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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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

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2010

作者:

住房和城…文章来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点击数:

392更新时间:

2011-4-921:

38:

51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1日

实施时间:

2011年08月01日

规范号:

CJJ/T153—2010

发布单位:

中国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标志的分类;4.安全标志;5.专用标志;6.制作;7.使用、维护和管理等。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南小街22号,邮编:

100035)。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用工程设计监理公司

                   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公司

                   港华辉信工程塑料(中山)有限公司

                   南京夜视丽公路标志材料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车立新 李美竹 刘 永 刘 坚

                       徐 静 安跃红 于燕平 陈冰峰

                       张 雷 李长缨 姜彦正 张慰峰

                       朱鸿利 杨志军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金石坚 杨 健 朱立建 应援农

杨俊杰 李永威 刘新领 王晓杰

孙永康 张 放 林雅蓉 杨 森

徐伟亮

1总则

1.0.1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发挥标志的安全警示、提示作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输配系统及各类燃气相关场所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

1.0.3城镇燃气标志应由安全色、图形符号及文字构成,且应具有简单、易懂、易识别的特性,应能传达明确而特定的警示信息。

1.0.4城镇燃气图形标志及其制作、使用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禁止标志 prohibition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2.0.2警告标志 warning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2.0.3指令标志 directionsign

   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2.0.4提示标志 information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标志。

2.0.5地面标志 on-groundsign

   设置在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的图形标志。

2.0.6地上标志 above-groundsign

   设置在地上且高出地面,用于表明地下燃气管道位置、属陛的图形标志。

2.0.7地下标志 under-groundsign

   埋设于地下,用于地下燃气管道定位、示踪的图形标志。

3标志的分类

3.0.1城镇燃气标志可分为安全标志和专用标志两类。

3.0.2安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和文字构成。

安全标志可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提示标志4种类型。

3.0.3专用标志应能明确表达燃气设施特有的信息,可包含图形符号、文字和管道定位装置等。

专用标志可分为燃气输配管线标志、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和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3种类型。

4安全标志

4.1禁止标志

4.1.1禁止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带斜杠的圆边框,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1.1)。

 

4.1.2禁止标志的颜色应为白底、红圈、红斜杠、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的颜色应为红底、白色黑体字。

4.1.3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1.3的规定。

表4.1.3禁止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标志尺寸(mm)

标志外径d1

内径d2

文字辅助标志宽b

斜杠宽度c

间隙宽度e

10

250

200

75

20

5

15

375

300

115

30

10

20

500

400

150

40

10

4.1.4禁止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2警告标志

4.2.1警告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顶角朝上的等边三角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2.1)。

 

4.2.2警告标志的颜色应为黄底、黑边、黑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白底、黑色黑体字。

4.2.3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警告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标志尺寸(mm)

三角形外边长a1

三角形内边长a2

文字辅助标志宽b

黑边圆角半径r

黄色衬边宽度e

10

340

240

100

20

10

15

510

360

150

30

15

20

680

480

200

40

15

4.2.4警告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2.4的规定。

 

4.3指令标志

4.3.1指令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圆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3.1)。

 

4.3.2指令标志的颜色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

4.3.3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3.3的规定。

表4.3.3指令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标志尺寸(mm)

标志外径a

文字辅助标志宽b

间隙宽度e

10

250

75

5

15

375

115

10

20

500

150

10

4.3.4指令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3.4的规定。

 

4.4提示标志

4.4.1提示标志的基本形状应是正方形,文字辅助标志应在其正下方(图4.4.1)。

 

4.4.2提示标志的颜色应为绿底、白图形符号、白字,文字辅助标志应为绿底、白色黑体字。

   

4.4.3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宜根据观察距离确定,宜符合表4.4.3的规定。

表4.4.3提示标志的基本尺寸

观察距离(m)

标志尺寸(mm)

正方形边长a

文字辅助标志宽b

间隙宽度e

1O

2550

75

5

15

375

115

10

20

500

150

15

4.4.4提示标志的名称、图形符号应符合表4.4.4的规定。

 

5专用标志

5.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

5.1.1燃气输配管线标志应能提示埋地管道的走向及相对位置,可分为地面标志、地上标志和地下标志3种形式。

标志上应标注“燃气”字样,还可根据需要选择标注其他说明性文字。

5.1.2燃气输配管线地面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标志的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圆形;地面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2当地面标志的底色为安全色时,图形符号、说明文字的颜色应选用与相其对应的对比色。

   3地面标志的外形尺寸可根据地面实际情况和周围环境要求确定。

   4地面标志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2的规定执行。

5.1.3燃气输配管线地上标志应包括在燃气管道沿线设置的里程桩、转角桩、交叉桩和警示牌(桩)等永久性标志。

地上标志的基本形状、图形符号和标注文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标志桩的主横断面形状可选用长方形、正方形或三角形;地上标志常用图形可按本标准附录A选用。

   2地上标志桩的基色应为白色,桩顶部可涂刷不小于100mm逆向反光或自发光材料的安全色区。

   3地上标志桩的图形符号及含义可按表5.1.3的规定执行。

 

5.1.4当采用警示牌作为地上标志时,警示牌基本形状应为长方形,底色应为黄色,文字应为黑色。

5.1.5地下标志应埋设于管道正上方且应能利用设备对其进行探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示踪线(带)、电子标识器宜采用黄色作为基本色,示踪带应配以黑色字体警示语;

   2警示带(板)应标注企业标志及报警电话。

5.2燃气设施名称标志

5.2.1燃气设施名称标志的基本形状应为正方形,其基本尺寸应符合本标准表4.4.3的规定。

5.2.2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应为蓝底、白图形符号,文字辅助标志应为蓝底、白色黑体字。

5.2.3燃气设施名称标志名称、图形符号、设置范围和地点可按表5.2.3的规定执行。

 

5.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标志

5.3.1燃气厂站内的地上工艺管道标志宜采用管道整体涂色、涂刷色环、箭头和标注说明性文字的方式,标明管道的介质种类、流向、压力级别或介质状态等。

地上工艺管道标志的涂刷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

5.3.2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整体涂色宜根据管道内的介质种类和用途确定,宜符合表5.3.2的规定。

 

5.3.3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按不同压力等级涂刷色环。

色环宽度宜为150mm,色环设置的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色环涂色应符合表5.3.3的规定。

 

5.3.4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除整体涂色外,还可涂刷标明管道内介质流向的箭头。

箭头的涂刷位置、数量及间隔距离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箭头图案的涂色和样式可按表5.3.4的规定执行。

 

5.3.5燃气厂站内地上工艺管道上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说明性文字。

说明性文字的涂色应与箭头的涂色一致。

5.3.6当燃气厂站内工艺管道为架空敷设时,标志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志第5.3.1~5.3.4条的规定。

6制作

6.0.1标志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色》GB2893的有关规定。

6.0.2标志的图形符号、文字应清晰醒目。

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必须同时、对应使用。

6.0.3当采用本标准规定的标志时,不得更改图形符号与文字辅助标志,可根据需要转换成镜相图形符号。

6.0.4标志的基本尺寸除按本标准要求执行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按比例缩放。

当需要新增标志时,应按本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6.0.5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不得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

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6.0.6室外露天设置的燃气标志表面应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

6.0.7地上标志的基础应能确保标志安装稳固。

6.0.8地下标志应采用耐腐蚀、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制作。

7使用、维护和管理

7.1一般规定

7.1.1标志应设置于适宜的场所,传达的信息应与所在的场所相对应。

7.1.2设置标志的位置应明显。

7.1.3在需要强调安全的区域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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