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章程xiuga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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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章程xiugai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简称新疆山西商会)。
第二条性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代表大会的方针指引下,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适应党中央西部大开发的需要,在政府职能部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由在新疆参与开发建设的山西籍各行各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自愿发起和参加的非赢利性的并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服务、中介和协调职能的合法社团组织。
第三条宗旨:
全心全意为山西籍企业服务,密切晋新两省、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内、外部联系;维护新疆山西商会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树立良好的山西籍企业形象,发挥山西人自古以来诚实守信、勤劳进取的优良传统,弘扬晋商精神,再创晋商辉煌;组织山西籍企业充分发挥综合和群体优势,更好的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新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同时也吸引更多的山西企业来新疆发展,并成为晋新两省区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为繁荣新疆和山西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接受业务主管
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与山西经协办和驻疆办的沟通,促进晋新两省经贸合作交流,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生产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引导会员爱国、爱乡、爱会、敬业、遵纪守法,提高整体素质,整合资源,强强联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第五条本会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光明路19号金碧华府
A座二十九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多方面的综合咨询服务,招商引资,推荐人才,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建立会员网站、商会期刊、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支持;
(三)组织协调山西企业开展与区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交流;
(四)组织山西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利于提高山西企业整体地位,树立山西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宣传对社会有突出贡献会员单位的光彩事迹,考核、评比、表彰先进会员单位,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推荐先进单位和个人;
(五)吸引和引导山西籍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加强多边经济合作;
(六)承办晋新两省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组织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经济考察等商务活动的各项事宜;
(七)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交流信息、联络感情、促进友谊,走联合规模发展之路,把企业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设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在新疆的山西各类企业和山西籍人士在新疆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四)关心两地经济发展和热心商会事业的在职、离退休的老领导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学者等技术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会员需提交本单位经营状况及法人资质证明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会会员不论职务高低、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援助。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令政策,被取缔的或经营管理不善,企业自行破产倒闭的,或受到刑法处罚者,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未经本会理事会批准、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移送司法机关,本会视情节严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监事长;
(三)选举和罢免由会长提名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理事会成员;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重要事宜;
(六)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宗旨和任务及其他重大事宜;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成,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需报会员大会批准通过;
(五)决定设立分支代表、实体等工作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推举名誉会长和相关技术顾问;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临时决定召开。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能以大局为重,具有凝聚力和人格魅力,作风正派,清正廉洁、有甘为孺子牛,服务山西人的奉献精神,能全心全意为在疆的山西籍企业服务;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长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社会有关重要活动;
(四)提名名誉会长顾问、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单,报会员大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起草办事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商会日常会务的各种文件资料,以及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的开展,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名单(可聘请非会员人员担任),并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做好在新疆工作的山西籍各级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联谊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二)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商会的短期
工作的安排;
(三)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四名组成;
(一)监事由监事长提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职责:
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
财务管理,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受理违法违纪的举报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监事会需具有财务专业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各一名人员
组成;
(四)监事长及监事对损害本会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
督职能的,或监事会成员自身犯有重大过错且对本会构成利益损害的,本会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罢免后改选。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政府捐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须在每一年度元月十五日前缴纳。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经费支出的范围:
(一)办公费(含办公用品购置费、文印费、书报费、邮电费、电话费和商会会刊、简报设计、印刷费等);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场地租赁费;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五)会务费(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秘书处工作会议,以及以本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的费用);
(六)商会的外事活动经费;
(七)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八)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不因工作人员的变更而缺失;收缴的会费在银行设立专款专户,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收支。
经费开支实行会长审批制,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由监事长定期审核。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遵守财务制度,实行会计监督,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做好交接手续,方可由理事会批准离职。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200×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西企业联合会筹备委员会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