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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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华南农业大学校内采购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以及《广东省纪委、监察厅关于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项目在校内进行的招标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

第四条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达到质量效益的目标。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

第七条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及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国家有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

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标书应有明确注明)。

第八条进入招标投标程序的采购项目应经学校立项,工程项目采购预算应经审计处审核;招标文件应经校采购招标中心审核后才能对外发布实施,其中工程类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鉴定评估、检测等工程服务类项目的承包方式、计价依据、结算办法、付款方式等有关条款需审计处审核。

第九条采购工程、货物及服务的招标投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按照《华南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施行。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校内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采购,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并落实采购项目资金;

(二)已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和季度采购计划;

(三)使用单位能提出具体使用功能、地点、数量、规格或技术、资金等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了论证;

(四)按规定可以在校内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保证招标投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四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

(二)从我校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

(三)用户单位书面推荐。

采用前款第一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采用第一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投标邀请书应当同时向所有受邀请的供应商发出。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至四项、第六项和第八项内容;

(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

(三)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预审日期。

第十六条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退还方式以及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七)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八)拟签订的合同文本;

(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

(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

(十一)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投标无效情形;

(十二)投标有效期;

(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四)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十五)投标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十六)有关在招标投标过程及在采购活动中保证遵纪守法、不行贿等的承诺书(如违反承诺,学校结算付款时可按合同价的5%~10%直接扣减结算,并按规定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七条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

(二)申请人须知;

(三)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四)资格审核标准和方法;

(五)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方式、截止时间、地点及资格审核日期;

(七)申请人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

第十八条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九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用户单位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第二十条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招标中心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第二十一条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由学校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招标项目设立限价,必须提供充分依据。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不得规定下列内容。

(一)以特有企业资质、技术商务条款或专业授权证明作为投标适合条件;

(二)指定品牌或供应商;

(三)以单一品牌产品特有的技术指标或专有技术作为重要的技术要求;

(四)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区域或者行业限制。

第二十三条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工程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货物、服务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有文件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能力的材料;

(二)资信证明和签署的诚信声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校内实体除外);

(四)投标单位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没有处于被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如项目允许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位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单位的身份投标,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接受投标资格审查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待遇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单位,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标书,不得参与评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校内实体除外);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六)未提供遵纪守法承诺书的;

(七)其它应视为无效标书的。

第三十一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一)评标委员会一般由用户单位和有关经济、技术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

工程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含5人),货物、服务项目为3人以上单数(含3人),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依法从我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如校内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依法从招标代理机构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从熟悉业务技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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