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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代表省内行业领先水平、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地方税务局开展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我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和上报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5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海南省内注册设立二年以上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二)企业具备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五)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

(六)初步建立了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工作,有明确的技术中心发展规划和目标,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七)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七条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行为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或国际组织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六)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省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申请材料(一式四份),申请材料包括: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附件一)和《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二)。

(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和专家,按照《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专家组建议实地核查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两名以上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地方税务局依据产业政策和综合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海南省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发布和授牌。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依据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同时是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若国家已经进行了评价,我省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条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

已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一式四份,装订成册。

(二)数据核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对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三)数据计算和分析。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地方税务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

其中得分在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60分以下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合格:

(一)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

(三)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四)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是否保留;属于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获得本省认定的,与集团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下属企业原有的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不再保留;主营业务不同的,可作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四)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国家、地方财政和国际组织扶持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

(六)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七)企业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行为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的;

(八)企业有走私行为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海口海关、省地方税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第十六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坚持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全省企业技术中心发展状况,不断提高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已获得认定资格的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对于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优秀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条经国家和省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登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高技术产业司网站(),进入企业技术中心快报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技术中心注册,填报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附件五),报送时间为每年1月31日前、7月31日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提纲

5、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技术创新情况表

 

附件一: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

1、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情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3、企业在本产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

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试验的基础条件,包括主要仪器设备等,经费列入企业预算与落实情况。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创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情况。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创新团队以及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近三年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及其经济效益。

三、市(县)发改委、工信局或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盖章)

 

附件二: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数据表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所属行业

主营业务

企业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技术中心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电子邮件

企业网址

报告年度

序号

数据名称

单位

数据值

1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万元

2

企业利润总额

万元

3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4

(T-1)年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万元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万元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

万元

7

(T-1)年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万元

8

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其中:

(1)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2)对外合作项目数

9

新产品销售收入

万元

10

新产品销售利润

万元

11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12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万美元

13

企业职工总数

14

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5

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其中: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16

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17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万元

18

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万元

19

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20

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21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月数

人月

22

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23

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24

通过国家和省认证实验室数

25

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26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其中:

拥有的发明专利数

27

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

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28

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29

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其中:

驰名商标数

30

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产品、海南省名牌产品数

其中:

中国名牌产品数

31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其中:

获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市、县发改委、工信局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公章):

 

注:

当年指统计年度,(T-1)年指统计年度之前一年。

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

1、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需提供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表)复印件、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表)复印件。

未列入国家统计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2表、B107-1表分别合并后填报,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分别进行合并填报。

4、评价指标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

(2)对外合作项目;(3)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4)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5)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明细;(6)拥有的专利及受理的专利申请;(7)制定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8)国家、省认证实验室;(9)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中国名牌、海南省名牌;(10)新产品销售和利润;(11)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1、报告年度:

评价数据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数据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统计年度。

(T-1)年指统计年度的上一年。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收入包括企业工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等第三产业的收入以及企业其它收入。

3、企业利润总额:

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统计年度内实现的盈余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

指工业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

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

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

包括列入技术研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中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

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不包括委托研制或合作研制而支付外单位的经费。

科技经费内部支出按用途分为科技活动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赎买自制设备支出和其他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外部支出:

指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科技活动而支付给其他单位的经费,不包括外协加工费。

7、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

指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中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项目支出。

8、企业全部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当年立项并开展研发(制)工作以及以前年份立项(当年)仍继续进行研发(制)的科技项目。

包括当年完成、年内仍在进行、年内研发工作已告失败的项目,不包括委托外单位进行研发的项目。

从开发项目的性质看,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数、新技术开发项目数、新工艺开发项目数、新服务开发项目数与R&D项目数之和。

9、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数:

指研究开发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技术开发项目数。

10、对外合作项目数:

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企业联合开展的科技项目数。

11、新产品销售收入:

指本企业销售新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

新产品销售收入是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计算口径与产品销售收入一致。

新产品既包括经政府有关部门立项、鉴定的新产品,也包括企业自行立项、研发、鉴定、投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的统计有效期为:

从投产之日起生产资料类产品为3年,消费类产品为2年。

新产品:

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有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新产品包括全新型新产品和重大改进型新产品二大类。

全新型新产品:

指与以前制造的产品相比,其用途或者技术设计和材料三者都有显著变化的产品。

这些创新可以涉及到全新的技术,也可以基于组合现有技术新的应用,或者源于新的知识的应用。

重大改进型新产品:

指在原有产品的基础上,产品性能得到显著提高或者重大改进的产品。

不包括仅仅在美学上(外观、颜色、图案设计、包装等)的改变及技术上的较小的变化的差异性产品。

12、新产品销售利润:

指企业销售新产品所实现的利润。

13、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指统计年度末整个企业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科研设备、中间试验设备原值(帐面原值)。

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包括技术开发仪器、技术开发设备、技术开发检测设备、中间试验设备等。

14、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指企业出口自己生产的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向国外出口技术所收入的外汇,计量单位为万美元。

15、企业职工总数:

指企业在册职工人数。

16、企业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企业在册全部职工统计年度内的货币收入的总额。

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货币收入的总和。

17、企业科技活动人员数:

指企业中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以及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累计从事科技活动的时间占制度工作时间少于10%的人员,不予统计。

(1)直接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人员。

包括企业所属的技术中心及中试车间(基地)等机构中从事科技活动的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其它辅助人员;包括虽不在上述机构工作,但编入科技活动项目组(攻关小组)的人员。

(2)专门从事科技活动管理和为科技活动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

包括企业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研发管理部、处、科等)的工作人员、直接为科技活动提供资料文献、材料供应、设备维护等服务的人员。

但不包括保卫、医疗保健、司机、食堂人员、茶炉工、水暖工、清洁工等间接服务人员。

18、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指企业科技活动人员中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活动的人员。

包括直接参加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及为这类项目的专门管理和直接服务人员。

19、技术中心职工人数:

指在技术中心工作接受考核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从业人员年平均数。

包括在册的技术中心研发人员,专门管理人员和直接为其服务的人员。

20、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

指技术中心人员在国内、海外地区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培训的费用总支出。

21、技术中心全体职工年收入总额:

指技术中心在册全体工作人员的年货币总收入。

包括工资、福利费、奖金、政策补贴、项目提成、分红等各项收入的总和。

22、技术中心高级专家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具有高级职称并获得国家、部、省等政府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或享受国家、部、省专项津贴的专家的人员数。

23、技术中心博士人数:

指全职在技术中心工作、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数。

在站的博士后可以作为博士进行统计。

既是高级专家又有博士学位的则只能作为专家或博士统计一次,不能重复统计。

24、来技术中心从事开发工作的外部专家人数:

指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具有较高科技开发能力的海内外专家累计人月数。

最小统计单位为:

0.5人月。

25、技术中心在海外设立开发设计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在国外及港澳台等地区设立的以科研开发、设计产品为目的的开发机构数量。

不包括外派办事处、贸易公司等。

26、技术中心与其他组织合办开发机构数:

指技术中心与高校、研究院所、其他企业联合设立的以研究开发、产品设计为目的的组织机构数量。

27、国家、国际组织以及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指国家有关部门、国际组织以及省认定认证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实验室、检测中心的数量。

28、当年完成的科技项目数:

指企业全部科技项目中当年已完成(结题)项目数。

29、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专利数:

指企业作为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属、经国内外专利机构授权且在有效期内的全部专利件数。

30、当年被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1、当年被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指企业统计年度内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专利件数。

32、最近三年主持和参加制定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数:

指企业在统计年度及统计年度前一年、前二年共三年中主持制定或参与制定,目前仍有效执行的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33、企业获得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数(含国际驰名商标数)和省著名商标数。

34、企业获得的中国名牌、海南省名牌产品数:

指企业拥有的国家和省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数和海南省名牌产品数。

35、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数:

指企业获得的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以及海南省科技进步奖项目总数,其它奖项不予统计。

 

附件三:

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一、评价指标及评价基本要求

一级指标

二级

指标

权重

(分)

三级指标

权重

(分)

单位

基本

要求

创新投入机制

18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比上次评价增长

15

3

%

百分点

≥3

≥0

人才激励机制

6

技术中心年人均收入与企业年人均收入之比

技术中心人员培训费占技术中心人员总收入的比重

3

3

%

>1.2

>2

创新合作机制

6

来技术中心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数

对外合作项目占全部开发项目数的比重

3

3

人月

%

≥10

>10

创新队伍建设

12

企业从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技术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博士人数

7

5

%

>2

≥1

创新条件建设

8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

通过国家、国际组织或省认证的实验室数

6

2

万元

>1000

≥1

技术积累储备

10

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项目数占全部项目数的比重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发明专利数

企业拥有的国家驰名商标以及国家和省名牌产品数

6

2

2

%

>10

≥1

≥1

技术创新产出

15

当年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项目数

当年受理的专利申请数

——其中当年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数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数

4

4

3

4

>5

≥3

≥1

≥1

技术创新效益

25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企业自有品牌产品与技术出口创汇额

11

11

3

%

%

万美元

>20

>15

>0

加分扣分

加分

3

获国家和省科技奖励项目

≤3

扣分

3

企业经营亏损

≤3

万元

二、行业系数

行业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

新产品销售利润占产品销售利润的比重

航空

0.8

0.6

0.6

电子

0.6

0.4

0.4

轻工Ⅰ

0.6

0.4

0.4

轻工Ⅱ

1.0

1.0

1.0

船舶

0.8

0.4

0.8

化工

1.2

1.0

0.8

机械

1.0

0.6

0.6

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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