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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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附件: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
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
难人员,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推动城乡统筹就业,根据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
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 号)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
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
困难人员从事二、三产业工作,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
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申请享受
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缴纳基本养老
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
险补贴。
个体工商户、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
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
体不列入补贴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有《北京
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且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
(一)女 40 周岁以上、男 50 周岁以上的农村劳动力;
(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农村劳动力;
1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劳动力;
(四)“零就业家庭”中的农村劳动力;
(五)因绿化隔离地区建设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六)因地区资源枯竭导致无业的农村劳动力;
(七)因矿山关闭或受到保护性限制导致无业的农村劳
动力;
(八)经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农
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凭《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识别农村
就业困难人员的身份。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五)、(六)、(七)项涉及的地区
以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批复的就业困难地区为准。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
组的要求负责农村就业困难地区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的调整。
第五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
付。
其中: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00 元,社会保险补贴
标准为:
(一)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为基数,补贴 20%;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60%为基数,补贴 9%;
(三)失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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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补贴 1%。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农村就业困难
人员续签劳动合同且补贴享受不足三年的,可根据续签劳动
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直至累计三年期满。
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享受已满三
年的,不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未按期申请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
放弃享受补贴。
第七条用人单位按照“先招用、后补贴”的原则,在被
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试用期满后六十日内,向注册地或经
营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的申请。
用人单位未与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约定试用期的,
可在劳动合同生效满三十日后六十日内提出享受申请。
第八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分期拨付。
岗
位补贴先期拨付 1500 元,待双方履行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后,
再行拨付 1500 元并申领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用人单位首次申请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
(见表 1)及电子版;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申请审批表》(见表 2)一式三份;
3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
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及复印件,企
业注册资金的出资人交存入资银行凭证复印件,改制村集体
经济组织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
(四)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的《农村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零就业家
庭”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证》复印件;
(五)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续订
书复印件;
(六)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劳动合同生效至申请当月的工
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情况证明》(见表 3);
(八)市、区县劳动保障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劳动合同一年期满的次月起六十日内,用人单
位可凭下列材料领取上年度剩余及本年度首付的岗位补贴,
同时申领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一)连贯记录补贴申请享受情况的《北京市用人单位招
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及电子版;
(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表 4);
(三)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上年度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
凭证复印件。
申请本年度首付岗位补贴的,还须提供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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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申请当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及会计凭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
保险费情况证明》。
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
料。
第十一条区县劳动保障局于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材料
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
统,核实无误后上传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后,
对拟批准享受补贴的用人单位及人员名单在劳动保障网上
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
业困难人员花名册》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
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
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年度申请审核表》上签
署意见,下达批复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用人单位补贴;
有异议的,经区县劳动保障局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对使用岗位补贴和
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
的用人单位,责成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追回全部资金,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滥用职权,
违反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农村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依
法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
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不得随意
与招聘的农村就业困难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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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用人单位申请岗
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政策指导,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核材
料,并按规定的时限予以办理。
第十五条区县劳动保障局应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就
业管理制度的实施,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动态更新农村劳动
力数据库,强化政策执行的统计工作和申请及批复文件的存
放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的顺利执行。
第十六条在全市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各区县可根据实
际情况,制订出台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岗位补贴
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
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关于印
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
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53 号)停止执行。
6
序
号
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转移就业
证号
户口
所在地
就业
困难
类型
劳动合同
期限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记录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批准记录
中止停发
原因
申请次数
岗位补贴
社保
补贴
批准
年数
岗位补贴
社保
补贴
资金
合计
本年初
上年末
本年初
上年末
_____区县
_____乡镇
_______村
年 月
至
年 月
第 1 次
--
--
--
--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
--
_____区县
_____乡镇
_______村
年 月
至
年 月
第 1 次
--
--
--
--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
--
_____区县
_____乡镇
_______村
年 月
至
年 月
第 1 次
--
--
--
--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
--
_____区县
_____乡镇
_______村
年 月
至
年 月
第 1 次
--
--
--
--
第 2 次
第 3 次
第 4 次
--
--
审批
单位
第 1 次审批记录
第 2 次核准
第 3 次核准
第 4 次核准
备注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经办人
核准日期
审批编号
区县
市
表 1:
7
单位名称
(盖章)
法人注册登记证号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单位性质
所属行业
经济成分
开户银行及帐号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岗位补贴申请情况
(申请单位填写)
岗 位 补 贴 审 批 意 见
(审批单位填写)
享受期限
申请人数
劳动合同期内
申请金额(元)
批准人数
劳动合同期内
批准金额(元)
批准首付金额
(元)
批复文号:
审批编号:
经审核,批准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分年度享受至______年____月,
共计____年的岗位补贴,审批编号是用人单位分年度申领所批准人员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标识。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1 年期
2 年期
3 年期
合计
受理日期
备注
表 2:
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申请审批表(样式)