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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博弈

经营者收入的博弈分析

--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拓展

程恩富施锡铨朱富强

(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0433)

内容提要:

企业中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纯粹的监督劳动,这仅是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二是协调生产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生产性的,也就创造价值。

因此,经营者因纯粹的监督劳动支出而获得的收入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它具有剥削的性质;而以协调生产的劳动得到的工资是来源于自己创造的价值,一般不具有剥削的性质。

经营者的实际收入的大小以及性质,主要取决于因信息不完全而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的博弈结果。

关键词:

监督劳动,协调劳动,劳动价值,博弈

AnAnalysisonManager’sSalaryfromtheTheoryofGame

(ChengEn-fu,ShiXi-quan&ZhuFu-qiang)

(SchoolofEconomics,ShanghaiUniversityofFinanceandEconomic,Shanghai200433,China)

Abstracts:

ThemanagementinCorporationcanbedividedintotwoparts.Oneissheersupervisinglabor;theotheriscoordinatinglabor.Thesheersupervisinglaboronlyforcesworkertomakemorelabor-value,butnotcreatinglabor-valueitself.Thecoordinatinglaborisproductivelaborandcancreatevaluebyitself.Consequently,thesalaryforsheersupervisinglaborhasthenatureofexploitation,whilethewageforcoordinatinglaborgenerallydoesnothave.Asforthequantitiesandnatureofmanager’srealsalary,theyaredecidedbytheresultofthegamebetweentheownerandthemanagerunderdifferentinformation.

Keywords:

Supervisinglabor,Coordinatinglabor,Labor-value,Game

一、经营者劳动的性质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学界一般承认,在公有制企业内,从事生产性管理的活动是创造商品价值的生产劳动,但却否认资本主义私人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也创造价值。

这种逻辑显然是难以自圆其说的(程恩富,1995)。

那为什么产生这种矛盾呢?

毫无疑问,这种观点是受了马克思的一些含糊论说的影响,或者说是没有全面理解马克思学说的结果。

首先,马克思分析了资本家自身从事管理活动的情况,他分析说,“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因而也是由剥削者和他所剥削的原料之间不可避免的对抗决定的”。

因此,“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是劳动者,不过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的剥削者的劳动者。

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的和所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别人劳动的量”。

(1)可见,由于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对抗性矛盾产生的纯粹监督劳动具有占有剩余价值的本性,具有剥削的性质。

但事实上,纯粹的监督劳动和其他劳动是难以分离的,当马克思将资本家的纯粹监督劳动与其他管理劳动,以及因管理劳动而应得的工资与因所有者的缘故而得到的收入合在一起分析时,结果就使后来马克思主义学者忽视了两者区别。

其次,马克思又进一步分析了这种管理劳动由专门经营者代理的情况,他写道:

“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相分离,……不能用借贷也不能用别的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应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随着工人方面的合作事业和资产阶级方面的股份企业的发展,混淆企业主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再也站不住脚了”。

(2)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这样几点:

第一,所有者和经营者职能的分离是企业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

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当资本家的资本一达到开始真正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最低限量时,他便摆脱体力劳动一样”,随着大规模协作的发展,“他把直接和经常监督单个工人和工人小组的职能交给了特种的雇佣工人”。

(3)“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完成由各种生产总体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劳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

……提琴独奏演员可以独展所长,一个乐队就需要有乐队指挥”。

(4)

第二,经营者也是雇员,经营者劳动和生产者劳动是由于企业面临不确定性带来的人事选择和职能专业化:

有更好管理才能的人被授予对团体的控制权,其他人则在他的指挥下工作(Knight,1921)。

因此,“自然,从真正的工人到(有别于资本家的)经理、工程师,都属于生产劳动者的范围”。

(5)这种劳动一般也是生产性的劳动,它也创造价值,经营者也必然应该取得工资,“经理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

(6)

第三,经营者管理活动中的纯粹监督劳动仅是代替资本家的纯粹监督劳动,因而也带有剥削的性质。

即“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了资本的职能。

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

由于“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

那么,专门经营者的出现只是代替资本家的管理活动,也就必然从属于资本的本性。

因此,“资本主义的管理就其内容来说是二重的,因为它所管理的生产过程本身具有二重性:

一方面是制造产品的社会劳动过程,另一方面是资本的价值增加过程”。

(7)

最后,马克思还特别区分了管理活动的不同劳动性质。

一方面,就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后所有者的管理活动来说,如果所有者还从事一定的生产性管理劳动,则这种劳动是创造价值;但如果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仅是挂名的,实际上并没有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的必要监督,而只是行使单纯财产所有权的活动,如分股息和红利等,则他们的活动不创造新价值(程恩富,1995)。

这就是马克思分析的,“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

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

……这种监督工资照例和这种挂名董事实际担任的监督成反比”。

(8)

另一方面,就经营者的管理活动来说,也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纯粹的监督劳动,这仅是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

马克思引用了当时的经济学家凯尔恩斯对当时北美南北各州生产特点的比较时,认为,南方各州奴隶制导致对劳动的监督,而北方各州由于农民所有者得到他的土地的全部产品,所以用不着其他的劳动刺激,也用不着监督。

因此,奴隶制中的监督是非生产性的,也就不创造价值。

在资本主义社会,“随着作为别人财产而同雇佣工人相对立的生产资料规模的增大,对这些生产资料的合理使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也增加了”。

(9)

二是协调生产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生产性的,也就创造价值。

因为这种协调劳动是在单个生产者支出同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创造更大的价值。

为此,马克思曾有精辟的分析,“政治经济学家(即凯尔恩斯-作者注)在拿独立的农民或独立的手工业者的生产方式同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种植园经济作比较时,把这种监督工作算作非生产费用。

相反地,他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时,却把从共同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同从这一过程的资本主义性质因而从对抗性质产生的管理职能混为一谈”。

(10)从这句话明显可以看出,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活动是不同于以往社会的。

因为种植园主的管理是纯粹的监督劳动,只是迫使单个的农奴支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创造更多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创造价值;但在资本主义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活动主要是协调生产的劳动,协调劳动不仅“提高个人的生产力,并且是创造一种生产力”,(11)因而是生产性劳动。

总之,命题1:

资本主义企业中的管理活动可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纯粹的监督劳动,这仅是迫使生产者创造更大的剩余价值,而本身并不能创造剩余价值。

二是协调生产的劳动,这种劳动是生产性的,也就创造价值。

因为这种协调劳动可以在生产者支出同等劳动量的情况下,创造出更大的价值。

马克思说,经营者的薪金只是,或者应该只是某种熟练劳动的工资。

但实际生活中,经营者的收入相差却很悬殊,是怎样形成的呢?

二、经营者的收入性质

1.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时,则资本家具有绝对的信息偏在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企业只是资本家和生产者两者的关系,而由于所有者同时拥有监督权和经营权,因此,就具有生产的绝对信息优势。

这样,在资本和劳动、经营劳动和生产劳动分割共同创造的价值的博弈中,所有者兼经营者就处于有利地位。

从而,一方面获得由于资本所有权而对创造的价值占有的更高的份额;另一方面也使其从事经营的劳动获得对创造的价值占有的更高的份额,这种以经营劳动的名义获得的收入一般要高于经营者的劳动力价值,甚至超过经营劳动所创造的全部价值。

经过上面的分析,当资本家兼有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身份时,其收入的来源就很清楚了:

由于资本不创造价值,以资本所有者的身份获得的报酬就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而以经营者身份获得的收入是否具有剥削的性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其自身创造的价值,这不具有剥削的性质;而另外超过其自身创造的价值的部分实际上来源于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具有无偿占有他人剩余劳动的性质。

由于资本家对生产具有绝对垄断优势,因而有时会迫使生产者的工资减少到低于劳动力价值的程度。

为了能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资本家都尽量自己兼有这双重职责。

企业制度变迁史上,直到1840年,美国还没有出现中层经理人员,当时,几乎所有的高层经理都是企业的所有者,或者是他们所管理的企业的合伙人,或者是其主要股东(钱德勒,1987,P3)。

在1914年以前,英国有80%的股份公司属于私人公司,这些私人股份公司在保留有限责任的股份的同时,格外限制股份的转让权(hannah,1983)。

越是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这种现象越是非常普遍,正如钱德勒所描写的,19世纪40年代的商业资本主义的特点是:

“老板管理公司,管理者即为老板。

即使是和会关系,其资本股权还是为少数个人或家族所掌握。

这些公司依然是单一单位的企业,极少雇佣两三个以上的经理。

因此,传统资本主义公司可以恰当地称为个人企业”(钱德勒,1987,P9)。

马克思正是看到了这种现象的普遍性,才片面地将资本家的一切活动,包括资本家的经营活动都视为榨取剩余价值的活动,而本身不创造价值。

即使在经济如此发达的今天,合伙公司以及大量的股份公司都是实行这种组织方式。

目前,在英国的100家最大的公司中,有22%的公司将董事长与总经理合为一体;有40%的公司将两个角色分开;其余38%的公司则没有设总经理之职,只设由董事长领导的董事会,并设立一些部门经理直接向董事长负责,董事长实际上也同时起着总经理的作用(程恩富,1995)。

当然,当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聘用代理人来经营能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时,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种职能也就逐渐分离了。

另一方面,随着合伙企业规模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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