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调 解 知 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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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知识
人民调解知识
人民调解知识
1、什么是人民调解?
有哪些特征?
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运用自己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种自治活动。
具体来说,它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连接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三个特征:
一是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发展起来的;调解员是经人民群众选举,由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民主性。
人民调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协商的方法。
三是群众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法定的组织形式上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它是依法调解。
人民调解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2、什么叫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具体划分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①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
②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
但是,以上②、③种情况,如果法院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因抢占强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的公房,以及公房的租赁分户引起的纠纷。
因上述原因导致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应以房屋管理部门为主,会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不成,由房屋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核定,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6)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
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由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7)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
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5、一般民间纠纷该怎样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第1款规定:
“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根据这一规定,一般民间纠纷的受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按照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来确定受理纠纷的调解组织,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应处于同一辖区或单位内。
“当事人所在地”是指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为准。
如果当事人是成年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则应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的所在地来确定。
如果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当事人是企业职工,并且纠纷发生在其工作单位的,则应由双方当事人所在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来受理。
二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发生地为标准,来确定受理的人民调解组织。
属于这种情形的包括:
因侵权行为发生的纠纷,可以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不动产产生的纠纷,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遗产继承所产生的纠纷,可以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因民事合同产生的纠纷,可以由合同缔结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等等。
6、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方式有哪几种?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3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递交书面申请材料,也可以口头申请。
二是调解组织主动调解。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即已经到公安部门或法院的纠纷,公安或法院认为更适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移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但是,不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受理纠纷,都必须遵循一个原则,就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对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接受调解组织调解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随着改革的深入,民间纠纷的新特点有哪些?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民间纠纷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生产经营性纠纷增多
随着各类生产责任制的产生,分配制度的变化及专业、承包户的增多,各种生产经营纠纷也增多了。
正确分析、解决这些纠纷,对于促进商品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情况复杂、涉及面广、解决起来相对难度较大。
(2)婚姻纠纷增加很快
由于西方思想对东方文化观念的冲击,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婚姻纠纷显著增多。
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摆脱封建思想的影响,有的是受资产阶级思想的浸蚀。
妥善处理好婚姻纠纷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义不容辞的职责,应认真对待。
(3)继承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继承纠纷也越来越突出,有上升的趋势。
1985年4月,我国颁布了《继承法》,人民调解工作要严格按该法调解继承纠纷。
(4)房屋宅基地纠纷不断增加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富裕了的农民要盖新房。
在城镇,随着房屋政策的落实,大批私房还给个人,还有一些房屋要折旧换新。
所有这一切,都很容易引起房屋宅基地的纠纷。
这些问题形成的历史较长,调解纠纷一定要重证据,讲政策,结合实际,求得圆满解决。
(5)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增加
当前,有些地方没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狠抓精神文明建设而导致违反公德的纠纷不断增加。
这类纠纷没有法律方面的约束,所以社会公德教育显得十分重要,调解这类纠纷需足够的耐心和恰当的方法。
(6)公民与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单位、集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的实施,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动,民间纠纷出现了较大变化,除了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抚养、赡养、借贷、宅基地等方面的纠纷外,还表现在公民与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单位、集体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劳务纠纷、拆迁征地纠纷、施工扰民纠纷等等,这此纠纷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极易激化,由此引起的群体上访事件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行为激烈,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行为激烈,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新特点。
解决这些矛盾纠纷,不仅需要说服教育的方法,又需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多种手段。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积极主动参与这些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8、怎样做好调解工作?
要扎扎实实地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做到:
(1)思想上要重视。
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调解,是贯彻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的首要环节,是进一步搞好预防的前提和基础。
(2)要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水平。
只有依法调解,矛盾纠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只有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够得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3)要掌握调解技巧。
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特点,采取灵活的调解方式和调解方法,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工作上要努力。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这就要求调解人员不仅要为人公正,更要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中,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打击报复,不计较个人得失,才能做好调解工作。
9、怎样妥善处理纠纷调解与预防工作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任务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中,要求处理好调解与预防工作的关系。
预防工作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预防矛盾激化,即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恶性事件。
调和防是辩证的统一关系,既要调解,更要预防,要立足于调解,着眼于预防,在预防思想指导下进行调解,在调解工作中抓紧预防;另一方面是预防新纠纷发生。
要求调解人员要及时进行调解,正确解决纠纷,特别对那些有激化可能的纠纷、更要抓紧工作,积极疏导,妥善解决,切实防范。
如果纠纷一时解决不了,也要稳定情绪,控制事态,避免矛盾激化。
预防纠纷发生的工作做好了,消除纠纷,或使纠纷尽可能减少,这是一种最好的调解。
调解、预防之间的关系极为密切,互为因果,互相促进。
10、怎样才能把预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上?
着眼预防,就是强调预防在人民调解工作方针中的重要地位,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都必须十分重视预防工作。
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做到:
(1)认识预防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与防,是辩证的统一,但就二者关系来说,预防是第一位,防重于调,防的工作做好了,调的工作就可以免除,至少可以减轻和缓解。
(2)认识纠纷的突发性。
客观事物是复杂的,有些纠纷的发生和发展,是突然发生的,如不及时预防,则会迅速恶化。
所以,要认识纠纷的突发性,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果断措施,加强对突发纠纷的预防。
(3)认识预防的艰巨性。
预防纠纷的发生和激化,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
所以,必须充分认识预防的艰巨性,深入调研,措施得力,才能做好各项预防工作。
(4)认识预防的长期性。
民间纠纷是会反复的,受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会使已经解决或者缓和的纠纷,又重新出现甚至趋向紧张。
因此,预防工作是长期的,必须充分估计到,坚持不懈。
实践证明,调解工作不可能一劳永逸,绝不能轻视预防的长期性,要树立反复抓,抓反复的长期调解思想。
11、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要做好社会主义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制宣传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法: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宣传
通过对纠纷的调解进行宣传,调解哪一种纠纷,即宣传哪一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的道德规范,采取以案释法、就事讲道德,把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
通过典型案例宣传,针对性强,当事人和有关群众看得见,听得懂,便于记,收效会更显著。
(2)针对纠纷发生的规律进行宣传
民间纠纷的发生,也和其他事物一样、一般有规律性,只要细心观察,认真掌握,调解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例如在农村,春节前后结婚多、赌博多,容易发生婚姻家庭纠纷;年终结算分配多,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农忙季节生产活动多,容易发生争水、争农机具的纠纷;农闲季节建房多,容易发生房屋宅基地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善于掌握这些规律,在不同时期,针对纠纷发生的规律,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的宣传教育。
(3)配合普法进行宣传
普法教育是全民性的法制宣传教育,规模较大,持续时间久。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抓住时机,针对民间纠纷的具体情况,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容易收到较好的效果。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哪些工作制度?
建立和健全必要的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素质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保证。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应当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正确解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9条根据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制度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和档案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加强组织、队伍和业务建设。
”此外,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的发展和实际需要,还可以建立其他工作制度,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13、什么叫人民调解工作岗位责任制?
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岗位责任制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各项工作制度的核心。
它是通过明确规定调解人员的职能和责任,确定具体任务,使责、权、利密切结合的一项制度。
岗位责任制的内容很多,形式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三定一奖惩”,即定人员、定任务、定指标,完成任务奖励,完不成的扣发一定比例的报酬或者奖金。
贯彻岗位责任制,做到权责明确,奖惩分明,有利于激发和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做好工作。
避免出现由于职责不清,任务不明,而遗误、影响工作的不良现象。
14、人民调解员应该遵守哪些纪律?
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调解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委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偏袒一方的行为。
对谋求私利、不秉公调解;对当事人不一视同仁,庇护亲戚朋友;对因怕触犯权势人物而抛弃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一时情绪偏激,提出些不合情理的要求,说些不适宜的话,甚至恶语伤人,蛮不讲理。
这时,调解人员应坚持耐心说服教育,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帮助当事人分清是非,提高思想认识,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自觉自愿达成合情合理的协议。
对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批评,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虚心听取,对正确的批评应诚恳接受,对错误的意见要耐心解释,绝不允许采取任何方法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所谓对当事人侮辱、处罚,是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加以损害的行为。
调解人员解决纠纷只能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绝不允许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
不能对当事人罚款,不能查封、扣押和拍卖当事人的财物,更不能没收当事人的财产。
人身方面,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搜查、捆绑、打骂、变相体罚及其他侮辱性行为。
应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允许的。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民间纠纷的隐私,要比刑事案件中的隐私,在内容和涉及面都要大得多。
例如当事人的男女两性生活不能泄露,对一般婆媳之间、夫妻之间、父子女之间、妯娌之间等的家庭纠纷以及对财产的分割和遗产的继承等纠纷,当事人要求保密的,调解人员只有尊重本人意愿的义务,而无点滴泄露的权利。
不仅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遵守,调解终结后仍应遵守,以取信于民,维护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信誉。
(5)不得吃请受礼
有些当事人为了想让调解人员替自己说好话,拉拉关系,请吃请喝;也有的当事人由于纠纷得到妥善处理,为了表示对调解人员的感谢而送礼物。
对此,作为人民调解员应坚定明确地加以拒绝,并向他们宣传调解人员为人民服务的职责,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15、人民调解员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对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提出了要求:
“人民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人民调解员首先应该以公民道德准则要求自己,做遵守公民道德的表率。
在履职过程中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努力服务于民,取信于民,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的作用。
16、人民调解员怎样寻求保护?
在调解工作实践中,人民调解员因调解纠纷,有时受到辱骂、挨打、报复,甚至家庭财产被损坏、家人受到牵连的情况。
为此《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
“人民调解员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保护。
”
17、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调解的怎么办?
凡是达不成协议,调解不能成立而结束调解的,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应根据情况分别告知纠纷当事人,争取如下方式处理:
第一,可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第二,如果是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可以申请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调解;第三,属于仲裁机关管辖的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第四,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途径只供纠纷当事人参考,由本人自愿选择。
必要时,应劝告纠纷当事人冷静、理智、正确对待,依法办事,不可感情用事,扩大纠纷事态,更不可采取过激行动使矛盾转化为刑事犯罪。
18、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期限有什么规定?
根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33条的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这是国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同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多是通过简单的、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进行,程序较为简易,便利快捷。
同时这样规定,有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迅速地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久拖不调或久调不决,导致纠纷激化。
19、怎样理解民间纠纷的可防性?
在我国的人际关系中,基于人民群众之间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和谐、协调、友好成为人际关系的主导方面,制约着社会主义新型人际关系正常平稳地形成和发展。
这种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维护社会安定和人们正常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秩序的基础。
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普遍、大量的矛盾和冲突,人与人之间的不和谐、不融洽关系,并非个别和偶然现象。
社会主义人际关系中的和谐和矛盾是普遍存在的。
民间纠纷的存在是一种必然的社会现象,是社会矛盾的必然反映。
纠纷当事人的意识、心理、是非观念、善恶观念、荣辱观念、法律意识、道德品质等差异和特点,是纠纷发生的内在因素。
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影响以及时间、地点、环境是纠纷发生的外部条件。
由于内在因素和外部条件的互相作用和影响,酿成了复杂多样的民间纠纷。
在亲朋关系、家庭关系和相邻关系及职业关系中,因财产分配、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生产经营和社会交往等,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纠纷,甚至导致纠纷的激化。
这种纠纷,不仅大量发生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也发生在个人到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既涉及到公民之间的个人关系,也影响到社会群体之间关系的正常发展。
民间纠纷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社会矛盾,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但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看,人在这一客观规律面前不是无能为力的,而是可以通过人为的方法加以控制和预防的,就是说,民间纠纷有其可防性。
20、人民调解的特殊预防功能有哪些?
我国的人民调解是社会主义政法工作的第一道防线,是运用其特别的调解功能处理社会矛盾的基础工程。
它具有特殊预防纠纷的功能,表现为早期预防,大系统预防和最大可能预防。
早期预防,是人调解的特殊预防功能之一。
民间纠纷的发生是当事人思想矛盾转化为行为冲突的过程。
一般多经历潜伏、萌芽、形成和激化等演变阶段,每个阶段反映出不同的征侯和迹象。
人民调解组织及其成员植根群众之中,居于纠纷发生的第一线,具有对纠纷实施早期控制和预防的天然优势,事发前明察细访,及早防范,事发后快速出动,及时调解,防止事态扩大。
人民调解可实现大系统预防。
人民调解在法制系统工程中,是一个巨大的控制工程,其机构、人员的数量居于其他法制系统之首。
它分布面广,遍及城乡的每个角落,控制覆盖面最大,可达到预期效果。
人民调解要以发挥最大可能的预防作用。
民间纠纷发生于群众之中,交错在个人与群众的交往过程中。
它和社会的风俗民情、精神风貌是不可分离的。
人民调解对纠纷的有效控制,是法理和情理的统一,只要将法理和情理融为一体,绝大多数民间纠纷是能够行以调解和预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