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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pt文档.docx

1、物权法ppt文档物和权利体系复习民法的内容一、物权法、债法和财产法之间的基本关系 二、什么是物?1、物的概念: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都与物有密切的联系。王泽鉴定义: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物的概念着重把握一下几点:(1)非人格性: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2)有体物: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注意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3)可支配性(4)独立性: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 能为人所支配 能满足人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须有价值,能以金钱衡

2、量 须具有法律上的可辨别性 2、物的种类: 动产、不动产;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消费物与 非消费物;特定物与种类物;代替物与不可代替物 关于动物的问题 关于物与财产的问题 关于物的“可特定化问题”三、权利及其体系 关于定义:“法力说”与“自由说” 关于体系: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之一 第一章 物权法导论-体系上的概说一、物权法的涵义 通俗的理解,人对物的法律 深入的理解,人与人之间关于分配对物的支配权关系的法律,即一旦获得对物的支配权,该支配权得对抗一般人 最核心的一点:有关以对物的“支配”关系为基本形态的权利的法律 物权法对其调整范围的界定(第2条)何谓

3、“支配”? 权利主体得将其意志自由作用于权利客体之上的行为 民法所谓支配,仅得作用于自有之权利客体之上,不得作用于他人之权利客体之上 民法中其他支配关系: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等 二、物权法的性质与地位 物权法为决定财产归属关系之法 物权法为强行性因素较多之私法 物权法第5条 物权法为固有法因素较多之法 三、中国物权法立法情况简要介绍 物权法制定前的物权立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水法,矿业法等 物权法制定后的物权立法:基本规范统一于物权法,特殊问题通过单行法或司法解释解决 四、物权法发展趋势 物权之社会化 物权之价值化 物权法之国际化 第二章物权法通则第

4、一节物权的定义 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资格 物权法第2条,物权定义定义的分解 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 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为得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第二节 物权的客体 土地:须经过划分者方为物权之客体 建筑物:具备一定结构,足以使用者为限 。包括一般地上定着物 未与土地分离之出产物:包括林木和庄稼 特种物 :货币,有价证券案例分析:甲春节回老家过年,同事乙托其购买茶叶若干,并交付给甲1000元钱。甲回乡后发现当年新茶尚未上市,但假期已过必须返回单位上班,于是致电乙,说明情况,并建议由其亲戚丙春节后代为购买,乙表示同意。甲将1000元钱交付给丙,丙在回家途中遭遇抢劫。 问题:1000元的损失有

5、谁负责?第三节物权的特征 支配权 绝对权 财产权 客体是物 排他性 第四节物权的社会作用 定分止争 :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 与一国的所有制相联系,构建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与一国的历史文化相联系,确认符合民族习惯的生活方式 第五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排他效力一物之上,不能有两个以上同一内容或性质的物权同时存在 。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所有权最强,用益物权次之(不以占有为要素的地役权例外),担保物权最弱(但质权和留置权除外)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案例讨论:甲将其一块手表抵押给乙(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后甲将手表送至丙处维修,因维修款争议被丙留置。此时,丙主张实行留置权,甲主张实行抵押权,同时甲

6、的另外一个债权人也主张实现其债权。经查,甲除了手表外无其他值钱财产。问题:上述权利如何实现? (一)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性 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 具体表现: 优先享受权利 先物权压制后物权 例外: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费用性担保物权由于融资性担保物权 ;因政策因素,船舶优先权优于船舶抵押权 。(二)物权优先于债权 原则: 物权于债权以同一物为标的者,物权优先于债权 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出于公法原因,税收债权优于一般物权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案例讨论:甲的自行车被乙盗窃,乙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丙拾得该车并赠与给丁,丁死亡后该车由戊继承,戊经营旧车商店,遂

7、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己。 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流于何人之手,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的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遇到善意取得和时效取得,则追及效力将被切断。 物权法第34条四、物上请求权效力案例讨论:甲与乙于3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4月1日办理过户登记,4月20日交房。现4月20日已过,甲并未交房。问题:此时,甲对房屋的占有属有权占有抑或无权占有?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乙主张权利后,甲乙之间的关系会发生什么变化? 权利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 具体种类:A.返还请求权;B.排除妨害请求权;C.预防危险请求权 物权

8、法3436条 讨论:物上请求权的性质。第六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内容、变动方式、效力及保护方法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 作用:A.维护经济基础;B.保障交易安全 法理基础:物权排他性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A.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B.法律无特别规定者,一律无效;C.如创设物权行为属部分无效者,则除去无效部分,成立有效部分 物权法定原则僵化之弥补 物权法第5条二、 一物一权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并且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定限物权。根本原因在于确保物权支配力的实现 三、 公示公信原则案例讨论:

9、甲将一辆自行车借给乙使用。在使用期间,乙的朋友丙看到该自行车表示很喜欢。乙说既然你喜欢,给100块钱你拿去。丙遂支付100块钱买走该车。事后,甲要求丙返还自行车。问题:自行车所有权归谁? 公示原则: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应能使公众以公开的方式获知 理论基础:物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其变动涉及第三人利益和交易安全 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和特殊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 。物权法第6条 公信原则:物权公示的内容具有使公众确信为真实的效力。即使公示的信息为错误,仍然按照公示出来的内容发生效力。物权法第21条2款、106条 限制:公信力只在存在第三人的场合有效,在当事人之间法律保护

10、真实权利人的利益 第七节物权的种类一、所有权与定限物权 所有权:又称自物权、完全物权,指得对标的物为永久全面支配之物权 定限物权:又称限制物权、不完全物权或他物权,指仅能于特定限度内,对标的物为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支配标的物使用价值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城市土地使用权),永佃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等 担保物权: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者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者 权利物权:以特定财产权利为客体者 四、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不需要从属其他权利,能独立自存的物权

11、从物权:须从属于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五、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或不得再为处分的物权 不登记物权:物权变动只需交付,不需登记即可生效的物权 六、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 意定物权:物权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者 法定物权:不问当事人的意思,系由法律规定而发生者 七、民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民法上的物权:系由民法规定之物权 特别法上的物权:由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 八、本权与占有 本权:所有权及一切物权皆为本权 占有:对标的物得为管领的事实。占有仅为控制与支配的事实 第八节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物权的发

12、生 原始取得:非根据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多数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先占、遗失物拾得、埋藏物发现、生产、收取孳息、没收、善意取得、时效取得等) 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又称传来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 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 三、物权的变更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四、公示与公信的问题 公示:物权变动之时,必须以一定的方法加以公示,方能发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公示生效主义(德、台),公示对抗主义(法、日) 公信:依公示方法所表现之物权即使有错

13、误,但对因信赖此公示方法,而为物权交易之人,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之效果 五、物权行为理论 (一)物权行为之立法体例 意思主义(法国、日本):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足以发生物权变动。 形式主义(德国):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须另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交付等法定形式。 折中主义(瑞士、奥地利):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债权合意外,仅须践行登记、交付之法定形式问题讨论:1、甲用三张10元纸币,向乙购买三个杯子。请问:此交易过程中,共有几个法律行为?2、如果乙所卖的三个杯子,一个是自己的,一个是从丙处偷的,一个是从丁处借的。甲的三张纸币,一张是路上拣的,一张是偷戊的,一

14、张是从己处借的。请问:答案有何不同?(二)中国立法例下的物权行为定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登记、交付的法律形式相结合的法律行为 (三)物权行为的特征 独立性 :独立于债权意思表示之外的物权意思表示。 无因性 :物权行为效力,不受债权行为效力之影响。债权行为无效或被撤销,物权行为仍然有效。 六、物权变动的要件 登记 交付(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一般均要求以书面形式为之 行为人须有处分权 须有物权变动之意思表示 须办理登记 案例讨论 需履行书面形式 案情:甲出资建筑房屋而取得所有权。承建人乙对丙有债务,丙误认该房屋为乙所有,而乙也表示原意以该房屋抵债,于是丙将房屋拍卖。由丁买受,并转卖给戊。戊以自己名义办理所有权第一次登记。 问题:甲发现此事,能否主张否认戊的所有权登记? (二)动产物权变动 原则:动产物权之让与非经交付不生效力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案例讨论 指示交付 案情: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约定银行仅支付80万,剩余20万作为预计的利息,仍有乙占有,甲既不得提取,亦无利息收入。 问题:此20万是否成立占有改定?七、物权消灭的原因(一)混同 两个并无并存必要之法律地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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