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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2021年民用航空器地面试车安全规定

1.试车人员的资格,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1持有机务维修人员执照,并有相应的机型执照;

1.2从事航空器机务维修工作五年以上;

1.3对所维修的航空器发动机有两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新引进的飞机除外);

1.4一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人为责任差错;

1.5矫正视力应达到20/30最低标准要求;

1.6能对所涉及工序用到的颜色具有辨别和区分能力。

2.联络员的资格

2.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2.2使用耳机直接与试车人员通话联络;无内话机的航空器试车时,驾驶舱要设专人与地面联络,地面联络员要站在机上联络员能看到的位置

2.3与警介员保持联络

3.警介员的资格

3.1应持有维修人员上岗合格证

3.2熟知该型航空器试车的危险区域

3.3负责观察试车区域内人员或车辆的活动情况,当有不安全情况发生时,及时通知地面联络人员,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3.4警介员的人数根据机型和试车场地的环境确定,但不能少于一人

4.维修基地试车的补充规定

4.1试车时驾驶舱必须有两个人,试车工作由坐在左坐的人负责4.2联络员必须使用专门的导线较长的联络耳机,警介员必须戴防护耳罩

4.3飞机旁必须放置至少一个试车专用的大灭火瓶

4.4不能在登机桥上试车,客机坪不能试大车,大车只能在专门的试车机位位进行4.5任何级别的地面试车都必须与机场指挥中心和塔台联系,并取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若通过基地MCC都与其联系不上,

可视为其同意试车

机场指挥中心频率

塔台频率

情报中波

4.7值班分部干部必须到试车现场检查确保地面安全措施已落实到位

5.试车地点的选定

5.1试车场地应土质坚硬、地面清洁、无易燃物品及其他障碍物,

发动机/螺旋桨下面及前面无沙石、浮土、冰、雪及其他松散杂物,应符合相应机型维修手册的要求5.2发动机试车不应危及其他航空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

5.3发动机危险区域内不允许有人员和其他设备

5.4机轮和轮挡接触地面及附近区域内无冰雪、油污

6.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1按该型航空器试车检查单和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前的准备工作

6.2当试车地点靠近路口或滑行道时,必须在靠近路口或滑行道的地方放置中、英两种文字的警告标志牌,夜间还必须用适当的灯光加以照明

6.3当试车人员已确保一切准备就绪后,要明确告诉地面联络员“准备启动发动机”,得到联络员“地面准备就绪,警介员已到位,可以启动”的回答后,试车人员才可启动发动机6.4航空器试车时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备到位

7.试车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7.1试车时灭火设备必须到位

7.2试车时必须打开航行灯、机翼照明灯、发动机照明灯和防撞灯,并保证各灯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7.3试车过程中,与试车无关人员不准进入驾驶舱,试车人员不允许离开驾驶舱

7.4只有在试车人员的指挥下,维修人员才能接近发动机或进行必须在开车状态下才能进行的测试和调节工作

7.5发动机启动时,必须按照该机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启动程序进行

7.6试车过程中,试车人员应密切注意相关仪表指示、信号显示的变化及各种警告信息,当发现发动机温度接近规定的启动极限并有增加的趋势、漏油、火警等不安全情况时,要立即停车,查明原因,予以排故后,才能再次启动发动机

7.7客机坪不允许试大车

7.8做好试车过程中各系统性能参数的记录

7.9停车前,必须按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冷车8.试车结束工作

8.1根据该型航空器维修手册的要求,完成试车结束后的恢复、检查工作

8.2如实填写有关技术文件并签字

8.3拆除警告标志牌

9.不准启动发动机的几种情况

9.1用易燃液体清洗过发动机,在易燃液体未蒸发干前___人员登机或卸货时

9.3对维修情况不明,不能确定发动机和航空器各系统工作已完成;或发动机故障,不能确定开车不会对发动机造成损坏时9.4当风速超过试车风速限制时

2021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发文号:

___交通运输部令___年第3号

发布单位:

___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

___-02-13

实施日期:

___-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___年___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年___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___年___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___民用航空法》《___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

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___月15日前及次年___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___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___应急预案、应急___、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___应急预案。

第四节人员培训

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___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___复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

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

(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

(三)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

(二)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

(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        

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___等;

(二)事件调查;

(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

(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

(五)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

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

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

1.安全立法框架;

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

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4.执法政策。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

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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