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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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46—41—2016

 

 

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试行)

Constructionstandardforchargingfacilities

ofparkingspace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本标准是根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求,由海南省建筑设计院主编,汇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完成的。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2、术语;3、规划选址;4、充电系统;5、供电系统;6、消防;7、竣工验收。

本规程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归口管理,海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为提高规程的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资料寄送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海口市白龙路77号B楼,邮编570203,E-mail:

biaozhun_hnjs@)。

本规程主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主编单位:

海南省建筑设计院

主要起草人:

郑建宇、周密、邵沅龙

主要审查人:

王子明、宁传科、李秀兰、张志胜、林照宏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规划选址3

3.1规划3

3.2选址4

3.3标志标识与防护4

4充电系统6

5供电系统7

5.1一般规定7

5.2电源7

5.3配电系统7

5.4供电线路8

5.5负荷计算9

5.6接地11

5.7计量11

6消防12

7竣工验收13

7.1一般规定13

7.2设计13

7.3施工安装13

7.4验收13

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15

引用标准名录16

1总则

1.0.1为使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建设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社会公共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亦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地区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1.0.4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

2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与停车场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符合消防安全、供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充电桩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1.0.5停车位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6充电设施选用的充电设备应是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产品。

2术语

2.0.1充电设施结合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社会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等配建,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设施,包括:

充电设备、供电系统等。

2.0.2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3供电系统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低压供电半径低压侧线路的供电半径指从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出线到充电设施低压配电箱之间的线路的长度。

2.0.5电源接入点包括配电室低压母线出线处、配电箱出线处及其它可为充电设施提供电源的出线处。

2.0.6汽车库用于停放汽车的建筑物。

2.0.7停车场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8直流充电桩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可以为非车载充电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2.0.9交流充电桩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即固定

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规划选址

3.1规划

3.1.1新建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应与建筑用电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用电容量。

3.1.2汽车充电设施的变电所建设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

3.1.3在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有过夜停车的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宜采用交流充电方式;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站等临时停车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以直流快速充电方式为主。

3.1.4各类充电设施交直流充电桩配置的比例见下表:

各类充电设施直流充电桩安装比例表

充电设施类型

建筑物名称(包含但不限于)

充电桩安装或预留占比≥(%)

其中直流充电桩占比≥(%)

新建住宅小区居民配建停车位

住宅

100

10

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商场、超市、体育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剧场、旅游景区

10

60

科研院所、高校、办公楼

50

20

医院、图书馆

30

30

旅游饭店、酒店

50

20

电动汽车充电站

室内、室外充电站

100

90

社会公共停车场

过夜停车场

80

10

交通枢纽配建停车场

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水运客运站、铁路客运站、民用航空港

10

80

注:

1表中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的直流充电桩安装在公共区域停车位。

2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主要满足附近居民车辆过夜充电需求。

3若旅游景区有大巴专用车位,则按20%直流桩设计或预留充电条件,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4若电动汽车充电站有大巴专用车位,则均按直流桩设计,大巴专用车位的直流桩设计功率应大于60kW。

3.2选址

3.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3.2.2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电源接入的要求。

3.2.3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

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3.2.4选址应满足噪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3.2.5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3.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3.2.7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3.2.8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

3.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3.2.10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3.2.11充电设施靠近海岸时,设备的金属外壳及构件应采取防腐蚀的工艺制造。

3.2.12室外充电设施应保证遮阳、通风,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带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室内充电设施的设备外壳防护等级不应小于IP55。

3.2.13室内充电设施不应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处,且不宜设在与上述场所相贴邻的地方,当贴邻时,相邻的隔墙应做无渗漏、无结露的防水处理。

3.3标志标识与防护

3.3.1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3525的规定。

3.3.2配建充电设施的停车场所内部宜设充电设施导引标志和电动车专用标示

3.3.3带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充电侧应设置车位挡轮杆。

4充电系统

4.0.1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4.0.2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4.0.3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供电电源,以缩短供电电缆的路径。

4.0.4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1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小于0.4m;

2充电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检修距离不小于0.8m。

4.0.5充电车位应安装防撞设施,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

4.0.6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设备基础应抬高,高出场地地坪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

应低于200mm;

2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备长宽外廓尺寸不应小于50mm。

4.0.7充电设备采用壁挂式安装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竖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墙面,墙面应符合承重要求,充电设施应固定可靠;

2设备安装高度应便于操作,设备人机界面操作区域水平中心线距地面宜为1.5m。

4.0.8充电设备垂直安装,偏离垂直位置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4.0.9采用分体式结构的非车载充电机,其整流柜宜尽量靠近充电桩布置,末端压降应满足充电要求。

4.0.10充电桩的上级配电箱出线回路应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

4.0.11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5供电系统

5.1一般规定

5.1.1充电设施的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

5.1.2充电设施应按三级负荷供电,公共交通汽车充电站宜设置不小于20%的应急直流充电设施,应急充电设施供电应满足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5.1.3带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其配套的充电设施应具有消防联动控制器切断充电桩系统主电源的功能。

5.1.4充电设施低压供电半径应满足末端电压质量的要求,最大不宜超过250m。

在线路较长而负荷偏小的情况下,供电半径可适当增加,但线路末端压降需符合本规范5.2.2的要求。

5.2电源

5.2.1充电设施的电源接入电网,根据用电功率,电压可选择380V/220V、

10kV(20kV)、110kV。

推荐用太阳能电源、风能电源或组合电源。

5.2.2分散充电设施供电电压偏差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10(2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的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

2380/220V供电电压偏差为标称电压的+7%,-10%。

5.2.3充电设备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源接入点的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规定。

5.2.4充电设备接入电网所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电源接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5.3配电系统

5.3.1充电设施用电负荷大于500kW时宜选用独立变压器。

5.3.2小于500kW的充电设施可与配电系统合用变压器,但充电系统应设独立回路。

5.3.3配电回路应按充电桩安装功率选择电缆截面,并按电缆截面的载流量整定保护电流。

5.3.4现有停车位配建充电设施应考虑变压器容量,用电高峰时变压器负载率,采用单母线接线时不应超过100%,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时不应超过60%。

5.3.5变压器应带有自动冷却设备。

5.3.6接入充电设施造成配电变压器过载运行时,应采取技术措施加以改善,宜优先考虑对充电功率和充电时间段进行优化控制,或调低各充电桩的充电功率。

5.3.7充电设施每个供电回路功率不应超过250KW。

5.3.8充电设备在电源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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