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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基本危险】

基本危险,指特定的社会个体所不能控制或预防的危险,它是由非个人的或个人不能阻止的因素所引起的危险,涉及范围较大。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指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包括当事人、关系人和辅助人。

【健康保险】

健康保险,指以人的身体为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保鲜期限内因患病、生育所致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或因疾病、生育致残或致死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他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投保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

【政策保险】

政策保险,指的是为实现特定的政策保险目标并在政府的干预下开展的一种保险业务。

它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国家为促进有关产业发展,运用政策支持或财政补贴等手段对该领域的危险保险给予保护或扶持的一种特殊保险业务。

【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者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

【复效】

复效,指保单因投保人欠缴保费而失效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恢复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和确定保险赔偿的最高限额的依据,财产保险的保额必须在标的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范围内。

【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产品责任是以产品为具体指向物,以产品可能造成的对他人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害为具体承保危险,以制造或能够影响产品责任事故发生的有关各方为被保险人的一种责任保险。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比较简单。

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益关系。

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损失。

保险利益是建立在保险标的之上的,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产生的前提,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2、保险利益具有以下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

只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时,才能对该标的投保。

3)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签订前就已经存在,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这一利益;而保险合同的利益,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取得的利益,属于保险权益。

3、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可以通过货币衡量。

4、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

1)财产保险中,要求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合同终止,始终要求存在保险利益,投保时具有的保险利益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丧失,则保险合同无效。

2)人身保险中,强调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而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不要求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5、保险利益的意义:

1)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是为了把保险和赌博区分开,实现保险对损失补偿的目的;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火哦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利益紧密相关,保险事故发生后,被投保人的保险赔偿为原有保险利益,不会超出其损失数,使投保人促使保险事故的发生无利可图,从而最大限度抑制了道德危险的发生。

3)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限制了赔付的最高限额。

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既能保证投保人获得充分的补偿,又不致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二、损失补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应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是被保险人不能够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两层含义:

1)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为前提;;

2)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不能使其2获得额外的利益

2、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利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够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第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

1)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只在重置价值保险中例外。

2)损失补偿以投保人投保的保险金额为限;

3)损失赔偿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三、保险委付

1、保险委付,是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予以赔付的行为。

2、委付成立条件

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

2)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

3)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

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同意;

5)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

3、委付效力:

1)被保险人在委付成立时,有权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

2)保险人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一起转移接收。

4、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

1)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取得这种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在委付后,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处置取得的所有利益均归保险人所有。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1、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

2、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及其住所,对于有多个受益人的,须给出顺序及份额。

3、保险合同客体,就是在保险合同里明确保险利益的部分,包括保险标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是保险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izai一定时期内,用货币估计的价值总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价额。

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和保险赔偿最高限额的依据,财产险的保额必须在标的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对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范围之内,人身保险的保额由投保人的支付能力和保险需求而定。

4、权利和义务: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所应承担是保险金赔付责任。

2)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又叫责任免除,指在合同中列明的保险人不予承担的保险赔偿与保险金给付责任,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3)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

保险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须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4)保险金赔偿及其给付方式。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式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的具体方式,该内容的约定有利于明确保险人义务履行方式。

5)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

保险期限根据合同的种类和投保人的需求不同而不同,依据合同载明的时限为准。

我国的保险实务中,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之日的零食为具体开始时间,即“零时起保”。

6)违约责任。

当合同的当事人因过错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是法律后果即为违约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1、邀约,又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

保险合同的要约又称“要保”。

具备以下特点:

1)投保人通常是保险合同的要约人;

2)保险合同的要约内容更加具体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约一般为投保单或其他书面形式。

2、承诺,又称“接受要约提议”,是承诺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与其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有效的条件:

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是无条件的;

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

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

六、火灾保险

1、火灾保险,简称火险,指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2、火灾保险的基本特点:

1)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2)火灾保险承保财产的存放地址是固定的,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

3)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企业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家庭可以盗窃危险保险等,通过基本险与附加险的组合,火险覆盖了绝大部分的可保危险。

七、团体火灾保险

1、团体火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

2、可保标的与不可保标的

1)可保财产: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饰材料;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帐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2)特约可保财产,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物品:

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确定的财产;价值高但是危险较特别的财产;危险大并需要提高保费的财产。

3)不保财产,指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再火灾保险下承保的财产:

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价格的财产;违章建筑、非法占有或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及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物。

3、保险金额的确定

法人团体投保标的的保险金额,一般以账面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分别加以确定。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是法人单位尤其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从而是团体火灾保险的主要内容。

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确定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按账面原值投保;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保险人一般只负责物化流动资产的保险,而非物化流动资产则不予承保。

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子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按被保险人无话啊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4、保险费率的厘定

中国现行团体火险保险费率采用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

1)工业险费率。

工业险费率依据工业企业的产品和所使用的原材料以及生产过程中工艺处理的危险程度分为六级费率:

金属冶炼类、五金制造修配类、棉纺织轻工业类、麻丝油蜡加工类、一般危险品化合生产类、特别危险品化合生产类;

2)仓储险费率。

一般物资、储存危险品、特别危险品专储、金属材料专储、石油专储。

3)普通险费率。

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其他法人团体的火灾保险业务,分五等。

5、保险责任范围的确定

1)列明的自然灾害。

2)列明的意外事故。

3)特别损失承担责任。

4)抢救措施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5)保护施救的合理支出费用。

八、家庭财产保险

普通家庭财产凹陷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被保险人在起保当天一次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依照保险公司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费率计算。

1、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1)以保户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险费,保险储金的所有权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2)期满退回保险储金,无论保险期间是否赔偿,合同到期必须退回储金;

3)保险责任期限较长,多为3或5年,可续保。

九、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1、最大特征是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这决定了运输保险的危险结构是复杂而多变的;

2、第二特征就是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相对增加了理赔难度;

3、第三特征就是意外事故的发生常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十、安装工程保险

1、安装工程保险及其特点

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安装过程中级试车考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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