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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违约责任修改

论合同违约责任

K12秋法学肖育龙指导老师俞丹

内容摘要合同是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发育形成的法律制度。

在商品交换中,合同是连结交换者的桥梁。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方克以违约责任,有利于强化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的意识,促进合同债务的履行,实现合同当事人的预期利益。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关键词违约责任预期违约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种义务往往是以违约责任的强制力为后盾。

它是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发生违约行为后,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保障交易安全。

目录: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免责事由

七、结束语

八、参考文献

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

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forbreachof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

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也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它有如下特征:

(一)违约责任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违约责任的产生认合同当事人部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违约责任是认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它与合同债务有密切联系,这表现在:

1、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债务是因,责任是果。

无债务则无责任。

2、违约责任是在债务人部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

(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所谓相对性指的是只能请求特征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特征。

《合同法》第64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履行债务或者履行的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违约责任为财产责任在我国,违约责任基本上是通过违约方让渡财产的方式承担责任。

违约责任中实际履行虽然表现为对原合同债务的履行,但履行后期财产也发2014年全国注册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建设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第2页(共9页)生一定的损益行为。

(四)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惩罚性和限制性在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各种承担方式看,违约责任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守约人的损失,只有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才体现出惩罚性,违约责任的限制主要是指违约方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守约方的损失赔偿限制在一定额度内。

法律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些行业具有高风险性,国家出于保护特定行业的需要而限制高风险行业经营人的赔偿限额。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确定违约责任能否成立应遵循的准则或根据。

新颁布的《合同法》第10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认严格责任为原则,并不认违约方具有过错为前提。

但是有些情况下仍要求违约方具有重大过错。

如:

在赠与合同中,合同法第189条规定:

“因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败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

《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

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

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

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

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预期违约。

这是从英美法的概念。

其可分为两种具体类型:

其一、预期拒绝履行,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前,一方当事人以言辞或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其二、预期不能履行,指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有情况表明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现另一方当事人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其亦有明示和默示两种表现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对预期拒绝履行做了规定,而第68条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则兼含有以上两种类型的具体表现行为。

第二,不履行。

即完全不履行,指当事人根本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的违约情形。

根据不履行的时间,有先期不履行(预期违约的一种)和实际违约两种;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又可分为拒绝履行和履行不能,拒绝履行的行为若发生在履行期届至前,则为预期违约,若发生在履行期届满后,则可能构成履行迟延或履行不能(根据债务的具体性质确定)。

为避免重复,笔者认为此处不履行主要包括债务人届期不能履行债务和届期拒绝履行债务两种。

第三,迟延履行。

即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

包括债务人迟延履行和债权人迟延履行。

债务人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在合同未定履行期限时,在债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届满,债务人能履行债务而未履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对迟延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债权人迟延履行表现为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履行应当接受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即迟延受领。

若债权人迟延造成债务的损害,债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不适当履行。

即指虽有履行但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违约情形。

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两种情形。

瑕疵履行是指一般所谓的履行质量不合格的违约情形。

债权人可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12条,债务人由于交付的标的物内在缺陷而给债权人造成人身或合同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时,债务人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其它违约行为。

指除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之外的,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履行方式和地点而履行债务的行为。

主要包括:

(1)部分履行行为;

(2)履行方式不适当;

(3)履行地点不适当;

(4)其他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的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实施的某一违约行为,同时具备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素,从而导致违约责任侵权在责任共同产生的想象。

(二)二者的主要区别

1.构成要体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一般是过错责任,仅产品责任、危险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相邻关系中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此外,侵权责任认损害为构成要件,而违约责任不认损害为构成要件。

只有赔偿损失认损害为要件,而违约金责任。

强制实际履行责任均不认损害为构成要件。

2.赔偿范围违约责任的赔偿损失不认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这种约定,依合同法的规定,赔偿损失应当相当于受害人因违约而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问候损失。

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不包括精神损失,但有学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对精神损失应赔偿[2]。

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规定,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原则上为直接和间接损失,在侵害人格权时,按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还可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赔偿范围还要扩张至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3、责任方式侵权责任既包括财产责任,如赔偿损失,也包括非财产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而违约责任里通过财产的让渡赔偿对方的损失,有强制履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4、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一般不允许当事人认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其未来的责任,但对某些免责条款也承认其效力。

相对的说,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较免除侵权责任的条款更容易被法律所承认。

5、诉讼时效因违约而产生的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按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按民法通则第136条第二至第四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为一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来看,用不履行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及技术进出口合同所产生的赔偿损失清求权,诉讼时效为4年。

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按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诉讼时效一为两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6、诉讼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地或者被告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违约责任的类型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按照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或之后,将违约行为的基本形态划分为实际违约合预期违约

(一)实际违约实际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即届至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形态。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期届至后,当事人一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不履行使合同相对方完全丧失期待的合同利益或者说完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属根本违约。

2.履行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履行又称不完全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有履行合同义务约定的行为,但该旅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它包括除不履行之外的一切违约行为形态。

如瑕疵旅行、加害履行、迟延履行。

(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在履行期届至时将不履行合同债务,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认自己的行为表面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认在履行期届满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可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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