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2955897 上传时间:2022-11-16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46.3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docx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

合同编号:

FBTC-2022-8-135-01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

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本合同由下列委托人和受托人于年月日在武汉市签署。

以下内容请用正楷字书写:

1、委托人(法人名称或个人姓名):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数量为份,对应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

人民币.00元)。

委托人应于签署本合同的当日将该信托资金支付至以下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大额支付行号:

信托单位确认单由受托人在确认收到信托资金以及信托计划生效后统一为委托人开具,并由受托人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委托人的地址。

受益人:

信托计划成立时,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

本合同项下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年信托收益率为:

□9.5%/年;□10.5%/年;□11%/年。

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户名须为委托人本人姓名或名称,本合同项下委托人指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省(市)_______分行_________支行(信托利益划拨时,为保障您的信托利益能及时到账,请按银行提供的信息完整填写,具体至分/支行。

开户银行地址:

账户户名:

银行账号:

2、受托人: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

邮政编码:

430015

法定代表人:

余丽

客服电话:

400-886-0786

传真:

鉴于:

1.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2.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3.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1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1.1本合同:

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信托合同:

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1.3《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信托计划文件:

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1.5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FBTC-2022-8-135-02,以下简称《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编号:

FBTC-2022-8-135-03,以下简称《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编号:

FBTC-2022-8-135-04、FBTC-2022-8-135-05,以下统称《保证合同》)、《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编号:

FBTC-2022-8-135-06,以下简称《保管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编号:

FBTC-2022-8-135-07,以下简称《资金监管协议》)及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东兴19号济南帝华北岸新城项目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7委托人:

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8受托人:

指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受托人即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9受益人:

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规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信托当事人:

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1.11信托受益权/受益权:

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1.12认购资金:

指信托计划推介期期间,各投资者因认购信托单位交付给受托人,且进入信托资金募集专户的资金。

1.13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并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认购资金。

1.14信托单位:

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

同一委托人在其签署的同一份信托合同中只能选择认购预期年信托收益率相同的信托单位。

如同一委托人多次认购信托单位且签署多份信托合同的,则该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在计算预期年信托收益率、计算信托收益及计算每次减少的信托单位份额时应分别计算,不应合并计算。

1.15信托资金募集专户:

指受托人在华夏银行武汉硚口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推介期间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专用账户。

1.1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接受转入信托资金,分配信托利益,保管、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资金部分)的专用银行账户。

1.17信托收入:

指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除信托资金以外的收入。

1.18信托收益:

指信托收入扣除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可以扣除的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9信托利益:

指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和信托税费后的剩余财产,信托利益=信托本金+信托收益。

1.20借款人:

指济南帝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1标的项目:

指济南帝华开发的“帝华•北岸新城项目”中位于6号地块的A-20#楼及位于7号地块的A-7#、A-8#楼,规划用地性质控制为住宅用地,标的项目位于济北开发区银河路东汇鑫路西。

其中位于6号地块的A-20#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22)第066号;位于7号地块的A-7#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22)第064号;位于7号地块的A-8#楼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济阳国用(2022)第064号。

1.22监管机关: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其他依法有权对受托人进行监管的机构。

1.23保管人:

指信托资金/财产的保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168号。

1.24受托人网站:

指受托人指定的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网站,即()。

1.25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26信托月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含)起每满一个月的期间,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月的T日(不含当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当月无T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

如信托计划成立日为M月T日,则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M+1月的T日(不含当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如M+1月无T日的,以M+1月最后一日为第一个信托月度届满之日,以此类推。

1.27元:

指人民币元。

2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并有权支配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

由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受托人的名义,将委托人的信托资金以及其他有相同投资目的,且与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托资金集合管理。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以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并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信托计划类别

本信托计划为委托人指定用途,并由受托人以集合方式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发行条件及期限

4.1信托计划预期规模

本信托计划的预期规模最低为人民币贰亿肆仟伍佰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245,000,000.00元),最高为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整(小写:

人民币250,000,000.00元),具体金额以信托计划成立时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

受托人有权自行调整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规模,不受前述预期规模的限制,该调整无需提前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且无需征得委托人及受益人的同意。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价格为人民币1元。

4.2信托计划的发行条件

本信托计划发行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信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已签署生效并持续有效;

4.2.2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4.3信托计划的期限

4.3.1本信托计划的期限预计为二十四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如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的情形,则本信托计划将提前终止或延期终止。

4.3.2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

(1)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立二十个工作日后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无法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则受托人有权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按照前述约定提前终止后,受托人将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货币形式的信托财产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分配给各受益人。

受托人向受益人支付该等款项所需资金划付费等费用由受益人自行承担,由受托人指令划款银行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除此之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义务。

(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借款人可在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之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期间,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分笔偿付信托贷款本金,借款人每次申请提前偿付的贷款本金数额应为6,000万元或12,000万元或18,000万元或全部信托贷款本金。

经受托人书面认可,借款人方可于受托人书面同意回复中指定的日期向受托人偿还受托人书面同意的提前还款金额。

经受托人书面认可且信托财产中的现金部分足以支付信托计划项下全部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全体受益人届时预计收取而未收取的全部预期信托收益(信托收益计算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当日))、全体受益人未收取的信托本金时,受托人可自行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3)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借款人及其他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一旦违反其各自签署的交易文件中的承诺、保证、义务及责任,或者因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变化或相关监管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