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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二中法制教育专题材料

地质二中法制教育宣传材料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使青少年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引下健康成长,校团委、政教处联系实际搜集整理了一些法律常识知识,与青少年朋友共商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问题,期望通过共商对青少年朋友有所启迪,有所帮助。

衷心地希望青少年朋友,莫忘时代重任、莫忘前辈厚望,莫忘父母养育、莫忘老师教诲,莫忘不良行为的危害,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做好公民、好学生、好孩子,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实践中锻炼成长,成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的、值得信赖、大有希望的一代新人。

勿让不良行为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

一、不良行为的危害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获悉,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都是从不良行为开始的,有一个从劣迹→违纪→违法→犯罪的变化过程。

不论是历史的,还是现实的,大量的事实告诉人们,关爱青少年、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就要帮助青少年预防不良行为、克服不良行为、矫治不良行为。

1、什么是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是指违德、违纪、违法等越轨行为,也就是说,轻微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不良行为划为两类:

一类是不良行为;一类是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与不良行为在反社会规范这一点上没有区别,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别。

前者,涉及的是道德问题;后者,涉及的是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未成年人不得实施的“严重不良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行为;(六)多次偷窃;(七)多次赌博,屡教不改;(八)吸食、注射毒品;(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2、什么是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达到法定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过错的、对社会有危险性或有害的行为。

违法行为按其性质可分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

其中,危害社会、违反刑事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犯罪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

行为的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是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所决定的,三者不可分割。

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行为违反刑事法律,当然是违法行为,但是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违法行为就不等于犯罪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能将两者等同起来。

3、未成年人犯罪始于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实际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过程,若不注意用道德、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在日常学习、生活中,用社会公德、传统美德、学生守则等来要求自己、管理自己、熏陶自己、养成良好的习惯,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法律意识,而沾染上不良习惯、不良行为,不加管束,任其发展,必然会严重危害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这方面教训和事例枚不胜举,青少年朋友要注意啊!

俗话说,小洞不补大洞吃苦。

这是一个最通俗的比喻,一个人不注意克服小毛小病,必然会变成大毛大病。

不妨我们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事例加以剖析,看看不良行为的危害性,进而提高预防不良行为的自觉性。

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地矫治,很容易从不良行为逐步发展到违法犯罪行为。

现列举一些不良行为发展的轨迹,请青少年朋友注意:

吸烟——易伤害健康、诱发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

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之所以把吸烟作为不良行为加以预防,一是由于未成年人无经济来源,为了达到吸烟的目的,他们会想方设法弄钱。

从司法实践看,少年因吸烟而诱发的盗窃、抢劫犯罪屡有发生;二是吸烟容易诱发不良交友。

从我市两级法院2007-2009年年度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相当突出,案件总数分别占65.28%、61.07%、60.34%,共同犯罪人数分别占97.54%、71.78%、67.70%,他们结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因吸烟远离了正常群体的交往,而这些吸烟的未成年人聚到一起,找到了他们所谓的适度的心理平衡和共同的兴趣。

有的未成年人犯罪恰恰是从吸第一支烟开始的。

另一个重要的倾向是,一些不法商贩和毒贩勾结,在烟卷中注入毒品,采取零卖、赊账等方式,向未成年人兜售,致使一些未成年人不知不觉染上了毒瘾,为弄钱吸毒走上犯罪。

旷课、夜不归宿——易受外界侵害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规定: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取得联系。

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旷课不仅会影响正常的学习,而且在旷课的时间里很可能会因得不到有益的监护而沾染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擅自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打架斗殴——易产生违法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成年人不得有的不良行为“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有一些未成年人性格好斗、脾气暴躁,遇到不顺心的事,可能大打出手,持刀害人。

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自己的孩子不能随身携带有伤他人的器具,这是对孩子的关爱。

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易发展成抢劫

有的孩子养成一种不良习惯,想要什么就非得到不可。

如果家长不答应,他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就不择手段向他人索取,甚至进行敲诈勒索。

遇到被索取对象的抵制或反抗,极易使用暴力,这样性质也就变成了抢劫犯罪了。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易诱发性犯罪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减少色情、暴力等黄色文化污染。

据北京海淀区法院对在押100名未成年犯进行问卷调查,发现经常看色情内容书刊、音像制品并受影响的占32%;经常进入录像厅的占39%,曾进入过的占51%。

据犯罪心理学分析,少年性机能渐渐发育成熟,但往往性道德观念的形成却落后于性机能发育的成熟,色情文化的污染最容易使这个时期的少年放肆地追求性刺激。

色情文化污染,是未成年人性犯罪的直接原因。

与品行不良的人交友——易近墨者黑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团伙化趋向,共同作案的比例较高,常州地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同犯罪高达60%以上。

这与不良交友有密切关系。

因为,青少年阶段是逐步走向成熟的阶段,这一阶段其模仿性极强,周围环境对他们的影响很大。

由于在他们周围同他们长期来往的都是一些有各种不良习气的人,所以容易染上好吃懒做、贪图享受的不良习气,从而使之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携带管制刀具——易导致严重违法犯罪

什么是管制刀具?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进行管制的规定》,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刀具,只有法律规定的人员如解放军、武警、专业狩猎人员才能持有、携带上述刀具。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应受到拘留或者罚款处罚。

未成年人携带管制刀具遇到情况可能伤害别人,也可能被他人伤害,导致严重违法犯罪后果的发生。

二、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

我们分析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是为了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帮助青少年朋友来认识它,便于对症下药来预防它、矫治它,防患于未然。

我们从大量未成年人犯罪的事例中分析,未成年人之所以犯罪,都是从一些不良习气开始,由于未成年人自己没有意识或者已经意识到,不去改正它,而是错误地任其发展,自我放纵,再加上有关方面不能及时引导,从而使其一步步走向泥潭而不能自拔。

恰如一个人身上长疮的过程,一开始是不注意卫生长出一个疗子,对身体还没有什么大的影响,只是有一点痛痒的感觉。

如果及时治疗,很容易治愈,如果还不在意,就会发展成为浓疮,治疗也不容易了。

一个人的犯罪轨迹也是如此。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原因,也有客观方面原因。

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均在生长发育期,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对是与非、美与丑、善与恶的辨别能力不强,易受各种不良环境因素的污染,产生不良行为。

今天,我们主要讲未成年人的自身原因,也就是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

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人们,事物的发展变化,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决定的因素是内因。

所以,我们要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就要从青少年自身来找原因,来找解决的办法,这样才能从根上加以治理。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主观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讲以下几点:

1、厌学,滋生不良行为。

厌学是所有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旷课等不良行为是厌学心理的外在表现。

厌学是指学生厌恶学习或学业的心理,包括厌学情绪、厌学态度和厌学行为。

以学习为主的未成年人的严重厌学后患无穷,为了逃避学校生活,轻则旷课逃学,重则中途离开学校,浪迹社会,被社会上不法分子腐蚀、利用,做坏事,甚至走上犯罪。

青少年朋友,尤其是未成年人朋友,要端正学习态度,珍惜青春年华,克服厌学情绪,立志读书,报效祖国,服务人民。

2、好奇心的试探,引发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精力旺盛,好奇心强,求知欲强,探索事物奥秘的好胜心强,但对事物本质认识能力差,甚至不计后果去试探。

如有的未成年人看到成年人抽烟,吐着一串串圆圈飞扬蛮有品位,就偷着学抽烟、学着吐圆圈玩,慢慢变成小烟民;有的未成年人认为喝酒潇洒,蛮刺激,自己试着喝,甚至不顾健康一醉方休,以体验生活,后来变成小酒鬼;有的看大人搓麻将赌钱,蛮好玩,从看着搓,学着赌,结果变成小赌棍,等等。

青少年朋友应该把旺盛的精力、好奇心、求知欲,用于学习上、探索科学技术上、创造发明上,不应该浪费青春去试探那些有害健康、有害成长、有害社会的恶习上。

3、放纵不良习气,产生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天真活泼,敢想敢干,但缺乏克制力,加之对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缺乏正确的认识,如果以为恶小而为之,认为:

“能打敢拼是英雄,能挣会花是豪杰。

”而不加以制约,任其发展。

有的未成年人从嘴馋,到贪吃喝,讲排场;有的从嫌土气到追求时尚爱打扮,穿名牌讲气派;有的从贪玩到结伙滋事讲帮派等等,结果由不良习气逐步发展成为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青少年朋友,应该把天真活泼,敢想敢拼,用在攻克学习难点上,用在准备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贡献上。

4、无序张扬自我意识,发展不良行为。

未成年人的自我意识随着年龄的增长不断发展是正常现象,但是,“以我为中心”不顾一切地无序地张扬自我意识,目空一切,漠视社会道德、法律、法规的约束,以身试法。

有的未成年人不听劝告,上网成瘾,玩物丧志,荒废学业,甚至走上歧途或者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有的不顾违法,不珍惜生命、不计后果吸食毒品,甚至走上贩运毒品的犯罪道路;有的观看色情、淫秽音像制品,思想受污染,进行模仿,最后走向淫乱或强奸等犯罪道路。

总之,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的原因,主要是自我放纵和法律观念淡薄。

一般来说,人们行为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也是一些不良习惯从轻到重的不断强化的过程,聪明的人就是自觉抵制不良行为的侵蚀。

人生活在无所不有的社会里,天天接触社会上、身边的、耳闻目睹的形形色色的东西,有正面的、有反面的,有正确的、有错误的,有先进的、有落后的,影响着每一个人,聪明的人是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愚蠢的人是良莠不分,将腐朽当经典吸纳,最终成为社会的罪人。

由于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尚未成熟,最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所以,我们的党和国家关爱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为其创造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并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来加以保护。

青少年朋友必须明白要克服不良行为,抵御各种不良影响的侵蚀,要从提高自身的素质开始,平时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要增强法律观念。

唯有如此,才能提高抵御不良行为的免疫能力。

三、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治

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要从源头抓起,要实行家庭、学校、社会的综合治理。

这里我们不谈家庭、学校、社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仅说我们青少年自身如何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问题,没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主要是预防,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既要预防也要矫治。

1、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基础。

美德与罪恶,道德上的善与恶,都是对社会有利或有害的行为;在任何地点,任何时代,为公益作出最大牺牲的人,都是人们会称为最道德的人。

人不应当像走兽一般地活着,应当追求知识和美德。

我们要做一个真正的人,就要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

中共中央倡导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就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要将基本道德规范作为自己言行的标准,在日常的行为举止中培养,逐步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思想上牢固地树立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意识,进而构筑起抵御不良行为的防线。

青少年朋友,品格能决定人生,养成良好的品格要不懈地努力,良好的品格是在战胜不良习惯,抵御各种污染、诱惑中养成的。

如果“知而不行,只是未知”,我们一定要知而行之,将家庭、学校、社会的各种场所作为自己养成良好品质的好机会、好地方,在真善美与假恶丑的较量中,检验自己每一个言行,锻炼成长。

2、增强法律意识,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保障。

法律和道德,从实质上来说,都是人的行为准则,但它们的产生和实行方式不一样,表现形式不一样,调整范畴不一样。

许多未成年人犯罪,当他们被司法拘留还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刑律。

有的在看守所面对提审的警官求饶地说:

“警察叔叔,放了我吧,我要回去过年。

”“人是我捅的,不知道会死,今后我不做了。

”根本不晓得打架斗殴的危害,伤害他人生命、健康是犯罪行为。

有的未成年人被成年犯罪分子利用参与贩运毒品被审判时,问他为什么贩运毒品?

他说:

“人家给我钱花,给我饭吃,玩得也开心,叫我送点东西,不好意思推诿,谁知道这就是贩运毒品。

青少年朋友,这些教训是深刻的,我们一定要学法、知法、守法,只有认识到不良行为与违法犯罪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仅仅是一步之遥,如果让不良行为任其发展,必然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要实施每一个行为时,一定要冷静思考,想想是不是违法?

若违法即止步。

法律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保护神。

3、坚持防微杜渐,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有效措施。

任何事物都是发展变化的,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同时,也都是螺旋式发展的。

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也是这样的。

有的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是自觉或不自觉形成的,有的经家长、老师教育及时改正;有的不听教育甚至把不良行为当成“能耐”“本领”,最后发展到难以自拔的地步。

青少年朋友,一个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可能没有缺点、错误,人的成长、成熟也是在不断克服缺点、错误中成长、成熟的。

这里关键的奥秘是:

防微杜渐,正确对待自己的缺点、错误,不让缺点、错误蔓延,形成不良行为、严重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

4、学会拒绝,是预防和矫治不良行为的良策。

当今信息时代,国内的国外的各种信息广泛传播,尤其是一些腐朽思想、没落的丑恶现象,陈渣泛滥,充斥着社会,侵蚀人们的思想,腐蚀人们的灵魂,严重毒害着青少年。

一方面,青少年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增强法制意识,提高自身的免疫能力;一方面,要分清是与非、分清善与恶,分清美与丑,学会拒绝非法的、丑恶的、不健康的东西,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朋友,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

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不被不健康的东西所左右,不随波逐流瞎盲闯,不受黄色、灰色、黑色污染,把培养自己的良好教养作为思考行为的目标!

这是因为,良好教养是一个人理智、本能、自制力和包容心共同作用的结果。

请青少年朋友记住:

恶习伤害你,品德扶正你,法律规范你;父母养育你,老师教导你,国家关怀你。

关键是一句,路在脚下,成长进步,要靠你自己去努力。

 

罪名解析

盗窃罪

所谓的盗窃罪的指: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类犯罪最多,如:

1、蔡某某进入校园盗窃案。

蔡某(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由于长期迷恋于打游戏机,而产生盗窃尤溪县洋中中学电脑的邪念。

200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蔡某伙同蔡尊灿携带二根钢筋及骑一辆三轮自行车窜到洋中中学,两人翻墙进入校园内,尔后窜到学校教学楼三层电脑室,用钢筋撬电脑室的房门锁,未能撬开,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勾邀住在学校的陈某参与作案,被告人蔡某与蔡尊灿、陈某用钢筋合力撬开电脑室的房门锁,盗走室内“厦华”586型电脑一套(价值人民币13892.66元),并用三轮自行车将该套电脑运到蔡尊灿家中藏匿。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夜深人静之机,采取撬锁等手段,窃取某中学“厦华”主控型电脑一套,价值计人民币13892.66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年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

陈某某就读于某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2002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某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

2002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

2002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

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

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抢劫罪

所谓的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1、进入尤五中学生宿舍抢劫案。

2000年9月2日,曾祥海、林景炎、陈某某、李某某到尤溪县城关镇水东电站坝头的夜市喝酒,

期间曾祥海提议到尤溪第五中学抓赌博敲诈点钱用。

9月3日凌晨1时,曾祥海、林景炎等人分乘二辆摩托车到尤溪第五中学,从围墙断裂处进入该校学生宿舍楼。

他们从该宿舍楼地下室取木棍上楼,李某某、陈某某将上认脱下蒙住脸部,林景炎手持一条皮带,他们相继进入六间学生宿舍,对宿舍内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棒打等方法进行抢劫,李某某负责收钱,共抢得人民币250元、手提包1个、手表2块、衣服等。

后他们分别被判处六年、四年、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清溪中学五学生入室抢劫案。

陈某是清溪初中二年级学生,他平时贪图享乐,时常乘清溪市场里一开食杂店的名叫“拐脚瓮”的人不注意之机,将小样食品偷来。

后被“拐脚瓮”发现,告诉了陈某的父亲。

陈某的父亲为此对陈某进行严历的看管,放学回家后就不让陈某上街闲逛。

陈某在家里却迷上了电视警匪片,模仿电视里不良的镜头。

2000年间11月9日凌晨2点许,他携带一把水果刀和一块蓝布,窜至“拐脚瓮”的食杂店,用蓝布蒙面,踢门入店,把正在熟睡的“拐脚瓮”揪起来,把水果刀架在“拐脚瓮”的脖子上,要“拐脚瓮”拿出钱来。

陈某抢得人民币155元。

第二天,陈某把抢劫的事告诉了同学刘某、陈某、朱某和林某,并用抢来的钱买了鸭头、鸡爪和啤酒请刘某等四人。

刘某等四人发现陈某得钱这么容易,于是四人就在2000年12月6日凌晨1时许,用黑布蒙面,携带二把水果刀,窜入“拐脚瓮”的食杂店内,强行将“拐脚瓮”按倒在床上,抢走人民币920元及验钞机1台、高梁酒2瓶、乘风牌香烟10包、富健牌香烟8包等。

后这五个人因犯入室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八年、六个六个月并处罚金。

3、学校学生被社会青年勾邀进行抢劫犯罪案。

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

2000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

2000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

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

2000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2000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

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光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

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

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故意伤害罪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

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有:

1、街面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

2001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

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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