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29239785 上传时间:2023-07-21 格式:DOCX 页数:64 大小:38.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4页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4页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4页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4页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4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6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docx

最终稿《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参考依据要点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

(立法参考资料)

《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

参照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8年5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路交通管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交通运输的安全、畅通,促进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服务、水上应急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所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包括航务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和港航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2005年8月8日豫政〔2005〕35号)

125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4突发公共事件类别

(2)事故灾难。

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事故……。

233省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作为全省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报警、接警、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和参与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任务。

……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交通厅、公安厅、建设厅、国防科工委、郑州铁路局等部门牵头处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

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2006年11月20日豫政〔2006〕83号)

第一条

(二)项 ……省政府各部门在分管副省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管理工作相应的任务和责任。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活动。

本条例所称水路交通,包括航道和港口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港口经营、船舶检验、水路运输与运输服务、水上交通安全及其有关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4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和引导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并将水路交通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其所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水利、旅游、体育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交通相关的管理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的意见》

(2004年7月24日豫政〔2004〕50号)

7.交通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运输船舶(含渡口载客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8.农业(含渔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农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

……

9.水利和河务部门负责对非通航水域采砂船(含水上附属设施)以及系统内专门用于本行业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船舶(如:

防汛船、挖沙船、清淤船、疏浚船、水上作业移动平台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4日中央编办发〔2005〕9号)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

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

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海事)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

交通(海事)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海事)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海事)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比赛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

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3月25日豫编〔2005〕5号)

船舶安全监管职责:

渔船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参与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由体育部门负责;其他船舶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安全监管均由交通部门负责;……

水域安全监管职责:

通航水域安全监管由交通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交通部门要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及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业部门要加强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体育部门要在交通部门对体育运动船艇统一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参加体育活动的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监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需要,编制本地区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545号公布)

第七条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水运发展规划和国家批准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制定。

第八条 国家航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查批准后实施。

地方航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航道的发展规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审查批准后实施,并抄报交通部备案;必要时报交通部审查批准后实施。

专用航道发展规划由专用航道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十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

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和流域专业规划;区域规划包括区域综合规划和区域专业规划。

  ……前款所称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第十五条 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与土地利用关系密切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根据2009年6月23日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修正)

第十一条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按《条例》第八条规定执行。

修改已经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年度计划应与规划相衔接。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规划、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需要,编制本地区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经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有关技术标准、行洪安全和环境保护等要求。

《港口法》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凡可开发通航和已通航的天然河流、湖泊、人工运河、渠道和海港航道,都应编制航道发展规划。

航道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水运发展的需要,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进行编制。

内河航道规划应当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结合城市建设,以及铁路、公路发展规划制定;海港航道规划应结合海港建设规划制定。

第十二条航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权限…

《水法》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环境保护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七条水路交通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水路交通发展规划进行,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技术标准和行洪安全要求。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九条航道、港口及其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

第七条修建拦河、临河、跨(过)河建筑物和进行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和航道技术等级、防洪排涝标准等有关规定,并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港口总体规划和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与港口发展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第六条港口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河道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水路交通发展规划提出港口区域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港口区域包括水域和陆域。

港口区域划定后,应当设立区域标志,不得擅自变更。

  在港口区域内兴建与改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使用港区岸线、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设置非港航业务标志以及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报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在港区和规划港区以外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项目的开发建设,不得影响港区、规划港区功能或者改变通航水域及锚地的水文、地质、地形、地貌,并不得影响港口建设、生产和安全。

 

第九条港口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乡规划和土地整体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环境保护等规划相协调。

《港口法》

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编制港口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港口布局规划,是指港口的分布规划,包括全国港口布局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港口布局规划。

港口总体规划,是指一个港口在一定时期的具体规划,包括港口的水域和陆域范围、港区划分、吞吐量和到港船型、港口的性质和功能、水域和陆域使用、港口设施建设岸线使用、建设用地配置以及分期建设序列等内容。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港口布局规划。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八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经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省航道发展规划和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与水资源综合利用、防洪、渔业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跨省、跨省辖市五级地方航道和由交通运输部授权管理的四级以上国家航道,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其它航道由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区域负责建设与管理。

省、省辖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依据权限负责港口行政管理。

航道作为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港口作为经营性交通设施,政府对港口码头水工部分等基础设施给予适当补助。

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资港口建设、经营和管理,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水路交通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航道管理条例》

第五条 航道分为国家航道、地方航道和专用航道。

第六条 国家航道及其航道设施按海区和内河水系,由交通部或者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

专用航道及其航道设施由专用部门管理。

国家航道和地方航道上的过船建筑物,按照国务院规定管理。

第三十条“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运河内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水域。

“国家航道”是指:

(一)构成国家航道网、可以通航五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常年通航三百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三)沿海干线航道和主要海港航道;(四)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专用航道”是指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门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建设、使用的航道。

“地方航道”是指国家航道和专用航道以外的航道。

“航道设施”是指航道的助航导航设施、整治建筑物、航运梯级、过船建筑物(包括过船闸坝)和其他航道工程设施。

“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是指对航道的通航条件有影响的闸坝、桥梁、码头、架空电线、水下电缆、管道等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全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

第七.1条建立长期稳定的建设资金渠道。

内河航道是国家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应以政府投入为主。

中央政府建立内河水运建设专项资金渠道,并逐步扩大资金规模,主要用于支持高等级航道建设,适当支持其他等级航道和内河主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贫困地区水运设施建设;各级地方政府安排财政性投入,进一步统筹交通建设资金,用于内河航道和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交通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支持和保障水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九条以改善水路交通条件为目的,采取贷款、引进外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设的水路交通设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内河水运建设与发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15号

四、航道是社会公益设施,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其中主航道建设以省为主,建设土地

征用、拆迁安置等工作及所需费用由地方政府负

 

责;支线航道及配套设施建设以当地政府为主,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各地要将航道、船闸、港口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证全省内河重点工程建设用地。

航道、船闸等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由政府划拨;内河港口建设用地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的,可按不低于最低限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积极吸收民间资本、社会资本、境外资本投资内河水运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宽内河水运发展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

加强海事、运政等综合执法,严厉打击养殖碍航、非法挖沙、偷盗破坏航标设施等行为,确保航道的安全畅通。

要加快体制和机制创新,深化港航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不断增强港航企业的实力和活力,积极探索港口建设、管理和运营的新模式。

 

第十一条在通航河流上兴建临河、跨河拦河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经有关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河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上述工程项目及设施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应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参加,并签署意见。

按前款规定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它设施需要临时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标准同时修建免费通行的过船设施;影响航行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标和安全防护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承担。

《航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或者治理河道、引水灌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应当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违反前款规定,中断或者恶化通航条件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并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恢复通航。

第十五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同时建设适当规模的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并解决施工期间的船舶、排筏通航问题。

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的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水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

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水生生物保护、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

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

《航道管理条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