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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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建〔2008〕47号

各省辖市、省定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日       

 

 

附件

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中修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依照本细则实行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

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及桥隧工程、环卫工程、污水处理工程、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广场工程、河湖工程、公共交通工程、照明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登记手续,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

第五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内容:

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涉及结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工程竣工验收等。

第二章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第六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第八条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及时、如实作好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做好质量监督文件的整理、归档。

第十条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一条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工程评审活动。

第十二条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第十三条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作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职责范围内,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责令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重新组织质量验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质量监督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十六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且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到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项目立项审批文件、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法定程序的工程项目,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签发《河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十七)。

第四章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编制依据;

(三)质量监督人员的组成;

(四)对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的主要内容、重点部位、监督方式和要求;

(五)其他告知事项。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开工前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施工许可手续等工程项目报建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和制度建立情况,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规模、结构体系、工艺流程、工程用途等重大设计变更重新报审情况;

(四)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员的变更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重新报审、备案情况;

(五)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合同,勘察设计人员资格情况;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或补充时执行有关规定情况;

(三)参加地基处理、钢结构、预应力、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艺设备安装等工程重要部位隐蔽检查、质量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文件签认情况;

(四)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施工单位资质,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分包单位资质、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资格和配备情况;

(三)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情况;

(四)施工现场的施工工艺标准、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六)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七)质量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及执行情况;

(八)进场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进场检查、检验和使用情况;

(九)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检查评定情况;

(十)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隐蔽前按规定告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情况;

(十一)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检测和有关功能性试验实施情况;

(十三)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十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监理单位资质、合同,监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监理工作中的执行情况;

(四)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和日常巡视、平行检查情况;

(五)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的检查验收情况以及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六)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件、试块及原材料的抽查送检情况;

(七)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和相关隐蔽工程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查组织参与情况以及质量文件的签认情况;

(八)对监理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督促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和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报告情况;

(九)对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资质、施工人员资格的核查情况;

(十)对施工质量的评价情况;

(十一)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检测单位资质;

(二)检测人员(技术负责人、审核人、试验人)资格情况;

(三)核准类别、业务范围内承接任务情况;

(四)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情况;

(五)检测报告签字盖章情况;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符合计量认证要求情况。

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

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所发现的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分为不定期巡回检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验收的重点监督抽查。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在施工过程中,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隐蔽报告单,对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同时结合企业的质量信誉及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不定期巡回抽查,并对关键部位、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项目和检测进行重点抽查。

抽查项目实行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制度。

第三十条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的要求及内容:

(一)基本要求:

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的要求内容,由施工单位提前24小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市政工程隐蔽(试验)报告单》,拟隐蔽的工程内容应经监理检查、整改和签认完毕。

(二)需报监的工程项目及内容:

1.道路工程

a.雨、污水工程首段的沟槽完成或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b.雨、污水工程,首个工作坑(工作井)开挖完成,拟进行顶管前;

c.配套管线的敷设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d.道路工程每道工序的首段和全部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e.路基弯沉试验、面层弯沉试验和闭水试验;(施工单位委托有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f.沉井钢筋隐蔽;

2.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a.桩基工程的第一根桩成孔后、拟安装钢筋笼;

b.除桩基工程外的全部钢筋隐蔽(包括预制构件);

c.桥梁主体完成、拟进行桥面铺装、装饰装修;

d.拟进行伸缩缝安装、预制梁吊装完毕;

e.闸门拟进行冲水试验、闸桥拟进行试运转试验;

f.钢结构制作完毕、拟进行安装;

g.成桥鉴定,包括动静荷载试验。

3.景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a.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地形整理(土壤改良)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b.公园、绿地(包括道路绿化带)中首批乔木、灌木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c.首批地被、草坪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d.大树移植技术方案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e.首批行道树进场、拟进行下道工序;

f.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开挖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g.地下管线敷设完毕拟进行隐蔽;

h.园林建筑、构筑物的钢筋绑扎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

i.园林照明系统通电试验、园林灌溉系统通水试验;

4.河湖项目:

a.土方工程完毕、挡土墙和河槽开挖首段,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b.防渗膜或土工织物滤层施工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c.钢筋或预埋件安装完成,拟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d.拟进行水闸(拦水坝)安装;

e.闸门拟进行冲水和运转试验;

f.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5.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综合管线等管道工程:

a.地基基础处理、管道敷设(铺设、现浇、非开挖)、桥管下部结构、支(吊)架、管道保护、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强度和严密性试验、隐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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