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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消除镇域内燃气安全隐患,整治瓶装液化石油气违法违规充装、经营、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以及《XX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XX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XX精神,深入落实XX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条块结合,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目标

至2021年底,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取得积极成效,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厘清并落实,通过开展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治及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储存、运输、配送、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隐患整治,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作用,把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贯穿全过程,着力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实现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时间

文件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1.镇燃气管道设施安全。

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燃气管道设施被占压隐患整治情况。

2.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环节。

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充装记录登记情况;严厉打击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等行为。

3.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使用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危化品运输车辆安全运输情况,危险货物运单制作、携带情况;危运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情况。

4.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环节。

瓶装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安全装置配备情况;严厉打击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5.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环节。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落实配送制经营、实名制销售情况;配送人员持证上岗和培训考核情况;与用户供用气合同签订、入户安检情况;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跨区域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为。

6.燃气使用环节。

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入户安检情况;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通过配送服务电话订气情况;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情况;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等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整治重点

(一)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类燃气场站、天然气管道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XX省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标准》等规范要求,镇燃气经营企业做好下列工作:

1.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落实应急救援、安保防范工作各项要求;

2.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加强员工安全、消防和安保教育培训;

3.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规范制度;

4.按照《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开展入户安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在配送服务时同步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对存在严重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向属地镇村、住建、商务或应急管理等部门汇报;

5.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应当设立企业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

6.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强化对配送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依法与配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配送人员须经过住建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

7.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用户实名购气、配送经营制度,完善气瓶充装记录和客户服务信息登记,确保气瓶信息可追溯;

8.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用户安全用气的指导服务;

9.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禁在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区域外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

10.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严禁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加强天然气管道保护

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将公用燃气压力管道送检,经安装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各村各部门根据摸排的违建或其他管线设施占压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隐患,确定整治责任人,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建设主体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共同加强施工现场天然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保护,施工前查明地下燃气管线信息,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中落实保护措施,联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导,防范施工损坏地下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发生。

(三)严格市场准入

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气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

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查验企业《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报告中存在不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实施处罚。

(四)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和配送行为

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严格遵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机动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通行证。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持续深化规范配送供应模式,做好下列工作:

1.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三轮车、电动车等配送工具加强管理,统一企业标识,并承担相应责任;

2.加强配送人员管理,确保配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配送人员取得的从业资格证相对应;

3.配送人员应当随身佩戴证件、配送服务单据;

4.配送人员仅能配送本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

5.配送人员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等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液化石油气瓶;

6.加强培训教育,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用户设施安全检查和配送服务规范》,除因配送需要,装载重瓶的配送车辆不得在居民区、机关、非专用停车场等停放超过一小时,未能及时送出的液化石油气瓶应送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在车辆上过夜存放。

(五)强化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镇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下列行为:

1.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经营性瓶装液化石油气、跨区城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

2.非法充装和倒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非自有气瓶、充装超期报废气瓶、擅自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杂二甲醚、未记录充装信息;

3.在不具备安全条件场所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

4.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格车辆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通行证;

5.配送车辆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实行配送经营;

6.擅自安装改造燃气管道及设施、偷盜燃气等行为。

公安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用户端安全管理

镇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宣传,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对存在严重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应当停止供气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要推行实名购气制度,与用户签订规范的供用气合同,要通过多种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加强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宣传教育,增强安全用气意识。

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购买、使用合格并在使用年限内的燃气器具、连接管、调压器、泄漏报警器等;积极参加供气企业等单位组织的用气宣传教育培训,主动接受供气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

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应当通过拨打企业配送服务电话,向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各村各部门要推动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工作。

新建建筑使用管道天然气的,配套燃气管道设施应当包括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将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配套情况纳入使用管道燃气的新建建筑验收事项,未配套的不予验收合格;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为新用户开通管道燃气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否则一律不得通气使用;对已使用管道天然气的用户,逐步推广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及自动切断装置。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并请相关机构定期检验,保障其正常使用;各部门及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对使用燃气的餐饮等生产经营单位检查,督促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五、职责分工

(一)经济发展办(安全办):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XX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具体实施本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实名制销售、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

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负责督促本镇范围内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星级宾馆酒店、卫生医疗机构、工业企业等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天然气。

(二)城管部门:

负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人员进行处罚;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流动摊贩的管理;负责整治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

(三)市场监督管理所:

负责对公用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情况实施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气瓶检验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对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快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

负责对领取营业执照的燃气经营户的安全管理。

(四)公安部门:

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偷盗管道天然气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

依据《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镇燃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对机动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未随车携带危险货物托运清单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六)属地村(社区):

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人员;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加强用户购气、用气、应急处置等知识宣传教育,督促燃气用户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其他管道设施的检查整治力度。

(七)危改办:

配合安全办、城管、市监等部门执法,加大对燃气设施安全范围内违章建(构)筑物的检查整治力度。

六、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9月9日前)。

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职责,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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