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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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

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承包人:

日期:

年月

重要提示

1.本章由“合同选择补充文本”和“合同范本”两部分组成。

“合同选择补充文本”部分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合同范本中的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选择、填充或修改,其中:

选择项以“□”标示,标注“√”的选项即为本招标项目合同采用,标注“×”的选项为本招标项目合同不采用;填充或修改的以下划线标示。

两部分如有不一致的表述,以“合同选择补充文本”优先适用。

2.本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范本是指《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2018年修改版)》。

3.正式合同依据本章、招标文件其他相关部分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

4.发包人确定中标单位后,将组织招标代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复核,主要复核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部投入人员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投入情况、主要设备材料选用情况、投标报价等。

如有不利于本合同履行的事项,中标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供相关承诺函以保证项目顺利推进,该承诺函将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针对本招标工程,合同范本中甲方、发包人均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一、合同选择补充文本

第一篇合同协议书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以下称发包人)与(以下称承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以下称本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

(2)工程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福山村。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穗发改〔2017〕1096号。

(4)资金来源:

市财政资金。

2、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承包方式

2.1工程内容:

本项目实施内容为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场地平整及配套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本工程建设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边坡支护工程、进场道路工程、场区排洪工程、地下水导排工程、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等(其中约315144平方米须采用强夯方式进行地基处理)。

本次招标不含10千伏电力工程。

具体以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资料说明为准。

(2)负责办理工程开工及验收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协助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如何办理具体政策以职能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南为准)、报监手续、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的许可审批(包括新开或改建出入道路路口)、交通疏解、余泥排放证、排污手续、给排水接驳(含耗水费及路面修复)、排水许可证、排污口规范化等。

2.2承包范围(见下表):

选项

分项目种类

分部分项

工程名称

施工

安装

采购

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发包人协助分包

备注

承包人自行施工项目

土石方工程

×

边坡支护工程

×

进场道路工程

×

场区排洪工程

×

地下水导排工程

×

环境综合整治工程

×

其他建设范围内的工程内容

×

发包人另行发包项目

10KV供配电工程

×

×

×

×

其他工程

×

×

×

×

注:

1.“√”为承包人负责实施项目;“×”不属承包人实施项目。

2.3承包方式:

由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范围和图纸内容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包括但不限于包工、包料(×甲供材料设备除外)、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承包范围内工程验收通过、包通水、包通电(低压柜出线后)、包通信、包移交、包结算、包创优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和资料整理、(√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和现场整体组织管理、包专业协调及配合×包服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的施工总承包管理)、包承包人应当购买的保险、包竣工图编制(须满足规划等各专项验收要求)等。

合同价款按如下约定执行:

×

(1)合同价款固定不变,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

×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和综合合价项目包干且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工程规模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调整各项收费等而调整,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4)其他:

2.4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及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

(2)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3、合同工期

3.1本工程总工期为365日历天,计划2018年12月28日开工,2019年12月28日竣工,具体开工日期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3.2关键节点工期要求:

序号

关键工期节点

施工计划

1

2

3

4

3.3发包人根据工程实施情况,有权对本合同工程工期(包括关键节点工期和竣工日期)进行适当调整,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第50.4

(1)款的约定处理,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竣工日期,不得延误,并不得要求另行增加费用;如不能按经发包人批准或下达的计划完成任务,由承包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8(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质量标准和目标

(1)质量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2-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3)《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201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440100/T114-2007)及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等。

(2)质量目标:

一次竣工验收合格。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州市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

×必须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

×其他:

/。

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和环境管理目标

(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杜绝发生一般事故等级及以上的伤亡事故且工伤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为零。

2)确保

×达到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争创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其他:

达到广东省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标准。

(2)环境管理目标:

严格执行《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明施工标准》、《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穗建质〔2008〕937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建筑工地环保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质〔2014〕754号)、《广州市委宣传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6〕1085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粤办函【2017】708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施工扬尘污染的紧急通知》(粤建电发【2018】20号)、《广州市提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工作指引》(穗建质[2017]815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穗建规字〔2017〕21号)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扬尘防治“6个100%”管理标准细化措施的通知》(穗建质〔2018〕139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噪声污染、扬尘污染等环境污染问题零投诉。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V1.0试行版)的通知》(穗建质〔2018〕1953号)。

6、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以人民币为报价和结算货币,除非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另有约定。

6.2本合同价款为元(大写:

),由以下四部分费用组成: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汇总合计元,其中,暂列金额元;

(4)规费项目计价汇总合计元。

(5)增值税销项税额计价汇总合计元。

6.3本工程按营改增后的计价依据执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广州市建设工程计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建造价[2016]31号)、《粤建标函【2018】106号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用工实名管理费用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粤建市函[2018]898号)。

承包人须依法向发包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4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穗人社发[2015]73号)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5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按《广州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17]10)的规定开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如因承包人未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导致本工程施工许可证未能如期办理、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良行为的,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6.6根据广州市有关政府投资管理法规,如本合同工程纳入广州市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则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作为本合同价款结算依据。

7、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以如下排列次序在前者优先适用:

(1)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本工程的有关文件;

(2)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通知书;

(5)合同专用条款;

(6)发包人针对本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发包人组建初期将继续沿用原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所制定的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及规定,如有更新则按更新后的执行);

(7)合同附件[属本条第

(1)项和第(6)项内容的除外];

(8)合同通用条款;

(9)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招标图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0)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属本条第(7)项内容的除外];

(11)国家及广东省、广州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2)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

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40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

8、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本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包括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等信息作为合同附件。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的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附上变更登记资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在变更后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

10、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现场管理机构各部主要组织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指挥长、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需常驻工地。

发包人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征得发包人及项目业主同意后方可更换。

出现前述情形,承包人除按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在更换后7日内将新指挥长、新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信息提交给发包人。

11、发包人已建立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应投入足够的人员并配备足够的设备与该系统连接,确保及时准确地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信息沟通及管理。

12、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13、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采购、施工、竣工验收、移交、结算、管理及配合服务,并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4、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15、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参与发包人后续招标项目的投标:

(1)承包人因过错行为被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

(2)承包人就其与发包人之间的争议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且该诉讼(或仲裁)案件尚未审理终结的;

(3)承包人不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分包单位合同价款及工人工资被投诉,经发包人查证属实的,或因此致使工人集体上访、集聚围阻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追索工程款或其他费用,但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由此支出的所有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代理费及其他费用),在收到发包人赔付通知后拒绝赔付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两次以上严重违约责任的。

16、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本合同有效期至本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且竣工结算满60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履行完毕时终止。

17、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副本十份,发包人执九份,承包人执一份。

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但当合同正本与副本的表述不一致时,以合同正本为准。

18、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答疑及澄清文件作为合同协议书组成部分附后。

 

发包人: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承包人: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广州市广州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地址:

邮政编码:

510006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篇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专用条款填充表(填“无”的表示没有该项内容)

序号

需要填充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1.

1.6设计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单位:

安徽省城建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2.

1.7监理单位

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是:

另行通知。

3.

1.33施工图审查单位

本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是:

广东省建院施工图审查中心。

4.

1.34设计咨询单位

本工程的设计咨询单位是:

5.

1.35技术督导单位

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是:

/。

6.

1.3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特指本项目中标单位)。

7.

1.43招标当季度:

指《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按2018年第二季度执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按2018年9月份执行。

8.

5.1监理单位

发包人委托另行通知为本工程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为另行通知。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为准。

9.

5.2技术督导单位

发包人委托/为本工程的技术督导单位,总督导工程师为

/。

技术督导单位的职责以发包人与技术督导单位签订的《技术督导(管理)合同》为准。

10.

50.7其他约定事项:

/。

(二)合同专用条款选择表

序号

需要选择的条款编号及内容

1.

×1.39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2.

×1.40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3.

√1.42本工程综合考评委员会:

指在本工程建设期间,由发包人组建的、代表发包人对各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的机构。

4.

9.3根据工程需要,承包人应采用计算机信息管理,与发包人的工程管理系统接口一致,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网络,以便发包人及各有关单位与其进行数据交换,提高工作效率。

√(8)网络视频监控要求

网络视频监控要求(√需满足建委要求的视频监控√及需满足发包人调度使用的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1)承包人必须遵照《关于广州市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的通知》(穗建筑【2006】551号)、《关于全面启动广州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视频建字【2006】1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市建设工地纳入视频监管的通知》(穗建质[2017]1166号)的要求,建立满足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质量监控、安全文明施工监控、验收监控等需要的视频监控系统(以通过发包人验收为准)。

2)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的部位应当覆盖以下基本部位:

大门及围墙、临时用电设施、深基坑、高支摸体系、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外用电梯、塔吊、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等。

3)承包人应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资料的收集、查阅、检索等档案系统,并安排专人负责。

√远程工地视频监控系统

5.

9.6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工作内容:

(8)对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含×甲供材料设备×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服务;

6.

√9.8分部验收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7.

×9.9分段结算工作计划的提交要求

8.

×9.10分段结算工程结算资料提交要求

9.

15.1工程质量标准

×(3)本工程推行分段结算,为配合分段结算工作,本工程的分部验收工作应按经发包人审定的分部验收工作计划执行。

10.

24.2承包人应在进入现场前提交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方案一式四份,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环境保护方案必须包括:

施工现场所必须的照明灯光、护板、围护、栅栏、警告标志和值班人员名单,以及建筑垃圾、施工和生活污水、噪音、粉尘的处理排放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等应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承包人应在现场布置足量洒水车,消除扬尘,并使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

对于承包人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经发包人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指出后,承包人未能在24小时之内采取整治措施,或者所采取的整治措施未能有效消除污染的,发包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整治,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包括文明施工混乱),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督促该专业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整治措施,如果该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承包人的整治要求,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及时完成环境污染的整治工作并向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书面汇报其过程及效果,由此产生的费用经总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确认,从该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款项中扣除,由发包人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由于承包人管理督促不力或漠视不理,以致专业承包单位未能及时整治或不进行整治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承包人还必须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2款[√和第38.7(6)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

25.2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

×

(1)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合同价款固定不变。

×

(2)合同价款总价包干,若招标范围和承包内容不发生变化,则本工程结算价即为合同价(招标文件及本合同另有约定可以调整的项目除外)。

√(3)采用合同协议书第2.3款约定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包干及综合合价项目包干并按本条第25.3款的约定执行,最终按有权结算终审部门审定价结算。

×(4)其他:

/。

12.

25.3综合单价包干的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的调整按照如下约定执行:

(1)合同价款的调整。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可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1)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共同确认的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

(2)所有变更工程和新增工程的单价或价格,均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执行。

13.

25.4承包人应在本条第25.3

(1)款情况发生后5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后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及拨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监理单位收到后3天内审核并签署意见(×舞台机械×舞台灯光×智能化×体育工艺×声学等项目的增减或变更需先送技术督导单位审核后再送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在10天内审定并批准执行。

14.

26.1承包人按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第44条的要求提交履约银行保函且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申请书,发包人收到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0%;×5%;√10%;×15%)作为工程预付款,并从工程预付款中扣除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但由发包人预交的款项及承包人的相关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造价人员及资料员)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的50%(以下简称“现场组织实施管理费”)。

(×若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的,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报价清单一定比例计算的工程预付款已包含甲招乙供材料设备和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款,并须按本条第26.2款及26.3款的约定一并考虑执行)。

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预付款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5.

×26.2若本工程含有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及与甲招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招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并在银行的监控下,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直接将甲招乙供材料设备款项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0.7(8)款的约定支付给材料设备供应商,否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8.15款承担违约责任。

16.

×26.3如本工程含有甲管乙供材料设备,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合同、招标文件或公开择优竞价文件及与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所签合同的约定及时审核、申请支付甲管乙供材料设备预付款,且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该款项支付给甲管乙供材料设备供应商,并在下一次申请付款时向发包人提交本次支付凭证复印件作为支持材料,否则应按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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