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控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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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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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各工程项目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构建制度完善、管理科学、基础健全、和谐高效的外部劳务用工机制,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创利能力,实现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控制制度。
第二条本控制制度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成立以总经理、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为副组长,人力资源、工程管理、成本中心、安全质量、财务、法律事务、内控审计、纪委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外部劳务队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人力资源部,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兼任。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起草、修订公司劳务分包控制制度及相关规定性制度,并负责牵头指导、检查与监督执行;
(二)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查外部劳务队伍的“四证一照”,并办理相关准入手续;
(四)建立外部劳务队伍档案,择优选定外部劳务队伍,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并全面监督劳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对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积极开展劳务分包效能监察,对不规范的外部劳务队伍实施警告、停工整顿、经济处罚、清退等处理。
(六)负责审批所属项目经理部劳务分包费用工作。
第五条工程管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外部劳务队伍施工技术、工程质量、作业计量的管理工作;
(二)参与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的评审及指导工作;
(三)参加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工作;
(四)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第六条成本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劳务合同、机械租赁合同、物资采购合同、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等合同签订的评审及指导工作;
(二)参加外部劳务队伍管理检查工作;
(三)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第七条安质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外部劳务队伍生产作业安全、质量、环保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督促项目经理部落实外部劳务队伍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三)组织调查与处理外部劳务队伍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和四级以上(含四级)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劳务费用的结算拨付与支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会计工作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三)负责监督检查外部劳务人员工资支付工作;
(四)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第九条法律事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劳务合同条款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负责劳务合同纠纷处理工作;
(三)参与外部劳务队伍评价及审核工作。
第十条内控审计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中劳务费用结算支付问题的审计与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纪委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效能监察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负责外部劳务队伍使用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项目经理负责向主管部门推荐合格劳务供方评审,组织签定《劳务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费用集体会审;
(二)项目经理助理是项目经理在分包工程的委托代理人,直接对项目经理负责,实行以分包工程开工到竣工交付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工期要求。
主要负责解决所管辖的分包现场施工出现的问题,签证各类经济洽商,协调沟通工程分包与项目经理部各业务部(室)之间的关系;
(三)技术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安排及时向外部劳务队伍下达《施工任务单》,明确劳务作业数量、进度和质量要求;
(四)安质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的评定工作;
(五)物资机械负责人负责物资机械消耗核算工作;
(六)劳资负责人根据技术提供的工程数量和市场单价测算人工费用,拟订《劳务分包合同》。
负责作业过程中劳务人员日常管理,核算劳务分包费用。
(七)财务负责人负责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劳务分包费用的支付工作。
第三章资格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使用外部劳务队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所有企业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
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
禁止外部劳务队伍将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四条各项目经理部在组织施工生产工作中,要加强劳动力管理,努力调动一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尽可能依靠公司自有劳动力资源完成生产任务。
当公司内部劳动力有缺口时,须按照“先调剂,后招用”的原则,在公司内部先行调剂。
确需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时,则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立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报批制度。
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在使用外部劳务队伍时,需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申请书”,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部劳务队伍。
第十六条建立外部劳务队伍资格准入制度。
所有参与公司施工生产活动的外部劳务队伍,均要经公司评价推荐后,到中铁九局办理资格准入手续。
只有取得中铁九局《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的外部劳务队伍,才能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第十七条对拟选用的外部劳务队伍,由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以下有效资料,经中铁九局人力资源部审验合格,方可办理《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法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合格劳务供方评价认定书》原件。
第十八条《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
每年12月对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年度检查,提报《年检记录表》和“四证一照”原件及复印件,年检合格的可在中铁九局范围内继续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活动;年检不合格的,吊销《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并禁止在公司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外部劳务队伍的确定,应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参加竞标的单位应不少于3个,竞标的外部劳务队伍需提供以下有效证件(或经中铁九局审核后的复印件):
(一)中铁九局核发的《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二)本程序第十七条中规定的有关证件。
第二十条成立劳务分包招标委员会,招标前要对以上资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应对竞标单位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考察,考察不合格者取消竞标资格。
(一)对外部劳务队伍负责人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者是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进行确认;
(二)对外部劳务队伍提供施工所需工种、人数、必要的机具设备考察;
(三)对外部劳务队伍综合管理与施工能力的考察;
(四)对外部劳务队伍以往业绩与信誉的考察。
第二十一条对中标的外部劳务队伍,下达《中标通知书》,同时明确劳务合同签订时间、入场时间、地点、工种及人数、机具设备等事项。
第四章劳务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与使用的外部劳务队伍将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劳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劳务合同必须在劳务队伍进场前签订,严禁先进场后签定劳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理部与外部劳务队伍签订劳务合同,必须使用中铁九局统一印刷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本。
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具体工程类型选择劳务合同条款内容,必要条款任何单位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五条劳务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外部劳务队伍资质情况、劳务分包作业项目及作业数量、合同期限、劳务报酬、质量标准、安全施工与检查、双方权利与义务、就业准入、劳务费用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奖惩、违约责任、争议处理、合同解除与终止条件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劳务合同中应明确分包项目、分包单价或总价款。
分包项目属于劳务分包作业范畴,不能将专业分包项目纳入劳务作业中,业主要求不能劳务分包的,也不能变项进行劳务分包作业,分包单价必须符合用工单位的指导价标准。
分包总价款要有核算依据,核算依据要附在劳务合同后面,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劳务合同中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后,在签订劳务合同前,由外部劳务队伍向用工单位交纳,待外部劳务队伍全面履行合同项下所有义务,且完成的工作内容通过验收合格后,由用工单位不计利息返给外部劳务队伍。
第二十八条劳务合同中必须明确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用工单位与业主约定的比例及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产值计算,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满后,若无质量问题,业主返还用工单位质量保证金后,用工单位不计利息将质量保证金返给外部劳务队伍。
若有质量问题,外部劳务队伍负责返修,质量保证期延长,质量保证金仍由用工单位保留。
如外部劳务队伍拒不返修,用工单位有权将质量保证金用于支付返修费,质量保证金不足支付返修费用时,由外部劳务队伍补足。
第二十九条劳务合同的事项和条款发生变化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及时进行变更,订立补充劳务合同。
第三十条劳务合同实行评审制度。
项目经理部签订劳务合同(含补充劳务合同)前,必须经过评审程序,评审通过后,双方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劳务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劳务合同》按一式六份签订,签订双方单位、合同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建立劳务合同管理台账。
对签订的劳务合同要进行统一编号、统一台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劳务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五章劳务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外部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需提交以下资料给项目经理部备案:
(一)中铁九局核发的《合格劳务供方资格证》;
(二)外部劳务队伍的“四证一照”(已审核的有效复印件);
(三)外部劳务队伍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分工情况、进场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和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原件等资料;
(四)外部劳务队伍的质量、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资料,包括管理图、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项目经理部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验,并对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后,对原件进行复印,复印件应由专人签字确认后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岗前教育培训。
项目经理部必须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劳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一)培训的内容包括针对项目特点的施工技术、安全生产、法制教育、职业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其中施工技术、安全生产应作为重点培训内容;
(二)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学习、授课、看录像等形式进行,累计学习必须达到16学时;
(三)培训记录要有学习内容和时间、地点、授课人的详细记录,以及受教育人的亲笔签名,并将此资料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对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过程、技术复杂或要求高、易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施工,施工前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应组织外部劳务队伍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和环保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对由外部劳务队伍承包的工程项目除实行项目经理助理制度外,还要实行“三员”管理岗位责任制。
即由项目经理部派出质量、安全、材料人员,实行一线施工全过程监控、检查、考核和管理。
(一)项目经理部派出的质量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依据劳务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标准及时组织验收评定。
(二)项目经理部派出的安全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制度、防护措施、安全操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三)项目经理部派出的材料人员,对外部劳务队伍所消耗材料情况应及时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八条项目经理部对劳务人员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动态管理:
(一)劳务人员的增减、变更应报项目经理部审批,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尤其是具有较高技术等级的人员,未经同意随意更换人员,对施工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勒令其退场。
未经登记和岗前培训的劳务人员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二)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清点、核对,外部劳务队伍每月应上报劳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
(三)对于劳务人员的进场、退场,要做好书面记录。
(四)新增人员也要按进场管理要求查验相关资料和岗前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劳务作业。
第三十九条在既有线和关键特殊作业活动中,应禁止外部劳务队伍单独作业,应指派有足够生产经验的本单位自有员工带班作业,对作业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
第六章结算支付管理
第四十条劳务费用结算要采用集体审核与批准的方式进行。
技术部门对劳务作业项目与数量负责;安质部门对质量安全评定负责;物资机械部门对物资机械消耗负责;劳资部门负责按照劳务合同签订的项目、单价进行结算;单位总经理签字确认,财务部门方可支付所结算的劳务费用。
第四十一条结算劳务费用时,要以签订的劳务合同、结算周期内实际完成的劳务作业数量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结算。
禁止超验或无故拖验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以计时工的方式结算劳务费用。
要以“定额为主,其他为辅”的原则结算劳务费用,坚决制止采用简单、无考核的方式(计时工方式)结算劳务费用。
第四十三条外部劳务队伍的结算资料要齐全。
结算资料包括:
劳务费控制计划、外部劳务队伍费用结算单、计工单、劳务作业数量(验收)清单、施工任务单、计时工派工单、停工记录、非生产工时记录等。
第四十四条为预防经济纠纷、挪用、携款潜逃等经济问题的发生,劳务费用结算必须是用工单位与外部劳务队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结算。
第四十五条劳务作业末次验收结算时,待外部劳务队伍清理有关债务全部退场后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十六条劳务费实行代支付制度。
为保护劳务人员权益,用工单位要根据劳务队伍制定的工资分配单,将劳务人员的工资直接发给其本人,禁止将劳务人员的工资直接拨付给劳务队伍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
“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作业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外部劳务队伍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采用集体审核与批准的方式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第四十八条项目经理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应支付的劳务费用,建立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支付制度,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九条外部劳务队伍恶意拖欠、克扣、挪用劳务人员工资的,一经查实,将停止向外部劳务队伍支付劳务费用,除由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工资外,还要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劳务队伍进行处理。
第七章考核评价管理
第五十条考核评价的依据和方式。
对外部劳务队伍考核的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要求。
考核方式分为过程考核及全面综合考核。
过程考核是对作业过程中由劳务队伍使用单位每半年组织考核一次;全面综合考核是对协作任务完成时由劳务队伍使用单位对劳务队伍进行的全面综合评定考核。
考核评价工作由用工单位自行组织,并形成考核报告,报公司备案。
第五十一条对外部劳务队伍考核评价的内容包括:
合作资源、合作质量、合作信誉。
具体考核评价内容按中铁九局人[2008]195号文件执行。
第五十二条考核结果依据考核扣分标准确定。
评定等级为优秀、良好、一般的,可以继续留用;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留用,应清退出场,并从中铁九局“合格劳务供方名录”中除名。
第五十三条外部劳务队伍在施工中一旦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应立即清退出场,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发生事故的外部劳务队伍,三年内不准进入中铁九局进行劳务分包作业活动。
第八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五十四条为防止在外部劳务队伍管理中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应严格执行以下“十不准”要求。
(一)不准单位领导指定或个人决定使用外部劳务队伍;
(二)不准领导人员的子女、亲属在本单位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作业、与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等经济活动;
(三)不准任何单位不按外部劳务队伍选定程序确定外部劳务队伍;
(四)不准未签订劳务合同即让外部劳务队伍进入施工现场或施工;
(五)不准接受外部劳务队伍的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
(六)不准支付预付款、未经结算而拨款或超拨款;
(七)不准在施工管理中出现以包代管现象;
(八)不准外部劳务队伍不交纳履约保证金进场;
(九)不准在业主的质量保证金未足额偿付前支付外部劳务队伍的质量保证金;
(十)不准内外勾结、营私舞弊。
第五十五条项目经理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用工单位整改,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10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直至撤消负责人任职资格。
(一)违反规定使用外部劳务队伍的;
(二)未履行劳务合同评审手续,XX,擅自签订劳务合同的;
(三)违反规定越权签订劳务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四)违反结算与支付管理规定的;
(五)以包代管,对劳务分包作业过程失控的。
第五十六条外部劳务队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情节较重的清退出场,取消在公司范围内进行劳务分包作业资格。
(一)不按规定交验相关资料与证件,不办理务工手续的;
(二)不服从管理,私招滥雇、随意调换劳务人员的;
(三)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存在隐患,可能产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协调配合不力,不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五)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发生严重打架斗殴、盗窃行为的;
(六)克扣、挪用劳务费用,不能按时支付劳务人员工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资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劳务分包控制程序》(中铁九局二人[200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