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运气与道德责任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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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运气与道德责任问题
道德运气与道德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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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根据直到康德才得以完全确立的传统道德责任观念,一个人必须要为之负责任的事情只是那
种直接依从他的意志作用力而完成的行为,而独立于意志的任何东西一直被认为是与道德特性的归属毫无
关系的,这在不同的意义上既符合、也悖于道德直观。
然而,如果道德运气是一个实在的道德概念,那么
,传统的道德责任观念就必须加以修正,因为我们也应该为那种超越于人的控制能力的
事情负责。
尽管如此,与首次严肃地将道德运气概念引入当代道德理论论域的伯纳德·威廉姆斯不同,本
文认为,对于所谓“超越”必须有某些限制,而且这些限制可归结为本文所说的“道德关联”也即与康德
式的意愿性行为的关联,这种意愿性行为在本文中具体表现为行为者的过错。
这样,道德运气概念就有理
由继续维系于康德式的道德责任观念,至少应该与后者保持某种连续性。
【关键词】道德运气道德责任意愿性行为行为者遗憾正当性证明
Abstract:
Accordingtothetraditionalconceptionofmoralresponsibility,whichuptoKant
hadbeenestablishedcompletely,whatapersonmustberesponsibleforisnothingmorethan
whatisdonedirectlyfromherorhisagency,whereasanythingthatisindependentofthe
willhasbeenregardedasirrelevanttotheascriptionofmoralstatus.Thisseemstobe
bothcompatibleandincompatiblewithmoralintuitionindifferentsenses.Ifmoralluckis
arealconceptofmorality,theconceptionhastoberevisedtotheextentthatweshouldbe
heldresponsibleforwhatisbeyondthecontrollingcapabilitygroundedinthewill.
Nevertheless,unlikeBernardWilliamswhofirstseriouslyintroducedtheconceptofmoral
luckintothecontemporaryrealmofmoraltheory,thepresentpapermaintainsthatthere
mustbesomelimitsto“beingbeyond”andthattheycancomedowntowhatthepresentpaper
maycallthe“moralrelations”totheKantianvoluntaryaction,whichisconcretely
manifestedasagent’sfaultsintheexamples
conceivedinthepresentpaper.Thusunderstood,theconceptofmoralluckisjustifiedin
keepingtotheKantianconceptionofresponsibility,atleastinmaintainingsomecontinuity
withthelatter.
KeyWords:
MoralLuckMoralResponsibilityVoluntaryActionAgent-regret
Justification
当我们问道,一个人为什么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时,等待我们的一个简洁而自明的答案就是,行为者之所
以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恰恰是因为行为者要为之负责的那个行为是由行为者自己选择并完成的。
这里
提到“由行为者自己选择并完成的”本是回答问题的关键,但看上去似乎仍然含糊不明,因为一个人除了
要为他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之外,在某些情况下,他还要为那些并不是由他自己直接选择并完成、但属于
自己原则上能够控制和管辖的事情负责,因此一个更为严格的答案便是,行为者之所以应该为自己的行为
负责,恰恰是因为行为者要为之负责的那个行为,要么是由行为者自己选择并完成的,要么是由他原则上
能够加以控制的。
行为责任的归属最终是以行为者的控制权能为前提。
这显然意味着,只有对行为者所能
控制的那些行为或事态,才会存在着对行为者进行道德评价或责任追究的问题,也就是说,行为者之所以
被要求、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因为该行为是属于行为者可以控制的,并且既然他在自己控制权能
之内,可以自由地做他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即他既可以做该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或做其它行为,而他实
际上却做了目前这种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是应该予以谴责的[i];也意味着,对于不是由行为者控制的那
些因素所决定的事情,通常意义上的那种道德评价的适用性就失却了;当然同时意味着,在出现道德评价
分歧的情况下,只要能够通过某种方式证明被评价行为或事态的确是由不可控制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么作
为评价对象的行为者就有充分的理由不接受原来的评价,或者如果被评价行为或事态被证明是部分地受不
可控制的因素所决定的,那么行为者同样有理由要求删减本来更为严重的责任,尽管如何删减责任在道德
实践上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反过来说,如果把本来属于可以控制的事情故意看作是由不可控制的因素
决定的,那么这样的评价可以被认为是在为行为者开脱道德责任,因而依据同样的道德责任观念也是不允
许的。
道德责任预先假定控制权能,要让行为者为某种行为担当责任,那种行为必须是由行为者可以控制的,在
这种控制限度内,行为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做或不做这种行为。
我们可以用“能够”这个特征词来
表示控制权能或控制能力,以及由这种能力所承载的一切“可能性”即由这样的能力
决定而本来能够做出的一切可能的行为或事态,道德责任概念因与道德义务密切相关便可以适当地用“应
当”来指示,这样,我们就可以把道德责任预先假定控制权能这一道德责任观念概括为伦理学
史上广为流传的公式:
“我应当蕴涵我能够”,或“责任性蕴涵可能性”;既然在控制权能限度内,行为者可以做某行为,也可以不做该行为,
因而享有尽管事实上这样做了、但本来不这样做之自由,那么从更加广阔的角度来说,道德责任蕴涵自由
。
这显然正是康德在他的道德哲学里要致力于建立的道德责任观念[ii]。
在康德那里,道德责任维系于善
良意志[iii],以意志自由为预设,在意志力的作用所辐射一切可能性中寻得自身的立足点。
如果说从积
极的方面来看这一康德式的道德责任观念要求道德责任以自由、“能够”或“可能性”为前提,那么从消
极的方面来看“不自由”、“不能”或“不可能性”则意味着“无责任”。
[iv]对于那些我们在其上丝毫
没有显示出我们的自由的事情,对于那些我们即使倾其全力也无能为力的事情,对于那些我们不能控制或
受不是由我们控制的因素影响的事情,总之对于那些我们从理论上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不管
针对这些事情所下的道德责任评价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它们都不能毫无道德关联地应用于我们,要求
我们对这些事情担负道德责任是不适当的,因为根据道德责任蕴涵控制权能的原则,我们能够接受道德评
价的根据就在于,这些评价所针对的事情没有超越我们所能控制的限度。
现在如果要我们为不可能的事情
负责,那就意味着,道德责任已经延伸到这样的事情上,对于它们无论我们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不能改变
道德判断应用于我们的条件,这在理论上就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那就是,我们要为之负责任的事情比我
们基于传统道德责任观念而要负责任的事情要广泛得多,以致于我们有可能要为在任何意义上都与我们和
我们的行为没有关系的事情担当道德责任。
这在道德直观上是令人难以忍受的,在道德实践上则是令人反
感的。
一、道德运气
如果“道德运气”是一个实在的道德概念,如果在作道德判断时必须考虑道德运气的影
响,那么看起来我们还必须忍受在道德直观上难以忍受的道德责任的归属方式:
我们必须为那些我们所不
能控制的事情担负道德责任。
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在理解道德运气所涉及的实质性问题之后,我们似乎又
有理由肯定道德运气对道德责任的影响,而这恰恰也是根植于道德直观的。
为了弄清楚道德运气对道德责
任归属的意义,并展现道德运气概念所涉及的实质性道德问题,我在这里首先以通常在讨论同一个题目时
都要提到的两个卡车司机的莽撞驾车行为作为理解道德运气概念意义的假想例证。
让我们考虑这样两个卡
车司机:
一个司机由于疏忽而莽撞地将车开到人行道上,在突然刹车时意外地撞死了一个从后侧急速奔跑
的小孩,另一个司机同样也是由于疏忽而莽撞地将车开到人行道上,但他却安然无恙,没有造成任何可怕
的后果。
对于这两个卡车司机的驾驶行为,在通常的道德评估中,我们一定会给予前者比后者以更加严厉
的谴责,同样,在司法实践上对撞死小孩的那个卡车司机的惩罚比另一个司机更为严厉,甚至那个卡车司
机也会对自己的驾驶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后果感到——也应该感到——深深的自责。
为什么对这两个卡车司
机在道德上的责备和司法上的惩罚会有如此这般的差别呢?
从道德直观上看,显而易见的理由是,一个司
机造成了严重的死亡后果,另一个却没有,而道德责任的轻重是由行为的结果的好坏来归认的。
然而恰恰
在这样的直观性的理由之中,道德运气之于道德责任的作用就已经得到认可。
在确认行为的结果是作出道
德判断的理由时,造成行为结果的原因也就在对该行为的道德评价中被考虑。
在我们提到的例子中,死亡
的结果是由司机的疏忽而莽撞地将卡车驾驶到人行道上这一行为,以及那个小孩的突然而意外的出现这一
事态共同造成的,对于由于疏忽而莽撞地将卡车驾驶到人行道上这一行为而言,两个卡车司机的表现是一
样的,差别只在于,在两个相同疏忽的行为中,只有其中一个遭遇上了小孩的突然而意外的出现这一事态
,而那个小孩是否突然出现,以及出现在哪个卡车旁,这却不是由卡车司机所能控制的事情,这样的可能
事态既不属于由司机可以控制的事情,对于卡车司机来说,它是否降临在自己的头上,这就完全是一个不
可控制的、偶然的可能事态,因而也是一个运气问题。
对于那个撞死小孩的卡车司机来说,运气简直糟透
到极点了——鉴于在以后的讨论中还要反复提到这个卡车司机,我们因此之故而称其为“不幸的卡车司机
”;而对另一个司机来说,运气尚不至于那样坏[v]。
如果那个造成死亡后果的卡车司机对自己的责备,
以及其它人对他的责备,比那个没有造成死亡后果的卡车司机对自己的责备,以及其它人对他的责备要严
厉得多,这在道德直观上是正确的,那么既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