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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

黑科院呈〔2011〕12号

签发人:

宋有

黑龙江科技学院关于

《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修改的报告

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

针对省教育厅专家组对《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提出的反馈意见,我校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和完善。

修改稿已经7届39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

现将具体修改内容汇报如下:

一、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文字进行了适当的删减。

二、按照“教授大会与学术委员会职责界限不清晰”的意见,将第十六条中的教授大会“参与重大的学术管理工作”删除。

同时删除第十七条中第一款“参与学校教授治教的实践,参与学校重大的学术事项;加强学术建设,促进学校办学转型和大学建设”,该内容与学术委员会的权力重叠,不能起到对学术委员会的产生与监督作用。

将原第三款与第四款合并。

三、按照“应设立学位委员会并明确职责”的意见,对该项内容进行了增补。

增补为章程的第二十条,内容为“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四、按照第四条修改意见,本次将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进行了修改完善。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或教育服务约定,在本校学习的、接受非学历教育和各类培训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员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或教育服务约定,享有相应受教育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消除了“教育服务协议”引起的歧义。

现将修改后的《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上报,请审阅。

附:

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

2011年9月26日

 

附件:

黑龙江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黑龙江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黑龙江科技学院,英文:

HEILONGJIANGUNIVERSITYOFSCIENCE&TECHNOLOGY,英文简称:

USTH。

学校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鸡西市两地办学。

校本部地址:

哈尔滨市松北区糖厂街1号;鸡西校区地址:

鸡西市鸡冠区南星街32号。

学校网址:

http:

//www.usth.edu.cn。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和黑龙江省政府共同举办的公益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等工作,培养具有大工程背景下的思想道德素质高、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宽、工程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强的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学校设置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和教育学等学科。

构建以工科为主体,以矿业为特色,服务支撑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需要的优势突出、结构合理、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展新兴学科专业的建设。

第六条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开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办学规模为16000~20000人。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

第七条教育层次有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学制:

专科2.5~3年,本科4~5年,硕士研究生3年。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机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教、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一节党委

第九条党委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是党委领导的具体体现。

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

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的职权,主持党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党委职责:

(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发挥二级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人选;

(四)讨论决定学校的重大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学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五)领导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教授大会、社会参与委员会等群众组织。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党的工作并做好分管工作。

第二节校长

第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是校长治校的体现。

第十四条校长职责:

(一)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职责范围的有关事项。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做好分管工作和完成校长委托的工作,对校长负责。

第三节教授大会和学术委员会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教授大会和学术委员会,教授大会负责选举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进行监督。

学术委员会负责开展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遴选研究生导师等学术事务。

学术委员会是教授治教的具体体现。

第十七条教授大会和学术委员会职责。

教授大会职责:

(一)选举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校学术委员会;

(二)监督学术委员会履行学术权力;必要时对学术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复议;

(三)维护教师自主开展学术研究的权力,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校总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为学校的重大改革提供咨询;

(二)审定、评价并推荐重点学科、重点专业、精品课和重点实验室等建设项目;审定、评价并推荐教研与科研项目;评定校内科技成果及奖项;评定校级名师、推荐省级及以上名师人选;推荐省级及以上项目和奖项;

(三)负责校内关于评聘职称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成果审查,负责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审定;

(四)对校内师生的学术道德进行监督。

对在学术事务(科技成果、论文、职称评定、学术荣誉的获得等)中弄虚作假、剽窃等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定期组织学术活动并负责与外界的学术沟通与交流,促进学校的学术水平提升。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组织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师参政议政的具体形式,是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一)听取校长的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教职工聘任、分配、奖惩方案的原则等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生活福利事项;

(三)讨论通过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对校领导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第二十一条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共青团组织。

共青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节董事会、校友会与社会参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董事会、校友会和社会参与委员会等组织,对学校的办学与发展提供咨询意见和资金、人力、物力等支持。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是学校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参与学校决策的机构,使学校的决策更加科学并赢得社会的广泛支持。

董事会董事为热心学校教育事业,关心、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知名人士和著名校友。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的职责:

(一)联系国内外各界力量,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积极协调建设资金,协助学校开展办学;

(二)协助学校为教师、学生的教育教学提供实习实训场所,建立产学研合作与产业基地;

(三)帮助学校承揽重大科研项目、获得重大科研奖项等;

(四)对学校的重大发展规划、重大改革、重大制度和重大建设项目提供咨询意见,辅助决策。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可设立分会。

校友为在黑龙江科技学院学习过、工作过的人士。

第二十七条校友会的职责:

(一)为学校的发展及提高办学水平献计献策和提供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二)帮助学校协调与落实产学研合作基地与就业等事宜;

(三)设立校友基金,支持学校的发展;

(四)协调各方面关系,积极宣传学校,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二十八条社会参与委员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和咨询机构,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帮助学校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

社会参与委员会成员由政府、金融、企业界、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著名校友等组成。

第二十九条社会参与委员会职责:

(一)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如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机制改革;

(二)帮助学校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

(三)协调社会各界关系并大力宣传学校,争取各方面人士支持学校办学;

(四)帮助学校筹集办学和发展基金,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节机构、决策与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工作机构,根据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的需要设置二级院、系、部、所、中心等教学、科技研究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决策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党委、校长和相关组织间的决策权限,制定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除需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实行公开制,在决策过程中听取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校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学校规章制度是规范学校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秩序,要求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校制度分为:

基本制度、专项制度和部门制度。

基本制度和专项制度由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制定,在全校执行;部门制度由各部门负责制定,在部门内部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章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于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于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及工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对临时用工根据国家规定签订临时用工合同。

第三十七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是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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