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学校章程范本民办.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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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学校章程范本民办

桂林市学校章程范本(民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桂林市学校。

第三条学校性质:

甲乙丙共同投资举办的(甲出资举办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四条办学宗旨:

倡导理念。

第五条办学地址:

桂林市区(县)路号。

第六条出资人要求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合理回报,其余结余主要用于教育的再投入和改善职工工资福利。

(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所有结余用于学校再投入)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桂林市教育局,登记机关是桂林市民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学校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

接受审批机关桂林市教育局和登记机关桂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受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在调查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办学措施和决定。

第九条学校开办资金万元;出资者出资万元。

第十条学校业务范围:

(一)办学类别:

民办

(二)办学层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三)办学形式:

招生对象(范围),实施普通全日制教育或非学历的短期文化教育培训。

(四)学制:

(五)拟建办学规模:

教学班个,办学规模人。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首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理事会由名理事组成。

第十二条第二届后的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与民主选举相结合方式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九)制定学校内部管理制度;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理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校长提议时。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三)审核预算、决算;

(四)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的。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理事可受聘兼任校长、副校长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四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学校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学校章程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校长不是理事成员的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人。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有关学校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学校理事、校长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违反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的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囚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甲方出资万元人民币,乙方出资万元人民币;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学校事业的发展,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学校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各类人员工资、讲课金、办公费、水电费、教学设备费;

 

(二)扣除办学成本的办学结余资金,以%的比例提取为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基本建设,大型设备的添置更新;以%的比例提取福利基金,用于教职工的福利性支出;  

(三)从年度学费收入中,以%提取风险保证金;  

(四)从学校年度收入扣除教学成本、依法预留的基金及有关税费后,形成的年度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另行表述)。

 

第三十二条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三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请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举办者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清算。

第三十六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及自身民主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六章教职工权利义务及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工作条件建设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全体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工会组织,参加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的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每年不少于二次。

法定代表人向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讨论民主管理意见;

(三)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学校教职工享有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权利。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二)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专业知识,开展教育创新,提高自身素质。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理事会决议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冰晶审批机关批准而终止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引起学校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学校因前条第

(一)项情形而终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人员由理事会决议确定。

  

学校因前条第

(二)项情形而终止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学校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终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终止的,由审批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理事会、校长的职权立即停止。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学校自审批机关发出终止办学注销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变更

第四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六条学校举办者的变更,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学校理事会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七条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机关的要求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后报审批机关予以批准。

 

第九章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校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通过,并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报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予以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举办者)签字(盖手印):

 

学校:

订立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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