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机关处室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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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机关处室职责

市卫生局机关处室职责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事务工作;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政务,督查重要政务工作的落实;负责行政文电、机要、信息、档案管理,组织协调卫生年鉴和史志编纂工作;负责综合性行政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局性公务接待和会务组织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公开和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卫生统计和机关行政后勤管理;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拟定本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管理和卫生资源调整工作;负责卫生事业管理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综合提出有关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建议,牵头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参与相关立法和基本医疗保障政策协调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备案;组织、协调本局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组织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重要文稿;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医政处

拟定本市医疗机构管理、医护人员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医疗机构设置及医师、护士、外籍医师的执业准入管理,承担本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负责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管理;负责拟定本市护理管理政策、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拟定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管理,推动本市无偿献血工作;负责拟定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法规草案、规范和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大型活动医疗保障和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参与征兵体检、招生体检、残疾人康复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医疗服务监管处

制定本市医院等级评审、医院综合评价和大型医院巡查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流程的评价和监管;负责医疗机构校验工作;负责建立医疗安全监管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人体器官移植准入的初审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专项技术等依法执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广告审查、出证、监测和监督管理;负责推进医疗服务信息监管;负责重大医疗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推进本市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

依法拟订本市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制订卫生应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的政策、计划、制度和措施;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现场医学救援;负责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和应急处置队伍,组织对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等应急处置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演练;制定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药品和消毒药械等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建立物资储备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处置;负责对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间禽流感等重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和疫情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应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活动,指导各区、县卫生应急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卫生执法监督处

拟定本市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和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及其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负责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防护的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学校卫生、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菌(毒)种管理、医疗废物处置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本级卫生监督执行机构的管理,指导区县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监督员资格管理,组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考核和稽查工作;负责组织查处社会无证行医;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负责制定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免疫规划、健康教育、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口腔卫生等疾病控制有关政策、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组织重大传染病综合防治;负责疾病监测和疾病防控信息管理;依法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处置工作;负责疾病控制机构绩效考核与评估工作;承担“天津市重点疾病预防控制和免疫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

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协调工作,参与地方食品安全法规、规章、政策、制度和规划、计划的起草工作;依法组织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跟踪、评价工作,承担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的有关任务;组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协调和组织落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任务,确定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和食源性疾病监测医院,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方案;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承担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通报工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实施;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干部保健处

制订本市干部保健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划,对保健基地医院进行监督指导;承担中央领导及重要内、外宾来津期间的医疗保健工作任务和医疗协调工作;负责中央保健局选派天津市医学专家医疗会诊工作;负责本市离休干部、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医疗、保健工作及抢救会诊;负责本市离休干部、领导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的年度健康体检工作;承担市级领导和院士赴外地休养的医疗保健任务;督促医科大学总医院做好市级领导定点保健工作;负责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各大专院校领导干部、离休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干部保健证管理工作;承担“天津市保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社区卫生处

拟定本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指导和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定本市农村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农村卫生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指导和推进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乡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机构、社会办医机构、一级职工医院和工矿企事业保健站等100张床以下医疗机构的准入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组织开展城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承担组织开展城乡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负责制定全科医师、社区护士、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卫生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卫生支农和城市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制定乡村医生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妇幼卫生处

拟定本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规划和监督本市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分级负责妇幼保健机构执业准入和管理;负责全市孕产妇、婴儿死亡的监测与控制工作;负责牵头组织监测、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工作;分级负责助产技术、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准入和管理,负责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全市妇女、儿童健康状况监测与多发病、常见病防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及评估;负责本市托幼园(所)保健管理;负责本市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和管理;负责妇幼保健适宜技术的推广与健康教育;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药械处

拟定本市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应用质量和人员资质管理;拟定本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本市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处理医疗机构内药品、医疗器械突发不良事件;负责监管和指导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指导临床药学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本市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有关医用设备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参与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的医疗保险工作;依法参与本市禁毒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药品的监管;承担“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处

拟定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行业科技项目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医学重点学科和卫生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负责医疗卫生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科学普及工作;承担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和卫生技术临床试验审查;负责本市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的审批与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卫生行业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承担卫生科技统计和卫生科技期刊管理;负责卫生科技保密管理;参与拟定天津市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市卫生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本市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负责国际科技合作与对外学术交流;协调医药卫生学术团体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财务物价处

拟定卫生事业单位中长期财务规划,编报财务预、决算草案;参与重大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研究,负责制订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负责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成本核算工作;负责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分析和绩效分析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专项资金政府招标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有关贷款项目的业务协调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收支和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经费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卫生行业卫生服务收费的方针、政策及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卫生行业各级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拟定、管理、监督及检查工作;负责直属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卫生行业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拟定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审计处

拟定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和监督局直属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指导、监督和检查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负责对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负责对直属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直属单位资金、财产使用效益的检查评估;负责组织内审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审计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卫生行业内部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后勤基建处

拟定卫生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扩初设计审核与报批;负责制订基本建设投资、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卫生建设项目的选址、基本建设管理和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卫生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筹措、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负责卫生事业用房的调配、维护、监督、管理;负责自管产住宅的管理、房租收缴、房屋维修工作;负责住房改革及公房出售工作;负责后勤基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医院污水处理、医疗废物管理、节能降耗、爱国卫生、绿色医院建设工作;负责卫生后勤、产业宏观管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供应、后勤设备和车辆管理;负责卫生后勤基建综合信息管理;负责完成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中医一处

拟定本市中医工作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订中医机构中长期建设项目规划;负责制定本市中医、中西医结合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科研管理工作,负责中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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