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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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XX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深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认真分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追究和问责,以减少事故隐患的产生和同类隐患的重复出现,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神华巴彦淖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公司事故隐患责任的分类、分级、原因分析方法、责任追究范围和处罚规定,重点分析隐患产生的人为原因,并对改进措施和责任认定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三条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惩罚警示”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各类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重复隐患是指同一类型隐患,即当年产生的类型或性质完全相同或相近的隐患,包括同一隐患治理不彻底,反复出现的情况。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委会职责

负责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7条安健环部职责

1.安健环部是事故隐患分析、责任追究的主管部门,在安委会领导下对各生产单位、部门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A类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人员准入、安全培训类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

3.负责汇总重大事故隐患和A类各类事故隐患分析和追责台账,并报公司安委会审定、执行。

4.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事故隐患分析和追责情况。

5.负责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人员准入、培训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A类事故隐患。

6.负责对上级公司、本部门检查出的人员准入、培训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八条调度指挥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A类的生产、工艺类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

2.负责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生产、工艺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A类事故隐患。

3.负责对上级公司、本部门检查出的生产、工艺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九条机电动力部职责

1.负责组织A类的机电、设备设施类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

2.负责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机电、设备设施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A类事故隐患。

3.负责对上级公司、本部门检查出的机电、设备设施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条供销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A类的材料质量方面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

2.负责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质量方面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A类事故隐患。

3.负责对上级公司、本部门检查出的材料质量方面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一条质量计量中心职责

1.负责组织A类的产品质量、计量、检验类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

2.负责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产品质量、计量、检验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A类事故隐患。

3.负责对上级公司、本部门检查出的产品质量、计量、检验类事故隐患进行分级,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十二条各厂、中心、控股公司职责

1.负责组织B类事故隐患的认定、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监督落实、组织验收,并提出追责建议,报公司安健环部备案。

2.负责对各车间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审核,筛查出B类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各车间职责

1.负责对本车间及上级单位检查的C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制定、落实改进措施。

2.负责落实上级事故隐患改进措施的落实、整改。

第十四条其他方面:

1.涉及相关方的事故隐患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原因分析和追责。

2.厂、部门除对B类对应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和追责外,还需对本单位检查中查出的车间自查所未查到的B类事故隐患进行分析和追责。

第三章事故隐患等级

第十五条为了区分公司、厂、车间在隐患分析和追责方面的权限和责任,需要对事故隐患等级进行划分,本办法按照矩阵法评估隐患风险值,根据隐患风险值将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分为A类、B类和C类)。

重大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为特别重大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认定办法中认定的事故隐患)

A类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为重大风险)

B类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

C类事故隐患(风险等级为一般风险)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应确定为A类事故隐患:

1.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

2.曾经发生过群死群伤事故的。

第十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厂、车间要成立事故隐患评估小组,负责开展事故隐患评估、分级工作,评估小组要在事故隐患分级台账进行签字确认。

风险矩阵见附件五

第四章事故隐患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的制定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发生的事故隐患从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两个方面分析隐患产生的原因,确定隐患产生的技术原因和管理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防止类似隐患重复出现。

因此,本办法将事故隐患发生的原因,归纳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两大类。

(一)管理缺陷及不安全行为等方面的隐患原因认定和改进措施的制定可参考附件一。

(二)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等方面的隐患原因认定和改进措施的制定可参考附件二。

(三)重复隐患的原因分析,除按附件一、二所列事故隐患原因类型进行认定外,还应从首次隐患出现后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效果等方面,分析事故隐患重复发生的原因。

各车间、厂、部室应建立重复隐患台账,对日常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类,结合本单位实际,根据以往事故隐患产生的情况,将某些类似隐患归纳为一类进行分类和统计,对后期发现的事故隐患对照已划分的类型认定是否属于重复隐患。

第五章安全事故隐患责任分类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主要分为三类:

一是制造事故隐患的直接责任,二是对事故隐患产生和治理负有的管理责任,三是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的监管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其“不安全行为”造成事故隐患,与隐患产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承担直接责任。

(二)管理责任指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人员,承担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认真组织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指示命令及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对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或防护措施。

3.隐患治理不彻底,导致隐患扩大或类似隐患重复发生。

4.在作业过程中劳动组织者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机具材料,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5.生产组织、工作安排不合理、不具体,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6.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人员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环保装置和设备,或未按规定使用。

7.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不采纳。

8.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

9.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

10.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设备存在缺陷但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1.未给员工创造安全的作业环境或条件,对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12.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3.由于决策、安排不合理或审批、审核不严格造成不符合项,产生隐患。

(三)监管责任是公司业务部门、厂内监管单位和车间内对本单位未能及时排查到的事故隐患而被上级单位所查出的事故隐患,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章隐患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十九条公司对各单位隐患追责重点为:

(一)对上级单位检查所查出的隐患而下级单位内部自查未发现;

(二)公司各业务部门查出的隐患;

(三)或整改不及时的事故隐患进行追责;

(四)重复出现的隐患;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隐患。

第二十条各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可不做隐患责任追究,但必须对隐患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防止同类型隐患重复发生。

第二十一条隐患追究要侧重追究两个方面的责任,一是根据隐患分析结果对隐患制造者进行追责,即对制造隐患的直接责任人和本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进行追责;二是对于上级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根据属地管理和业务保安原则,追究隐患所在单位和相关业务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责任。

第二十二条由于技术、设备改造产生的事故隐患,为了保护职工创新、创效的积极性,不追究建议人的责任,但应根据变更管理程序,追究方案审定和实施过程的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于本办法颁布执行前产生的事故隐患,不追究事故隐患制造者的责任,但应按照上述第一款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责任。

第七章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着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于被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公司和公司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参照对公司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隐患制造者、监管人员的进行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对进行责任追究的A类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1000元,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隐患制造者处罚标准的20%进行连带处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按隐患制造者处罚标准的20%进行连带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进行责任追究的B类事故隐患,对责任单位考核500元,对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按隐患制造者处罚标准的20%进行连带处罚;对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按隐患制造者处罚标准的20%进行连带处罚。

第二十七条对进行责任追究的C类事故隐患,将在当月安全结构工资中根据《安全结构工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扣除1-5分,并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车间主任、主管各按4%进行连带处罚。

第二十八条同类型事故隐患重复发生两次(含)以上的,参照原有处罚规定进行加倍处罚。

第二十九条其他要求

(一)在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过程中监督、检举有功的人员,依照公司安全奖罚办法给予奖励。

(二)各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时间开展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或明显存在应付的,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责令责任单位落实直接责任人员,并按规定作出处理意见,而责任单位推脱或拖延,不予执行的,每条隐患罚款责任单位负责人1000元。

(三)《隐患分析和追究台账》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隐患上报周期和审核要求执行。

(四)各单位根据本办法逐级制定各单位内部实施细则,报上级单位审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安健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隐患原因类型及对应改进措施、责任追究范围参考表

(管理缺陷类)

附件二隐患原因类型及对应改进措施、责任追究范围参考表

(物的不安全状态类)

附件三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重大事故隐患和“三违”)

附件四事故隐患分析和责任追究台帐

(A类、B类、C类隐患和“三违”)

附件五事故隐患风险矩阵

附件一:

隐患原因类型及对应改进措施、责任追究范围参考表(管理缺陷类)

序号

原因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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