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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pt文档

物和权利体系

复习民法的内容

一、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二、什么是物?

1、物的概念:

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与物有密切的联系。

王泽鉴定义:

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物的概念着重把握一下几点:

(1)非人格性:

例外:

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

例外:

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注意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例外:

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量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2、物的种类:

∙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消费物与非消费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

⏹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

⏹关于物的“可特定化问题”

三、权利及其体系

⏹关于定义:

“法力说”与“自由说”

⏹关于体系:

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

第一章物权法导论---体系上的概说

一、物权法的涵义

⏹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

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

何谓“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

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二、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物权法》第5条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

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

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四、物权法发展趋势

⏹物权之社会化

⏹物权之价值化

⏹物权法之国际化

第二章物权法通则

第一节物权的定义

⏹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

⏹《物权法》第2条,物权定义

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第二节物权的客体

⏹土地:

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

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

包括林木和庄稼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

案例分析:

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

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

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

1000元的损失有谁负责?

第三节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绝对权

⏹财产权

⏹客体是物

⏹排他性

第四节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

第五节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案例讨论:

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

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

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

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

问题:

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一)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

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具体表现:

☺优先享受权利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

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

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

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

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物权法》第34条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

案例讨论:

甲与乙于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4月20日交房。

现4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

问题:

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

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

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

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权法》34~36条

⏹讨论: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第六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作用:

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

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物权法》第5条

二、一物一权

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

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三、公示公信原则

案例讨论:

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

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

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

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问题:

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

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

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

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

⏹公信原则:

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

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

⏹限制:

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第七节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

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

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

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

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

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

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

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

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

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

⏹从物权:

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

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

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

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者

⏹法定物权:

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者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

系由民法规定之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

由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八、本权与占有

⏹本权:

所有权及一切物权皆为本权

⏹占有:

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

占有仅为控制与支配的事实

第八节物权的变动

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发生

⏹原始取得:

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

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

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

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

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

三、物权的变更

⏹客体变更:

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

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四、公示与公信的问题

⏹公示:

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示生效主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

⏹公信:

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误,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

五、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之立法体例

⏹意思主义(法国、日本):

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

⏹形式主义(德国):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折中主义(瑞士、奥地利):

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

问题讨论:

1、甲用三张10元纸币,向乙购买三个杯子。

请问:

此交易过程中,共有几个法律行为?

2、如果乙所卖的三个杯子,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从丙处偷的,一个是从丁处借的。

甲的三张纸币,一张是路上拣的,一张是偷戊的,一张是从己处借的。

请问:

答案有何不同?

(二)中国立法例下的物权行为定义

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的法律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三)物权行为的特征

⏹独立性:

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之外的物权意思表示。

⏹无因性:

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之影响。

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仍然有效。

六、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一般均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之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办理登记案例讨论

⏹需履行书面形式

案情:

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

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

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

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问题:

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二)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

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案例讨论

⏹指示交付

案情:

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约定银行仅支付80万,剩余20万作为预计的利息,仍有乙占有,甲既不得提取,亦无利息收入。

⏹问题:

此20万是否成立占有改定?

七、物权消灭的原因

(一)混同

⏹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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