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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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docx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

===========================

发包方:

==============================

(甲方)

承包方:

=========================

(乙方)

 

签订日期:

2015年11月

 

合同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

承包方(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使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词语定义

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指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书、合同附件、往来函电、双方确认的涉及要约、承诺内容的书面资料以及被明确列入的其他补充文件。

1.2发包方指合同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发包方代表指发包方为适应本合同的需要由发包方任命为

发包方代表的当事人或有时由发包方发通知任命为发包方代表的其他当事人。

1.4承包方指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总承包本项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商指在合同中被指定为本工程某一部分的分承包方、制造商或供应商的任何当事人以及上述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指承包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后任命的负责工程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又称为承包方代表。

1.7工程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8施工现场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

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9合同价款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1工期指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在本项目中指从本合同书签定日算起至工程竣工的全部时间。

1.12开工日指本合同书中所约定的工程起算日。

本项目开工日即2015年11月25日。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

2.2工程地点:

##########################

2.3工程内容:

#################################

第三条合同文件

3.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共同构成了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合同文件且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1本合同书。

2合同附件。

3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文件。

4技术协议。

5现行的指合同生效前颁发的有效版本国家、行业、地方政府颁布的与本工程相关的条例、标准、规范、技术规定等文件。

6合同履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形成书面协议或

双方签署后形成的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合同标的

4.1发包方同意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及所有设备、工器具的设计、采购、运输、验收、保管、倒运、安装、砌筑、施工、单体试车、联动试车、负荷试车、保证考核指标和提供人员培训等工作。

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性能要求、验收指标见技术协议。

4.2为保证“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行承包方应提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及配套设施。

4.3承包方在合同期内对“合同项目”承担总的技术、质量、进度、安全和保卫责任。

4.4承包方确认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能保证满足“合同项目”的生产能力和指标及功能要求,并能达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本要求的保证指标。

4.5承包方负责向发包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工程资料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设备制造图、参数、手册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各专业竣工图等技术资料,提供的时间、内容、份数应能满足工程进度要求。

第五条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

5.1.1本合同总价款为¥¥¥¥¥¥¥。

第六条支付和支付条件

6.1本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余款项待竣工决算后按决算价格支付。

第七条工程进度

本工程计划保在2016年5月1日前联动试车结束,2016年6月20日前完成负荷试车。

第八条工程质量标准及质量保证

8.1承包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设备制造、材料选材检验、试验及建

筑安装的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合同生效前行业或国家标准、规范及设计规定的质量标准。

若标准规范不能覆盖某些设备标准,承包方届时提出相关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发包方就上述制造厂的标准和规范提出意见,经双方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这些标准和规范将作为检验和试验的依据。

8.2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的“设备”是专门为本“合同项目”购置和新设计制造的、质量是优良的、性能、造型和材质应符合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要求,并能满足生产需要。

8.3承包方保证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准确并能满足发包方正确地进行正常生产和设备维修等工作的需要。

8.4承包方保证本“合同项目”在调试结束后能全部实现已批准初步设计文本中规定的各项指标。

8.4.1在调试期间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承包方须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自行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并负担所发生的费用。

8.4.2在调试的过程中由于承包方的责任而造成发包方的直接损失应由承包方负担。

8.4.3若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或违反承包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令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负担。

但当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充供应损失的设备和部件时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应尽快解决,并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

8.5承包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的机械保证期为自本“合同项目”双方签定确认机械竣工证书之日起6个月。

如由于发包方责任使“合同项目”交接验收时间拖延,则机械保证期不得超过最后一批设备交货期6个月。

8.5.1在机械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存在任何缺陷不包括正常磨损件、消耗件,或在正常运转和维修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故障等,发包方应立即通知承包方。

承包方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方联系共同核实缺陷发生的原因,并共同协商消除缺陷的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方责任,承包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缺陷的设备,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消除或更换“设备”的时间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项目”停机时,则机械保证期应按实际停机时间作相应的延长。

如由于承包方责任,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索赔,若承包方对索赔有异议时应在接到发包方索赔证书后十四日内提出异议,逾期索赔即为成立。

8.5.2在机械保证期限内,如非操作/维修不当发现“设备”有缺陷时,承

包方可派人到“合同项目”现场消除缺陷。

8.5.3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通知,在机械保证期满后之十天内寄出仍为有效。

8.5.4在机械保证期内,对于非承包方责任出现“设备”缺陷时,承包方应协助发包方消除缺陷,发生的费用由为发包方承担,且该“设备”的机械保证缺陷消除或更换“设备”后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6本“合同项目”的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质量标准为合格,对承包方承包的建筑及安装工程,必须接受发包方委托的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质量监督,承包方承担“合同项目”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发包方的各项有关管理制度,若违反制度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方负责。

8.7建筑、安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按国家颁布的“建筑工程保修办法”执行。

8.8双方对于责任不清的“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的缺陷,无论产生的原因在发包方还是在承包方双方都应互相协作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缺陷以免影响建设进度。

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工程施工

10.1施工原则

10.1.1承包方应精心组织施工按时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产品。

10.1.2承包方负责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确保建筑安装均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项目设计文件的技术要求并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的检查。

11.1.3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方保证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环保和施工安全的法律和规定。

11.2施工分承包方的确定

承包方负责施工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建筑安装分承包方由承包方自行进行招标或议标确定。

11.3里程碑计划

11.3.1承包方于本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将本工程里程碑计划提交发包方在建筑安装工程开工之前14日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发包方。

发包方应于收到后7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确认。

10.3.2单项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0.3.3承包方必须按里程碑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方或其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里程碑计划延迟时,承包方应提出改进措施改进措施与里程碑计划调整须经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10.4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方计划开工前14日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提出开工申请。

发包方应当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确定本项目的开工日期。

发包方在接到开工申请后的7日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

发包方在同意承包方的开工申请之后应确认已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按规定应该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要的证件、批件已于开工前办理完毕。

2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已提交承包方。

3施工场地平整已经完成应拆除的建筑物和地下障碍物已拆除。

4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妨碍开工的因素已排除。

10.4.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发包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10.5暂停施工

10.5.1发包方或其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发包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0.5.2承包方实施发包方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发包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发包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10.5.3因发包方原因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损失,发包方应予以补偿,包括经济补偿以及合同工期顺延。

10.5.4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6工期延误

10.6.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予以调整

1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备料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发包方违约。

4发包方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发包方提供的水、电、气、汽停止供应造成承包方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0.6.2承包方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或其代表提出报告,发包方或其代表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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