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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之间明代两湖地区土着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

主客之间:

明代两湖地区土着与流寓的矛盾与冲突

  摘要:

流民客户众多是明代两湖地区人口变迁运动中一个普遍现象,而明初画地为牢的户籍制度使得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没有在当地入籍,这给移居地的社会经济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其中之一就是造成了入籍的主户与没有入籍的客户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由于在明代里甲制度下,入籍即意味着纳税当差,所以主客之间最突出的矛盾就表现在赋役不均方面。

同时随着流民持续不断地涌入,人地关系的恶化,也引发了资源争夺以及社会秩序等方面的冲突。

以后随着赋役制度的调整,特别是户籍与赋役的分离,以及客户的逐渐附籍和土着化,主客之争也就逐渐淡化并消失。

关键词:

明代两湖地区主户客户赋役不均户籍改革

明朝建立之初,为了有效的控制人口、征收赋役,明太祖朱元璋制定了种种严密的规章制度,这包括编制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前者以人丁事产为主,后者以土地为主,两者相互参照、互为经纬。

在此基础上又组建里甲制度。

政府通过“人户以籍为定”,对全国人民实行最严格的人身控制,同时把各种人户无一例外的编入里甲组织之中,由里甲长带领着轮流应役当差。

但这种貌似严密的制度经过不到几十年便已破绽百出,到明中叶以后更逐步趋于瓦解。

这其中主要的表现就是人口的大量逃移。

明中后期出现的流民运动对明初里甲制中户籍管理产生了强烈冲击,造成了户籍的混乱,更加深了各种社会矛盾。

这在流民客户较为集中的两湖地区就有所体现。

以前学者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两湖经济开发活动中所起的巨大作用论述较多,但对该地区长期存在的主户与客户因赋役分摊不均所引发的各种矛盾与冲突却着笔甚少。

本文即以“主客之争”为线索,分析流民客户的大量存在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所产生巨大的影响[1],以期深化明清两湖地方史的研究。

一,明代两湖外来人口的移入与主客之分

二,

宋元时期,湖广还是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区。

加之元末明初的战乱,人口进一步凋落,闲田旷土较多,开发程度也较低,因而成为吸引流移的重要因素之一。

对此两湖方志中多有记载:

如同治《汉川县志》云:

“川沔一带,烟火寂然,至明初仍是土旷赋悬,听客户插草立界。

”又据道光《安陆县志》载:

“兵燹以来,晨星而列雁户者又几何,闻之老父,言洪武初大索土着弗得,惟城东有老户湾屋数楹,而无其人。

鸟兔山之阴穴土以处者几人而无其庐舍,徙黄麻人以实之,合老妇孺子仅二千余口,编里者七。

”在湖南醴陵县亦是“醴陵各姓率多聚居,在数百年前皆客民也,……元明之际,土着存者仅十八户。

湘赣接壤,故是时迁入者,以赣西赣南一带之人为多。

”与人口稀少相对应的自是闲田旷土的大量存在,明人包汝楫在《南中纪闻》中即感慨:

“海内旷土总不如湖广之多,湖广真广哉!

除当地土着人口稀少之外,两湖地区优越的自然环境也成为吸纳流移的重要原因之一。

江汉一洞庭湖平原水土资源丰富,湖泊众多,交通便利,湖区还有大面积肥沃的淤积滩地,土质松软,易于耕种。

而且从本区气候条件来看,位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雨量充沛,有利于谷物的生长。

这些使之成为明代极具潜力的新兴农业开发区。

即便是湘鄂西山区,也因其山大林深、开发较晚,拥有丰富的野生资源和山林草地。

明弘治八年,竹溪知县曾熙曾指出:

“荆襄迤西多长川大谷,土壤肥沃,物产富饶,寒者易以为衣,饥者易以为食,此天地自然之利,民必趋之,往岁流民潜聚,去而复来,因其所也。

”这些自然优势对外地流民客户而言都极具吸引力。

土地资源的充裕以及当地人口的稀少使得明清时期外省人口大举流入两湖,其中尤以江西人为最多,这即是人口史上的所谓“江西填湖广”。

对此已有众多学者进行过研究。

而对于移民的时代问题,谭其骧先生在其《湖南人由来考》中认为:

“湖南人来自历古,五代、两宋、元、明居其什九;元、明又居此诸代之什九;而元末明初六七十年间,又居元、明之什九。

”但由于谭先生依据的主要是方志中的《氏族志》,所研究的主要是“族”而非“人”,所谓“湖南人由来考”实际成为“湖南族由来考”,而族有大小之分,所以导致结论存在某种偏差。

此后曹树基在《湖南人由来新考》对此进行了重大修正,他在收集更广泛地区的家族资料基础上,确立了湖南不同类型移民区中族与人口之间的数学模型,对湖南人口的由来作出了更为准确的统计和判断:

“湖南全省人口中,56%左右是元以前移民后裔;35%左右是元代及明初移民之后裔;9%左右是明初以后移民之后裔。

无论如何,两湖地区在明代显然属于典型的移民型社会,那么我们该如何划分明代两湖地区的土着和流寓呢?

因为从严格意义上讲,如果以明初洪武年间为限,真正的土着应是在明代以前就已在当地生活了三十年以上的住户。

但诚如前面所引方志资料中揭示的情况,这类真正的土着在明初数量并不庞大。

不过,在元末明初外地移民大量落居两湖之时,恰好遇上明初推行里甲编户制度,其一般是采取“令民自实”的户籍登记方法。

这就为洪武年间的流移正式定居本地提供了一次机会。

对民户而言,编入里甲应差纳粮就等于取得了官方的正式认可。

所以这批在洪武年间承籍立户的民户相对于以后陆续迁来的流移,特别是长期并不入籍的流民而言,他们在当地俨然已经成为“土着”。

因此就本文而言,其土着既包括明以前的老土着,也包括明初即以承籍纳粮的民户,因为随着他们在迁入地的入籍,实际已成为了土着。

而且在文献中,这些被编入里甲户籍、承担国家赋役的人户一般称为“主户”。

而在明中后期因贸易或承佃或逃避赋役以及其他种种原因迁徙至两湖地区,但又长期并不在当地入籍承粮的人户一般称之为“流民”或“客户”。

除去感情色彩,仅从户籍身份的角度而言,客户、流民、流寓并没有什么差别,在我们的论述中他们也是相通的。

所以,依笔者看来,主户与客户、土着与流寓的主要区别并不在于居住的长久,而在于前者已经在当地立户入籍、承差纳粮,而后者则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没有取得户籍,因而也不承担赋税徭役。

本文用主客之称只是想区分两类不同社会地位、不同身份的人群,也即是里甲户籍之中的编户——“主户”—与里甲户籍之外的无籍之民—“客户”—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二,明代两湖地区的“主客之争”

对于外来移民在明清时期两湖地区经济开发过程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以前学者已经作了详尽的论述,本文对此从略。

在此我们想从另一个侧面来探讨一下外来客户的大量涌入给当地社会带来的其他方面影响,特别是那些并未入籍的客户和当地的主户之间所发生的一些利害冲突。

在明代,两湖地区之所以存在大量游离于里甲组织之外的客户,其原因之一就在于他们中大部分本来都是迫于原籍沉重的赋役而逃脱里甲户籍的约束,走上“亡命逋逃”的道路。

在明代“有身必有赋”的情形下,出于逃避赋役的目的,他们自然不愿再忍受户籍的束缚而甘为“化外之民”。

其原因之二则在于明宣德以前,政府对于逃户的政策基本上以勾取回原籍复业为原则,一般也不允许流移在新居住地落籍编户,即便有允许附籍的,都有苛严的条件。

这也是造成两湖地区存在大量无籍客户的原因。

客户在进入两湖之初,往往先为人佃耕。

在明初土旷人稀的情况下,土着也乐于招人承佃,据严如煜所载:

“老林未辟之先,狐狸所居,豺狼所处,虎祸尤多,土着人少,所种者十分一二招外省客民,纳得数金,辄指地一块,立约给其垦种,客民亦不能尽种,转招客佃。

”[10]但移民的素质一般较高,在中国古代安土重迁的习俗下,敢于冲破习俗和里甲的篱樊是需要勇气和胆识的。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反客为主的事情时有发生,以下是长沙府主客之间的关系:

长沙土野沃衍,下有洞庭之输,泉源奋出山泚,故鲜水旱,称善郡。

其民囗囗而事钱鎛以殖衣食,无所仰于四方。

乃他方游民徙手张颐就食其间。

居停之家一喜其强力足以任南亩,往往僮仆畜之,久而游民多智辨过其居停主人。

其主人亦逊谢以为不及,因请诸赋役与共治。

或就硗确荒芜田予之垦,而代缮租赋,不以实于官。

及其久也,游民或起家能自稼穑。

异时居停者或稍凌替,致相倾夺。

间有田归游民业也,而赋役皆主者任之。

故上户强则役客,客户强则累上,于狱兴而不可已者,其来渐也。

[11]

这则史料很详尽地介绍了主客之间的相互转换关系:

主户先则藉客户以助已耕,这当为明初土地资源较丰富的时期。

此时大多是主强客弱,所以主户对客户“僮仆畜之”。

但客户依靠自己的才智或独自起家,与主户分庭抗礼,脱离了主户的控制。

甚至有的反客为主,将主户田地侵夺,其所谓“上户强则役客,客户强则累上”是对主客关系最好的说明。

就社会地位而言,主户作为入籍之民,作为国家正式的编户齐民,享有官府赋予的诸多权力,比如求学考取功名的资格等。

在江西,土着与客户就曾围绕着“棚籍”与“学额”而引发大规模的冲突。

[12]因此从身份和社会地位而言,主户应在客户之上,有籍与无籍应是有差别的。

在明代荆襄地区就发生过一场“称谓之争”。

荆襄作为明中叶流民之“薮渊”,后经原杰安抚,附籍者众多,但依然有许多并未附籍者。

于是在已附籍与未附籍之间,附籍者与土着之间就产生了矛盾,这种矛盾非常有趣地体现在对各自群体的称谓上。

据杨睿在《题为议事·湖广事宜》中记载:

切照南阳、荆襄、德安、安陆、沔阳等府州县所在流民,今官府文移及上下军民不分伊曾无附籍,悉称以“流民”名目。

其已附籍者羞恶“流民”之名,概自称曰“下户”。

而本境之内,世居之家无所分辨,故别称为“老户”。

辞义不顺、名称俗陋。

不惟告争等件及案牍之间开写欠美,抑且已经附籍与未附籍流民混淆无别。

令同钦差分守右参将都指挥同知王信议得合将前项州府原有土民人户称为“旧民”,逃来附籍人户称为“新民”,其奸顽展转不愿附籍者仍前目为“流民”。

如此则事寓劝惩,而漏籍转徙者愧耻,且格辞有分别而文籍开载者平顺可观。

[13]

这种称呼上的区别其实体现着对各自身份的确定和认同。

土着对附籍者,附籍者对未附籍者都力图通过称谓来使该群体与其他群体区分开来,以显示其不同于他人的特殊身份与地位。

附籍者认为自己既已入籍,承担了国家的赋税徭役,获得了合法正式的户籍,官府就不应当仍称之为“流民”,于是自己统一称为“下户”,以区别于流民。

而世居之家相对于这批新附之民又有一种优越感,故称为“老户”。

这种“老户”——“下户”——“流民”等不同称谓,其实就体现着土着——新附籍——未附籍三种社会群体在社会上不同地位。

这种称谓同时也意味着对各自群体的内部认同和对外部的排斥。

至于官府试图通过“旧民”——“新民”——“流民”来规范这一民间称谓其实也含有认同三者差别的成份,并希望通过称谓上的差别来让流民自感愧耻促其入籍。

抛开这种称谓之争,就经济情况而言,客民的生活并不较主户差,甚至更为轻松富裕和逍遥自在。

在两湖方志中经常出现“主瘠客富”的情况。

客户没有入籍尽管在名份上形同于流民,没有社会地位,但是同时也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不承担赋役。

相对于主户而言,客户因新垦土地没有税收和不负担迁入地的赋役而获得了经济上的优势。

在沔阳州人们在分析主贫客富的情况时即指出:

“客常浮于主,然客无定籍,而湖田又不税亩,故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耨者。

”[14]可见主弱客强的关键在于赋役负担的差别,这种差别也是引起主客之间矛盾的主要因素。

在潜江县“占田多者皆流寓豪恣之人,土着者反为其佃仆,贫弱受累,赋役不均”。

[15]

据万历《承天府志》所载:

“濒年积荒,困于供亿,而土着之民,贫者或逋窜转徙物故,而司籍莫为损削……况在沮洳之乡,淤水成腴,而浮食奇民,操其重赀,乘急贳货,腾踊其息……故丁壮盈室,而籍口客丁,免于编列。

夫已擅地利长子孙矣!

而客之也可乎?

嗟呼,弊也。

”[16]这种抱怨显示出主客关系的紧张,显然主户对客户不承担赋役,并且利用高利贷来敲诈土着的行为深感不满。

客户的众多,特别是主客赋役的不均,甚或客户致富后盘剥、倾夺土着田产,造成了土着的大量流亡,所谓“以流寓而累土着,久之,而土着转为流寓。

”[17]这直接影响到两湖里甲的数量,在常德府,时人在分析里甲数量减少原因之时就归结为是江西流移而来又不入籍的客户所致,史载:

版籍每十年一更,制也。

吾郡屡更屡诎者,何哉?

土民日弊,而客户日盛。

客户江右为多,膏腴之田、湖泽之利皆为彼所据。

捆载以归,去住靡常。

固有强壮盈室而不入版图,阡陌遍野而不出租粮者矣!

[18]

所以我们看到,尽管外来客户大量移入,但两湖大部分地区的里甲数目却一直呈下降趋势。

其中以正德、嘉靖年间为最。

如浏阳县:

“洪武初编七十五里三坊,粮堕民困,嘉靖间已并为四十八里二坊。

”[19]这些与主客之间的赋役不均、土客之间的利益倾轧导致土着的没落及逃散不无关联。

可以说大量籍外之民的存在对在籍之民是一种威胁和冲击,这种威胁一方面在于赋役的不均[20],另一方面则表现对资源的争夺上。

客民在定居的过程中,不断地和土着居民为争夺垦地或江边湖畔的低湿地彼此竞争。

在平原湖区,主户与客户都进行着围堤筑垸的工程以从事垸田生产,由此主客之争就体现在主堤与客堤的矛盾上:

自洪迄成化初,水患颇宁,其后佃民估客日益萃聚,闲田隙土易于购致,稍稍垦辟,岁月浸久,因壤为业。

又湖田未尝税亩,或田在数十里而租不数斛,客民利之,多濒河为堤以自固,家富力强则又增修之。

民田税多徭重、丁口单寡,其堤坏者多不能复修。

虽垸必有长,以统丁夫主修葺。

然法久弊滋,修或不以时,故土未坚实;丁夫或非其数,故工尚卤莽。

夫垸益多、水益迫。

客堤益高,主堤益卑。

故水至不得宽缓,湍怒迅激,势必冲啮。

主堤共受其害。

由是言之,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

[21]

由于客户往往资财丰厚,或人丁强壮,其所修堤坝比主堤坚实,所以每到洪水期,主堤往往先受其害。

难怪时人惊呼“客非惟侵利,且贻之害也”。

这表明主客之间的矛盾已经由赋税上的不均发展到客户的争利行为危及土着的生产和生活安全,造成对资源的破坏,加剧了两湖平原地区水患灾害。

在湖南攸县亦有类似的抱怨:

迩来闽粤之民侨居吴楚,自吉、袁至楚南各郡县所在皆是。

以为主户则本非土着,以为客户则已无他徙。

而其人又皆居山而不居泽,凿冈伐岭,水心叶氏所云锄耨无穷,地力竭而不应,盖不免焉!

然动损地气所关尚浅,惟是其性桀骜,其俗扩悍,若置之户口之外,视同狉獉,恐不免为土着之累。

[22]

这里人们认为客户的生产造成地方衰竭,动损地气,而且认为客户桀骜不驯的性格会连累土着。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明中后期至清代,这说明随着移民的大量涌入,闲田旷土大部分已被开垦,土地资源紧张的问题开始显现。

客户对当地社会秩序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由于客户中主体为流移之民,其成份繁杂,有躲避赋税者,有谋取利益者,其间更不乏“骄黠不逞”“脱罪亡命”之徒。

而且他们脱离了里甲的控制,因此流移的大量存在也就成为影响当地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荆襄地区就是一个典型地区,史称“四方流移杂处,醇梗相半,其地多崇岗山箐,民事慓悍而恒拘狎。

虽岁时群处,往往以财才雄长,有侠风。

四方游民其琐尾派离与铤而走险者多逸其中,久而滋煽,因易为乱,承平以来,剧盗数起。

”[23]其他各地也是“盗寇”频发,此伏彼起。

这些与流移杂处不无关联。

另外流寓的移入对当地社会风气的影响也很大。

在东湖县:

“彝陵自设府以后,流庸浮食者众,五方杂处,风俗大变。

……凡健讼犯科者多系流寓浮籍,土着者稀焉”。

[24]在京山县亦是“游居之民则犷悍律讼。

”[25]当然我们不能将所有的坏影响都归于客户的存在,从理论上讲,人类的迁移与交往对传播文明、促进民族融合都是有重大意义[26]。

在湘鄂西山区,流民的进入带来先进的耕作技术,对开发山区都作出了重大贡献。

限于篇幅和主旨,本文仅就某一方面进行论述。

  三,问题的解决

随着土客矛盾的渐趋激烈,特别是土着对于客户占据膏腴之田、湖泽之利,却籍口客民,不承担任何赋税的行为深为痛恨。

客处之民由此被视为两湖地区的“三蠹”之一。

这种主客之间因在赋税负担上的不均最后导致政府不得不进行人口和赋役制度方面的调整。

这就是人口附籍和土地清丈活动的推行。

到明中后期,政府逐步调整了人口政策,即由一律遣回原籍改为允许客户在新居住地落籍入编,就地安置。

两湖地区办法有二:

一是对大量流民聚集区编制新里甲,甚至设立新的州县,荆襄流民的处置就是一例:

设置郧阳府,添立竹溪、郧西两县等。

二是就地纳入当地里甲中去,填补逃亡里甲中的空缺或设立客民里。

早在明成化年间,随着土着的外逃及原有里甲的松弛和萎缩,两湖地区就有不少官员主张以流移来附籍填充。

如丘睿在其《江右民迁荆湖议》中就有鉴于“江右之人群于荆湖,既不供江右公家之役,而荆湖之官府亦不得以役之焉,是并失之也”的局面。

提出将这些流移收编管理,其议曰:

臣请立为通融之法,凡江右之民寓于荆湖多历年,所置成产业者则名以“税户”之目,其为人耕佃者则曰“承佃户”,夫贩易佣作者则曰“营生户”,随其所在,拘之于官,询其所由,彼情愿不归其故乡也,则俾其供词,具其邑里,定为板册。

[27]

吴桂芳在处置陆续而至的郧阳流民时也提出“收集流寓以实逃亡里甲”的主张,其方法是:

“除旧已附籍及暂时未住贸易,或工匠杂共赁店民住者不得妄行骚扰外,其余娶有室家、置有房屋、典种田地,营运年多,势在重迁者,务要挨门逐户,从实开报到官,令其附籍本住里下,填补逃亡甲首格眼,遗下逃亡田亩,即拨领种认粮。

如本里空格填满,则另拨别里。

通县空里补满则另立新里。

”[28]

这里共同点都是力图使流民客户重新回到官府里甲控制之下。

但有一点我们需注意,这里的附籍都对田产提出了要求。

其原因在于里甲实质是一种役制单位,里甲中的“户”的内涵应该就是与土地相结合的人口,即“人丁事产”。

[29]据此可推断,并非所有的客户都能被允许入籍。

不过,既然主客之争的焦点就在于这些已垦耕田地却不承担赋役之客户,那么他们的户籍对于解决赋役不均现象是大有裨益的,即所谓“使客丁必登籍而复其常役,则口增而民徭之偏重可省也,湖田必税亩而修其常,则赋增而民租之积逋可杀也。

如是则主不常贫,而客亦可以久富。

”[30]

在流民客户附籍的同时,两湖地区在绅民的强烈呼吁下曾多次进行过清田均赋的举措。

特别是明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同时实行丈田均税运动,清出了许多隐漏之田。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客富主贫”及赋役不均的局面。

至清初,这一活动仍在继续。

在黄梅县,康熙年间邑令吴景恂在《均役碑记》中即云,丈田均役的目的在于:

“察主户、客户苦乐之分,酌上地、中地、下地之差,折衷于差役、雇役之两法,剂其盈虚,权其缓急,安其土着而保聚其流移。

”[31]

应该说随着客户的逐渐入籍,以及土地丈量的推行。

主客之间因赋役不均所引发的矛盾与冲突也就逐步得以缓和。

而且随着岁月的推移,客户居久了自然也就土着化了。

特别是到了清代,随着保甲制的推行,由于它是以维护地方治安为主旨,不似里甲编排要涉及田产赋税,其编查对象是辖区内所有的人户,因此不论土着、流寓,有无田产都一例编入,主客之间在户籍身份上更无差别。

所以清代两湖方志中记载主客矛盾的内容渐少,诚如光绪《湘阴县图志》所言:

“明世黄册尚有土着、客户之名,而税稍均矣,其后亦遂无主客之分焉。

”[32]

四,由“主客之争”看明代户籍赋役制度之演进

户籍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是因为它不仅仅只是一种人口统计方法,更具有政治、经济、社会等多重功能。

对于明代中后期户籍赋役制度的变化,刘志伟根据广东的研究成果已经指出表现在赋役的折银化和定额化,以及赋役对象由人丁和土地的结合到以土地为唯一的征派对象。

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指出里甲制中的“户”逐渐演变成一个单纯的税额登记单位。

这也就导致了清代广东的图甲制实质上成为赋税征收系统[33]。

那么两湖地区的情形又是怎样的呢?

由两湖地区主客之争及其最后的平息我们发现,明代的户籍赋役制度经历了一个由户籍与赋役相结合到户籍与赋役相分离的过程,这其中赋役征派对象的转变是关键。

明初设立的里甲户籍制度,其根本目的即在于向编户齐民征调赋税和征发徭役,所以户籍与赋役是紧密相连的、合二为一的,有身必有役。

因此明初国家征派赋役的主要依据是赋役黄册,鱼鳞图册只是作为一种佐证和参照。

这种户籍赋役制度是与当时小农经济相适应的。

也就是说,稳定的小农是里甲制的社会基础,载入黄册的土地是里甲制的经济基础。

里甲制的稳定与否取决于农民与土地结合的紧密程度。

到了明中后期,随着吏治的腐败,赋役征派的加重,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的加剧,使得作为两湖地区里甲户的主户日益贫困,并逐步失去土地,于是人户与土地出现了分离,传统的里甲制也就难以维持。

与此同时,两湖地区大量存在地客户尽管占有大量的土地,但由于无籍而并不承担当地的赋役。

因此主客之争表面上看来主要是由赋役不均所引起,其实背后隐藏的却是土地占有的日益不均,这才是矛盾的根源所在。

因而土地对于编排里甲、征发赋役的作用日显重要。

所以自一条鞭法和摊丁入地之后,土地便成为征税的主要依据。

而且在两湖地区,里甲的编排也逐步转向以田粮为主。

如万历十年,大冶县知县吴仁即以每甲72石为准均粮。

[34]在清初,京山县:

“东十五里,五百石为里,五十石为甲;西十六里,三百三十石为里,三十三石为甲,一时有均平之称。

”[35]其他如孝感以56石5斗为一甲,565石为一里;麻阳以23石为一甲,230石为一里。

[36]这种以税粮为标准划分里甲的方法实际上也使清代两湖地区的里甲制性质发生变化,即逐步演变为一种征税的单位与符号。

这种里甲性质的变异最终导致了清代里甲制向保甲制的嬗变[37]。

由于保甲制下的户籍编审制度因与与赋役无关,所以老百姓也不至于过分躲避编查,人口隐匿现象相对于明代里甲制下大为减少。

在湖南攸县,时人曾云:

“核户口于往代,因赋而漏,因赋而耗,版籍适为空簿;校户口于今时,田赋自为田赋,户口自为户口,家给人口,粲乎隐隐各得其所。

”[38]正是由于户籍与赋役的分离,明代两湖地区突出的主客之间因有无户籍所导致的赋役不均在清代保甲制下也就不复存在。

  注释

[1]本文所论述的“主户”与“客户”仅就户籍制度而言。

这里的“客户”不同于粤、闽、赣一带的“客家”,后者带有强烈的文化心理色彩。

客家人和客家文化因而也成为华南一带显着的历史文化现象。

由于有极强的族群意识,华南一带的客家人与土着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甚至发展到大规模的械斗。

对于这些区域土客冲突的研究可参见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六卷《清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07-214,248-260页。

黄志繁《国家认同与土客冲突——明清时期赣南的族群关系》,《中山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此前对两湖流民客户问题有所探讨的文章见张建民:

《明代湖广人口变迁论》,《经济评论》,1994年第2期。

本文对此多有参考。

同治《汉川县志》卷22,《杂记》。

道光《安陆县志》卷3,《疆里》。

民国《醴陵县志》,《氏族志》。

同治《竹溪县志》卷12,《艺文》。

相关研究成果,仅就专着而言就有:

张国雄《明清时期的两湖移民》,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5年;曹树基《中国移民史》第五卷《明时期》,第六卷《清民国时期》,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张建民《湖北通史·明清卷》,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年。

谭其骧:

《湖南人由来考》,《长水集》上,人民出版社,1987年。

曹树基:

《湖南人由来新考》,《历史地理》第九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

我们也注意到,在少数方志中并非如此界定客户,而是沿用当地传统习俗观念,将外来移民概称为客户,而不管其是否入籍。

这类情况需要我们加以辨认。

但大多数情况下,明代的客户主要是指未入籍者。

[10]严如煜:

《三省边防备览》卷11,《策略》。

[11]顾炎武: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2,《湖广一》。

[12]参见曹树基:

《中国移民史》第六卷,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48-260页。

[13]杨睿:

《题为议事疏》,《明经世文编》卷92。

[14]嘉靖《沔阳州志》卷9,《食货志》。

[15]万历《湖广总志》卷35,《风俗》。

[16]万历《承天府志》卷6,《民数》,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

[17]光绪《沔阳州志》卷4,《食货志·户口》。

[18]嘉靖《常德府志》卷6,《食货志·户口》。

[19]同治《浏阳县志》卷2,《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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