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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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
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
项目合同
(以政府最终批准为准)
2018年月日
甲方:
沁阳市公路管理局
住所:
负责人:
乙方(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合体成员: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前言
鉴于:
1、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已经沁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沁阳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本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同时沁阳市财政局开展本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都已通过论证及验证;
3、沁阳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将本合同下应支付的政府付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
4、沁阳市人民政府已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订本项目PPP合同;
5、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乙方为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由乙方具体实施本项目的设计、投资、融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移交等工作;
6、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与沁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政府方出资代表在沁阳市内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7、中标合同价款:
折现率6.30%、合理利润率6.95%、基准年运营维护成本708.87万元。
依据财政部财金【2015】21号文的公式执行。
双方为明确各自在本项目下的权利和义务,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术语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项目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本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依法就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所订立的PPP项目合同及其附件。
“本项目”系指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
“政府方”系指沁阳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即“甲方”。
“社会资本方”系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人,即“乙方”。
“项目公司”系指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方按照约定依法共同组建的为实施本项目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
“响应文件”系指乙方根据甲方发出的《招标文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响应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中标通知书”系指本项目中标社会资本方确定后,由甲方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项目文件”系指本项目有密切联系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招标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5)融资文件;
(6)本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实施方案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文件;
(7)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设施”系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投资形成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系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构筑物等不动产及动产;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本项目项目资产的经营权归于乙方,所有权属于政府方。
“建设期履约保函”系指乙方或项目公司按照第11.1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系指乙方或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11.2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保函。
“移交维修保函”系指乙方或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第11.3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移交维修义务的保函。
“成本变化”系指乙方在甲方认可的变动后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合理和适当费用,与不考虑该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项目建设”系指沁阳市产业集聚区双创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PPP项目建设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交(竣)工验收等。
“合作期”,在本合同中又称“建设期+运营期”,其中建设期3年、运营期15年,合作期限为18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
“建设期”系指自项目开工日起至交(竣)工验收(房建工程组织竣工验收、公路工程组织交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营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运营期”又称运营期间,系本项目在本合同的约束下由项目公司运营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时段。
“开工日”系指本项目开工令记载的开工日期。
“变动”指各方在建设期间对本项目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项目设施等的更新改造。
“交(竣)工验收”系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
“运营和维护方案”系指乙方在本项目运营期间应执行的有关制度。
“争议解决程序”指本合同第66条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成立日”指本合同各方盖章并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运营日”指指本项目经政府批准开始运营之日。
“工作日”系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系指本合同终止的日期。
“批准”系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勘察设计或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等。
“项目资本金”系指根据国家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和本合同的规定,在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缴纳的资金,项目资本金须由投资者以自有资金缴纳。
“经营权”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并获得回报的权利。
“运营期首年运营成本”系指运营期第一年发生的维护费、人员工资及办公费用等费用。
“前提条件”系指本合同的某些条款生效所必须满足的特定条件。
“法律”本合同中所称法律主要包括: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法律”);
(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
(3)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5)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具有溯及力效力的政策性文件。
“法律变更”系指:
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移交日”系指合作期满或合作期终止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运营养护手册”系指由乙方按照本合同制定的运营、养护和维修手册。
“项目用地”系指甲方按约定提供的为修建、维护项目及其附属设施,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土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和租赁的土地。
“规范”系指本合同规定的关于项目的标准和规范,包括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其他相关的河南省及项目所在地地方规范。
“不可抗力”系指合同任一方无法预见、控制、且经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台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骚乱等社会异常现象;征收征用等政府行为;以及各方不能合理预见和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日”、“天”是指一个日历日或自然日。
如约定为工作日,应明确描述为“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一方、各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
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第2条合同背景、目的及风险分配原则
2.1合同背景
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沁阳市人民政府授权沁阳市公路管理局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经过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程序,选定乙方作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建设,本项目按PPP模式运作,由沁阳市沁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乙方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为实施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移交本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2合同目的
为实施本项目,以及明确后续的项目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项目移交等相关事项,实现甲方规范政府债务,提高公共产品服务能力和社会资本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及其附件《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及其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各方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2.3项目风险分配原则
原则上,本项目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商业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可控的法律和政策风险由甲方承担,不可抗力风险由甲方和乙方合理承担。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主要风险如下:
2.3.1法律法规变更风险该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变更对项目的建设、经营、付费等的影响。
此风险为政府方风险。
2.3.2税收风险税务部门应明确项目公司所需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所得税额。
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项目公司约定范围,范围内由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承担;超出范围,由政府方承担。
2.3.3政府付费不及时风险
政府付费不及时风险由政府方承担。
政府应依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明确项目周期内财政付费的经费来源。
2.3.4利率风险
社会资本方应通过金融手段规避利率风险。
2.3.5公众反对政府:
加强信息公开,对项目立项、采购、确定中标人、过程监管、移交等环节对外公开信息,确保信息对称。
社会资本方:
项目信息公开,与公众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
2.3.6信用风险:
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由于社会资本信用缺失(比如违约),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导致的信用风险应由社会资本承担;由于政府信用缺失(如政府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导致的信用风险应由地方政府承担。
政府:
建立自身的信用约束机制,明确项目周期内政府付费的来源。
对社会资本的资金力量、信用情况、管理水平及经验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考察。
社会资本方:
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运维期履约保函、移交期履约保函,运营阶段进行项目日常运营收入开支监管。
2.3.7不可抗力风险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事件(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事先准备好应急方案及应急款项,不可抗力中社会资本方可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不可抗力保险合同的,需将不可抗力风险转移至保险公司。
无法进行风险转移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承担。
2.3.8项目公司能力不足
政府在采购阶段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对其资金力量、信用情况、管理水平及经验等进行深入的调研和考察。
经政府方同意,社会资本方在项目运营项目难以继续进行时,实行股权变更方案。
2.3.9项目审批
地方政府通过建立多个部门的协调机制,提高办事效率,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2.3.10融资风险社会资本方提前做好融资准备,避免项目公司成立后可能会出现的融资成本过高及融资金额不能按时到位的情况。
2.3.11征地风险
政府应制定工作方案,按规定流程办事,依法确定补偿标准、安置对象,对涉及征迁户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全程监督。
2.3.12设计风险
在深化设计时应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减少设计变更发生的可能性。
社会资本方在开展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提前做好工程变更和索赔应对方案;在招标阶段就应考虑可能存在的工程变更风险,并应采取恰当的措施来避免;事先明确人员、机械、误工、冬季施工、材料供应等方面的费用补偿;一旦发生变更,应及时合理处理由此导致的索赔,保证建设项目有序地开展。
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政府方承担,因社会资本方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由社会资本方承担。
2.3.13技术风险
在施工合同中,要求承建商提供履约担保和质量性能担保,要求承包商对其材料和工艺造成的缺陷进行修补,期限一般延续到完工后的几个月甚至几年。
如果技术故障是由承包商引起的,则可通过承包商提供的维修担保将风险转移。
在设计或承建合同中设置严格的惩罚性条款,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建设质量。
2.3.14建设成本变动风险
施工建设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实施,社会资本自身管理原因导致的建设成本超支,由其自行承担,因政府方原因造成的建设成本增加风险应由政府方承担。
2.3.15原材料和劳动力供应
对材料和劳动力价格的调整参考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施工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豫交[2011]42号),并遵循以下原则:
①调整材料主要包括:
钢材、水泥、沥青、燃油、中粗砂、碎石、生石灰。
②调整周期原则上以6个月为一个调整周期,受政策性影响的除外。
当主要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在10%以上(含)的,予以调整。
③调整价参考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信息价,没有信息价的按施工期市场价确定,最终以业主、监理、承包商三方核实确认的市场价为准。
2.3.16环境风险政府:
环保局对项目周边环境进行监管。
社会资本方:
项目公司应把环保评估纳入项目监督的范围内,评估项目参与各方的环境责任风险,并进行合理分配。
其次,考虑到项目建设可能对于环境的破坏,提留一定的预备费,以防止由于环保问题造成建设成本上涨及工期拖延。
通过合同要求施工单位、项目公司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中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因环保问题所遭受或产生的损害、费用、损失,根据归责原则,由过错归属的一方做出相应的赔偿。
2.3.17运维风险
在采购过程中,政府应选择具备丰富的运营经验和较高管理水平的社会资本方,并定期对项目服务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付费。
同时明确社会资本方负责运营的全部成本,当项目出现重大经营或财务风险,威胁或侵害债权人利益时,政府可依据项目合同中的直接介入条款代为行使项目公司股东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
对项目公司而言,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运营管理经验,引进高端运营管理人才,提高其经营管理能力,降低运营成本。
2.3.18移交风险政府应对项目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和中期评估,做好运营过程中和项目移交前的绩效评估。
其中,对于提前移交风险,由于社会资本方运营维护不善等导致的项目提前移交风险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由于政府导致的提前移交风险则由政府方承担。
”
具体项目风险参照附表6风险分配表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负责确保项目进入财政部PPP库。
3.1.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并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
3.1.2代表甲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的权力或授权;
3.1.3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违反甲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其应当遵守的任何适用法律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或与之相冲突;
3.1.4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前期工作;
3.1.5按本合同约定协助乙方办理项目用地的相关手续;
3.1.6在本合同合作期限内,如发生内部机构调整或者职能转变导致甲方不再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则应由届时实施机构享有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3.2.1乙方是合法存续的企业,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背景和目的,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本合同;
3.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通过股东会、董事会或其他必要的决议程序,依法有权签署本合同并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合同签署人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必要授权;
3.2.3乙方在响应文件、合同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文件的签署,且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
3.2.4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机关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做出任何承诺和保证;
3.2.5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所涉土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风险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项目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存在的事实或现状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2.6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机关做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3.3各方的声明与保证
自签署本合同时至合作期限届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时,各项声明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并在任何方面没有误导性。
3.4违反声明与保证
任何一方在此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违反或者被证实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的,均应被视为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与其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的内容,直至终止本合同。
第4条合同生效后各方的前期义务
4.1合同对各方当事人生效后,各方应按照以下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1.1项目公司设立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牵头,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设立项目公司。
4.1.2完成融资交割
乙方或项目公司应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署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的所有前提条件项目公司负责满足或取得豁免,融资交割应于项目公司成立后日内完成。
4.1.3获得项目相关审批
项目公司在签订本合同后日内应完成本项目的相关审批,政府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公司获得审批。
4.1.4保险已经生效
项目公司已根据项目合同中有关保险的规定购买保险,且保单已经生效,并向甲方提交了保单的复印件。
4.1.5乙方或项目公司已向政府方提交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建设期履约保函。
4.2前提条件豁免
上述前提条件可以被豁免,但只有负责满足该前提条件的一方的相对方拥有该豁免权利。
4.3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4.3.1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4.3.2经济赔偿。
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约定。
第5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合同体系包括但不限于:
PPP项目合同(即本合同及附件)、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公司章程、中标通知书、响应文件、招标文件、本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履约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营服务合同等)、融资合同、保险合同等。
其中,本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第二章合同主体
第6条政府主体
6.1甲方权利
(1)按本合同约定提取履约保证金、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移交维修保函项下的款项的权利;
(2)对乙方和项目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督检查权及重大突发情况下对建设、运营、维护的介入权;
(3)对本项目进行全程实时监管的权利,如发现乙方和项目公司存在与本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行为,有权责成其限期纠正;
(4)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质量、服务状况等进行定期评估的权利,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甲方对项目的建设施工情况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建设期内甲方可以委托政府评审机关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检查,相应的费用由甲方负担,检查周期由甲方合理确定,审计检查范围主要包括:
a.乙方的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乙方的实际投入资金以审计结果为准);b.项目公司建设本项目进度情况、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实施与本合同执行情况等方面;
(6)在每个单项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完成后,甲方有权委托政府评审机关或中介机构对项目公司的工程项目交(竣)工决算进行审计;
(7)政府方在项目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在涉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等问题上有行使“一票否决”的权利,乙方应就项目公司行为向甲方负责。
(8)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6.2甲方义务
(1)负责协调政府部门审批并提供本项目需要的相关文件,确保本项目设计、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2)负责协调将本项目所需电、通讯线路等设施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项目实施地点;负责协调本项目道路接至项目施工现场外部,并做好道路畅通的协调工作;
(3)负责本项目实施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保证项目正常开展;
(4)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协调项目公司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5)法律及行政法规所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7条乙方主体
7.1乙方权利
(1)乙方享有项目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并获得可用性付费及运营维护服务费;
(2)经过授权对相关可经营性资源进行策划、包装、宣传、经营和获取收益的权利等;
(3)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7.2乙方义务
(1)依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及时履行出资、融资义务;
(2)依照本合同及相关约定,与甲方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保证项目公司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服务、维护、移交本项目,并承担相应风险;
(3)在合作期内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程;
(4)督促项目公司接受甲方及其依法聘请的专业第三方机构在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并有义务配合建设期监管的相关事宜;
(5)督促项目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及移交维修保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6)有义务对审计检查工作给予充分配合,提供必要的完整的所需察看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7)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进行股权变更;
(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合作关系
第8条合作范围和内容
8.1项目范围
本项目包括四个子项目:
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基础设施工程、机电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园基础设施工程、省道307焦作月山至济源交界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省道307焦作月山至济源交界段一级公路非机动车道工程共4个子项目。
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项目建设规模
1
电子信息产业园一期基础设施工程
位于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太行大道与南环路交叉口西南角
项目总用地面积120000㎡(约合180亩),规划净用地面积84231.62㎡(约合126.35亩),总建筑面积约81400㎡,包括厂房、仓库及生活办公等辅助设施。
2
机电智能装备制造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