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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定稿

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

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第25号令),进一步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施工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联合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四位一体共同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向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创优目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工程质量总方针总目标

第1条:

工程质量总方针:

依法管理、优化设计、强化监理、规范施工。

第2条:

工程质量总目标:

质量第一、全面创优。

1、质量目标:

1确保全部工程达到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按设计速度开通的要求。

2杜绝设计、施工重大质量事故。

3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达到按设计时速开通的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全线一次成优,确保部优,争创国优。

4竣工文件做到真实可靠、齐全整洁、符合铁道部及西安铁路局有关竣工文件的要求,实现一次交接合格。

2、安全目标:

确保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消灭责任旅客列车一般事故和行车险性以上事故,消灭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消灭火灾、水灾及其它责任恶性事故。

3、工期目标:

按照铁道部批准的工程建设工期及设计要求按时建成全面竣工并交付使用。

4、投资控制目标:

严格控制建设投资的使用、精打细算、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各项工程总投资不突破铁道部批准的设计概算总额。

5、环保目标:

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在编制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制定环保、水保、文保的技术保证措施,施工时尽可能减少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环保、水保工程纳入施工计划,资金到位,要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时完成,同时交付使用。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依据

第3条: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和法规。

第4条:

国家和铁道部正式颁布的各项有关铁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管理办法等。

第5条:

国家和铁道部批准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及技术要求。

第6条:

经铁道部批准的各工程项目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施工组织设计。

第7条:

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依法签定的合同和协议。

第8条:

西安铁路局及局建管中心下发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及要求。

第9条:

经批准的年度、季度施工计划和西重指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10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实现“可控、有序、高效、优质”的建设方针,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西重指)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主管生产和主管工程质量的副指挥长及总工程师为副组长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建各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中的质量管理和开展质量创优活动,成员由西重指相关科室成员及主管质量工程师组成。

第11条:

西重指根据承建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工期要求、技术标准等具体实际,实行工程项目负责制,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工程项目管理负责人,由各专业工程师参加并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实施。

第12条:

为保证工程项目按铁道部批准的工期建成,并保证其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符合设计及《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要求,在每个建设项目实施前,该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

1、组织保证体系

1建立由建设单位领导为组长,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为副组长,由四方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四位一体联合创优领导小组,负责工程质量创优方针、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指挥各合同段创优领导小组全面展开创优活动,结合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及创建样板活动的开展,进行质量创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统一思想、统筹安排,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创优活动扎实有序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该项目创优目标。

2按该项目合同段的划分,每个合同段成立一个创优领导小组。

合同段的创优领导小组由中标施工单位指挥长为组长,由建设、设计、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任副组长,由四方有关人员为成员。

在建设项目的创优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合同段所有工程质量创优工作的开展,并制定合同段的创优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加强监控、互帮互学、互相监督、确保合同段所有工程达到建设项目的创优质量标准,从而保证建设项目创优目标的实现。

3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指挥长或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设计、监理单位应分别建立以设计总体、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和创优领导小组,按照建设项目的质量创优目标、方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认真开展工作。

2、制度保证体系(具体见《制度保证体系》框图)。

3、施工保证体系(具体见《施工保证体系》框图)。

第四章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第13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前,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前期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制定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积极协调各项工作。

第14条:

建设单位应积极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施工的必要条件,保证施工图纸和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协调在当地政府办理必需的相关建设手续,提供工程建设和合同要求的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

第15条:

建设单位及时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各项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审批。

不对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各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16条:

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按照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检查指导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积极协调工程变更,按要求按期组织工程验工和验交。

第17条:

既有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积极与铁路局沟通,协助施工单位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特别是封闭要点施工,要严格审查要点计划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工程质量。

第18条:

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和评比。

坚持定期对监理站、施工单位的质量监控、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比、考核。

第19条:

设计单位应建立以设计总体为组长,各专业或相关技术人员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应牢固树立“设计文件是工程质量基础”的思想,要认真强化设计图纸的内审工作,并对交付的预设计图和施工图实行责任跟踪。

第20条:

设计单位应组建设计现场指挥部,配置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并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

第21条:

设计单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的技术交底和完善设计工作。

变更设计应切合实际,确保真实性、合理性和时效性。

第22条:

设计单位应密切配合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处理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必要时进行补充勘测,做到原因分析确切,处理方案经济合理,及早根治病害。

第23条:

监理公司(站)根据自己中标的工程监理范围,按照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建设项目的质量创优目标、方针,按照西重指《监理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各专业或各合同段监理工程师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认真开展工作。

第24条:

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监理公司要制定具体的监理计划,建立健全各项监理工作制度,现场安排的专业人员应覆盖管理、技术、材料、试验、检测和测量等相关专业,参加监理人员应符合铁道部《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做到年龄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政治素质较高。

第25条:

监理公司(站)要细化工程项目人、机、料、工等检查制度和检查程序,把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保证施工的每一环节都在受控状态下进行。

在开工之前要将工程质量监理计划、工作程序和检查程序报西重指。

施工中各监理人员应认真按监理工作程序和检查程序控制好工程质量。

第26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投标书的承诺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质量管理办法及创优规划,强化工程质量创优意识,大力开展全员、全过程的创优活动。

第27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完整的质量计划和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和检查制度,确保工程每一个环节的质量得到应有的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中要强化质检机构的功能,配置素质较高的质检工程师,完善以质检工程师为骨干的自检体系,并落实到基层班组。

第28条:

在各个项目实施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质量计划,确保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转,使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岗位职责自上而下、层层落实,并将质量控制程序细化到各单位、分部、分项、检验批工程中。

第29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队伍管理,对所使用的外部劳务应进行岗前技能培训和质量意识教育,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30条:

所有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施工图现场核对和完善,当施工中发现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差错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意见和建议,坚持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图。

第31条:

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优选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

第32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单位统一招标采购物资,严禁越权自购的物资在本工程中使用。

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应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检验、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方能使用。

第33条:

所有隐蔽工程,隐蔽前均由施工单位质检人员进行100%自检并办理规定手续,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现场检查,确认合格签署意见后,才能隐蔽。

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范要求参加。

第34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检测、试验机构,配齐检测、试验设备和仪器。

配足与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检测、试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测、试验并建立台帐。

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必须满足合同要求,试验设备必须经过有关计量部门核定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35条:

施工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隧道地质超前预报方案和实施细则,并严格执行。

第36条:

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工艺示范段的施工,规范施工工艺。

在工艺标准示范段质量未达标、施工工艺未确定之前,不允许全面展开施工。

第五章质量管理工作制度

第37条:

质量终身负责制度。

严格执行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西重指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依法进行施工质量管理。

建设、设计、监理四位一体,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质量创优工作。

第38条:

物资采购有关制度。

依照铁道部和西安铁路局关于物资采购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工程物资、设备招标的采购工作,择优选定厂商,以质量为前提,严格把好物资设备质量关。

第39条:

技术交底制度。

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由西重指主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参加技术(设计)交底会议,以明确工程设计的目的,了解设计内容和技术要求,为确保工程质量打好基础。

第40条:

西重指督促、监督施工单位根据承包的各个单位工程的施工设计文件具体内容及要求由技术主管做好技术交底,并制定具体的质量措施、技术标准、工期、工艺要求,由现场施工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第41条:

设计施工图(资料)核对优化制度。

实行建设、监理、施工三级设计文件审核、优化制度。

第42条:

开(复)工报告审批制度。

工程开(复)工前,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西安铁路局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单位工程开(复)工报告审批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开(复)工报告的审批手续。

第43条: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各项隐蔽工程检查必须按照《西重指隐蔽工程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第44条:

变更设计审核批准制度。

各项工程的变更设计必须按照《西重指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设计审核签证手续。

第45条:

施工监理工作制度。

严格按照铁道部铁路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施工监理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施工监理在质量控制和工程创优的指导、监督和保证作用,按照《西重指监理管理实施细则》中的“严格管理、热情服务、恪守职责、公正廉洁”和“工作独立、生活自理、文字为凭、数字为据”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监理计划,对各专业、各项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严格管理,严格执行监理巡查、随工检查和旁站监理制度。

做到隐蔽工程检查百分之百,关键工序旁站百分之百。

应确保工程的每一个环节,特别是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46条:

建筑材料及工序检测制度。

强化工地试验室的管理、监督工作,试验室按照《西安重点工程指挥部铁路工程建筑材料工程质量检测试验管理办法》的规定。

各施工、监理单位建立的工地实验室必须具备:

具有CMA资质;

省级以上计量监督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工程所在地市级以上的计量监督部门对各种检测、试验设备的复验合格证书;

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建立健全各项检测试验制度。

符合以上要求后经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方可开展工作。

各种材料及工程质量检测时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

见证检测及平行抽检的数量符合《铁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做到不合格材料杜绝入场,各种材料先检后用,试验成果、检测报告及资料真实可靠,不合格工程坚决返工。

把好材料和工程质量检测关,使工程质量基础工作得到有效的控制。

第47条:

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制度。

为做好对铁路工程质量的控制,西重指委托有资质、信誉好第三方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全部桥梁桩基的检测项目,路基软基处理质量,路基填筑压实系数,地基系数抽检,隧道衬砌断面及衬砌厚度,砼强度及钢格栅检测数量等项目。

为加强对隧道掘进施工作业安全的控制,预防地质灾害造成的施工事故,委托专业技术力量强的第三方对可能有重大地质变化或地质灾害的隧道进行超前地质预测的复测,以便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确定施工技术方案,减少由于地质灾害造成的施工事故发生。

第48条: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以铁道部《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文件为准则,以施工现场检查和工程试验检测资料为依据,充分发挥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督管理作用,认真及时的做好各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

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按照建设单位制定《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认真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坚持在建工程高起点、高标准,充分发挥在建样板工程的带头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建设项目整体工程质量水平的全面提高,形成以一般单位样板工程向“大、重点、合同段”样板工程方向发展,由桥、路、隧站前工程,向四电、房建站后工程联合创优方向发展,使建设项目的创优总目标得以实现。

第49条:

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和处理制度。

在工程项目的实施中若出现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监理站必须在6小时内及时、准确地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现场调查、分析、研究后,按事故的分类等级及建设部、铁道部有关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50条:

工程质量情况报告制度。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四方均应定期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总结报告,以明确质量管理工作的落实和进展情况,有利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调整工作程序、方法和重点,在动态管理下实现质量管理目标,监理公司(站)(监理月报)和施工单位(季、年报)应按期向建设单位提交报告。

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应建立单位工程质量台帐,按各项工程(或工序)记录原材料质量检测和工艺隐蔽工程检查情况,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成品检测验收质量评定等情况,台帐要登录施工负责人和监理人员姓名,做好签字、归档工作。

第六章施工质量检查

第51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控、用户评价”的模式。

西重指充分发挥现场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作用,并调动施工单位质量自控的积极性。

1、以施工单位自控为基础,建立员工自检制度,以专检骨干为主导,互检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质量三检制度和工前试验、工中检查、工后检测制度,严格执行队、项目部、指挥部三级质量检查制度,充分发挥以质检工程师为骨干的质量保证体系的作用,对每道工序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按要求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严格按照验标要求检测,并做好检测数据的收集、整理、记录工作。

严把质量检查五道关:

技术资料复核关,测量复核关,技术交底关,材料、工程质量检验关,隐蔽工程检查关。

2、以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为保证,通过隐蔽工程检查、随工检查、巡检和对关键工序及重、难点部位的旁站监理,全面保证质量创优。

3、西重指除项目工程师和质量监察不定期的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特别对试验检测设备及有关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外,每季度由主要领导带队有关人员参加,结合现场办公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检查、考核,使创优的具体措施得到全面落实。

第52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质量计划、质量保证体系、质量控制程序、质量控制制度、创优规划及措施等是否建立并落实到位。

2、质量保证机构是否健全,责任是否明确。

3、质量管理责任是否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是否检查并落实到实处及执行情况。

5、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6、质量验收标准执行情况。

7、工程试验室人员、制度、设备及仪器检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要求,各种试验检测数据是否及时、正确、真实、可靠。

8、各种建筑材料、物资是否先检后用,设备是否具有三证。

9、是否按设计、规范进行施工,按标准进行检验。

工程实体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收标准。

10、环保、水保是否达标。

11、其他与工程质量相关的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七章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第53条:

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监理工程师如发现工程存在着技术规范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暂停施工的书面指令,待施工单位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同时得到了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3、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任做出判定并确定补救方案后,再责令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处理,待处理结果达到设计或验标要求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施工。

4、工程完工后,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施工单位按要求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第54条:

质量缺陷责任的判定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提出有争议的质量缺陷责任予以判定。

判定时应全面审查有关的施工资料、设计资料及水文地质资料。

必要时还应进行现场检测。

在分清责任的同时,还应明确质量缺陷处理的费用金额。

缺陷的修补或加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如涉及索赔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第55条:

质量缺陷的修补及加固

1、当出现工程质量缺陷时,应首先通知设计单位并报西重指核备。

监理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

由设计院提出修补或加固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施工。

2、修补或加固措施及方案应不降低质量验收标准,并应在技术规范所允许的范围内。

3、如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危及安全和使用功能,必须推倒重来,彻底返工。

并按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第56条:

由设计引起的质量缺陷严格按照设计合同办理。

第57条:

质量事故的处理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铁道部批复。

工程质量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调查处理,并报铁道部备案。

工程质量重大、大事故涉及单位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不一致时,可直接向铁道部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由铁道部审查裁决。

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

第八章施工质量考评

第58条:

西重指每年6月和12月组织两次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综合考评。

不定期的邀请有关专家并组织设计、监理单位对专项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59条:

施工质量综合考评如下:

1、根据本办法和工程进展情况,由西重指安质科制定质量检查及考核方案,经西重指批准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查。

2、工程质量检查结束后,检查组立即将检查结果及考评初步意见报西重指。

3、指挥长办公会议根据质量检查结果并结合各标段日常质量管理情况和平时检查、抽查的质量情况,审定质量考评初步意见。

4、由西重指将审定的考评结果通报各施工、监理单位,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5、根据奖罚条款及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第60条:

综合考评主要内容:

1、质量检验评定等工程总指标的达标情况。

2、施工实体质量。

3、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4、质量管理水平。

第61条:

在建样板工程检查评比。

样板工程是优质工程中的精品,是同类工程学习和推广的榜样。

为了进一步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活动深入广泛地开展,落实样板引路,实现“开工必优、一次成优”的目标,西重指组织成立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

对在建设项目进展的适当时候,组织全体施工、监理单位并邀请设计单位代表参加,召开专业现场施工质量观摩会,在组织观摩参观的基础上,进行在建样板工程评比工作。

第62条:

在建样板工程的检查评比办法如下:

1、各施工单位在开展质量创优的基础上,评比出自己单位的在建样板工程,填表上报监理公司(站)参加在建样板评比活动。

2、各监理公司(站)根据西重指在建样板评选办法及标准进行审核,填署意见报西重指。

3、优质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参建各方组成检查考评组,按照验标和评比内容进行现场检查考评。

4、考评组将考评结果上报评审委员会审定考评结果。

5、评委员将审定的在建样板工程通报各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6、按照奖罚条例及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励。

第63条:

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单位工程竣工后,将按照《西重指优质、样板工程评选办法》组织优质工程的评比,具体评比办法及要求详见该文件。

第64条:

各监理单位检查考评按西重指《监理管理实施细则》中有关监理工作的考评规定进行。

第九章奖罚

第65条:

奖励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综合奖、单项奖(包括在建样板工程奖、在建优质工程奖)和对施工单位优秀质量管理人员的奖励。

对监理质量管理工作的考评及奖罚与所监理的工程质量好坏挂钩,奖励施工单位的同时按一定比例奖励相应的监理单位。

第66条:

综合考评优良的施工单位,西重指将行文表彰,授予“质量优秀”锦旗一面,并一次性奖励拾万元。

第67条:

经西重指树立的建样板工程除行文表彰外,授予“在建样板工程”奖牌一面,并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第68条:

经西重指检查评比为“优质工程”(包括综合和单项优质工程),除行文表彰外,授予“优质工程”奖牌一面,并按工程造价的1‰给予奖励。

第69条:

被评为优秀质量管理人员,西重指除行文表彰和颁发证书外,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仟至一万元。

第70条:

西重指对综合考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除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限期改进施工质量外,并处以罚款。

罚金额按性质和范围,给予五万元以上罚款,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71条:

现场检查及考核结果将与建设单位的招标、评标办法相结合。

第72条:

对申报材料严惩失实的单位及个人,将撤销评比资格,收回锦旗、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该单位负责人。

第73条:

西重指在日常工程有质量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将给予处罚:

1、施工单位有不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或质量验收标准施工的行为,除责令改正外,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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