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论》第三卷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两种不同地租量规定理论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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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论》第三卷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两种不同地租量规定理论的探讨
对《资本论》第三卷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两种不同地租量规定理论的探讨
作者简介:
潘永强(1962-),男,吉林长春人,海南师范大学政法系经济学教授、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生。
主要研究方向: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摘要:
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在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中不仅占有重要地位,而且,就其理论结构和理论内容来说,是非常完整和科学的。
然而,我们对马克思的地租理论的研究,还很不够深入,有些问题还须进一步研究探讨。
本文认为,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规定的表述,并不是马克思的最终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地租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结论。
因此,需对马克思关于地租量的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
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社会价值;个别价值;社会生产价格;个别生产价格
中图分类号:
F301.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5-2674(2006)11-0005-06
一、我国学术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各种地租量规定理论的误解
目前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规定的表述,大多采用以下说法:
级差地租Ⅰ由较优土地初次投资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级差地租Ⅱ由各级土地追加投资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构成;绝对地租由各级土地所投资本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构成。
笔者认为,上述对《资本论》第三卷中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规定的表述是不准确的。
因为按着上述观点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进行计算,其结果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
下面笔者就国内某教科书以上述观点为依据所设计的相应的计算题、计算提示和答案列下表加以说明(见表一):
笔者认为表一采用上述观点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进行计算的结果,有如下三个问题不能得到合理的解释:
其一,就绝对地租来说,在面积相等的条件下,不同等级的土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量出现了级差的结果。
例如,在表一中,就每万亩土地提供的绝对地租来说,劣等地初次投资提供2万元;中等地初次投资提供2.5万元;优等地初次投资提供3.5万元。
这与马克思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理论不相符合。
其二,就级差地租Ⅰ来说,当舍象掉绝对地租而抽象研究级差地租时,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生产价格每10万斤3万元出售的条件下,较优土地初次投资所得到的级差地租Ⅰ的金额与实物量相符合;而当把绝对地租考虑进来具体研究级差地租时,农产品在市场上则按社会价值每10万斤3.5万元出售的条件下,较优土地初次投资所得到的级差地租Ⅰ的金额与实物量却不相符合。
例如,在表一中,当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价值每10万斤3.5万元出售的条件下,中等地级差地租Ⅰ仍为3万元,只折合实物量60/7万斤,这就与中等地初次投资和起市场调节作用的劣等地初次投资之间所生产的农产品产量差额10万斤不相符合。
其余类推,都存在这种不合理情况。
其三,就级差地租Ⅱ来说,在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全部转化为地租和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把地租分解为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Ⅱ两个部分,会进一步导致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量出现级差结果的现象。
例如,在表一中,中等地初次投资和追加投资所提供的绝对地租共为5.5万元,与同等面积的劣等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2万元的差为3.5万元;优等地初次投资和追加投资所提供的绝对地租共为7.5万元,与同等面积的劣等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2万元的差为5.5万元。
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的最终规定
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规定的表述,虽然均来自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规定的有关论述,但是,这些并不是马克思对地租量的最终规定,而只是马克思在论述地租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结论。
下面,笔者就此问题稍加分析。
1.关于绝对地租量的规定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绝对地租量的阐述,是以劣等地为例的。
首先得出劣等地的绝对地租量等于该地产量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然后将这一量的规定推广到各级土地,并对级差地租量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既然任何事物的质和量都是统一的,作为绝对地租的质和量的规定也必须是统一的。
绝对地租质的规定是指:
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无论租种何种等级土地包括租种劣等土地也都必须交纳的地租。
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是:
只要土地面积相等,各级土地都必须交纳相等的绝对地租量。
其具体计算方法只能是:
同等面积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减去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因为,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和社会生产价格与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全部都以级差地租Ⅱ的形式存在。
既然,追加投资只提供级差地租Ⅱ,而不提供绝对地租,那么,绝对地租只能来自农业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同时,由于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都必须交纳相等的绝对地租量,而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生产价格又都是由劣等地生产条件决定的,因此,各级土地所交纳的绝对地租量应等于同等面积劣等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减去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这种计算的结果保证了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所交纳的绝对地租量相等,从而使绝对地租质的规定和量的规定统一起来了。
2.关于级差地租Ⅰ量的规定
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级差地租时,假定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生产价格出售。
在这一前提下,级差地租Ⅰ计算方法确实如我国经济学界所表述的那样:
级差地租Ⅰ在量上等于较优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但是,随着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理论进程的推进,在马克思论述绝对地租和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上述级差地租Ⅰ的计算方法就要加以修正。
因为,如上所述,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量均等于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由于面积相等的各级土地所需要的初次投资相同,因此,各级较好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必然多于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
多生产出来的这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应属于级差地租Ⅰ范畴,即属于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后的级差地租Ⅰ的增量。
因为这部分差额是由土地本身的自然差别造成的。
在马克思论述绝对地租和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Ⅰ的计算方法就必须要加以修正。
修正后的级差地租Ⅰ计算方法为:
各级土地级差地租Ⅰ等于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减去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再加上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比同等面积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多生产出来的那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减去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的总和。
对此,马克思指出:
“如果最坏土地单位面积产品的价格=P+r(P为调节市场的社会生产价格――引者注),一切级差地租就都会按r的相应倍数增加,因为按照假定,P+r成了起调节作用的市场价格(指社会价值――引者注)。
”[1]在这里,马克思把对劣等地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推广到了其它各级土地,并对级差地租Ⅰ量的规定进行了修正。
下面,笔者就根据马克思的这段论述,阐述适用于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量的规定,以及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情况下的级差地租Ⅰ量的规定。
假定,在初次投资相同的情况下,第一级土地A(劣等土地)单位面积产量为1个单位,农产品市场价值为P+r;第二级土地B单位面积产量为2个单位,农产品市场价值为2(P+r);第三级土地C单位面积产量为3个单位,农产品市场价值为3(P+r)。
在考察级差地租Ⅰ量时,第一级土地A单位面积产品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为P,级差地租Ⅰ等于零;第二级土地B单位面积产品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为2P,级差地租Ⅰ等于d;第三级土地C单位面积产品的调节市场的生产价格为3P,级差地租Ⅰ等于2d。
现在,考察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量和级差地租Ⅰ量的补充规定。
第一级土地A单位面积产品仍为市场价值的调节者,特殊超额利润r转化为第一级土地A的绝对地租;第二级土地B单位面积产品的市场价值为2(P+r),特殊超额利润为2r,其中一个r转化为绝对地租,一个r转化为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Ⅰ等于d+r,增加了一个r;第三级土地C单位面积产品的市场价值为3(P+r),特殊超额利润为3r,其中一个r转化为绝对地租,2个r转化为级差地租Ⅰ,级差地租Ⅰ等于2(P+r),增加了2个r。
第二级土地B和第三级土地C单位面积级差地租Ⅰ的增加额,恰好都是r的相应倍数。
若假定较好土地单位面积产量是劣等土地(第一级土地A)的n倍,那么,较好土地单位面积的级差地租Ⅰ增加额就是(n-1)r,即r的相应倍数。
由此可见,第二级土地B和第三级土地C单位面积的产品所实现的特殊超额利润,并非全部转化为绝对地租,只是与第一级土地A(劣等土地)单位面积产量相等的那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才转化为绝对地租。
而第二级土地B和第三级土地C比同等面积的第一级土地A所多生产出来的那部分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之所以属于级差地租Ⅰ范畴,是因为它是由于土地的不同等级所产生的不同劳动生产率而形成的。
因此,各级较好土地的级差地租Ⅰ在量上,不仅包括各级较好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与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而且还包括各级较好土地初次投资比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多生产出来的那部分农产品的社会价值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即(n-1)r]。
3.关于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
马克思把由追加投资所产生的级差地租,在理论上称为级差地租Ⅱ。
追加投资在量上等于在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入的全部资本量减去最低限度的标准的平均资本量(指初次投资量)的差额。
如前所述,我国经济学界普遍把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视为级差地租Ⅱ,而把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视为绝对地租。
笔者认为,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不应被视为绝对地租。
而应同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一起构成级差地租Ⅱ,级差地租Ⅱ在量上等于由追加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
众所周知,马克思是在撇开绝对地租和假定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生产价格来出售这一前提条件下,来分析和研究级差地租Ⅱ的。
在这一前提条件下,农业资本家追加投资所生产农产品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在租约有效期内,以超额利润形式归农业资本家占有。
租约期满以后,土地所有者会采用提高地租的办法,以级差地租Ⅱ形式占有这部分超额利润。
农产品在市场上按劣等土地生产条件决定的社会价值出售。
在这种情况下,由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地租,除了包括上面所讲的农产品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外,还应包括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的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
因为,级差地租量的大小要取决于租种较好土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产量与租种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所生产的农产品产量之间的差额大小。
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级差地租Ⅱ的分析,土地所有者只有在租约期满以后,重新订立租约或把土地转让给别人经营时,才能采用提高地租的办法来占有由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
但是,这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由追加投资所提高的土地肥力在租约期满以后,并没有完全消失掉。
土地所有者之所以能占有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是因为这块土地的肥力比以前提高了,如原来是劣等地,现在可能变成中等地或优等地了。
因此,这部分由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地租,也就不应该包括绝对地租,而应全部视为级差地租,准确地说,应视为级差地租Ⅱ。
所以,在追加投资所产生的超额利润全部转化为地租和农产品按社会价值出售的条件下,级差地租Ⅱ在量上不仅包括追加投资所生产农产品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而且还应包括其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简言之,级差地租Ⅱ等于追加投资所生产农产品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
另外,由于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地租不包括绝对地租,因此,更准确地说,各级土地绝对地租在量上只能等于同等面积的劣等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农产品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低于社会价值之间的差额。
三、对我国经济学界关于《资本论》第三卷中各种形式的地租量计算方法的更正
下面,笔者就按上述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的最终规定,用表一中所给的数字,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分别进行重新计算。
由于优、中、劣三块土地面积相等,因此,优、中、劣三块土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量均为劣等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减去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即等于14-12=2(万元)。
劣等地的级差地租Ⅰ等于零。
中等地级差地租Ⅰ=(15-12)+[(5-4)×3.5-(5-4)×3]=3.5(万元);级差地租Ⅱ=21-12=9(万元)。
优等地级差地租Ⅰ=(21-12)+[(7-4)×3.5-(7-4)×3]=10.5(万元);级差地租Ⅱ=28-12=16(万元)。
为了便于对问题的分析,笔者将计算结果列表如下(见表二):
可以看出,表二的计算结果从三个方面对表一进行了更正:
第一,就绝对地租来说,优、中、劣三块面积相等的土地初次投资所提供的绝对地租均为2万元,从而解决了表一中在面积相等情况下,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所提供的绝对地租量不等的问题。
第二,就级差地租Ⅰ来说,在农产品每10万斤按社会价值3.5万元出售条件下,中等地提供级差地租Ⅰ为3.5万元,折合实物量10万斤,正好与中等地初次投资和劣等地初次投资之间所生产农产品产量差额10万斤相符合;优等地提供级差地租Ⅰ为10.5万元,折合实物量30万斤,也正好与优等地初次投资和劣等地初次投资之间所生产农产品产量差额30万斤相符合。
第三,就级差地租Ⅱ来说,由于追加投资所产生的地租全部都以级差地租Ⅱ形式存在,所以,不再有进一步导致面积相等而等级不同的土地所提供的绝对地租量不等的结果。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经济学界对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的表述,是误把劣等地绝对地租量的规定当成了适用于各级土地绝对地租量的规定,忽视了在把劣等地绝对地租量的规定推广到各级土地时,必须加上量的限定。
而由于对绝对地租量的规定的失误,又必然导致对级差地租Ⅰ和级差地租Ⅱ量的规定的失误,即把马克思级差地租量的规定理论行程中的中间环节,当成了最终结论。
四、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两种不同规定的统一性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对地租量的规定与《资本论》第三卷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指出:
“我们用AR表示绝对地租,用DR表示级差地租,用GR表示总地租,用MW表示市场价值,用IW表示个别价值,用KP表示费用价格。
这样,我们就得出如下的方程式:
(1)AR=IW-KP=+Y。
(2)DR=MW-IW=X。
(3)GR=AR+DR=MW-IW+IW-KP=Y+X=MW-KP”。
[2]
这里,也许有人要问,按《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中规定的两种不同的关于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计算方法,来分别计算的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量的结果是否相同的呢?
回答是肯定的。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仍用表一中所给的数字,用《剩余价值理论》中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对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分别进行计算。
由于各级土地级差地租Ⅰ等于各级土地初次投资生产的农产品社会价值减去个别价值的差额。
因此,劣等地级差地租Ⅰ等于零;中等地级差地租Ⅰ=17.5-14=3.5(万元);优等地级差地租Ⅰ=24.5-14=10.5(万元)。
由于各级土地绝对地租等于各级土地初次投资所生产的农产品个别价值减去个别生产价格的差额。
因此,劣等地绝对地租=14-12=2(万元);中等地绝对地租=14-12=2(万元);优等地绝对地租=14-12=2(万元)。
为了便于对问题的比较分析,笔者将计算结果列表如下(见表三):
将表三和表二对照,可以看出,在二个表中计算的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量的结果相同,这说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量的两种不同规定是一致的。
《资本论》第三卷地租量中地租量的计算公式,必然和《剩余价值理论》中的计算公式之间存在着相互转换的关系。
下面,笔者就用数学方法把《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演变成《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级差地租Ⅰ和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
假定有劣、中、优三块面积相等因而初次投资相同的不同等级的土地;假定这里只有初次投资(因为追加投资不提供绝对地租,所以追加投资可以抽象掉)。
首先,我们来看《资本论》第三卷中级差地租Ⅰ的计算公式如何演变为《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级差地租Ⅰ的计算公式。
按前面的规定,《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级差地租Ⅰ的计算公式为:
优等地或中等地的级差地租Ⅰ=(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单位产量社会价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单位产量社会生产价格]]。
公式加以整理演变为:
优等地或中等地的级差地租Ⅰ=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
由于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而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相等。
因此,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
又因为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而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与社会生产价格相等,因此,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
这样,《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级差地租Ⅰ的计算公式就演变为:
优等地或中等地的级差地租Ⅰ=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或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亦即演变为《剩余价值理论》中级差地租Ⅰ的计算公式。
其次,我们再来看《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如何演变为(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绝对地租量的计算公式。
按前面的规定,《资本论》第三卷中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为:
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
由于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相等,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社会生产价格与个别生产价格相等。
因此,公式可先演变为:
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
又由于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劣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中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优等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
因此,《资本论》第三卷中的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可最终演变为:
各级土地的绝对地租=各级土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价值-各级土地初次投资产量的个别生产价格,亦即演变为《剩余价值理论》中绝对地租的计算公式。
五、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和《剩余价值理论》中对各种形式的地租量两种不同规定的原因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资本论》第三卷中的地租计算方法较为复杂,而《剩余价值理论》中的地租计算方法较为简单。
那么,马克思又为什么要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规定一个较为复杂的地租计算公式呢?
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的地租计算方法是分别由《资本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研究任务的不同所决定。
我们知道《资本论》的任务是从正面揭示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
从性质上说,构成级差地租实体的超额利润的产生,与土地所有权的一定性质并无必然联系,因此,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地租理论时,可以先抽象掉对资本转移起限制作用的土地私有权,从而按照商品价值已转化为生产价格的现实,假定农业资本也参加利润平均化的过程,绝对地租不存在,农产品也按生产价格出售首先从研究级差地租理论入手。
就研究方法上说,对于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揭示,也要遵循从简单到复杂的原则,若在阐明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理论之后,一进入农业部门,就叙述绝对地租并规定农产品按价值出售,就势必会与前面的生产价格理论发生逻辑上的冲突。
因此,考察在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条件下的农业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就应当从由社会生产价格与个别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构成的级差地租开始,然后,再引进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和绝对地租,最后阐述因农产品在市场上按社会价值出售所造成的级差地租增量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马克思的科学抽象法,才能使人们从简单到复杂地来认识在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条件下的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的规律。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的研究任务之一,是通过对李嘉图地租理论的批判,使绝对地租理论与价值理论统一起来。
李嘉图不懂生产价格理论,不知道商品价值与生产价格之间的关系,同时又忽视资本主义土地私有权对地租的作用。
他只承认个别价值低于社会价值的差额构成的级差地租,而否认绝对地租的存在。
他认为,如果存在绝对地租的话,那么农产品就必须要按着高于价值的价格出售,这样一来,价值理论就会被推翻。
因此,马克思要分析和批判李嘉图的地租理论,绝对地租都成了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所以,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中首先从绝对地租入手来阐述地租量的规定理论。
这样,不仅解决了李嘉图所不能解决的绝对地租与价值理论相一致的问题,也决定了《剩余价值理论》在计算资本主义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上所具有的与《资本论》不同的特殊方法。
参考文献:
[1]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860、761-762、760.
[2]剩余价值理论(第二册)[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5.329.
责任编辑:
孙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