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模式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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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
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公开招标采购文件
示范文本(试行)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项目名称)
河南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PPP)
采购文件
采购人:
(盖单位章)
采购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一章采购邀请
采购邀请书
致:
(被邀请单位名称)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项目名称)投标。
1.采购文件的获取
1.1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详细地址)持本采购邀请书及授权委托书购买采购文件。
1.2采购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
2.投标文件的递交
2.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
2.2投标文件递交的地点为。
2.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3.你单位收到本采购邀请书后,请于(具体时间)前以传真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年月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3
采购当事人
采购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
1.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1.4.5
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
□否
□是,按资格预审要求进行资格后审。
1.5
项目概况
1.6
采购需求
1.9.1
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不组织
□组织,考察时间:
考察地点: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2.2.1
投标截止时间
年月日时分
2.2.2
投标人提出疑义的截止时间
3.3.2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报价方式:
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
3.5.5
采购人特殊要求
3.6.1
投标有效期
3.7.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3.8.5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份,副本份,其他。
3.8.6
装订要求
4.1.2
封套上写明
采购人的地址: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
开标地点:
。
6.1.1
评审小组的构成
评审专家确定方式:
;数量:
。
其中,财务专家:
名;法律专家:
名。
6.3.3
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
人
7.1.3
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
7.3.1
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及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说明
1.1定义
1.1.1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1.1.2社会资本方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1.1.3项目实施机构,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1.1.4全生命周期(WholeLifeCycle)是指项目从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至终止移交的完整周期。
1.1.5产出说明(OutputSpecification),是指项目建成后项目资产所应达到的经济、技术标准,以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交付范围、标准和绩效水平等。
1.1.6物有所值(ValueForMoney)是指一个组织(多指政府)运用其可利用资源所能获得的长期最大利益。
1.1.7公共部门比较值(PublicSectorComparator,PSC),是指在全生命周期内,政府采用传统采购模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全部成本的现值,主要包括建设运营净成本、可转移风险承担成本、自留风险承担成本和竞争性中立调整成本等。
1.1.8使用者付费(UserCharge),是指由最终消费用户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
1.1.9可行性缺口补助(ViabilityGapFunding),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而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股本投入、优惠贷款和其他优惠政策的形式,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经济补助。
1.1.10政府付费(GovernmentPayment),是指政府直接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可用性付费(AvailabilityPayment)、使用量付费(UsagePayment)和绩效付费(PerformancePayment)。
政府付费的依据主要是设施可用性、产品和服务使用量和质量等要素。
1.1.11PPP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Operations&Maintenance,O&M)、管理合同(ManagementContract,MC)、建设-运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BOT)、建设-拥有-运营(Build-Own-Operate,BOO)、转让-运营-移交(Transfer-Operate-Transfer,TOT)、改建-运营-移交(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ROT)等。
1.2PPP项目采购须具备条件
1.2.1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2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财政部门意见。
1.2.3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1.2.4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出说明(如为新建、改建项目)。
1.2.5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产出说明(如为纳入地方性债务管理系统或2013年全国政府债务审计范围的存量项目)。
1.2.6其它相关审批文件。
1.3采购当事人
1.3.1采购人是指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
本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并按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社会资本方。
1.3.3采购代理机构是受PPP项目实施机构委托办理PPP项目采购事宜的集中采购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
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合格的投标人
1.4.1合格的投标人应满足条件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以外,投标人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文件规定的除外);
(2)为本项目提供咨询服务的;
(3)为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4)被责令停业的;
(5)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禁止的。
1.4.4联合体投标人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第1.4.2项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以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提交联合体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成交联合体各方将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4)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主投资方,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签署本次投标的相关资料,其他联合体各方必须出具承诺函对此予以认可。
联合体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家数,应体现融资、建设、运营优势;
(5)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不得再变更其组织形式及成员构成。
1.4.5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项目概况
1.5.1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2采购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3项目概况:
见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6采购需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1.7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准备和参加本项目投标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8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9现场考察及答疑会
1.9.1采购人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
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组织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和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采购文件
2.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及组成
2.1.1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5)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6)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文);
(7)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
(8)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
(9)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
(10)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
(11)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2)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13)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改)。
采购文件的编制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上述文件,上述文件如有更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2.1.2本采购文件包括:
第一章采购邀请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PPP项目合同(草案)
第四章项目采购需求
第五章评审办法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所有对采购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为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如潜在投标人对采购文件内容有疑义,需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将进行书面答复。
如答复内容需要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将按照第2.2.1条执行。
2.2.3潜在投标人收到书面答疑后,应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
3.投标文件
3.1投标的语言与计量
3.1.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以中文文字书写。
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证件或资料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中文的翻译本,在解释投标文件时以翻译文本为准。
3.1.2除在采购文件的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2投标文件的组成
3.2.1投标人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2.2投标人应将任何不同于采购文件的招标内容、要求和商务条款列于“偏离表”中,同时在“偏离表”中注明其他条款无偏离;若所有条款均无偏离也应在“偏离表”中注明所有条款均无偏离。
未在“偏离表”中列明的偏离不予认可,在后期合同谈判过程中以采购文件为准。
3.3投标价格
3.3.1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
3.3.2投标价格可以是项目类指标(如项目投资额、保底收费量等),也可以是特许经营类指标(如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权利金、政府方股权分红收益线等)。
投标价格应包含采购文件中列明的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所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费用,除非有特别声明,未列明的将视为包含在投标价格中。
报价方式及控制价(或其他控制条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3.3.3本次采购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3.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3.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采购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联合体参加投标的,应完整提供各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否则联合体的响应可被否决。
3.4.2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前、签订PPP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并提供书面证明文件。
3.5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中涉及的产品、工程和服务的合格性的文件
3.5.1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
3.5.2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3.5.3产品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产品的制作工艺(建造实施)方案,拟投入的组织管理人员、技术力量以及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经验。
3.5.4证明产品和服务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文件可以是产品的制造工艺,建筑物的施工组织设计,管理方的组织机构及人员的经验,技术团队人员的履历和相关证件。
3.5.5采购人根据项目特色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3.6投标文件有效期
3.6.1投标文件应自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期限内保持有效。
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可以予以否决。
3.6.2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6.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7投标保证金
3.7.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3.7.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7.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无效。
3.7.3采购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7.4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将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
(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未按采购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法律、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8投标文件的编制
3.8.1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8.2投标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8.3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在投标文件内。
3.8.4投标文件必须用不可拆解的胶装装订,因投标文件内容缺页或遗失对投标人造成的影响投标人自行承担。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
3.8.5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
3.8.6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
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4.投标文件的递交
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投标文件的提交
4.2.1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提交的或者未提交至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8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开标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开开启投标文件,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参加开启的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如不出席,视为同意此次开标结果。
5.2开标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设有公共部门比较值(PSC值)的,公布PSC值、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以及采购人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6.评审
6.1评审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评审小组成员人数以及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评审专家可以由采购人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
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项目咨询人员可以作为评审专家参加项目的评审(不得超过1人)。
6.2评审原则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6.3评审
6.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的,评审小组需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6.3.2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方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
第三章“评审方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3.3评审小组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并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投标人排名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4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6.3.5评审小组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项目实施机构说明情况。
7.合同授予
7.1定标方式
7.1.1PPP项目采购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7.1.2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但应当至少包括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7.1.3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投标人排名,依次与候选投标人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投标人即为预中标投标人。
7.1.4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候选投标人进行重复谈判。
7.1.5采购人应当在预中标投标人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投标人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将预中标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2中标通知
采购人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
7.3履约担保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成交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
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
7.3.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签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