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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法律社会学概论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

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主讲人:

政法学院朱艳英

法的目的是组织人的社会生活,这就意味着要了解人和社会……在社会科学当中,有三个学科是法学家的思维所必不可少的,以致于今天它们已被一致地认为是法律的附属学科。

这就是法制史、比较法和法社会学。

——[法]雅克.盖旦

第一讲法律社会学概论

一、教育教学目标

1.知识传授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社会学的概念、研究对象;了解西方法社会学的发展概况与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及其范围,明确该学科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2.能力培养目标:

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理解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法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的区别,并能够法基于两种不同的模式展开法律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3.思想教育目标:

通过了解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培养学生关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的相关法律现象和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思考。

二、教学重点、难点

1.教学重点:

1)法律社会学学科的研究对象与范围。

2)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法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的区别。

3)法律社会学学科特征。

4)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教学难点:

如何让学生理解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上的几种观点的异同

三、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方法:

教师讲授为主,采取案例式教学,辅以学生的讨论发言。

手段:

多媒体教学

四、课堂教学时间:

3学时

五、板书设计:

见多媒体课件中的PPT设计

六、作业布置:

关于法律社会学的案例分析与评述,不少于800字,第6周上交。

七、教学过程:

一、法律社会学的概念

(一)社会学概念的出现:

孔德

19世纪末法国哲学家孔德在他的著作《实证哲学教程》和《实证政治体系》中创立了实证主义哲学,并第一次用“社会学”。

把社会学研究分为社会静力学,研究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相互关系;社会动力学,研究社会发展或社会进化。

这一学科的出现不仅完全确立了自己独立学科的地位,而且在西方社会科学

的广泛领域都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法社会学可以说是这种影响的产物。

(二)法律社会学的出现

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legalsociology),或称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此概念作为学科术语,最早是由意大利社会学家安齐洛蒂所提出,他在1892年所著的《法律哲学和社会学》中首先使用了这一术语,其用意不外是为了表述当时流行的一种新思潮,即法是一种社会现象。

(三)法律社会学概念的演变

20世纪后,这个术语逐渐被法学家和社会学家广泛接受和采纳,并成为一个用以标志在研究方法、研究立场上与以往传统法学或标准法学迥然不同的新学科的专门术语。

奥地利法律社会学家埃利希于1913年出版了《法社会学基本原理》一书,该著作的出版使法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地位得到正式确立。

(四)法律社会学的名称与定义

1.法律社会学(Legalsociology或Sociologyoflaw)的名称

法社会学在国际学术领域还有一些别的名称,如“法律与社会研究”、“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社会控制”、“法律与行为科学”等。

2.法律社会学的定义

(1)争议

主要在研究对象上,现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中的法。

另一种观点则主张法社会学应研究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及其过程。

第三种观点实际是对上述两种观点的兼容,认为法社会学既要研究社会中法的本身,又要研究与法律相应|的社会条件,法与社会的相互关系。

(2)争议的原因:

法社会学理论渊源的二元性以及研究思路与传统的二元性。

(3)定义:

法律社会学就是通过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与其他社会因素的互动关系的学科。

法律与社会生活交互影响、相互倚赖,形成两种面向的法律社会学,一个是所谓的“发生的法律社会学”(geneticsociologyoflaw),这探讨法律如何由社会生活与文化背景里发源产生,此时法律是社会过程的结果,是一个应变项;相反的,则有另外一种“操作的法律社会学”(operationalsociologyoflaw)探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此时,法律是一个自变项,它对于人们的社会行动与社会秩序,会产生相当具体的影响,进而推动社会变迁

二、法律社会学出现的社会背景

(一)法律社会学的思想源流:

对传统的自然法、历史法学及分析法学的反动。

(二)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社会基础:

工业革命;科学主义;异质社会;学科整合。

1.经济上:

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

2.政治上:

社会主义思想风靡全世界

(三)法律在上述因素下导致“法律社会化”运动

指资本主义法律基本原则从个人本位转化为社会本位,具体如在民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转变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的原则;“契约自由”转变为“契约自由的限制”或“合意契约”等形式;侵权法和刑法中“过失责任”原则转变为“严格责任”原则等等。

(四)社会学所促成的法律研究方法的变革:

法学的科学化与实证主义思潮。

三、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对象

(一)总体观点:

法律社会学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新起点,“通过法律来研究社会,通过社会来研究法律”,“注重法律和社会的实际联系”的基本立场和观点得到了承认,抑或为“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

(二)法律社会研究对象争议的原因

(1)法律社会学牵涉到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而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难以用简洁的语言厘清;

(2)法律社会学发展的历史并不太长,学科的研究对象尚未稳定,自然不易概括。

正如学者所言:

“法律社会学运动还处在一种不稳定的状况中”,它“迄今为止也没有产生一种可为其基础的,内在一致的理论结构”。

(3)传统的法学历来以法律现象作为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而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又一直是许多社会学家关注的重要问题。

这一跨学科的研究反而成为法律社会学能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存在的问题。

(三)法律社会研究对象上的几种观点

1.总体上来说:

(1)认为法社会学应以“社会中的法”为研究对象,研究法的实行、功能和成效,描述法的社会运行机制、法的内在结构及法实施的社会组织;

(2)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社会的关系”,即研究社会中法和涉及法的社会因素。

2.英国法律社会学家柯特莱尔:

(1)与特定法律条款或法律机关的影响或效果的有关法律影响;

(2)法律的发生研究,特别是关于立法发生的研究;

(3)法律实施条件的研究,即有关人民情愿或不情愿,有机会或无机会请求法律和法律机构的帮助,以保障他们利益的种种因素的研究;

(4)特定机构的研究;

(5)特定法律程序研究;

(6)当代西方社会的法律性质的理论分析――一般法的理论和社会理论研究。

3.庞德法律社会学著名研究纲领

(1)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律令和法律准则所具有的实际社会效果,即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在现实中的运行情况;

(2)结合社会学研究和法学研究,为立法作准备;

(3)研究使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

(4)对法律方式进行研究,其间包括对司示的、行政的、立法的和法学的过程进行心理学的研究,也饫对各种理想的哲学的研究;

(5)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

在此方面主要是对法律史学进行以下两种法律社会学的研究:

第一,过去的法律是如何从社会、经济和心理等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惟及它在多大程度上是从这些条件下发展起来的;第二,过去的法律是如何使自己与这些条件相适应的;第三,如果我们现在以过去的基础,或者不以它为基础,那么我们能够在多在的程度上极具理由地期望产生出人们所欲求的结果。

(四)20世纪中后期法律社会学研究对象

根据我国学者朱景文教授的归纳,具有如下特点:

(1)强调法学研究的重心不在立法和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2)强调社会利益、社会连带性对法律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

(3)强调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其目的在于平衡不同的利益;

(4)强调对法律、判决的社会效果研究;

(5)对“活法”、“行动中的法”、对法院实际发生的情况的研究;

(6)注重基本理论,特别是表现在涂尔干和韦伯的著作中对法律及法律思想类型及其进化的研究。

(五)法律社会学研究中法学模式与社会学模式的区别

法律社会学是一门经验的科学(empiricalscience),主要研究人类社会实际发生的社会事实与社会关系,因此,他所重视的是法律的实然(is)面向,也就是研究所谓法律的实在性(facticity),其所要问的问题主要是一个“是什么”(what)的问题。

法律是什么?

法律(作为应变项)从什么社会文化背景产生出来?

法律(作为自变项)对社会文化发生了什么样的具体影响?

这是社会学家研究法律的主要面向。

相对来说,法律学则是一门规范科学(normativescience)。

法学家倾向把法律看作是一个逻辑严谨的规范体系,希望法律是一个内在没有矛盾而又尽其可能在特定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体系。

因此,他所关心的是法律的规范性(normativity),也就是法律的应然(oughttobe)面向,他必须要订定一个标准,划分合法与非法,然后鼓励合法、惩罚非法。

所以法学家看待法律,主要是一个“要如何”(how)的问题。

四、法律社会学学科特征

(一)法律社会学的特征

由于社会学具有:

整体性与综合性的学科特征,所以法学研究中引入社会学后,使法律社会学研究具有以下特征:

工具主义的、

历史主义的、

反形式主义、

多元主义的,即法律多元。

季卫东认为有三个特征:

A.[法社会学的方法]在法律中观察和理解社会,在社会中解释法律;

B.[法社会学的价值]实定法学以个体主义(人格)为基础,法社会学以群体主义(关系)为基础;

C.[法社会学的主题]研究的内容聚焦于正式法与非正式法的相互作用。

(1)历史主义

所谓历史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寻求和追溯法律观念和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考察社会变迁中的法律变迁和通过法律变迁的社会变迁,确认法律变化的模式,认为法律的演化是各种社会势力自发发展的结果。

历史主义有两个目的:

其一,通过对法律的历史的研究与考察发现法律史学上的错误。

其二,通过对法律进化模式的分析,有助于确认主要的法律潮流,特别是未来可能或现在正在出现的潮流,从而为法律制度的改革与法律观念的更新提供历史依据。

法律社会学的历史主义主要是受到社会学研究是建立经验的基础上,而不是依靠洞察力、无确凿根据的信念或道听说的基础上。

人类社会的经验最主要的就是过去的历史。

(2)工具主义

所谓工具主义,即法社会学强调将法视为实现一定社会目的的工具,要求用明确的社会目的去评价法律,认为法律应当尤其对社会需要、社会主张和社会利益的适应性来证明。

同时由于法是工具,就应允许(社会科学家)根据不断变化的情况解释和修改法律。

法律的作用是多方面的。

它不仅维持社会秩序和调停争执,也促进自愿的交换和按排,授予政治的合法性,发展教育和促进公民参与,帮助确定社会愿望与目标等。

这与社会学的最终目标是发展完善成一种科学知识体系,以解释、并在某些情况下预测社会事件有关。

(3)反形式主义

所谓反形式主义,即法社会学批判传统法学对法律规则和概念的“非现实主义”态度和立场,认为法并不只是一套纯粹形式的、孤立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是由具有自身利益和问题的人类组织所运用的,因此在法律规则和它的实施之间就会有一定的差距。

同时,法律规则和秩序也不是一种孤立的制度,它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受到历史、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据此法社会学就要研究社会中的人尤其是法官、律师、行政官员、警察等的实际行为,研究法对人的行为的影响以及法律规则与法律实施之间的差距,研究立法、司法、守法及其过程,分析法律的社会基础等。

反形式主义的主张和倾向在埃利希和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者的著作中表现得尤其明显。

比如对自杀问题研究上,有人认为自杀仅是个人的问题,但社会学研究发展自杀与社会环境相关。

(4)多元主义

所谓多元主义,即法社会学反对传统法学视国家为法律的惟一渊源的主张,认为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它超出了国家的界限与范围,有国家的法,也有非国家的法,国家的法只是法的一部分,而且并不必然是最重要的一部分,除国家的法而外,还有大量的其它的法,法律存在于群体生活的实际规律性里,即“活法”,那些由权威机关如国家、教会、公司、学校或其他社会团体确认并保障实施的规则就是法律。

(二)法学研究中的三种取向

从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迄今为止,存在着三种不同的取向,即道德理性取向、逻辑实证取向、和经验科学取向。

(1)道德理性取向强调法律内在的理想目标及其价值的正义性。

他运用超法律的标准来评价法律。

自然法学派是其典型代表。

(2)逻辑实证取向强调法律作为既成秩序的结构稳定和逻辑合理。

法律规则无须进行评价,而是用法律规则做标准去评价人们的行为。

注重法律体系内在的结构完善和逻辑自足。

以及法律规则在适用中的逻辑推演、法律解释和法律漏洞的填补。

(3)经验科学取向。

注重法律现象的经验事实和知觉表象方面。

主要致力于对法律现象的实际调查。

研究重点在法律现象的事实方面。

法律社会学最显著的特点是他的经验科学取向。

对此哈贝马斯的批判是中肯的,他认为规范主义的思路始终有脱离社会现实的危险,而客观主义的思路则有淡忘了所有规范的方向。

其实这里他指出了法律中心主义者往往易脱离社会现实,而法律社会学者易走向只见事实,而不见规范的作用的路途。

所以他提出一种学术立场,那就是一种开放态度,不同的方法论立场(参与者与观察者)、不同的理论目标(意义诠释、概念分析和描述、经验说明)、不同的角色视域(法官、政治家、立法者、当事人和公民),以及不同的语用研究态度(诠释学的、批判的、分析的,等等)。

五、法律社会学学科性质

1.法律社会学属于经验法学的范畴

2.法律社会学是检验法学理论成熟度的学科

3.法律社会学是联系法律与社会分析渠道的学科

六、法律社会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1.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

两个学科在历史上的分野是殖民主义的产物,西方的社会学家将自己的西方社会称为文明社会,而将殖民地社会称为野蛮社会,于是,前者的研究称社会学,后者的研究称人类学。

随着殖民主义思想遭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以及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范围的扩大,传统的区分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

因此,我认为没有必要将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严格地区分开来。

可以将法律人类学作为法律社会学的一个具有独特学术传统的一个部分。

尽管如此,法律社会学和法律人类学还在以下意义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是从传统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作为一个传统有其独特的地方,如法律人类学侧重于对各地古老部落的法律秩序的研究,创造了独特的田野工作法。

二是从现实的意义上,法律人类学更加侧重于运用比较的方法对世界上不同国家、民族、地区的法律秩序进行研究,探讨人类所共有的法律现象。

而法律社会学则侧重于对某个特定国家、地区、民族的法律秩序的研究。

更多关注现代社会中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也就是法律运作与其他社会力量的互动作用,如政治结构、社会分层、司法结构、传统法律文化的关系。

2.法律社会学与法理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与法律是相到有交叉,但又有区别的两个学科。

法理学中,特别是法律哲学与法律科学与法律社会学的区别很大,但法律运行方面的研究上,却两者都有相当多的相似之处。

3.法律社会学与法史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在法律史研究中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a)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

但它主要集中在法律文化对现在法律运行的影响和作用及两者间如何达成协调关系。

而不对法律文化的描述和认知。

b)对法律史进行社会学的研究,即研究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是如何从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产生出来的,它们又怎样对当时社会生活发生作用并产生效果的。

这样形成了法律社会学与法史学相互交叉、相互作用的关系。

4.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

在西方,法律社会学(Sociologyof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

从两者的起源、方法上看,由于两者都是在对传统法学提出挑战的基础上产生的,并且两者都注重运用经验的方法。

5.法律社会与社会学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是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学科,所以社会学对法律社会产生重大的作用。

具体表现在:

第一,社会学的基本观点是法律社会学产生的理论基础。

第二,社会学的理论模型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方法论。

如社会学研究中的功能主义、现象学和冲突理论等。

第三,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是法律社会研究的具体手段。

如社会调查、社会统计和社会实验的方法。

七、法律社会学的作用

《法国民法总论》认为有以下作用:

1.法社会学有助于更好的理解法的特性,并衡量其实际领域。

同时,它能够揭示出实体法的形成方式的实际运作过程。

“教条的观点认为法是国家意志或集体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反,法社会学则揭示出,现今的立法承受着种种权术和特殊压力的影响,存在着各种院外游说团、官僚机构、采用虚报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法规则的人,等等;在法律意义上的立法者背后,法社会学揭露出了社会学意义上的立法者,从而提醒法律规则要保持有益的节制。

2.法社会学能够揭示对法官起决定作用的力量,以及影响法官的“价值”方面,提供有益的信息。

3.在更实际的层面上,法社会学可以为立法者制定新法律提供有用的信息,特别是在关于改革的时期和内容方面。

当然法社会学提供了信息,立法者必须对它们进行“删除、塑造、修改,构建成他们”。

4.法社会学同样能够为我们提供关于法的适用的宝贵信息,特别是社会对实体法的反应。

法律社会学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运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1.对某一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评估研究。

这是最常用的,若我们对废除农业税和义务教育法的评估研究。

2.对某一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实验研究。

如对青少年犯罪者有用某些特别方式的处罚,看最后的效用如何。

3.立法、司法改革和构建取向的社会调查。

4.对社会法律中某些问题或领域进行预测或描述。

八、我国法律社会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一)研究热点问题

1.法律人类学:

国家法与非国家法,法律的起源等

2.法律的多元主义:

政府法与非政府法

3.书本上的法与行动中的法

4.中国学者对民间法与少数民族固有法的研究

5.中国法治问题研究

6.中国反腐败问题研究

7.中国法律实践问题研究

8.公众法律意识问题研究

9.中国法律机构改革研究

(二)当代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前沿主要有:

(1)日常生活中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

(2)社会阶层与法律意识和行为;

(3)法律的叙述与话语的分析;

(4)司法实践中的权务和社会公正问题;

(5)现代性、社会转型与法律转型

课后思考题

1.法律社会研究对象是什么?

2.试述法律社会学的学科特征

3.你是如何看待法律社会学研究中“行动中的法”?

4.法律社会学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居于何种地位

 

八、教学心得与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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