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上铁办发2 8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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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上铁办发280

上海铁路局文件

 

上铁办发〔2007〕280号

关于重新印发《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

应急救援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内各单位,各合资铁路公司,电化局上海维管段:

现将重新修订的《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细化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和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救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特制定《上海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国家控股合资铁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高效处置”的原则。

救援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在确保救援作业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铁路运输生产的影响。

以最快的速度开通线路,恢复行车。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要及时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编制事故救援处置预案,确保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事故救援。

对新职行车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上海铁路局铁路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设置

㈠铁路局成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1.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

由铁路局局长担任。

2.副组长由分管运输、安全(机辆)、工电、建设副局长、总工程师、公安局长、工会主席、驻局军代处负责人担任。

3.下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路局值班室):

分管运输副局长任主任,组员由铁路办事处主任(副)、路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安监室、运输、客运、货运、机务、车辆、工务、电务、人事、劳卫、计统、财务、企管、职教、物资、建设、房生处、调度所,技术中心、信息技术所、党委宣传部、人武部、工会生产部、合资办负责人及各运输站段负责人组成。

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路局日常管理机构:

1.应急救援指挥:

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

2.事故调查处理:

安监室负责。

3.应急行车组织指挥:

运输处、调度所负责。

4.火灾、爆炸事故处理:

公安局消防处负责(属于铁路交通事故时,调查处理机构为安监室)。

5.发生货物商务事故处理:

货运处负责。

6.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对社会报导:

党委宣传部负责。

7.铁路运输行政监管执法:

企管处负责。

8.救援列车管理和事故机车车辆起复工作:

机务处负责。

9.设备抢修:

运输、机务、车辆、工务、电务处负责。

10.后勤保障:

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

11.善后处理:

由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部门负责。

12.救援队:

车站救援队由运输处负责,机、工、电、辆救援队由相应业务处负责,并由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救援列车的机构设置及有关规定

㈠在铁道部和路局规定的地点,设救援列车。

㈡机务段设置救援车间,实行段长负责制(可委托1名副职协管)。

其组织机构:

1.救援车间设车间主任1名,车间副主任职数由路局根据车间规模大小核定;救援列车主任原则上由车间主任、副主任兼任。

2.救援列车设管理员1人和工程技术人员1人,工长2人和救援轨道起重机司机长1人。

配1台救援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定员30人(不含救援列车主任、管理员、工程技术人员);配2台救援轨道起重机的救援列车定员45人。

3.各救援列车主管单位,应配齐各专业工种人员。

凡调入的救援列车人员,原则上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得超过35岁(特殊需要者除外),思想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4.为适应事故救援对体能的要求,对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人员(特殊需要者除外)应调离救援列车,另行安排工作。

患心脏病、精神病及传染病等人员不得从事救援列车工作。

5.救援列车的劳动班次,实行24小时轮班制,特殊情况可由主管单位自定。

休班人员参加事故救援时,应安排调休;无法安排调休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八条救援队设置及有关规定

㈠各车务段和直属站,在无救援列车的二等以上车站组成不脱产的车站救援队,车站站长任队长,副队长1~2名,人数不少于20人,日常工作由路局运输处检查指导。

㈡机、工、电、辆各单位组建不脱产的救援队,段长任队长,副队长1~2名,人数不少于20人。

㈢各救援队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出动召集办法,分别报送路局各主管处室和调度所、路局值班室。

第九条路局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㈠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铁道部有关应急救援工作的法规、规则等文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㈡负责管辖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日常管理等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对应急救援工作机构、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做出具体安排;依法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报告、紧急处置、救援响应、现场救援、事故调查、恢复运输秩序、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

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救援要求。

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执行《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暂行)》(上铁监管办[2007]1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铁路办事处主要职责

㈠接到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办事处主任(副)立即召集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

㈡对人员、救援设备、设施、物资、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等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落实;

㈢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救援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职责

㈠路局安监室主任(路局安监室未到时由铁路办事处安监室负责)主要职责:

执行《上海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实施办法(暂行)》(上铁监管办〔2007〕13号)的有关规定。

㈡运输处(副)长和调度所主任(副)负责应急救援的运输组织指挥工作,货运处长(副)负责运输货物的商务处理(在路局有关处长未到前,由相应的站段长负责,以下同)。

1.发布区间封锁命令;救援队、救援列车、接触网作业车(抢修列车)的出动命令,并组织尽快放行到事故现场。

2.相关车站迅速组织救护力量,及时将伤员送往附近医院。

移走良好车辆,做好事故车辆货物的卸车工作及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3.有条件时,车站救援队用拉复、顶复设备起复脱轨机车车辆。

4.根据事故现场要求,及时调运车辆、路料及救援器材,满足救援急需。

线路开通后,及时组织恢复运输秩序。

5.货运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处理货物爆炸、火灾、危险泄漏事故。

㈢机务处长(副)负责机车车辆救援起复和接触网抢修,车辆处长(副)协助。

1.机务段立即派出机车及乘务员担当牵引救援列车任务,途中按规定速度运行;立即组织救援队出动,协助救援工作。

2.在确保救援作业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救援列车及时起复机车车辆,消除线路上的障碍。

3.供电段(维管段)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及时架设现场照明、拆除和安装接触网设备,做好安全防护。

4.车辆段立即组织救援队出动,配合救援列车进行起复车辆作业和破损车辆的装载工作;处理起复后的车辆,确保回送安全。

㈣客运处长(副)负责旅客疏散、伤员救护工作。

1.客运部门立即组织救援队出动,组织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的救护、疏散和维持好旅客秩序等有关工作;

2.指定专人负责保卫、保管、处理旅客的行包、邮件,对国家机密文件进行收集保管,并与有关部门办好交接工作。

㈤工务处长(副)负责线路抢修。

1.立即组织救援队出动和运送抢修材料,尽快组织抢修线路开通,检查并确认开通线路和放行列车技术条件。

2.组织人员配合救援列车的救援起复工作,确保救援轨道起重机进入作业地点的线路技术状态良好。

㈥电务处长(副)负责信号、通信抢修。

1.立即通知事故附近的通信工区带好2部应急电话赶赴现场,快速接通与路局调度指挥中心的通信,专人值守,确保通信畅通。

2.根据需要立即启用“117”应急通信人工话务台,组织开通应急通信系统。

事故发生在站内,应当在30分钟内开通电话、1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

事故发生在区间,应当在1小时内开通电话、2小时内开通图像传输设备。

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事故现场音频、视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信息采集和传输。

3.组织救援队和有关抢修器材出动,迅速恢复信号设备。

㈦所在地区公安处及其派出所接到事故救援命令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组织解救和疏散遇险人员,设置现场警戒区域,指定专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负责事故现场旅客、货物及沿线滞留列车的安全保卫工作。

㈧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交通、通信、生活物质供应、后勤保障、与地方政府联系和协调(或委托铁路办事处指定专人)工作。

第十二条合资铁路公司、各运输站段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参照本细则进行设置,负责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三条路局调度所、各车站行车室应备有救援列车、接触网作业车、接触网抢修列车的布点图、车辆编组图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各车务段和直属站,应在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对所在地地方企业单位的救援设备的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和联系办法报送路局值班室、安监室,运输、机务处和调度所。

第三章救援报告

第十五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路局各业务处室、各运输站段、各合资铁路公司,要公布接受报告的各级事故应急救援部门及电话。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单位和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现场铁路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值班员报告,车站值班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车站站长、路局列车调度员和铁路办事处值班室、公安机关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报告。

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队和救援列车。

遇有人员伤亡或者发生火灾、爆炸、危险货物泄漏等事故时,接到报告的单位、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当地急救、医疗卫生部门或者公安消防、环境保护等部门。

第十七条列车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通报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救援报告的主要内容

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站名)、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是否影响邻线;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

㈡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㈢旅客人数,伤亡人数、性别、年龄以及救助情况,是否涉及境外人员伤亡。

㈣货物品名、装载情况,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情况。

㈤机车车辆脱轨数量及型号、线路设备损坏程度等情况。

㈥对铁路行车的影响情况。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㈦是否需要救护车、消防车、救援列车(或救援列车人员携带起复设备)、救援队。

㈧需要应急救援的其它事项,如发生列车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车站站长或车务段长(副)还应立即通报消防部门。

第十九条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人员伤亡、脱轨辆数、设备损坏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补报。

第四章紧急处置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等现场铁路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停车措施,并按规定对列车进行安全防护。

遇有人员伤亡时,应当向邻近车站或者列车调度员请求施救,并将伤亡人员移出线路、做好标记,有能力的应当对伤员进行紧急施救。

为保障铁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运输需要不宜停车的,可以不停车。

但是,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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