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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

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司法高效和司法权威;根本任务是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实行司法人员分类管理。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本文试以我区检察机关为例,对司法体制改革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为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提供一定基层实践。

一、大安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情况

我区检察院现有人员编制数为63名,其中政法专项编制56名、机关工勤编制4名、事业编制3名。

现实有检察干警51人,其中员额制检察官19人、司法辅助人员15人(检察官助理14人、书记员1人)、司法行政人员7人、司法警察7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在职级上正县级1人、副县级1人、正科级15人、副科级14人、科员16人、机关工勤人员3人、试用期干部1人。

1.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状况。

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司法人员分为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司法辅助人员包含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

现已基本确立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体制:

一是员额制检察官。

经全省统一公开报名考试考核,并经省检察院批准,最终确定了19名员额制检察官,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名、检察委员会委员6名、检察员9名、助理检察员1名,检察官等级为四级高级检察官5人、一级检察官2人、二级检察官8人、三级检察官2人、四级检察官2人、无五级检察官,分布在侦查监督科2名、公诉科4名(含检察长1名)、反贪局4名(含副检察长1名)、反渎局3人、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3名(含副检察长1名)、研究室1名。

二是司法辅助人员。

根据实际情况主要把没有入额又具有检察官身份或已经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的人员划归为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共15名,其中检察官助理14名、书记员1名,其分布在侦查监督科1名、公诉科3名、反贪局3名、反渎局1名、刑事执行局1名、控申科和案件管理办公室1名、民行科2名、研究室1名、职务犯罪预防科2名。

三是司法行政人员。

现共有司法行政人员7名,分布在政治处2名、纪检检查组2名、办公室2名、人民监督员办公室1名。

2.司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通过司法体制改革工作,初步建立了以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独立办案为主的办案模式,在侦查监督科、控申科、公诉科等部门确定了7名员额制检察官并独立办案、独立承担司法责任;在反贪局、反渎局、公诉科和民行科的一部分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组办理,目前已确定了5个办案组,每个办案组由2名以上员额制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独立办理案件、员额制检察官独立承担司法责任。

根据办案需要将全院15名司法辅助人员配备在5个办案组,按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承担办案辅助工作,接受员额制检察官的领导,明确职责权。

司法行政人的职责是抓队伍建设、组织建设、廉政建设、人财物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3.职业保障方面。

按司法体制改革规定建立员额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职业保障体系。

现19名检察官入额后由公务员工资职级套改为检察官等级职务工资,已落实绩效奖。

15名司法辅助人员和7名司法行政人员仍然执行公务员工资职级待遇并保持不变,只落实了绩效奖。

7名司法警察执行人民警察工资及相关待遇,职业保障有所提升。

二、司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司法体制改革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上、司法责任制建立方面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体系落实等方面已基本完成,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如下一些问题。

1.司法体制改革制度建设滞后。

当前虽然建立了一些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制度机制,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庞大的工程,涉及内容广、范围大、人员多,这就需要制度机制必须全面、具体和可操作性。

当前还没有建立自上而下的一整套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机制,如检察官遴选制度,检察官退休机制,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等级晋升规定,检察官及办案组辅助人员配备规定等方面的制度机制不是没有建立就是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

制度机制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检察队伍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

2.司法责任制改革不彻底。

从案件办理审批程序上看,基层检察院在一定程序上还存在员额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通常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的审批,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是为了确保办案正确长期形成的体制,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实践中容易造成检察官办案主体权力不独立、责任不明确,出现错案又互相推诿,离办案终身责任制相差甚远。

从员额制检察官办案数量上看存在部门差异,如公诉、侦监等部门人均案件数较多,而研究室、控申科等部门人均案件数相对较少。

造成同样是员额制检察官但办案责任、办案压力、办案风险等的差异太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这些都不利于员额制检察官队伍的建设。

3.职业保障不健全。

一方面待遇保障不完善。

除员额制检察官出台了工资套改方案外,而对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司法行政人员的工资待遇并未提及。

另外基层检察机关除了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外还有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等,同样从事检察工作他们的待遇如何保障?

如何提升?

并且绩效奖金除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没有外,连司法警察也没有,势必会造成把检察机关人员待遇人为的分为三类九等。

另一方面工作保障不到位。

随着智慧检务、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等在检察工作中的运用,检察官要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要配备远程提讯系统、大数据分析系统、人工智能系统等,然而这些硬件软件的投入和配备严重不足,无法适应新的办案需要。

再有,按规定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的配备比为1∶1∶1,而当前检察官19人,检察辅助人员14名,书记员3名,缺检察辅助人员5名,书记员16名,在配备比上严重不足。

另外在检察人员的人身保障、家庭保障等方面还急需不断完善和提高。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基层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上最具有实践性和探索性,也最容易发现改革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各类情况,针对这些问题和情况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将有助于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最终取得实效。

1.完善制度机制。

建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切实可行的遴选办法,将律师、公证员、法学专家学者等优秀人才通过遴选充实到检察官队伍上来。

尽快出台检察官退出机制,严格规定退出条件、程序等。

结合实际制定出三类人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人事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责任机构,错案的受理、审查、办理、处理及申诉等规定。

总之,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和更新的制度机制非常多,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强对司法体制改革制度机制的研究,建立自上而下,对内对外,涉及司法体制改革方方面面的制度机制,使改革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

2.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

探索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逐渐弱化检察委员会职能,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专家委员会意见,专家委员会意见只提供办案参考,最终由检察官决定;取消办案逐级审批权限,落实员额制检察官、办案组中的员额制检察官办案主体权力地位,谁办案、谁承担责任,建立案件终身追责机制。

结合各院案件实际,从办理案件数理、案件难易程度、风险大小等方面合理确定员额制检察官数量和办案数,有效避免同是员额制检察官而办案数量却悬殊过大、责任和权利不同等等现状。

通过积极探索大部门制改革,如将侦监科、公诉科、研究室等部门整合成刑检部,将刑事检察执行局、民行科、控申科等部门整合成监督部,将反贪局、反渎局、预防科等部门整合成自侦部,这样即能平衡办案数,又能充分体现改革的目的,便于责任的明确。

3.加强职业保障。

加快推进市、县(区)两级检察院人财物省管。

尽快出台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等级工资标准,高于普通公务员工资的20%落到实处。

提升员额制检察官等级,建议基层检察院可晋升到四级高级检察官,获得专家、能手、十佳的可享受三级高级检察官职务工资;对司法行政人员也要在原基础上提高行政职级,建议职级可提升到正科级,成绩特别突出、特别优秀的可享受副县级待遇或正县级待遇;同样对工勤人员、事业编制人员也应提升待遇。

加强办案人员配备,通过增加编制、招聘书记员等方式严格按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书记员1∶1∶1配备,保障办案力量。

加大科技强检力度,增加财政经费投入,不断适应智慧检务、大数据、信息化、人工智能等发展需要,将司法体制改革与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进一步融合,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更加体现检察公益性和检察监督主业。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

全国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司法责任制改革成效逐步显现。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展情况及成效

第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全面推开,具备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框架搭建完成。

十八大以来,中央及有关部门先后通过一系列有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文件,有的还经过立法确认,地方也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实施改革配套制度,让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生根。

这些主要包括: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全国法院首批员额法官选任工作已经完成。

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配套工资制度正在落实兑现,优秀人才、部分领导向办案一线流动趋势明显。

有些法院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等院领导自愿放弃领导职务,参加入额法官遴选。

同时,法官员额制改革后办案一线法官增多。

院庭长办案形成常态机制。

2016年,湖北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7%,江苏为38.5%;上海全市院庭长办案10.02万件,同比上升23.54%;北京为13.8万件,同比上升52%。

2017年上半年,广东全省法院院庭长办案180691件,占比达到37.40%。

第三,“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实施,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实现司法权责从集体决定、集体负责到裁判者负责的转变,权责落实不落空;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大减少,裁判者借助集体弥补自身能力不足的空间大大压缩,模糊责任追究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各地通过制定权力清单、组建办案团队、整合内设机构等尝试不同的改革试点,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法院一审服判息诉率创纪录地达到了89.2%。

改革前,上海法院法官年人均结案144件,改革后达到228件;贵州法院法官改革前年人均结案63件,改革后达到157件。

另据人民法院大数据平台上的数据显示:

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结案909万件,同比结案上升12.50%。

其中广东法院办结案件643443件,同比增长16.97%,法官人均结案64.79件,同比增加10.91件;江苏、河南、浙江结案数也分别上升了14.04%、45.10%、7.27%。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带头严格落实,意义重大。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系统、全面、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于6月12日正式启动。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司法责任制在各地的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更权威。

第一,加强入额人员能力建设和待遇落实。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入额法官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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