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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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

(试行)

按照省环保厅《关于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有关事宜的通知》(冀环土〔2018〕176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时限、权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固体废物领域审批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47号);

(五)《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

(六)《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七)《关于做好下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551号);

(八)《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九)《河北省“十三五”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冀环办发〔2016〕221号)。

二、申领条件

(一)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审批范围

1.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2.市级环保部门负责除医疗废物、年焚烧1万吨(含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与汞等危险废物,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以外,列入省规划的处置项目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颁发、变更、注销和期满换发等审批管理工作。

四、审批时限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审批时限为60个工作日,已持有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变更审批时限为50个工作日(因企业补正材料、问题整改等问题延长的时间不计在工作时限内)。

具体时限如下:

申请材料受理(1个工作日内),是否受理并公示(4个工作日内),初次申请和重新申领、换证书面材料评审及现场核查(15个工作日内),变更书面材料评审及现场核查(5个工作日内),企业整改(20个工作日内),许可审批、发证及公告(20个工作日内)。

五、申请材料

(一)许可证首次申领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具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

(二)许可证变更

1.《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许可证原件。

3.在环评批复范围内调整类别或数量以及其它许可条件变更的,还需提供相应的包装、贮存、处置利用设施、设备的清单、照片等材料。

4.工商部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其他变更证明材料。

(三)许可证到期换领

1.《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对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许可证原件。

3.许可证有效期内工作总结(包括持证期间危废处置数量、移出数量、转移联单汇总情况、经营记录情况、监测措施及信息公开情况、应急工作情况、检查整改情况、违法处罚情况等)。

4.单位现状照片(注明和原许可证申领时的变化情况)。

5.其他材料。

(四)许可证注销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报告。

2.许可证原件。

3.经营设施及场所污染防治方案。

上列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采用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六、审批流程

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单位,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http:

//211.90.37.192/index.jsp)进行申请办理,并递交相关纸质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见附件3。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及换发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1)材料受理

申请单位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相关材料(新、改、扩建项目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试运行计划等),向所在地环保分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在危险废物动态信息管理系统申报,申请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完整、真实且书面申请与系统申报内容一致。

县(市、区)环保分局负责申请材料预审工作,对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以及文件规定不得受理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知申请单位补正。

县(市、区)环保分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出具预审意见。

(2)形式审查

申请单位向市环保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属地环保分局预审意见)。

市环保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公示。

(3)技术审查

对已受理公示期满的申请单位,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专家人数不少于5名,应包括列入省专家组长库人员1名与专家组员库人员4名(专家组长库人员也可作为专家组员进行审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

市环保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形成整改报告,经属地环保分局核实通过后,将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

(4)集体会审

市环保局严格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由土壤处征求相关处室意见,通过集体审议和决策后作出审批决定,明确是否准予许可的意见。

(5)行政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并公告(初次申请单位颁发临时经营许可证,为期6个月。

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向市环保局提交项目验收监测报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验收意见、项目主体工程、环保设施现场彩色照片和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意见,由市环保局审核后正式发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并公告。

2.新(改、扩)建项目加强监管阶段

新(改、扩)建项目申请单位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的前六个月为加强监管阶段。

申请单位在此期间应按照《关于建设全省危险废物智能监控体系的通知》(冀环办发〔2017〕112号)要求,安装危废智能监控设备,并与省固废管理平台对接联网。

在此期间,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巡视密度,如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可立即停止企业一切经营活动,并暂停经营许可证。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换发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申请。

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相同。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

1.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经营单位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环保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公示,并通知申请单位。

对于决定受理的,进行书面材料评审。

对于符合条件的,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或增加危险废物经营类别,或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或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具体办理流程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相同。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注销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采取以上措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并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具体办理流程和办结时限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相同。

7、监管责任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现场环境监管,各县(市、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和许可证初审,按要求进行督查和抽查。

发现许可证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可能影响审批决定的,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已颁发的要及时撤销。

市环保局将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逐一核查各县(市、区)上一季度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如发现违规违法发放许可证的,将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进行彻查,并依法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等综合措施予以惩处,同时将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附件: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证明材料清单

2、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颁发办理流程图

附件1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证明材料清单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二)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三)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二)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三)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四)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二)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

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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