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术语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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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术语解读

三种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共有13个贸易术语,其中使用最多的是装运港交货的三种术语;FOB,CFR和CIF。

   这三种贸易术语,都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式和责任、费用、风险划分中所承担的义务基本一致,只是在运输和保险的责任上有所区别。

   A.FOB(...namedportof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照《通则》的解释,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并将船名及装船日期给予卖方充分的通知。

   卖方要负责取得出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买方则负责取得进口报关所需的各种证件,并负责进口报关。

   卖方应向买方提供通常的单证,证明已完成交货装船的义务。

其中的运输单据则应在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的条件下,卖方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有关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

买方应接受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和单据,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B.CFR(...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与FOB不同之处在于,由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

按《通则》解释,卖方只需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经习惯航线运送货物。

   CFR在货物装船、风险转移、办理进出口手续和交单、接单付款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和FOB是相同的。

   C.CIF(namedportof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IF与CFR相比,买卖双方所承担的义务相同。

但以CIF方式成交,卖方还承担为货物办理运输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FOB和CFR中,由于买方是为自己所承担的运输风险而办理保险,因而不构成一种义务、按《通则》解释,卖方应在不迟于货物越过船舷时,办理货运保险。

在合同无明示时,卖方可按保险条款中低责任的险别投保,投保金额最低为CIF价格的110%。

 

国际贸易与对外贸易

(InternationaITrade&ForeignTrade)

    国际贸易泛指国际间的商品和劳务(或货物、知识和服务)的交换。

它由各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构成,是世界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

对外贸易亦称“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它由进口和出口两部分组成,对运进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进口,对运出商品或劳务的国家(地区)来说,就是出口。

贸易差额(BalanceofTrade)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之间的差额,当出口总值与进口总值相等时,称为“贸易平衡”;当出口总值大于进口总值时,出现贸易盈余,称“贸易顺差”或“出超”;当进口总值大于出口总值时,出现贸易赤字,称“贸易逆差”或“入超”。

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

(VisableTrade&InvisableTrade)

    有形贸易是指商品的进出口贸易。

无形贸易是指劳务或其他非实物商品的进出口而发生的收入与支出,它包括:

①和商品进出口有关的一切从属费用的收支,如运保费、商品加工费、装卸费等。

②和商品进出口无关的其它收支,如国际旅游费用、侨民汇款、使用专利特许权费用、国外投资汇回的股息和红利、公司或个人在国外服务的收支等。

有形贸易因要结关,故其金额显示在一国的海关统计上;无形贸易无需经过海关办理手续,其金额不反映在海关统计上,但显示在一国国际收支表上。

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贸易

(ServiceTrade&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Trade)

    服务贸易指:

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服务部门包括:

商业、通信、建筑及有关工程、销售、教育、环境、金融、运输、健康与社会、文化与体育服务等。

知识产权包括:

版权、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设计、外观设计(分布图)、集成电路等,是一种受专门法律保护的重要无形资产。

直接贸易与间接贸易

(DirectTrade&IndirectTrade)

    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直接卖买商品的行为。

间接贸易指商品生产国与商品消费国通过第三国进行卖买商品的行为。

其中生产国是间接出口;消费国是间接进口;第三国是转口。

转口贸易是指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通过第三国所进行的交易。

商品交易方式

(1)进出口贸易方式:

买卖双方自由选择交易对象,通过函电往来或当面谈判,达成协

   议签订合同,进行交易活动。

(2)展览交易方式:

举办定期或不定期的、长期或短期的、有固定地点或无固定地点的各

   种类型的展览会、博览会、贸易中心,为本国和其他国家的商品展出和交易提供场所.

(3)商品交易所:

是世界市场上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是一种有组织的商品市场,

  其经营活动是根据交易所法和交易所规定的条例进行的。

(4)国际拍卖:

是经过专门组织,在一定地点定期举行的一种公开竞争的交易方式。

(5)补偿贸易:

是与信贷相结合的一种商品购销方式。

买方用进口设备开发和生产的产

  品或用其他产品或劳务去偿还进口设备的贷款。

(6)加工贸易:

是把加工与扩大出口或收取劳务报酬相结合的一种购销方式。

(7)租赁贸易:

是把商品购销与一定时间出让使用权相联系的一种购销方式。

出租人把

  商品租给承租人在一定时期内专用。

承租人根据租赁时间长短付出一定的资金。

 

外贸中英文名词解释

FOB

(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

    译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卖方在约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

卖方的基本义务:

(1)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负担将货物运到装运港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与风险。

(2)在约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按港口惯常办法,把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向买方

   发出已装船的通知。

(3)向买方提交约定的各项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EDI)。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按时租妥船舶开住约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支付运费,将船名和到港装货日期通知卖

   方。

(2)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时起的各种费用以及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3)按合同规定受领单据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支付贷款。

FOB术语的变形

(1)FOB班轮条件(FOBLinerTerms)指装货费按班轮办法处理,即卖方不负担装货费,但

   并不是指FOB成交的货物一定要用班轮装运,至于装货费由谁承担,取决于买方租船

   时采用的租船条件。

(2)FOB吊钩下交货(FOBUnderTackle)卖方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舶的吊钩所及之

   处,以后的装货费用,卖方不予负担。

(3)FOB理舱(FOBStowed)为了使船上装载的货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需要

   进行垫隔和整理,即为理舱,卖方需承担理舱费。

(4)FOB平舱(FOBTrimmed)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的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

   成堆装入船舱的散货,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即为平舱,卖方需承担此项费用。

CFR

(Cost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

    译为成本加运费,指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此处的成本相当于FOB价。

卖方的基本义务:

(1)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和支付运费,按时在装运港装船,并于装船后向买方发出已装船的充分通知。

(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到达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和在装运港将货物

   交至船上的费用。

(3)按合同规定提供有关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

买方的基本义务:

(1)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装船后发生

   事件所引起的额外费用。

(2)在合同规定的目的港受领货物,并办理进口结关手续和缴纳进口税。

(3)受领卖方提供的各项单证或相应的电子信息,并按合同规定付款。

商品的品质

(Qualityofgoods)

    指商品的内在素质(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属性)和外观形态(外形、色泽、款式或透明度等)的综合。

合同中的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

表示品质的方法主要分为凭实物表示和凭说明表示。

前者包括凭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和凭样品两种表示办法;后者则包括凭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来表示。

样品通常指从一批品中抽出来的或由生产、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质的少量实物。

商品的数量

(QuantityofGoods)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

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单位,如按重量、按数量、按长度、按面积、按体积、按容积计算。

通常采用公制、英制、美制和国际标准计量组织在公制基础上颁布的国际单位制。

在国际贸易中计算重量的方法通常有:

毛重(Gross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装物的重量;净重(NetWeight),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公量(conditonedWeight),以商品(棉、毛、丝等有较强吸湿性的商品)的干净重(烘去水分后占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理论重量(TheoreticalWeight),从件数可推算出的总量;法定重量(LegalWeight)和实物净重(NetNetweight),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如销售包装的重量,而除去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即为实物净重。

包装

(Packing)

    商品包装是商品生产的延续,是保护商品在流通过程中质量完好和数量完整的重要措施,还是说明货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一项主要条件。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shippingMarks)是运输包装上的标志,包括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或简称、合同或发票等号码、目的地、件号。

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指既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和品牌的包装。

采用中性包装是为了打破某些进口国家和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适应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oceanMarneCargoInsurance)

    指投保人在货物发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投保海洋运输险。

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负责对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遭受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投保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

货物在海洋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损失很多,但可从保险得到的保障的范围只限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和损失。

可保障的风险主要有海上风险(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及外来风险(由于外在原因所致的损害)。

可补偿的海上损失指被保险货物在海洋运输途中,因遭遇海上风险所引起的损坏与灭失,根据惯例,海上损失也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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