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任务5.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9767 上传时间:2022-10-01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1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文书任务5.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法律文书任务5.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法律文书任务5.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法律文书任务5.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法律文书任务5.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法律文书任务5.docx

《法律文书任务5.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文书任务5.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文书任务5.docx

法律文书任务5

法律文书任务3

篇一:

法律文书任务三

案例五:

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杰(男,1946年8月21日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1985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系××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孙×杰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

同年

9月1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

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200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他们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较好。

20XX年5月以后,由于孙×杰与孙×林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双方产生了一些矛盾。

20XX年8月,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20XX年3月,孙×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无人照顾,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10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

孙×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松下牌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

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其间,孙×林将工资交给孙×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孙×林零花钱,为孙×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但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属孙×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12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

孙×杰与孙×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杰;孙×杰付给孙×林3000元钱作为对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5年5月31日出生于XX省XX县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原告孙X杰经被告孙X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X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X杰将被告孙X林的户口由原籍XX省XX县XX村转至XX市,并为被告孙X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X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每月给被告孙X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20XX年8月,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20XX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X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XX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X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工作以后共向原告孙X杰交了近3万元工资。

被告孙X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虽然搬出了原告孙X杰家,但是在节假日还去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孙X杰再也不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

原告孙X杰因病住院,被告孙X林还特意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孙X杰,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原告孙X林工作后,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只从原告孙X杰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要求法院判令原告孙X杰退回被告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孙X林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了3年。

期间,被告孙X林将工资交给原告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孙X杰负责全家生活开支,还给被告孙X林零花钱,为被告孙X林购买衣物,也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被告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孙X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X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以致引起诉讼,显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还请假照顾,也尽了一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原告孙X杰和被告孙X林为养父子关系期间,因双方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显

属被告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告孙X杰住院期间,被告孙X林请假照顾,尽了一定的义务,原告孙X杰在被告孙X林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

二、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三、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3000元钱作为被告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案件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孙X杰、被告孙X林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从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王XX

20XX年12月3日(院印)

篇二:

中央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

(20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X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

孙X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同年9月1日,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并找了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2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5月以后,

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8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10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1999年8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

其妻因故不予照顾。

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

被告将自己每月1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1999年8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3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

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3ooo元钱。

4、本案受理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人民陪审员:

朱××人民陪审员:

王××

20XX年12月3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篇三:

法律文书任务3试述题

×××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

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出生于××省××县系××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出生于××省××县××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杰和被告孙×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1996年8月,原告孙×杰经被告孙×林的父母请求,在办理了相关手续后,收被告孙×林为养子,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同年9月1日,原告孙×杰将被告孙×林的户口由原籍××省××县××乡××村转至××市,并为被告孙×林找了工作。

日常生活中被告孙×林将全部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每月给被告孙×林200元零花钱,并购买衣物,关系一直很好。

1996年8月,被告孙×林在其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去住,再也不将工资交给原告孙×杰,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20XX年10月上旬,因被告孙×林婚姻问题发生争吵,被告孙×林于20XX年10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孙×杰买来仅两个月价值4000元的松下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11月2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

诉请与被告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被告孙×林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林辩称,在与原告确定养父子关系后,每月将1000余元的工资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