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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馆服务标准修改稿

引言

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促进文化馆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制订本标准。

本次编制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文化馆的服务职能和功能,改善文化馆的服务条件,发挥文化馆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和效能,提高文化馆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水平,体现文化馆为社会文化提供公益性服务、提升国民文化素质的重要价值。

本标准是文化馆服务条件、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基本要求,是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文化馆服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文化馆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要求,包括服务资源、服务能效、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服务安全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县(市、区)和县级以上文化馆、群众艺术馆。

青年宫、少年宫、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群众文化机构以及社会力量办的群众文化活动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标准。

3.1 

文化馆Culturalcenter

县和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以组织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社会文化教育培训和基层群众文化辅导为主要职能的公益性文化事业机构,是广大群众进行文化艺术活动的重要场所。

3.2 

群众文化Massculture

群众在闲暇时间,以自身为活动主体,以文化艺术为主要内容,以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为目的的文化活动,是一种自我参与、自我开发的社会性文化。

3.3 

文化馆服务ServiceofCulturalCenter

通过各类资源和自身专业能力,为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组织群众文化活动、普及文化艺术知识、辅导基层文化骨干、开展社会文化教育培训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工作。

3.4 

服务资源Serviceresources

文化馆开展服务所需要的物力、财力、人力等各种要素,主要包括硬件资源、人力资源、文献资源、品牌资源和经费资源。

3.5 

服务绩效Serviceperformance

文化馆投入的各项资源在满足公众基本文化需求中所能体现的效率和效果。

3.6 

服务人口Servicepopulation

文化馆服务范围内的常住人口。

3.7 

群众文化活动Massculturalactivities

人们在职业外为满足自身精神文化生活需要而采取的文化行为,是群众文化功能、价值的载体。

3.8 

群众文化辅导Massculturalcounseling

辅导者根据辅导对象的文化艺术需求,以提高辅导对象的审美能力,传授文化艺术技能和知识为目的,选择合适的媒介,并运用有效的辅助手段,对辅导对象所进行传授和指导的活动。

3.9 

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

各民族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3.10 

免费开放Serviceforfree

为实现其工作职能,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4 总则

4.1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馆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履行其职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改进服务质量,促进文化馆事业及其服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2 文化馆的服务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宗旨,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可选择、健康向上的群众文化产品和服务。

4.3 文化馆的服务对象包括所有公众。

应注意开展少年儿童的文化艺术活动,并努力满足残疾人、老年人、进城务工者、农村和边远地区公众的文化艺术需求。

4.4 文化馆的服务除应执行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

5 服务条件

5.1 设施设备

馆舍要求

文化馆选址宜以“方便使用、安全环保”为原则,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文化馆馆舍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比例确定,可参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和《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建筑功能布局

文化馆的功能用房包括:

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

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

文化馆内外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并确保畅通。

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不低于76%。

引导标识

范围区域标识

文化馆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导向标识,在各楼层、各活动厅室应设有醒目的标识,标示清晰。

文化馆入口处应有区域划分标识,如群众文化活动区域、群众文化厅室分布图、业务区域、办公区域等。

专用设施设备标识

文化馆的专用设施设备应设在醒目位置,并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无障碍标识

文化馆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专用标识。

服务设备

必备设备

网络和数字化服务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以及信息网络传输和宽带接入。

演出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灯光、音响设备。

展览设备

文化馆应有展览室(厅)和宣传廊,应配备布展设备系统,包括绘画、书法、雕塑等艺术展品挂置、展示灯光等设备。

培训设备

文化馆应配备多媒体投影演示、视听播放、课桌椅等视听、电教设备等培训设备。

其他设备

有专业特长和社会需求的文化馆应根据需要配备音乐(如钢琴、古筝等)、戏剧、曲艺、舞蹈、美术、书法等艺术教育及相关设备。

根据地方文化特色按需配置,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棚相关设备、电影放映设备、活动舞台、民间工艺品制作设备、健身娱乐器材、开展文化下乡活动的综合文化车等。

环境要求

文化馆服务场所环境做到整洁美观,室内舒适干净,室外活动场地应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环境要求。

环境布置应满足本省、市、县的地方特色和文化传统。

室内公共场所环境、空气等应按GB/T18883执行。

5.2 服务要求

服务公示

公示内容和方式

公示内容包括文化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人员、服务公约、服务承诺等基本服务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和各类服务信息等。

应在馆内醒目位置和文化馆网站的相关栏目向公众公示,或通过各种途径方便公众获得。

闭馆告示

文化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

如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或暂时关闭某些区域、暂停部分服务的,应及时告知公众。

活动推广

文化馆应通过媒体、网站、宣传资料、宣传栏等形式向公众推介、展示特色文化设施、团队、活动等,吸引公众参与群众文化活动。

5.3 人员要求

文化馆工作人员须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举止端庄,文明用语,服务热情。

并满足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品行;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人员配备

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化馆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从事有关业务工作的人员:

——具有助理馆员等各类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具有文化艺术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

——不具有文化艺术专业专科或以上学历,须经过大学院系举办的文化艺术课程培训,培训课程不少于360学时并成绩合格。

配备类别

文化馆应当配备与其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文化馆应配置音乐、戏剧、舞蹈、美术等文化艺术专业技术人员。

配备比例

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馆人员的比例:

县级馆≥70%,地级馆≥65%,省级馆≥60%。

特殊要求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文化馆要配备熟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地方方言需要的地区应配备一定比例的熟悉方言的专业技术人员。

人员数量

文化馆工作人员数量的确定,应以所在区域服务人口为依据。

每服务人口(1-5万人)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

每种门类所配备专业人员数应以当地群众需求作为参照。

培训教育

文化馆应制定实施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培训计划,年度职工再教育及岗位培训达到48学时的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50%。

文艺骨干队伍

文化馆应建立馆办群众业余文艺团队,馆办业余文艺团队不少于2支。

志愿者队伍

文化馆应导入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社会文化艺术人才和社会公众参与文化馆志愿服务。

6 基本要求

6.1 基本服务

免费服务

文化馆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实行免费开放,所提供基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

服务内容

开展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和时政法制科普教育,举办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举行公益性展览、展示和演出,开展流动服务,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服务项目,以及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提供的一些辅助性服务。

服务频次

馆内常设的基本服务项目不低于5项。

年度组织文艺活动(含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活动)不少于30次,其中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

年度组织展览活动不少于4次。

年度组织各类理论研讨活动和对外交流活动不少于2次。

年度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1次。

6.2 流动服务

服务内容

通过组织社会群众文化活动、建立基层服务点、流动车等形式,定期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将文化馆的服务延伸到基层馆(站)和社区、村。

服务频次

年度组织馆办文艺团队每年下基层演出不少于20场(次)。

年度举办各类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等)文化艺术培训办(含科普、法制、农技等)不少于20期。

年度组织、辅导下一级文化馆(站)人员培训班不低于2期。

年度深入基层培训、辅导、调研、指导人均不少于20天/年。

建设基层文化活动辅导基地不少于4个。

6.3 数字服务

服务内容

文化馆应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建设文化馆网站,开展网上信息服务、网上艺术鉴赏、网上展览、网上艺术比赛、远程艺术培训和指导等网络信息服务。

服务频次

年度编辑文艺(含信息)刊物(含资料)不低于4期。

年度组织创作(或演出)的文艺作品(或节目)不低于4件(个)。

年度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低于2项。

6.4 联合服务

服务内容

文化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等社会各类群众文化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服务,如通过科普、文化资源共享等方式提升同一地区文化馆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服务能力。

服务频次

积极配合当地政府的重大活动,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完成工作任务。

7 服务安全

7.1 安全意识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工作的明确分工和安全责任制度。

7.2 防范意识

文化馆应配备齐全的安全与消防设施,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和相应的活动厅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各部位的消防栓、灭火器均应处于完好状态。

文化馆应根据房舍自身条件在活动区域辟有安全通道,设有安全疏散标识。

文化馆的大型排演厅、观演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人流量大、聚散集中的用房宜设在建筑首层,并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合理组织应急疏散通道。

文化馆与其他文化设施联合建设的,应相对独立,并设有专用出入口。

7.3 应急预案

文化馆在举行群众文化活动时,事先做好安全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发生。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一般含义:

——发生偷窃、强抢演出器材或展品、物件事件。

——发生演出、装台、拆台期间的伤亡、事故事件。

——发现爆炸物或发生爆炸事件。

——发生火灾。

——发生严重危及国家财产安全和人员生命安全等事件。

——发生群体骚动或踩踏事件。

应急制度

文化馆应有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情况处理方式。

7.4 饮食安全

文化馆应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环境局等保障饮水和食品的安全,防止传染、污染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馆内活动饮食安全

文化馆在举办馆内文化活动时,如需由馆内提供食物、饮用水,应严格把关食物质量,避免引起食物中毒、应用水中毒等恶性事件。

食物、饮用水等的发放和制作过程实行专人监督、专人看管、专人负责。

大型室外活动饮食安全

文化馆在举办外出演出、展览等大型文艺活动时,如提供食物和饮用水服务的,应保证食物和饮用水的安全。

应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对周边小商小贩所销售的饮食、饮用水等质量严格把关。

避免引起大面积的饮食安全事件。

8 服务质量监控与持续改进

8.1 服务质量监控

文化馆内部应制定服务质量监控计划,并严格执行监控计划并记录,定期进行质量分析。

8.2 监督途径和改进方法

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监督电话,开设网上投诉通道,建立馆长接待日,组建社会监督员队伍,定期召开公众座谈会。

应准确、详细记录文化馆活动日志、重要工作日志和客户流量,忠实记录公众投诉事项和内容,及时处理事件和反馈处理结果,定期征集、统计、分析公众意见,改进服务工作。

8.3 公众满意度调查

文化馆每年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公众满意度调查,满意度应不低于80%。

接受上级部门对文化馆不定期的满意度调查的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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