输期间对合同货物温度有特殊的要求,那么在发运前30天应给买方寄送6份注意事项的报告。

买方将把这一报告认作安排运输和存放的基础。

6.6卖方应根据买方对每批货物的具体需求,向买方提供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

经买方确认后,向卖方支付预付款。

经买方确认后的交货计划不得更改。

6.7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和保险:

卖方负责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货物所需要的手续,并负责办理货物从出厂至指定的交货地点运输途中的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切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风险责任由卖方承担。

在每批货物发出后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货物备妥发运日;

货物名称及编号;

货物总毛量;

外形尺寸;

总包装件数及箱号;

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毛重超过20T或包装尺寸超过9×3×3m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重心、体积和件数;

本批货物的装箱清单2份。

发货计划应按照买方实际安装进度的需要进行发货安排。

6.8在质保期内和在质保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发现经双方确认的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坏或存在潜在缺陷,而动用了买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则卖方负责免费在60天内将动用的备品备件补齐,运到指定交货地点,并且通知买方。

6.9卖方应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工程设计所需的厂家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及全部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

6.10每批技术文件交邮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文件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文件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和设计单位。

6.11技术文件以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文件的实际交付日期。

此日期将作为合同中对任何延期交付文件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

如果技术文件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但非买方原因,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的部分。

卖方所提供的图纸若有错误,卖方应及时免费向现场提供正确的图纸。

当由这种错误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合同中相关条款处理。

如因买方原因发生技术文件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在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丢失、缺少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

6.12买方有权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卖方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

如果买方代表不参加或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按原定时间发货。

(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

6.13本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货物、资料、备品配件、设计服务及技术指导,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虽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文件对合同货物的性能保证所必须的,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货物及备品配件、资料等免费补足。

7包装与运输标记

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符合"GB191-73"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按(97)机电联字第1029号文及国家主管机关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装卸的坚固包装,并按货物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冲撞、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保护措施,以便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地运抵合同货物安装现场。

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7.2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标记清楚。

7.3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分别包装并按相关要求标记。

7.4卖方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标准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工程名称/合同号/产品工号;

目的站;

收货人名称;

货物及部件名称;

箱号/件号;

毛重/净重(公斤);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收货单位名称。

7.5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量及起吊位置,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禁止溜放"、"勿倒置"、"防雨"等字样,并标有适当的习惯用符号和直观标记。

7.6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货物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撑或垫木。

7.7每件包装箱内,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及装配所必须的货物和部件的装配图。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如有的话)各一份。

7.8供货合同中列明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按每台货物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7.9各种货物及松散零星的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尽可能小的完好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7.10所采用的包装箱,应能防盗并能防止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货物及零部件的损坏。

7.11卖方及其分包商的货物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

7.12对于需要保证精确装配的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其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7.13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装订成册并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工程名称/合同号

收货人名称

目的地

毛重

7.14每一包资料内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1式2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的明细表。

7.15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

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及时提供到货站出具的用于索赔的商务证明,由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买方协助卖方尽快处理,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

8技术服务及联络

8.1卖方须派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供货方的技术文件和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调试,配合启动调试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货物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缺陷,卖方服务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当买方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的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

8.2卖方在合同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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